潘世杰:从《古兰经》看伊斯兰的妇女赋权思想

《古兰经》的出现彻底改变了当时阿拉伯人对妇女的看法,它不仅高度重视妇女,提出男女同根同源,男女人格平等的理念,还使妇女在宗教、婚姻、家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等领域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权益,全面提高了阿拉伯妇女的地位。

妇女的权利和地位往往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及价值理念的重要尺码。14个世纪以前,当蒙昧时代的阿拉伯人及古代东西方封建社会都在鄙视妇女的时候,《古兰经》的出现改变了当时人们对妇女的看法,它不仅提出男女同根相生的生物学理念,尊重妇女的人格和生命权,还给妇女在婚姻、家庭、宗教、教育、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提供了许多权利和保障,从而提高了妇女的家庭地位、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程。毫无疑问,研究《古兰经》的妇女赋权思想对了解早起穆斯林的妇女观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古兰经》与妇女

美国女权主义学者邓尼丝·卡莫迪说:“学者们一致认为,穆罕默德的启示对于妇女来说是给她们带来了相当大的好处,因为伊斯兰教产生之前,阿拉伯妇女几乎还没有任何权利。”[①]的确,在《古兰经》降临的西元7世纪初,阿拉伯社会正处于“蒙昧时代”,由于战争连绵,部落复仇,道德沦丧,弱肉强食,社会处于无序状态,女性没有什么权利可言,她们像商品一样,可以随便买卖,被男子当作财产继承,男人可以毫无限制的多妻,因此阿拉伯人把生女孩当作一件非常蒙羞的事,他们甚至有活埋女婴的陋俗。阿拉伯妇女地位之低下略见一斑。然而《古兰经》的出现彻底改变了当时阿拉伯人对妇女的看法,它不仅高度重视妇女,提出男女同根同源,男女人格平等的理念,还使妇女在宗教、婚姻、家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等领域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权益,全面提高了阿拉伯妇女的地位。《古兰经》对妇女的重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高度重视妇女:《古兰经》用大量章节论述妇女的事务,切实解决妇女遇到的各种问题,从根本上消除人们对妇女的偏见和误解,让人们从思想上、观念上、理论上重视妇女。《古兰经》共114章,其中有十几章都涉及到妇女问题,而且还有几章的命名与妇女直接有关,如“仪姆兰的家属”、“麦尔彦”、“辩诉者”、“受考验的妇人”、“离婚”等。值得一提的是,《古兰经》还专门有一章名为“妇女章”,而并没有专门的男人章,足见其对妇女的高度重视。有趣的是,妇女一词在《古兰经》里出现的总次数与男人一词一样多,都是24次,这在一定程度上了上说明了男女两性在《古兰经》中的均衡地位。

第二、大量讲述妇女的历史故事:《古兰经》用大量篇幅讲述历史上许多女性人物的故事,以便人们传诵、效法和借鉴。这些女性人物身份不同,性格鲜明,既有正面的也有反面的:如努哈及鲁特圣人的妻子虽贵为先知的夫人却不信真主,背弃丈夫;法老的妻子虽为暴君之妻却信仰虔诚,心底善良;仪姆兰的女儿麦尔彦纯洁忠诚,忍辱负重;一位大臣的妻子身为贵妇人却为情所困,勾引俊男;一位女王深明大义、弃暗投明,归顺真主,不一而足。这些妇女的故事优美动听,扣人心弦,形象丰富,善恶分明,既彰显了人性的光辉,也刻画了人性的弱点,把善良的妇女树为楷模,把恶毒的妇女作为反面教材,从而达到扬善抑恶,发人深省的目的,耐人寻味。

第三、以妇女为楷模:《古兰经》以妇女为信士们效法的榜样,这在当时历史大背景下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古兰经》载:“真主以法老的妻子,为信道的人们的模范……真主又以仪姆兰的女儿麦尔彦为信道的人们的模范,她曾保守贞操……”(66:11~12)《古兰经》直接以善良的女性为信士们的楷模,树立妇女的美好形象,这极大的提高了妇女的宗教地位和社会地位,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当时人们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

