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生活在世界任何地方的穆斯林,都面临着以西方主流社会倡导的妇女运动的冲击,尽管各地有不同程度的反应,但是,只要是保持伊斯兰信仰价值观的穆斯林社会,必然以传统的准则审视在他们身边发生的妇女解放运动。 总的来说,穆斯林社会不反对现代的妇女运动,当他们看到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改善,表示赞许,因为妇女作为与男子平等的人,伊斯兰的精神支持她们人格的尊严和积极的社会地位,但是,所有的穆斯林并不希望看到以解放为名使妇女行为放荡,破坏家庭,抛弃基本人伦道德。 伊斯兰的学者们主张与西方妇女运动合作,甚至竞争,接受其中合理的部份,使伊斯兰的制度在实践中更加有生命力,适应现代的世界环境。
穆斯林对待世界范围的妇女运动的立场,不仅来自伊斯兰的经典教义,而且来自数千年穆斯林地区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因此,妇女地位的社会变革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和心理的调节。 假如允许完全西化的妇女解放运动,如西方社会希望的那样,那么,整个穆斯林社会将面临崩溃和混乱,破坏传统的纲纪和生活的原则,导致天下大乱,这将遭到全社会的反对,每个穆斯林女子也不希望这样。
本文试图从几个主要方面分析穆斯林传统社会的文化和心理基础,以及他们对现代社会的期望,然后再考虑如何把穆斯林社会的妇女运动引向对社会有利的方向。
第一、家庭体制
在伊斯兰文化影响下的穆斯林社会,是以家庭为基础的稳定社会。 穆斯林不喜欢西方式的夫妻两人世界的“核心家庭”,他们习惯于三代同堂、四代其昌的大家庭,许多人居住在一幢大房子里,男女有分工,各守其责,互相配合与宽容。
《古兰经》对几代同堂的家庭给予鼓励和指导,伊斯兰法制对大家庭有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即使不住在同一个家族大院中,血亲关系仍旧十分密切,互相在心理、经济和政治上紧密联系,彼此疼爱和照顾而且有信仰的责任感。 有关的内容可以查看《古兰经》以下章节:(2:177; 4:7; 4:176; 8:41; 16:90; 17:26; 24:22)。
穆斯林的家庭传统对年轻男女的婚姻给予密切关注,并且依据严格的法制,而西方人把婚姻过份个人化,把家长的意见视为某种程度的干涉个人自由和妨碍个人幸福,法律不承认父母对儿女的婚姻大事有合法的责任和义务。 穆斯林的传统把父母和亲属对年轻人婚姻的关心认为是爱护和帮助、社会责任、经济保护,他们不但要关心婚姻的人伦道德和双方亲家的社会背景和经济基础,而且要尊重儿女的爱情选择和未来前途,以保证他们人生起步的成功。 新婚夫妇的新家庭与双方父母保持紧密关系,不但经常请教生活指导,而且也是经济的主要依靠;小夫妻在感情发展的过程中受到老人们的关怀,防止他们争吵和破裂,这种关怀逐渐减少,直到他们感情巩固和经济独立。 当他们有了儿女之后,祖父母仍旧视为自己的责任,代他们抚养,承担他们的一切家务劳动。 在一个多数都是三四代人同住一个大院的社会中,个人和家庭对社会服务的需要很低,例如婚姻介绍所、幼儿园、老人院、寻找一夜情的单身俱乐部。 如果年青的夫妇都是双职工,每天早出晚归去工作,他们可以不必忧虑托儿和家庭伙食问题,因为退休的老人自愿承担起这些责任,甘心为成年的儿女服务,直到衰老。 大家庭的互相协作精神使年青人感情更加稳定、性格温和、敬老爱幼,互相仁爱宽厚,彼此都有强烈的社会责任和生存意义,因此离婚率和社会犯罪率都降到最低,孤独和自杀的可能性根本就不存在。
第二、个人主义
穆斯林的社会学家们在研究西方家庭体制时发现,一百多年前的欧洲也实行大家庭制度,夫妻二人世界的核心家庭形式的出现是适应现代工业化和消费型社会的需要。
