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经训精神指导当代穆斯林妇女的宗教与生活

在历史的长河中,女性的处境、地位、权利和义务总是与当时代的社会意识形态紧密关联,其表现出的特征丰富多样,差异巨大。这些差异均源于民族、宗教、风俗等不同,以及相关的文化载体和文化形式的潮涨潮落。所以,女性问题作为人类学的主要问题之一,在各个时代都受到普遍关注,尤其在当代,各种口号或运动此起彼伏,前赴后继,其中大部分都被冠以“为女性维权”的美名,声称旨在提升女性的社会地位,争取男女平等,公平地分配社会、家庭、婚姻、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女权主义”

首先针对历史,挖掘历史上某民族、某宗教、某风俗对妇女的态度,又以某种被选定的意识形态为标准进行研判,然后得出某种脱离历史的结论。典型的方法就是把某种可能的不公和歧视归罪于某宗教、民族,而把另一种理论和条规作为向全球推广的典型,夸大其先进性,认为那就是唯一的文明,当代全球女性的唯一出路。而推广这种思想最好的途径就是排斥其他思想,伊斯兰教首当其冲地成为最主要的靶子。因为,伊斯兰教历史悠久,理论成熟,信徒众多,对现有社会秩序和文化生态的维护也最为坚定。在历史上,伊斯兰教曾经创造过辉煌的文化篇章,有着光彩夺目的文化成果。

“女权主义者”认为,伊斯兰教的妇女问题存在这么几个方面:

 (1)歧视女性。其表现为允许一夫多妻,严格的穿着打扮,禁止单独外出等。(2)男女不平等。其表现为遗产分配、作证等方面。(3)权利分配不公。如男人掌握离婚权等。

在这些指责面前,穆斯林学者们奋起反驳,出现了汗牛充栋的著作,给予了有力的回击。虽然,我们遗憾地看到,大多数穆斯林学者在自我表达方面乏善可陈,他们基本采取消极的守势,很少采取积极的攻势,但还是有像叙利亚的当代大学者拉麦丹·卜推为代表的少数学者达到了令人欣喜的高度,他们不但对“女权主义者”们提出的诘难给予有力的驳斥,而且,研究这些“女权人士”们对女性的真实态度,研究他们的真实动机和文化褊狭,指出了他们一方面对穆斯林妇女的假慈悲,也揭露了他们所标榜的社会中阴暗的一面。

 一、经训与穆斯林的关系

伊斯兰对女性的各项规定都源于教法,教法来自经训。换句话说就是有关穆斯林女性的各类条令都源于经训,而非民族习惯、个人或团体的喜好。

伊斯兰教是天启的宗教,其最终根源就是一部经典一《古兰经》,穆圣的话语和行为被统称为圣训,是对《古兰经》的最权威的诠释。因此,《古兰经》说:“谁服从使者,谁确已服从真主。”(4:80)但经训的章节是有限的,如果要以经训指导日常生活,解决各个时代的新生问题,就要教法学家们挖掘经训的内涵,衍生其正确意义。因此,遵守教法也属于遵守经训的范畴。

人类是安拉的被造物,在地球生存的意义就是完成崇拜安拉的任务,并借此得到两世的吉庆,在今世活得充实,在后世活得幸福。而要得到两世吉庆,圆满完成崇拜任务的唯一途径就是严格遵守经训。因为,《古兰经》开宗明义地讲:“这部经,其中毫无可疑.是敬畏者的向导。……这等人,是遵守他们的主的正道的;这等人,确是成功的。”(2:1-5)

为什么人类不能自己制定一套生活方式非要遵守经训呢?

首先,人类的理智是有限的,无法预知以后的事情。在这样的情况下制定的条令肯定有很大的局限性,难以适合各个时代,必须时常修订和增补。经训所定的制度则没有这样的缺陷,因为伟大安拉是洞知一切的,对他来说没有过去和未来。他所制定的各项条令,只需要各个时代的学者进行正确的挖掘和阐释即可。

第二,每个制定法令的团体和个人在制法的时候首先要照顾的必然是自己的利益,难以客观公正地制定法令。而伟大的安拉则不然,他不需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危及他的权力。因此,他制定的法令应该是客观公正的。   

第三,长期以来,人类很难界定真正意义上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善美的标准。在此情况下制定的法令能照顾到个人、家庭、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的最大利益吗?肯定是顾此失彼,捉襟见肘。安拉说:“也许你们厌恶某件事.而那件事对你们是有益的;或许你们喜爱某件事,而那件事对于你们是有害的。真主知道,你们确不知道。”(2:216)所以,安拉所定的法令肯定是最有益于人类的。大学者伊本·甘伊姆说过:  “伊斯兰教法令是最公正、最仁慈、最有益于人类的,凡是与此相悖的肯定不属于伊斯兰。”

第四,人类是安拉的被造物之一,宇宙万物也是,造化万物的安拉当然最清楚被造物的优点、缺陷、利益以及最适合他们的法令,他说:“创造者既是玄妙而且彻知的。”(67: 14)

总之,穆斯林无论男女都应该严格恪守经训的教诲,并确信内中包涵着两世的幸福和吉庆。

二、伊斯兰教的完整性

伊斯兰教是一个非常完整的有机体,其法令条规相互完善,各项法规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如果研究穆斯林妇女问题,就得研究伊斯兰教法全盘。如果把妇女问题当作独立的课题从完整的伊斯兰教法大体系中抽出来加以研究,就肯定会偏颇,产生许多误解。下面就此举例说明。