值得一提的是,《古兰经》并没有空洞的仅从理论层面重视妇女,而是从“沙利亚”教法的高度在实际生活中赋予妇女许多权利,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提高妇女在家庭、社会中的各种地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二、男女同源、生而平等

(1)男女同源、尊严平等:根据1975年第一届世界妇女大会《墨西哥宣言》对男女平等的界定:“男女平等是指男女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西元7世纪初,伊斯兰主张男女同根同源理念,并认为男女同根同源是男女平等的基础。如果把女人视为另类存在,或男人身体的附属品,那么男女的尊严平等及价值平等就无从谈起。因此,欲提高妇女的人格,必须树立男女同根同源的理念。伊斯兰认为男女都是人类的祖先阿丹与哈娃的后裔,人类都是一个大家庭。《古兰经》载:“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创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女。”(4:1)[②]“ 我确已优待阿丹的后裔……”(17:70)所以阿丹的后裔无论男女都是受真主优待的,都平等的享有尊严。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也非常重视妇女,他提出男女互为同胞,互为兄弟姐妹的理念,宣导优待妇女,反对轻视妇女。圣训载,“女人是男人的同胞,只有慷慨者才优待她,卑鄙者才鄙视她。”[③]伊斯兰认为,只有从人类生物学的角度确立男女同源的理念,男女平等的理念才能顺理成章的确立;只有视女性为男性的同胞,优待她们,不许歧视她们,给她们以尊严,才能确保男女的尊严平等。

(2)男女相生、价值平等:在男女同源、尊严平等的基础上,《古兰经》提出男女相生、价值平等的理念,在宗教行为和社会工作中男女无别,实行男女善功等价、劳动同酬的制度。《古兰经》载,“我绝不使你们中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或是女的——男女是相生的……”(3:195)(另见《古兰经》4:124,16:97,33:35,40:40)。同时《古兰经》强调男女在宗教和法律面前人格价值平等,作恶同罪同罚,如属于男女共犯的一些错误,男女共同承担,不是把女人当作祸水,将责任都推到女人身上。基于这一理念,伊斯兰教并不像犹太教和基督教那样认为女人是导致阿丹(亚当)偷吃禁果的罪魁祸首。[④]《古兰经》多处提到是阿丹与哈娃夫妻俩同时吃禁果,同时犯罪。《古兰经》载:“然后,恶魔使他们俩为那棵树而犯罪……”(2:36),(另见7:20,7:23,2:121)从而洗刷了妇女在亚伯拉罕其他宗教中为偷吃禁果负主要责任的不白之冤。[⑤]伊斯兰这种男女同源、尊严平等、价值平等的理念,以及行善同酬,作恶同罚的教法思想为人类的妇女解放事业奠定了基础,具有里程碑意义。

(3)保障女婴的生命权:在“蒙昧时代”,由于厌恶妇女,阿拉伯人有活埋女婴的陋俗,足见当时的阿拉伯人对女孩的歧视已经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伊斯兰教兴起后严禁活埋女婴。《古兰经》在谴责当时人们鄙视女孩的丑态时讥讽到:“当他们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族人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16:58、59) “当被活埋的女婴被询问的时候:你为什么罪过而遭杀害呢?”(81:8—9)《古兰经》对这一陋俗的严厉谴责和禁止,赋予了女婴和男婴一样的生命权,充分体现了伊斯兰的人道主义精神。正如一位学者所说的,“禁止活埋女婴也反映了伊斯兰教的人道主义色彩,这是伊斯兰教的一大进步。”[⑥]

(4)提倡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生育观:仅仅在法律方面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是不够的,必须从思想上让人们接受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生育观。伊斯兰认为,生男生女都是由真主决定的,无论男孩还是女孩都是真主的恩赐,对于真主的恩赐人们都应该欣然接受,而不能有任何抱怨。《古兰经》载:“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他欲创造什么,就创造什么;欲给谁女孩,就给谁女孩;欲给谁男孩,就给谁男孩;或使他们兼生男孩和女孩。”(42:49~50)把生男生女都归于真主的创造,这不仅保护了女婴的生命权,避免了生女孩的妇女遭人歧视,也不会让父亲们为生女孩而感到汗颜。与当时东西方社会歧视女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先知穆罕默德特别呵护女孩。他说:“谁对这些女孩发慈善之心,向她们施舍,她们便是保护谁免入火狱的屏障。”[⑦]还说:“你们当对孩子们公道,如果我要做优先选择的话,我一定会选择女孩。”[⑧]无可置疑,伊斯兰教的“经训”明文严禁活埋女婴,重视关爱女孩,提倡生男生女都一样的生育价值观,即使在当代社会仍具有普世价值。

