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大穆夫提:不当以学术观点的分歧而妄作私断

有人问:时下出版的一些有关教法分歧的书,试图说服读者相信:书作者本人的教法观点和主张就伊斯兰唯一正确的主张和观点;凡持不同于这些教法主张和观点之人便是作恶者、迷误者。请问,为什么会对这些问题存有分歧呢?这样的分歧将导致伊斯兰民族分崩离析吗?

对此,埃及大穆夫提回答说:时下出版的一些致力于向世人宣扬作者本人所遵奉教法学派的书,以及书中对持有不同教法观点和主张之人妄断为异端、作恶、迷误的说辞,的确对伊斯兰民族的团结危害不浅。毫无疑问,对于我们时下生活中所见所闻的诸多分裂,这些书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说这话,并不是意味着我们在比较两种不同主张时,挺自家主张而贬低他人之说。而是想说,遵奉每一家学派中人,都有表述自家主张,筛选不同观点的权利。但是,绝不允许以异端、迷误、作恶的罪名指控持不同见解者,尤其是在那些早已被历朝历代的伊斯兰学者所接受,而被这些人所否定的问题上。对于历史上这些著名的大学者,没有任何人敢于指控他们迷失正道,最多也就是对这些著名学者的主张和观点持有异议,遵奉另外一种主张和观点罢了。这样做是不会分裂伊斯兰民族的。而固执地坚持认定其教派就是唯一真理,除此外的其他教法都是错误的妄断,其结果必然是纠纷不断、分歧不断、分裂不断。

对于伊斯兰的本质属性,任何人都没有异议。这些本质属性就是基本的宗教知识,以及伊斯兰民族——无论是前三代先贤还是后学;也无论是伊斯兰东方的还是西方的——学者都一致公议的问题。这些都是伊斯兰这个宗教,实实在在的内容,除此外的一切事务,均是许可穆斯林不跟随任何一家教法学派而加以独立判断之事,前提条件是,只要这个穆斯林是一位能够独立对证据加以独立思考和判断的学者,而不符合独立判断条件之人所作的个人判断,则是不被认可的。

圣门弟子间就存在没有明确判定的问题。艾布·伯克尔之孙,伊玛目高希姆·本·穆罕默德说:“真主确以先知的伙伴们的不同见解而令他们在工作中获益匪浅,他们中每个人只有在认识到他人的做法正确而且有益时,才会加以效法。”[①]

苏福阳·邵理说:“假若你看到他人的做法与你的做法不一样时,请你不要禁止它。”[②]

伊玛目艾哈迈德·本·罕百里说:“法学家不该强制他人遵奉自己的一家之说,让他人为难。”[③]

罕百里学派的伊玛目,伊本·高岱麦·麦格迪斯说:“在这个民族前三代的先贤中,真主挑选了可以为人师表的伊玛目,并借他们之手奠定了伊斯兰的基础,阐明了教法判律的种种疑惑难题。他们之间没有分歧的判定成为确凿的证据,他们之间存有分歧的判断则是真主赏赐给这个民族的、宽大的慈悯。”[④]

有人曾经编写了一本有关教法分歧的书,伊玛目艾哈迈德便对他说:“你不要以《分歧》为书名,而是该取名《宽大书》。”[⑤]

伊玛目艾哈迈德还说:“当有人请教穆夫提时,假若他所给出的教法判令对于谘询者来说较为严格的话,那就让他把谘询者转而介绍给主张宽大的穆夫提吧。”[⑥]

伊本·鲁阿勒比也说:“只有抛弃了极端宗派思想之人,才一个真正的学者。”[⑦]

一个学者,即便白百分百认定对方观点的错误,他也不被允许以异端、作恶来妄断对方。因为在正确的学术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所得出的误判,是不该这样评论的。这一点是以前的学者们都认识到的。如圣训学家,宰海比就曾说:“即便我完全认定某位伊玛目在其独立判断的一个问题上出错,那他的这个错误也是可以原谅的,我们在其基础上重新开始,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当我们如此接受时,并非因为胜方,也不因为反方,更不因为胜过他们二人者。真主确是引导世人获致真理者,他确是至仁至慈者,我们祈求真主,让我们免于私欲和错误。”[⑧]

伊本·泰米叶说:“在学术问题上没有绝对的说辞,也不能据此而诋毁持有不同意见的独立判断之人。这就像前三代先贤们对一些问题持有不同见解一样,这些问题对于具有独立判断能力的法学家们来说,也是存在分歧的。即便我们已经认定其中的一种说法是正确的,如丈夫去世后的孕妇,她的待婚期的结束以产下婴孩为准;男女稍有接触的交合便当洗大净;凡超出本金外的多余之物便为非法利息;临时婚姻为非法之举。”[⑨]

由上述论证可知,伊斯兰学者与独立判断的法学家之间,以及与那些具有独立判断条件之人,他们在一些存在分歧的问题上持有不同的见解是真主赏赐给穆斯林的宽广的慈悯,让穆斯林有更多回旋的余地。他们可以遵循与他们的环境相适宜的教法判令,而没有任何的烦难。

那些在这个问题上导致穆斯林民族分裂之人,他的工作不过试图宣扬思想上的恐怖主义,或者说思想上的强制主义,混淆视听,煽惑世人认定自身为真理,而妄断他人为迷误。这是一个要负责的判定,这才是受人憎恶的异端;是这个民族前三代先贤的正道中所没有过的异端。祈求真主赐予我们正确的见解,真主确是至高、至知者!

侯赛因译自——http://www.dar-alifta.org/ViewBayan.aspx?ID=165


[①] 参见伊本·阿卜杜·巴里《知识及其优越性概论》第二册第80页。

[②] 参见艾布·奈伊姆《贤哲的饰品》第六册第368页。

[③] 参见伊本·麦弗莱哈《合法的礼节》第一册第166页;萨法里尼《心灵的给养》第一册第223页。

[④] 参见伊本·高岱麦《教法大全》第一册第一页。

[⑤] 参见伊本·泰米叶《教法判令汇编》第三十册第79页。

[⑥] 参见伊本·高岱麦《教法原理学苑》

[⑦] 参见伊本·鲁阿拉比《毁灭中心》

[⑧] 参见宰海比《贤人传纪》第十四册第40页。

[⑨]参见伊本·麦弗莱哈《合法的礼节》第一册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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