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纵观世界上各种宗教,宗教教义和学说对现实社会最具有积极影响的是宗教的“慈善”思想。“宗教乃慈善之母”,慈善是各种宗教的共性。道教宣导“济人之急,救人之危”;佛教奉劝“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基督教宣扬“博爱济世、扶人于难”。伊斯兰教除了具有这些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本文拟从慈善理念、慈善方式、对捐赠物的要求、慈善的宗教义务性、捐赠的形式等方面,纲要式地论及伊斯兰教慈善思想的几个特点。
一、“敬主爱人”
“敬主爱人”是伊斯兰教的最高宗旨,也是伊斯兰教慈善理念的最凝练的表达。敬主是指敬拜真主、尊奉真主为宇宙万物的唯一创造者和养育者,除了真主之外,万物(包括人在内)都不应该成为受崇拜者;“爱人”则是指“效法真主‘普慈的、特慈的’属性,慈爱周围的一切,爱所有的人包括非穆斯林,爱动物、爱植物、爱整个宇宙自然”。其中,敬主是核心,爱人和爱真主的创造物是敬主的延伸。
与其它宗教比较,伊斯兰教的慈善理念或精神有着自己鲜明的个性。根据古兰经,人们从事赈济贫民、孤儿、俘虏等慈善行为并不是为了取悦同类,博取他人的“报酬和感谢”,而是因为“喜爱真主”,“爱戴安拉”,是为了得到真主的加倍的回赐。《古兰经》说:“我们只为爱戴安拉而赈济你们,我们不望你们的报酬和感谢”,“为主道而施舍[1]财产的人,譬如一个农夫,播下一粒谷种,发出七穗,每穗结一百颗谷粒。真主加倍地报酬他所意欲的人”(2∶261)。“行一件善事的人,将得十倍的报酬。”(6:160)“不分昼夜,不拘隐显地施舍财物的人们,将在他们的主那里享受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2∶274),如此等等。古兰经多处提到为敬畏真主而施舍、行善,指出“敬畏的人,在康乐时施舍,在艰难时也施舍,……真主是喜爱行善者的”。(3∶134)。“他们为喜爱主而赈济贫民、孤儿、俘虏。”(76:8),“你们应当行善,主的确喜爱行善的人。”(2:195)
伊斯兰教的慈善观深深扎根于“敬主爱人”的教条之中,实践中穆斯林的一切慈善行为,都是在践履敬主爱人的天条使命。从此出发,伊斯兰教规定了十分宽泛的施舍和行善的种类,不仅传统意义上的施舍财物是行善的主要形式,而且许多有益社会的行为都被列入慈善的范畴。先知穆罕默德曾说:“积极帮助寡妇和贫弱者的人,犹如为安拉之道献身的战士,也如夜间礼拜和白天封斋的修持者。”又说:“每个穆斯林都有施舍的义务。门弟子们问:‘如果他无东西可施舍呢?’先知说:‘让他用双手劳动,有益自己,也是施舍。’门弟子们便问:‘如果他做不到呢?’先知说:‘他帮助求救的困难人。’门弟子又问:‘如果他还做不到呢?’先知说:‘那让他劝人行好罢了。’门弟子又说:‘如果他也做不到呢?’先知说:‘那就让他不要作恶,因这对他来说也是一种施舍’”。[2]他继而又说:“在太阳升起的每一天,人们的每个动作都是一种施舍。把两件事情处理公平是一种施舍,帮助一个人将货物驮在牲畜背上是一种施舍,善言美语是一种施舍,为去清真寺礼拜迈出的每一步都是施舍,从道路上挪走妨碍物也是一种施舍。”[3],从这个意义上,伊斯兰教的慈善思想,犹如其法律和道德戒命一样,浑然一体在其基本教义中。
二、倡隐抑显
倡隐抑显是伊斯兰教慈善思想的又一显著特点。它来源于古兰经的以下规定:“如果你们公开地施舍,这是很好的;如果你们秘密地施济贫民,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这能消除你们的一部分罪恶”(2∶271)。教法学家从此出发,进一步发挥了秘密行善的宗教法理,他们指出,“施舍的权利是,你应知道(这一施舍)是你在真主那的‘积蓄’,是你的寄存物,它不需要任何证人。因为你知道,秘密地(别人不知道的)为真主而施舍,这一施舍比公开令人确信。可嘉的是,这一施舍只有你和真主知道,不会被众目看到,……这件事只有利于你” 。