 

三、婚姻赋权、母权至高

(5)婚姻自主,鼓励再婚:女性的婚姻自主权是现代社会妇女解放的一个重要标志。伊斯兰教作为一个关心女性的宗教,提倡婚姻自主,把女人的婚姻大事赋权给妇女本人,没有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规定,先知穆罕默德还曾亲自解除过一桩未经女儿同意而由父亲包办的婚姻。[⑨]关于婚姻问题,伊斯兰教提倡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可是一旦感情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系,在多次协调无效的情况下,允许离婚,而离婚后的女人有权利嫁给她喜欢的男人,他人无权干涉。《古兰经》载:“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他们的丈夫。” (2∶232)。对于寡妇,伊斯兰教不提倡守寡,而是鼓励再婚。圣训指示:“不和寡妇商量,就不能和她结婚;未经少女同意,不能和她结婚。”[⑩]足见无论是少女、再婚的妇女或寡妇,都必须征得她们的同意才能与他们结婚。总之,伊斯兰提倡婚姻自主,允许再婚,还禁止家人限制离婚的妇女或寡妇的再婚权利及婚姻自由,这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是相当开明和进步的。

(6)限制多妻、关爱妇幼:众所周知,多妻制在古代社会都是司空见惯的,其他宗教几乎都没有限制多妻的明文规定,当时的阿拉伯人更是流行多妻,伊斯兰教兴起后限制了多妻不能超过4个,而且以公平对待为先决条件。为此有学者认为:“伊斯兰教并非第一个允许多妻的宗教,但却是第一个对多妻现象进行规范的宗教。”[11]西提也认为,“与其说是提倡多妻,不如说是限制多妻。”[12]然而,对伊斯兰限制多妻的这一进步举措,有些西方人经常忽视当时的社会背景,而是用现代人的刻板式思维模式苛求。其实《古兰经》之所以当时没有彻底禁止多妻习俗是有一定的历史背景的,主要是因为当时的阿拉伯社会经历了多年战乱,造成大量孤儿和寡妇流离失所,无依无靠。为了照顾这些孤儿和寡妇,解决家庭和社会问题,《古兰经》规定,“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4:3) 《古兰经》将担心对孤儿不公作为多妻的条件,足以说明允许多妻并不像现代人所理解的那样是为了满足男人的欲望,而是为了关照那些在战火纷飞的年代关爱那些流离失所,失去父爱的孤儿和失去夫爱的妇女,而且以公平对待为条件。因此穆罕默德·阿卜杜认为,“在担心不能公平对待的情况下,多妻则是绝对的非法。”[13]莱希德·里达也认为,“多妻有悖于婚姻的自然原则,一夫一妻制才是根本。”[14]所以说一夫一妻制是《古兰经》婚姻制度的根本,有条件有限制的多妻是权宜之计。显然,既要禁止多妻泛滥的现象,又要解决那些不想守寡的无依无靠的妇女的终身大事,又严禁通奸、卖淫,还要保护孤儿的财产,给孤儿们找个完整而温暖的家,远离孤独与流离失所,显然采取有条件、有限制的多妻是当时最合适、最务实的选择。

(7)孝敬母亲高于父亲:孝敬父母是人类的美德,伊斯兰也非常重视孝敬父母。值得一提的是,《古兰经》在命令人们孝敬父母双亲的同时,又特别强调孝敬母亲应优先于父亲。如:“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的母亲,辛苦地怀他,辛苦的生他……”(46:15)(另见,19:23—24,31:14—15,29:8等处。)在圣训中有关母亲崇高地位的圣训也是俯拾即是,如:“天堂就在母亲的足下。”[15]等。另据传,曾有人连着三次询问先知穆罕默德,谁最值得孝敬,先知连着三次回答都是母亲,当问第四次时,他才说父亲。[16]因此,伊斯兰教法学家们认为,母亲应该从子女那里得到大于父亲三倍的孝敬。足见母亲在穆斯林儿女心中的地位之崇高。

