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肯定妇女出外工作的权利
古兰经》肯定妇女出外工作、在公众场合走动的权利。实际上,与人们的误解正好相反,《古兰经》并没有规定不许妇女在公众场合出入,最符合《古兰经》本意的是,妇女在某些恰当的时候以及某种程度上,自然可以与外界社会产生联系,在早期社会阶段,与别的习俗情况类似,妇女每当真正需要时才外出工作。正是考虑到妇女的自然生理条件,因而伊斯兰教并不禁止妇女外出作一些她们身体条件相当、需要她们服务的社会机构工作,她们服务于这些行业显然是必要的。同样的,如果一个妇女缺乏一个负担家庭生计者,她是完全可以出外工作以维持家计,由此可以发现这里存在着一个很必要的前提,在伊斯兰教社会里,丈夫得负起供养家庭的全部责任,这不但是道义上责任,而且也是法律上的责任。
妇女对家庭的作用
《古兰经》论及人的道德操守方面的文字非常之广泛,在妇女的道德操守问题上,除了普遍的伊斯兰教社会通用的规范以外,《古兰经》始终着眼于人性,也就是说是按照女性的性别角色来做出一些相应规定与原则,因而基本上是遵循着两个方面,即妻子和母亲的双重角色来论述的。
在妇女作为妻子这一角色上,伊斯兰强调“顺从”要旨,就是说承认丈夫是负责家庭一切事务的人,承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和承认夫妇应忠于伊斯兰教法规。
穆罕默德说:“最好的女人是那当你看到她的时候,你会获得喜悦:当你指引她时候,她会服从的女人。她会维护你的权力,你不在时候,她会坚守贞洁。”
伊斯兰教认为妇女对家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她的丈夫能否过得愉快,她的子女在精神及体格上能否发育良好,她的家庭关系能否轻松和谐,全得依靠于她,即使在有些事情上,她与丈夫的判断有所差别时,她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尊重丈夫,以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做到互相关怀、体谅和爱慕。
母亲足下是乐园
在作为母亲的这一角度上,伊斯兰教对父母的地位和价值估量很高,《古兰经》说:我曾命人孝敬父母──他母亲弱上加弱地怀着他,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 (我说):“你应当感谢我和你的父母,惟我是最后的归宿。”(31:14)
而这里的“孝顺”要旨,又是双重的,作为一个成年人,往往处于上下两代的夹层中,就女性而言,向上她“孝顺”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往下她得体恤和教导自己的儿女,正如阿拉伯谚语所说“母亲就是学校”。与此同时,她也得到儿女们的“孝权”。在伊斯兰教里,对父母的感谢与真主的感谢是密切相连的,不敬父母就是不敬真主。穆罕默德也说:“母亲足下是乐园。”就是说乐园是等候那些敬爱和孝顺母亲的人进的。
因此,客观的态度应该是认为在《古兰经》里,妇女无论在地位还是价值上都有了巨大的历史性进步,妇女是受到爱护和尊重的。《古兰经》也是将自由和安全保障融为一体而适用于伊斯兰妇女的,这更是众多的妇女所追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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