倡隐抑显慈善观的形成和发展,与伊斯兰教慈善理念的高度向神性和纯粹的宗教性密切相关。伊斯兰教认为,信士的一切行为都是取悦于真主,而真主是无所不知,无所不察的。真主之了解人、洞察人比当事人对自己的了解和洞察更胜一筹,古兰经云:“我比他的命脉还近于他。”(50:16)。因此,彰显慈善的举动实属多余。根据有关经典,人在今世的一切行为都将分毫不差地被记录(人的肢体和器官都将会在末日审判时作证),“秘密”的善举将绝不会被“漏记”。
此外,倡隐抑显慈善观的形成和发展,也与伊斯兰教宣导保护受施者尊严的目的密切相关。古兰经多处强调要尊重受施者,禁止“责备受施的人”。历史上许多伊斯兰教的先贤和伟人,都实践着保护受施者尊严和颜面的教导。穷人在得到施舍物之后,不知施舍者是谁的情形很普遍。
伊斯兰教鼓励秘密的和公开的慈善行为。对秘密行善行为评价尤高。据《布哈里圣训集》记载,“在最后审判日,没有任何遮挡的情况下,只有真主绿荫,有七种人能享有在这个绿荫下的特殊恩赐”,其中之一便是“悄悄施舍连自己的左手都不知右手给予多少的人”[4]。
伊斯兰教倡隐抑显的观念对广大穆斯林的慈善行为产生了深刻影响。现实中穆斯林的许多慈善行为都是隐而不发的,他们甚至刻意隐匿自己的慈善行为。[5]在世界各地以清真寺为载体的慈善活动中,也鲜见清真寺把捐助钱和物的人名张榜公布,更鲜见公布受助者的名单。
保护受施者或被救助人的尊严问题是现代慈善事业面临的基本伦理问题。如何在帮助困难人群的同时,保全他们作为人的独立和尊严,是摆在人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实践中,受助者在获得物质帮助的同时,精神陷于危机的实例并不鲜见。以致有人提出“救济的最高原则,是保护受施者的尊严”。据报导,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为保护受资助贫困生的尊严,摸索出一套“隐形补助”[6]的路子;深圳沃尔玛在帮助一名贫困生时,也并不是直接地资助,而是通过“爱心碗”义卖活动,间接地对贫困生进行了资助[7]。这些现代条件下产生的保护受助者尊严的人性化救助方式,在伊斯兰教的慈善思想中早已存在。
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鼓励施舍自己最喜爱且合法的东西
对施舍物的标准,古兰经也作了严格规定,它要求穆斯林大众必须施舍自己喜爱的物品,禁止施舍非法所得及劣质品。《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分舍自己所获得的美品,和我为你们从地下出产的物品;不要择取那除非闭着眼睛,连你们自己也不愿收受的劣质物品,用以施舍”(2∶267)。施舍自己所喜爱且来源合法的东西,是伊斯兰教对施舍物的总括性要求。它具体包括,第一,施舍之物须是自己喜欢之物[8]。把自己喜欢的东西施舍于人,一方面体现了施舍者对真主虔诚的心意,另一方面也契合儒家所宣导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推己及人的精神。第二,施舍之物须来源合法,那些通过偷盗、诈骗、贪污等非法途径获得的钱财,即使被施舍,也丝毫得不到真主的回赐。第三,教法所规定的“不洁之物”如毒品、猪肉、自死动物之肉等,也在禁施之列。
四、平等对待
平等对待是伊斯兰教的基本精神之一,其原始的教法含义是,在真主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善行都会(在末日审判时)得到公平的报酬,同样,任何恶行都会被清算。“行一个小蚂蚁重的善事者,将见其善报;作一个小蚂蚁重的恶事者,将见其恶报”(99:8)在慈善领域,平等对待的教法精神被延伸至世俗世界,延伸至日常生活,引申为现实生活中人们也应该平等,有平等的生活和平等的境遇等。[9]
为使现实生活中的贫困人群尤其是孩子,有一个大致平等的起点,许多穆斯林慈善组织都非常重视教育的平等问题。他们往往把教育救助作为组织活动的重要内容。[10]