 

四、经济赋权、财产支配

(8)有继承权:男女平等与经济地位是分不开的。如果没有给妇女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任何有关男女平等的华丽辞藻都显得苍白无力。为此,伊斯兰教明文规定女子和男子一样都享有继承权和经济自主权。《古兰经》载:“男子得享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的多与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4:7)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家有兄弟姐妹,《古兰经》规定,“一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4:11)根据现代人的眼光,可能认为这样分配不够公平,是重男轻女。但根据伊斯兰教法的规定,男子有义务担负家庭的所有费用,而女子没有这个责任;她婚前由父亲养,婚后由丈夫养。因此如果一个需要养家糊口的男子所得的遗产和不需要养家糊口的女子一样多的话,势必会加重男子的家庭负担。然而一旦年龄老迈没有这种负担了,根据《古兰经》的规定,男女所得的遗产则是一样多,正如《古兰经》所规定的:“如果亡人有子女,那末,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4:11)即丧子的父母从亡人那里所得的遗产都一样多,不会因为父母的性别不同所得的遗产有所不同,足见在伊斯兰教中遗产的份额从原则上讲男女是一样多的。

(9)有经商权和经济支配权:一般情况下,穆斯林女子可以通过三个管道获得财产和经济。一是经商:伊斯兰教鼓励经商,无论男女都有经商权和支配权;二是聘礼或馈赠:穆斯林女子在结婚时,可以从丈夫那里得到一定的聘礼,聘礼的多少根据丈夫的经济条件而定,以作为妻子的经济保障;三是所继承的遗产:如果女子继承了至亲的遗产,也都归她自己享用和支配,从伊斯兰教法上讲,女子并没有责任将自己的钱财用到家庭及孩子的开支。众所周知,在西元7世纪初,东西方社会任何国家的女性几乎都没有法定的财产继承权,也没有经济自主权,据此有学者认为,“远在7世纪初,这具有权威性的法令已在《古兰经》中明文颁布,实际上已成为制定伊斯兰教法的首要依据,这是很久以后才姗姗来迟的、鼓吹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益的欧洲所望尘莫及的。”[17]

 

五、教育赋权、参与社交

(10)受教育权:《古兰经》启示的第一节经文是“你当诵读”,“古兰”一词的本意即诵读、学习之意。圣训指出“求学是每个男女穆斯林的天职”[18]。众所周知,清真寺不仅是穆斯林的集体宗教活动场所,也是穆斯林的社会大学。因此穆斯林妇女也渴望去清真寺参加礼拜等集体宗教活动,或者学习各种知识。早期的穆斯林妇女非常爱学爱问,甚至直接询问先知有关妇女生理方面的问题。由于妇女们担心学习跟不上男人,她们还要求先知指定一天专门给妇女补课,于是先知就答应了她们的要求。[19]就这样,先知的清真寺也就成了历史上第一所女子学校。这些早期的穆斯林妇女有不少都成了德才兼备的学者,她们有的人讲经传道,开女子教育之先河。

(11)有权参加集体活动及社会工作:根据一些西方学者对穆斯林妇女的刻板印象,“男人们可以去公众场合中活动,在清真寺中礼拜,而女人只能待在私密的空间——家中,而且只能在家里进行祈祷。”[20]其实,根据《古兰经》的规定,所有宗教功课都没有男女之别,而是一视同仁的,先知穆罕默德还鼓励妇女去清真寺参加宗教活动。他说:“如果你们任何人的妻子要求去清真寺,不要阻止她。”[21]在伊斯兰教的两大节日(宰牲节和开斋节)期间,先知穆罕默德鼓励妇女们参加节日会礼拜,即使由于生理原因不能礼拜也当到达会礼场地,以便鼓励妇女参加社会活动。另外,妇女还有参加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社会工作权利。圣门弟子欧麦尔就曾亲自任命一位名叫诗法的妇女担任麦迪那的市场审计官。据此,穆斯林妇女不仅可以参加宗教集体活动,也可以参加社会其他方面的活动,如医疗、卫生、教育、慈善等社会工作,以实现自己的存在价值,造福社会。