社会的集体大生产和商业性质的市场经济需要每个人出尽力气,同时个人的生存一切依赖社会服务,养活整个社会的服务业,因此必须放弃家庭的责任,没有时间养育子女和照顾老人。 精力旺盛的年青人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奋斗,人生的目标是提升社会地位和经济保障,个人主义走向极端,为个人的自由而放弃了大家族的温馨和婚姻的稳定,对父母、儿女和亲属都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六亲不认。 在穆斯林社会中,个人的感情和物质需要以及生存的稳定和安危深深地扎根在大家庭中,伊斯兰的教义和法律承认他们的个人需要,并且保护他们的需要,使人生活得更有人性。
在穆斯林社会中,没有一个人自视是独往独来的天马行空,与任何人没有关系。
每个人都是整体社会中的一个部件,彼此受牵连,互相关心,人人有贡献,这就是家庭、社会和亲属,因此,他必须考虑为大家的目标和福利而生存。 譬如一个外出工作挣钱的穆斯林,他把自己的成功和收入理解为全家人为他操心和祈祷的成果,因此,使大家分享他的收获是他的信仰义务。 当一个富裕的穆斯林看到一个穷苦人时,他意识到自己的财富中有这个穷人的合法份额,因此对他施舍是自己的天职,不求回报。
西方的妇女运动,就是把女人从夫妇、家庭与传统社会中解脱出来,享受个人绝对自由,同时也放弃一切社会责任,因为她们不承认自己是大家庭社会的一部分,她们的责任完全投向了公司经理、工厂厂长或领导她们的长官和上司。 西方的女子固然获得了个人的许多自由,但是她们的能量和贡献全部被大工业体系和商业利益所剥削,得到的回报就是工资和金钱。 她们的自由就是在辛苦劳动之余用金钱购买的社会服务、消遣、享受、娱乐和刺激,谁也无权干涉,对谁也不负责任。
穆斯林妇女不想完全出卖自己,她们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由向家庭、丈夫、儿女、亲属和社会做了奉献,换回了家庭和社会对她们的报答,她们因此而得到温馨、关怀、健康和安宁。 个人主义是西方社会的金科玉律,也是西方妇女解放运动追求的目标和思想核心,这恰恰在穆斯林社会看来是最没有人性的罪恶根源,整个社会和个人都难以容忍。
第三、男女有别
伊斯兰的人性论建立在承认真主造化了人类的男人和女人的明确理念之上,因此,男人和女人必须有明确的社会分工和家庭责任的区别。 西方妇女运动的宗旨是要求全社会支持男女绝对平等,尽量降低男女的性别区别,在他们的理想中应当制造一个“无性别差异的社会”(unisex society)。 在那样的社会中,社会全面开放,没有性别的歧视和区分,不存在只有男人或女人才能承担的职能,彻底打碎传统的男人为主流的社会。 社会的职能如经济能力、文化艺术、科学技术、行政领导、内政外交等都一律实行男女机会均等,而且家务劳动,哺育婴儿、养育儿女,甚至婚外交友和性爱也是男女绝对自由,互不干涉。 男人能做的事女人也必然能做,男人能去的地方女人也不应受到阻扰。 在社会上和家庭里,男女的功能和心理应当是一样的,没有区别,要从理论上和伦理上彻底批判传统的男女有别和对妇女的歧视。 男人和女人只有在床上的两性区别,其他都一样。
西方妇女运动在批判过去大男子主义时,把伊斯兰的男女有别观念当作最有代表性的顽固堡垒,展开强烈攻势,他们动员穆斯林妇女起来造反,争取象西方妇女一样的个人绝对自由,“打破传统的封建枷锁”。 西方社会妇女运动的理念以现实利益和需要为取舍,在西方的哲学领域中有人本主义、存在主义、实用主义的现代资本主义的理论根据,而把宗教信仰排除在实际生活之外成为无神的社会。 按照他们的观点,“上帝管不了人事”,世界应当由人自己作主,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原则和道德,所以只要有钱和有权,做什么事都是个人自由,虽不合理,但也合法,谁也无权干涉。