平等对待的另一个含义是,救助者和被救助对象在精神和人格上是平等的,禁止歧视和责备被救助对象。古兰经明文:“你当以善待人,像真主以善待你一样。”(28:77);“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责备受施的人和损害他,而使你们的施舍变成无效,犹如为沽名钓誉而施舍财产,并不信真主和后世的人一样。他譬如一个光滑的石头,上面铺着一层浮土,一阵大雨过后,使它变得又硬又滑。他们不能获得他们所施舍的任何报酬”。(2∶264)。从这段经文可以看出,不平等地对待被救助物件将导致救助者的善功无效。
伊斯兰教慈善思想的平等对待精神,源于其普世主义的宗教情怀。伊斯兰教认为,“人为万物之灵”,是“天地间之精华”。一切人(类)都是亚当的子孙,都同为兄弟姐妹。真主(安拉)是“全世界的主”,是“宇宙的主宰”。“真主是仁爱众仆的”,所有的人都应该把真主的慈恩施于同类,平等对待他们。
五、宗教义务性
在伊斯兰的慈善思想中,慷慨施舍不仅是一项高尚的道德使命,同时也是一条严肃的宗教义务。古兰经公开声明:“你们绝不能获得全善,直到你们分舍自己所爱的事物。你们所施舍的,无论是什么,确是真主所知道的”(3∶92)。认为,富人的财产中有穷人的份儿,富人有赈济穷人的责任。古兰经甚至警示,“在死亡降临之前,你们当分舍我赐予你们的”(63∶10)。圣训中也说:“在你畏贫求富,迷恋钱财,身体健康时施舍,勿延缓施舍”。经训都认为,人们所拥有的一切,是真主对人类的考验。如果不能加以正确的利用(施舍),将受到惩罚。人们在今世拥有的财产只是真主委托“代管的财产”(57:7)。
与其他宗教比较,伊斯兰教慈善思想具有更加浓厚的宗教义务性。这种义务(性)又可以分为积极性义务和消极性义务(禁止性义务)两种。积极性义务主要指必须履行“天课”;禁止性义务则主要规定不得放贷,收取利息。
1、天课
天课是伊斯兰教的五项“天命”之一。阿拉伯语音译为“则卡特”,意为“纯净”,指穆斯林通过缴纳天课使自己占有的财产更加洁净。伊斯兰法规定,穆斯林占有的财富超过一定限额时,必须按一定比例缴纳天课。每年除正常的消费开支外,其余的财富按其性质,均应缴纳不同比例的天课。根据圣训,金银首饰的纳课比例为2.5%;矿产为20%;农产品根据土地灌溉状况的不同,分别为5%和10%;其他商品和货物按市价折现金纳课2.5%,等等。应受天课接济的人,《古兰经》明文规定为,“贫穷者、赤贫者、管理赈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贫困者”。为保障天课切实起到周济穷人的作用,教法还明确规定,天课必须施舍给贫困者个人;天课不能用于修建清真寺、置办宗教公产、经营盈利等。施舍天课的原则为“先亲而后疏,先近而后远,父子不相与受,夫妻不相与受,主仆不相与受”。[11]
天课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它通过调节财富的再分配,起到限制富有者过分聚敛财富、缓和社会贫富矛盾的作用;另一方面,天课制度的存在,也在时时告诫着穆斯林不要因贪恋今世的荣华富贵,而离开了“真主的法度”。此外,天课的意义还在于,使接受天课者感受到安拉的慈悯之恩,从而更加坚定其信仰。
2、利息
伊斯兰教严禁利息[12],《古兰经》第30章第39节经文说:“你们为吃利而放的债,欲在他人的财产中增加的,在真主那里,不会增加;你们所施的财物,欲得真主的喜悦的,必得加倍的报酬。”;第2章第278节经文说:“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你们真是信士,那么,你们当敬畏真主,当放弃余欠的利息”;第2章第276节:“真主褫夺利息,增加赈物,真主不喜爱一切孤恩的罪人”。在第2章第278-279节经文甚至说:如果你们不遵从禁止利息的规定,那末,“你们当知道真主和使者将对你们宣战”。
需要说明的是,伊斯兰教禁止利息的规定,不仅适用于私人之间的借贷,同样也适用于私人和银行之间的借贷,即私人存在银行的钱所产生的利息按教法也是非法。