(12)有权从事经济借贷等商业活动:穆斯林妇女不仅可以经商,还可以从事经济借贷等商业活动,这在当时社会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古兰经》规定借款需写借据,还需要请人作证,载:“……如果没有两个男人,从你们所认可的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提醒她。”(2:282)值得一提的是,让两个女人作证借贷事宜,并非贬低她们的智力或人格,而是因为经济借贷工作一般不是妇女们的工作强项,女人可能会由于家庭事务等琐事而忘记经济借贷作证之事,而要求两位妇女同时作证一件借款事宜,首先是为了避免忘记的时候可以相互提醒,其次也是为给借贷双方增加安全感。如果不是出于这种考虑的话,女人的作证和男人的作证一样有效。

 

六、法律赋权、参政议政

(13)有辩护权:如果说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那么妇女把自己的名誉看的比生命还要重要。因此一个社会制度的法律能否保障妇女的名誉,也是衡量一个社会制度健全与否的重要尺码。由于在一般社会和家庭中,女性处于弱势,蒙昧时代的阿拉伯妇女遭受诬陷的事件也是司空见惯,妇女的名誉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此《古兰经》严厉打击诬陷妇女,《古兰经》规定,“凡告发贞节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当打每个人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24:4)另外,《古兰经》还赋予了女性自我辩解的权利。如丈夫要告发自己的妻子出轨,而除他本人外又没有其他证据,那么丈夫发誓四次说明自己的诚实,而其妻子也只要发誓4次就能说明自己的清白,而丈夫的告发无效 。[22]在法律面前,男人发誓四次不足以证明妻子不轨,而女人发誓四次却能证明自己清白,这充分体现了伊斯兰教法对妇女名节的特殊保护及法律赋权。

(14)有申诉权和话语权: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一般的妇女在家里都会有很多难言之隐无法申诉,尤其一旦受到丈夫的家庭冷暴力往往是有苦难言。阿拉伯人在蒙昧时代有“将妻比做母背”的恶习,即丈夫由于厌恶妻子而将妻子比作母亲的脊背,誓不近妻,令妻子备受冷漠,苦不堪言,属于严重的家庭冷暴力。在先知时期,就一位穆斯林妇女由于受到丈夫的这种冷漠,大胆向先知倾诉。她的倾诉不仅得到先知的理解,也得到真主的怜悯,《古兰经》并为此事专门下降了“辩诉者”章以处理此事。值得一提的是,《古兰经》不仅严厉谴责这种家庭冷暴力,还规定了具体的惩罚条例,即当释放一个奴隶,或连续斋戒两个月,或赈济60个贫民一日的口粮,以示警戒。[23]关于婚姻的聘礼等相关问题,妇女最有话语权。据传,有一次,欧麦尔在就聘礼问题发表演讲时,曾被一位妇女打断了话,她指出欧麦尔的错误,欧麦尔听后坦言承认自己的错误,回应道:“这位女士说的对,欧麦尔说错了。”[24]如果说欧麦尔的谦虚为后人称颂,那么这位妇女敢在哈里发面前争取妇女的话语权,敢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更值得称道。

(15)有参政议政权:根据伊斯兰教的政治协商(舒拉)理念,穆斯林妇女是可以参政议政的。《古兰经》说:“当与他们商议公事”(3:159)这里“他们”即男女穆斯林大众。另外,穆斯林妇女也可以独立从事具有政治意义的“誓约”仪式。《古兰经》对先知穆罕默德说:“先知啊!如果信女们到你面前来与你誓约……那末,你当与她们誓约,你当为她们向真主告饶。”(60:12)鉴于此,先知穆罕默德本人非常重视妇女的观点和看法,并采纳过妇女的意见。如在著名的签订“侯代比叶和约”后,一些男圣门弟子对此表示了异议,令先知很为难,后来先知采纳了妻子温姆·赛丽麦的意见,从而稳妥的化解了这场纷争。从此这位妇女的聪明才智得到了先知及圣门弟子们的交口称赞。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古兰经》的妇女赋权理念是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该体系以男女同源、生而平等为基础,以沙利亚教法保障为手段,以提高妇女的地位和权利为目的,给女性提供了一生三大阶段的呵护和赋权:当她是婴儿时,《古兰经》赋予她生命权,保护她免遭活埋;在她成年时,她不仅享有婚姻自主权,还享有宗教、教育、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社会权利;在她做母亲时,她可以在儿女那里享受三倍于丈夫的孝敬。毋庸置疑,早在14个世纪以前,《古兰经》能有这样全面的妇女赋权思想,的确是难能可贵的,值得学术界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

