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餐饮业——弘扬伊斯兰文明的视窗

张贴在阎良清真饭馆里的提示牌

 

清真餐饮业在中国这片大地上大概已经存在了不下千年,她为伊斯兰文明在这里的生存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使回族成为为数不多的读写中文而顽强保有自己独特文化习俗的民族之一的进程中,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其宣传作用力度之大,几乎让所有的人都知道了回民的饮食禁忌,以至于片面地将吃不吃大肉当成了辨别某某人是否是回民的标准。并且多少年来几乎是唯一的向外人展示回族文化的视窗。

小到街头的清真铺面,大到星级的清真饭庄,一般都有这样的提示“清真食品 外菜莫入”,它的本意应该是“这里经营的是清真食品,外面的(非清真)菜肴请勿带入”,但是这种比较复杂的内容很难用这八个字予以概括。许多数人只似是而非理解它的大概含义,有些人则仍然不知所云……

发生在西安市远郊区县——阎良区某个清真兰州拉面馆的一个真实故事:一个就餐者钟情于兰州拉面,他舍不得将面汤浪费,欲将外带的黄桥烧饼(该地只有用大油做的)泡入碗里,被老板阻止:“您没看到吗?这里写着‘清真食品……’”老板也不知应该如何往下说。

“外菜莫入,但这是烧饼不是菜呀!”就餐者占了道理。

最后还是圆满解决了,但是费了一番口舌。

一次,朋友对我说:“你们回回善于做饮食生意,并且极有商业头脑。”

“愿听其详。”

“‘外菜莫入’招牌已经打了几十年,比‘请勿自带酒水’更高明,仅用‘清真’二字就挡住了所有‘外菜’。”

一时间,我摸不透他是何意,无知?调侃?免不得一番争论与探讨……。

鉴于阎良发生的几起类似事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防止他人误解,造就更为和谐的氛围,阎良清真寺寺管会多次与清真食品经营户沟通讨论,并与当地民宗局协商,排除了他们“不得在非宗教场所宣传宗教”的顾虑而获得审查批准,将“清真食品 外菜莫入”的提示牌更改为“请您勿将非清真食品带入本店”并在其上方书写《古兰经》第二章第173节“真主只禁戒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在明确声明不经营酒类饮品的清真食品经营点加书《古兰经》第五章第91节“恶魔惟愿你们因饮酒和赌博而互相仇恨,并且阻止你们纪念真主,和谨守拜功。”

此提示牌,提示清楚,定义明确并具权威性。不但可以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同时不失时机地宣传了伊斯兰文化,一举两得。此举,也是清真饭店的一种自我标榜(声明本店不出售死因不明之肉食品)与自我鞭策,使经营户也因此而受益。

更新后的提示牌,已经在阎良区的各个清真食品经营点张贴了将近一年时间,效果良好。

但也存在一些不同意见,一说:饭店地点俗而不雅,书写《古兰经》太过随便而失庄严,不宜;二说:因为一些清真饭店经营酒类饮料,将《古兰经》经文或圣训与“非法”食品同置,不妥。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饭堂之地何以有失庄重,物质食粮与精神食粮同时进补又有何不宜?在我们这样一个崇尚“辉煌酒文化”的泱泱大国,几乎无处不受酒的“薰陶”,“净土”何在?《古兰经》第二、四、五章递进式地劝导人们戒酒:先是摆明饮酒的“罪过比利益还大”,进而告诫“醉酒”时不宜礼拜,最后才是严厉的禁酒。真主都是采用循序渐进的方法告诫世人,我们有何理由“非此即彼”的武断?如果依了不同意见去做,现实的中国还能有伊斯兰文明立足的“洁净”之地吗?

伊斯兰文明之所以能在中国生存和发展,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中国穆斯林“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的坚忍与自信,才使回族文化卓然立足于中华民族文化之林。

“清真食品”作为享誉全国驰名世界的饮食品牌,信誉度很高,因此被世人所青睐。作为就餐场所,它所营造的氛围少了些拘谨与顾忌,多了些愉悦与宽松,不失为一个极佳的宣传伊斯兰文明的世俗领域,它发挥的作用是其他场所——如清真寺或经学班等等——所无法比拟的。

应当把清真食品的经营单位作为伊斯兰文化对外展示的视窗之一,利用这个最能广泛接触非穆斯林的平台向更多的人宣传回族文化。我们把《古兰经》或《圣训》中一些人们易于理解、接受的章节、圣训张贴在清真饭店的墙上,总比张贴自家老板与名人合影更实在,更新颖也更有意义。这是现成的再适宜不过的被闲置太久的社会资源,“广而告之”的作用显而易见,很小的投入就可获得得天独厚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这样既可以作为对非穆斯林广泛宣传的说明辞,也可以作为对穆斯林时刻提警的座右铭;让不知道的了解,让懵懂的理解,让理解的坚守,何乐而不为?

清真餐饮业作为弘扬伊斯兰文明的视窗,她已经成就了不朽的功绩,现在我们要做的是,把这个视窗再开得大一点,内容再清楚些、丰富些。向世人普及伊斯兰文明的基础知识,起码使人们对伊斯兰不产生误解,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顺利化解因歧义而引发的矛盾,为社会更加和谐而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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