伊斯兰教严禁利息的后果之一是,一些家有盈余的信教群众尤其是那些家业不菲的穆斯林私人企业家,其银行户头下产生的大量利息变成了“非法”收入,为不触犯教规,这些虔诚的信教群众往往把这部分钱捐给救助会。
六、鼓励多种形式的捐赠
除了积极履行宗教义务的天课捐和履行禁止性义务的利息捐外,还有一种被称为“乜贴”的更广泛意义上的捐赠,“乜贴”分为很多种,如“菲图尔乜贴”(意为“开斋捐”);“索得格乜贴”(意为“随心捐”)等等。
“乜贴”这种捐赠形式在信教群众中非常流行,其履行方式也非常方便、灵活,除了开斋捐规定有固定的时间和数额外,其他的乜贴形式、时间、数额均无限制,几乎可以随时随地进行。
“乜贴”捐赠是伊斯兰教慈善行为的重要形式,也是其财富观和人生观的重要体现。古兰经、圣训及相关教法经典反复号召人们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和人生观。一方面它鼓励信教群众(今世)积极进取,创造财富,另一方面,鼓励他们大力弘扬施济精神,施舍财富,为后世积善。有一段圣训很深刻地阐明了信教群众对今世和后世应该采取的态度,它说,“你应为今世工作犹如你永活世上,你应为后世工作犹如你明日死亡”。
乜贴形式的捐赠,体现在各个方面,金钱、行为和物质财富都可以成为乜贴的载体。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形式的慈善方式——“瓦格夫”,它是一种使受(施)助者长期受益的宗教基金组织(形式)。
以上,我们从“敬主爱人”、“倡隐抑显”、“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平等对待”、“宗教义务性”、“鼓励多种形式的捐赠”六个方面论述了伊斯兰法慈善思想的特点。[13]伊斯兰教慈善思想的这些特点,使其慈善活动,在具有基于高度向神的动机纯洁性、保护受助人尊严性、捐助物质量受保障性、慈善行为受宗教约束性和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灵活性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利于其慈善事业发展壮大的弊端:高度分散的以个人行为为主的慈善活动,不利于慈善资金的聚集和慈善专案的集中化、组织化运作,这种弊端不仅降低了伊斯兰教慈善活动的效率,而且很大程度上使其慈善事业成为“一个无名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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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舍”是一个在伊斯兰教慈善文化中出现频率较高的词汇,其原始含义为“把安拉赐予的恩惠赠给有需求的人”。在中文语境中,施舍至少有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指天课捐;二是指开斋捐;三是指随心捐。除了施舍外,还有一种捐献财产的做法叫做“海迪耶”,它意为“馈赠”,比较接近中文语境下的捐赠。严格意义上来讲,捐赠不同于施舍,前者主要基于人道,而后者则主要基于“主”道;前者有取悦于他人的成份,后者的行为动机则在于取悦真主;前者具有纯粹道德性,后者则是基于宗教的义务和责任而给予贫弱人士的一种帮助,具有宗教义务性,而不同于完全出于自愿的捐赠活动。在伊斯兰教内部,也严格区分施舍和捐赠行为,认为施舍为主,捐赠为人。然而,如果我们跳出宗教的具体教律,外在地观察施舍行为,就会发现其基本符合基于自觉自愿捐赠行为的所有要件,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伊斯兰教所谓的施舍实际上就是一种捐赠行为。因此,本文在一定条件下,把天课捐、开斋捐、随心捐和“海迪耶”一道视为无差别的“捐赠”.