遗憾的是,由于受部落父权主义思想及外来文化习俗的影响,晚期的穆斯林妇女很少享受到《古兰经》赋予她们的这些权利,这也是造成外界对穆斯林妇女地位产生误解的主要口实。其实,如果我们跨越时空,把焦距拉到14个世纪以前的阿拉伯蒙昧时代,而不用现代人的刻板模式来衡量当时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也不以当代的一些穆斯林社会现状做参照物,那么我们会发现《古兰经》的妇女赋权思想是相当开明和进步的,它不仅对早起的穆斯林妇女赋权起过积极作用,对当代穆斯林社会的妇女赋权也会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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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美]D.L.卡莫迪 着 徐钧尧 宋立道 译《妇女与世界宗教》,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9年第1版,第153页。

 [②]马坚译 《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北京。(按:本文后面的古兰经译文皆采用此译本,不再注明。)

 [③]《艾哈迈德传述》(5869)、《艾布达吾德》(105)、《提尔密济》(204)。

 [④]参见《新旧约全书》创世纪,第3章,6—16。中国基督教协会印刷1994年,南京。

 [⑤]关于这个问题参见裔昭印 等着《西方妇女史》商务印书馆 北京,2009年12月第1版,130页。

 [⑥]范若兰《早期伊斯兰教妇女观与妇女地位初探》载《西亚北非》1995年,第5期。

 [⑦]祁学义 译《布哈里圣训实录》(1418)宗教文化出版社,北京,2008年12月第1版,第1卷296页。

 [⑧]《推布拉尼圣训集》赛尔德·本·曼苏尔及白赫格的传述。

 [⑨]见《布哈里圣训集》(5138)赛俩目出版社,利雅德,1997年1版。(阿语版)

 [⑩]《布哈里圣训集》(5136)赛俩目出版社,利雅德,1997年1版。(阿语版)

[11]秦惠彬主编 《伊斯兰文明》,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259页。

 [12][美] 西提 着 马坚 译 《阿拉伯通史》商务印书馆,1979年12月,第1版,144页。

 [13]莱希德·里达《光塔古兰经注》,黎巴嫩贝鲁特知识出版社,第二版,第四卷,350页。(阿拉伯语版)

 [14]莱希德·里达《光塔古兰经注》,黎巴嫩贝鲁特知识出版社,第二版,第四卷,350页。(阿拉伯语版)

 [15]《伊本马哲圣训集》(2781)

 [16]见:祁学义译《布哈里圣训实录》(5790)宗教文化出版社,第4卷57页,2008年12月第1版

 [17]林松《古兰经知识宝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449页。

 [18]《伊本马哲圣训实录》 1/44

 [19]参见《布哈里圣训实录》(知识篇)(101)赛俩目出版社,利雅德,1998年1版,28页。

 [20](美)玛丽·克劳福德罗达·昂格尔 着 许敏敏 等译《妇女与性别》(上册)中华书局,2009年12月北京第1版。 61页。

 [21]脑威 注《穆斯林圣训实录》贝鲁特知识出版社,1997年,第4版,3-4卷(987),第382页。

 [22]参见《古兰经》光明章:6~9

 [23]参见《古兰经》辩诉章:3~6

 [24]见撒里姆·白哈撒威《伊斯兰与国际法之间的妇女地位》科威特,格兰出版社1986年第2版,第37页。

 (潘世杰,回族 ,1963出生,1994年,获巴基斯坦真纳大学,阿拉伯语文学硕士学位,2007年,获巴基斯坦白沙瓦大学阿拉伯语系哲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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