而伊斯兰是以敬畏真主为社会和文化的基础,人类生活的最高准则是依据《古兰经》和圣训,遵循主道者两世吉庆;而违背真主的正道则天理不容,必遭惩罚。 穆斯林对待社会问题,尤其男女问题上,唯以经典为原则基础,永立不败之地,绝不许可放任自流,唯利是图。 真主造化的世界上唯有男人和女人,在真主面前男女人性互相平等,但生理机能和社会功能,各有不同的天性,不可混为一谈。
《古兰经》说:“顺服的男女、信道的男女、服从的男女、诚实的男女、坚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斋戒的男女、保守贞操的男女、常念真主的男女,真主已为他们预备了赦宥和重大的报酬。”(33:35) 《古兰经》还说:“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们所行的最大善功报酬他们。”(16:97) 真主对待男人和女人,不因他们的性别而视为高低贵贱,他们具有同等的人性,而且必须承担同等的社会责任,可以期待相同的报酬和赏赐。 这个问题还可以参看《古兰经》(2:195; 4:124; 4:32; 9:71-72)各章节。
男女具有平等的人性和尊严,但未必承担同等的社会职能和责任;这是两种概念。
根据伊斯兰的教义,男人和女人是一个完整社会的互相辅助和补充,彼此不能代替,因此不可能没有区别。 男人和女人有平等的权利,而在具体经济、文化和家庭活动中功能不同,权利不能代表功能。 例如,在一个由男人和女人组成的家庭中,男人应当多操心社会活动和寻找生活来源,而妇女主要的责任是管理家庭和养育儿女,这是最基本的分工。 例如《古兰经》关于遗产分配的原则规定:“真主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 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4:11) 西方法律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规定,男女应当得到同等的遗产份额,而伊斯兰认为,真主赋予男子更重大的社会责任,因为伊斯兰的法制同时还规定,家庭中的许多直系亲属,比如妻子和未成年的儿女,必须由男子供养。
在男女人性平等问题上,伊斯兰的经典教义无隙可击,《古兰经》和圣训为穆斯林社会,乃至全人类确定了最完美的社会管理制度和生活方式,但是,并非所有的伊斯兰国家都完美无缺地执行了经训的原则。 伊斯兰在向世界各地传播的过程中受到当地文化和习俗的强烈影响,当地的文化传统与伊斯兰精神的矛盾长期不能解决。
例如真主赋予男人和女人同等发表意见的权力和义务,但是在许多国家,人们确实看到穆斯林妇女没有发言权,没有参政权和选举权。 据考证,在哈里法时代,妇女对政府管理的意见受到尊重,哈里法允许女子参加穆斯林社会政治问题的讨论,请参看《古兰经》(58:1)。 男女生而平等,真主不许可父母对男孩和女孩有不同的对待,请参看《古兰经》(16:57-59) 男人应当尊重女性,周到地考虑她们的生存条件,真主不许可男人凭自己掌握的财产和势力对女子歧视和虐待,请参看《古兰经》(2:228; 2:231; 4:19)。 因此,如果我们发现在穆斯林社会,或者在一个穆斯林的家庭中,妇女受到亏待或歧视,我们应当思考,这是当地的社会陋习,这些人必然违背了真主的正道,因为伊斯兰绝不许可这样对待妇女。
如今,西方社会提倡妇女解放运动,大胆试验各种可能性,他们向穆斯林社会提供了借鉴资料和发展的新机遇。 我们不应当笼统地反对妇女运动,而应当开放思想,认真检讨,许多穆斯林社会没有完全尊重真主的教化,伊斯兰改造社会的使命还有漫长和艰苦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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