[2] 穆·福·阿卜杜勒·巴基编,马贤译《圣训珠玑》第699、211-212页,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版.
[3] 同上212页.
[4] 其余六种分别是“公正的官长、在祈祷万能真主中成长的青年、一心牵挂着清真寺的人、两个处处为了真主互相合作或离别的人、在受一个美丽女子色情引诱时说“我惧怕真主”的人、在暗中向真主默祷而流泪的人”。
[5] 笔者曾在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会和牛街清真寺公布的捐资者名单目录中发现了不少登记名为“穆民”“教亲”的捐赠者。青海回族撒拉族救助会在进行慈善活动的过程中,也尽量低调,排斥过多的宣传,认为那样会降低他们宗教慈善行为的虔诚度。
[6] 《中科大“隐形补助”,保护贫困生隐私》(2005年8月27日新华每日电讯)
[7] 《爱心碗深圳热卖 首日卖出4200只平均7.75元/碗》,载《南方都市报》2003年08月04日
[8] 有这样一段历史记载,说一天伊玛目阿里买了一件新衣服,他非常喜欢这件衣服,当时,刚好有一个穷人来向他乞讨,他毫不犹豫就把刚买的衣服施舍给那位穷人。他说:“我听先知说:‘谁把自己喜爱的东西施舍给穷人,在后世真主让他首先进入乐园。’”
[9] 宗教中平等精神最强的应该是伊斯兰教,表现在,进清真寺完全不分贫富贵贱,教内没有特权阶层;尤其可贵的是,不管你多富有,多高贵,死后埋葬的待遇完全一样:一个长方形的土坑和一个小土洞,外加丈余白布,禁止任何殉葬品。
[10] 重视教育的思想,在观念上也受到伊斯兰教重视学习的影响。据统计,仅《古兰经》中就有750处用不同语气,不同文风来启发、命令、动员穆斯林们加强学习和教育。圣训中鼓励学习的语句更是比比皆是,其中“学问虽远在中国,亦当求之”是人所共知的名句。
[11] 周少青:《伊斯兰法》载《外国法制史》,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2] 伊斯兰教严禁利息,提倡“善贷”,鼓励人们无偿地把钱借给别人尤其是穷人,认为善贷“在真主那里获得的报酬比施舍所获得的报酬多,因为善贷可以帮助那些为了尊严而不愿接受施舍的穷人解决生活困难”。有一段圣训甚至说,“如果有穆斯林兄弟向某人贷款,他有能力而又不借给他,那么真主在后世将禁止他进入乐园”.
[13]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特点,严格来说,其他宗教如基督教也部分地具有,如关于“倡隐抑显”,《马太福音》中也有“不要在人面前表露你的善行……否则你就不会获得你在天的父的回报” (6:1)、“当你做善事时,不要让你的左手知道是你的右手做的” 的规定等等(6:3),但显然当今的基督教已不再坚持这些信条。他们已经发展出无数公开活动的慈善机构,并以高度世俗化、机构对群体的方式,高调进行着慈善活动,而伊斯兰教则继续坚持着倡隐抑显、个人对个人的分散的慈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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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周少青,副研究员,丹麦人权研究所、英国爱丁堡大学访问学者。2005年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学位,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法理学、非政府组织法、劳动法、伊斯兰法等。公开发表中英文论文近四十篇,合着的著作主要有《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律发展报告——-资料库和指标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国社科院人才蓝皮书》(2008年)(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外国法制史》(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等,参与中外重要科研专案十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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