第一例,穆斯林妇女的地位问题。

某些人认为,伊斯兰教严重歧视女性。其理由为:第一,伊斯兰教法对女性的穿着要求。众所周知,伊斯兰教法要求穆斯林妇女不可暴露自己的身体,除非脸部和双手。不可穿着凸显身体曲线的紧身和透明的衣服,以免引起异性的注意。但没有要求必须遮面,某些穆斯林妇女的遮面是出于她自己的自我保护,而非教法要求。其实,这些人缺乏宽容,缺乏尊重多元文明的态度。自大地认为自己的生活方式,衣着打扮才是世界上最文明最进步的唯一方式,希望全世界效仿他们,无视他们的衣着方式所带来的诸多恶果。第二,婚姻问题。他们攻击伊斯兰教的一夫多妻制,认为这一制度是对女性的严重歧视。这些人一方面诬衊伊斯兰教的这一制度,但从来不全面阐释有关这一制度的一系列规定。如要公平对待每位妻子,没有能力赡养者不可多妻等。另一方面对表面上鼓吹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暗流涌动,情妇和私通随处可见的情形缄口不言。还有离婚权的分配,伊斯兰教法规定丈夫持有离婚权,女性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提出离婚,有伊斯兰法官为其做主。因为女性比较容易激动和情绪化,如果她们掌握主动权,离婚率就会急速上升。而男性则比较冷静,而且在结婚时男性负担主要费用,自然在离婚方面会更加慎重。由此,伊斯兰社会形成的将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这也正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反之,现代西方社会出现的高离婚率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问题丛生的社会恐怕不能被解释为一种理想的模式。

第二例,穆斯林妇女的遗产分配问题。   

随着穆斯林妇女在生活和家庭中地位的不断变化,她的角色也发生着变化,如果想了解穆斯林女性的遗产分配问题,就得去全盘研究和分析,给出客观公正的结论,而非断章取义。譬如,穆斯林妇女在家庭中作为女儿的时候,她没有负担家庭经济的义务,所以给她分配遗产的时候也是男性的一半。因为儿子必须赡养双亲,支撑家庭。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支出和收入需要平衡。当女性转变为妻子,成为母亲的时候,伊斯兰教法的遗产分配法所定的份额也发生了变化。可惜,某些人从这些角色中只夸大“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而无视后面的经文:“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末,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末,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末,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末,他母亲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末,他母亲得六分之一”。(4:11)由此可见,伊斯兰的遗产分配制度事实上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女性,包括女性的生存权和自我管护能力。因此,那种以偏概全甚至有意歪曲的断章取义显得多么的褊狭和不公。

第三例,从伊斯兰教的施舍制度看伊斯兰教法的完整互补性。

有人认为像保险等新型方法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人们的利益,减少个人损失。若没有保险体制就意味着独自承受损失,社会制度还不够健全。伊斯兰教学者中对保险制度说法不一,绝大部分学者断为违法。他们认为伊斯兰教有自己的保险机制,完全不需要用现代的保险方式作为补充。如果所有穆斯林从个人到团体乃至国家都能落实伊斯兰教法所制定的“索德格”制度,现代保险制就完全是画蛇添足。    伊斯兰教法规定每个有生活盈余者每年要按时分出一部分给需要者,这个叫天课。在斋月有开斋捐的制度,在坏愿的时候要给贫者赎金,在遭遇天灾人祸时大家要援助等。也就是说,伊斯兰将每个人必需的社会义务落实为宗教义务,一个宗教制度健全、人们的宗教观念浓厚的社会,其社会保障机制是完整而有力的。    当代穆斯林对此项法令落实不力,管理和分配不够健全,致使不能妥善解决贫穷的问题,没有专业机构解决“索德格”的分配问题。于是,某些人误认为伊斯兰教没有社会性保障机制,需要用现代保险的方式加以补充,这就是把伊斯兰教法分割开后得出的结论。

三、从宗教的角度看穆斯林妇女问题  女权主义者一般都是从社会角度看穆斯林妇女,而没有从宗教的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如果稍有宗教知识,就不会有类似的误解。

那些研究者面对的不是广义的女性,而是狭义的穆斯林女性。既然是穆斯林女性,她就是信仰伊斯兰教,恪守教规的女性。凡是宗教都有一些带有考验性质的法令,站在宗教的门外是很难理解那些法令的。例如,穆斯林女性戴头巾,用布遮住自己的头发和脖子,这不是风俗习惯,也不是某个团体的制度,而是来自经训的命令。安拉说:“叫她们用头巾遮住胸瞠,莫露出首饰,除非对她们的丈夫,或她们的父亲。”(24: 31)这个有关女性着装的规定有很多奥秘在内,有避免吸引异性的作用,以保护自己安全;也有顺从安拉的意思,以博得安拉的喜悦,可以说戴头巾和礼拜一样是女性崇拜安拉的一种方式。所以,你不能质问穆斯林女性,为什么要穿戴这么严实,因为这个问题如同问穆斯林你为何要礼拜一样。

有关穆斯林女性的很多制度都有这个含义,如果抛开宗教的角度,只从某种先人为主的社会意识形态角度去研究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结语

穆斯林女性严格遵守经训的教诲,是因为她们坚信来自于安拉——造物主的教导肯定是最有利于人类的,能带给她们今世的安宁和后世的幸福。她们在履行教规的时候也正在以那种方式崇拜着伟大的安拉,体现着生存的意义。

当代应该是一个多元文明并存的时代。我们应该尊重别人的选择,用换位思考的方法进行研究,而不是断章取义或者横加指责,更不可妄想把自己认定的标准强加给别人。

中国古代先哲庄子有个著名的比喻:“子非鱼,安知鱼之乐乎;子非鱼,安知鱼之不乐乎。”讨论穆斯林妇女的问题,必须站在穆斯林妇女的立场和角度来考察,先问问她们是不是幸福,她们的价值观和人生追求是什么,如果用他者的原则来规范某个群体,才是对人权的粗暴干涉。

(马光月:甘肃省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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