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近的一项智库机构所做的调查表明,英国的穆斯林青年与老一代相比,在男人和女人的社会角色定位方面认识的差别越来越明显。根据调查,有超过一半16至24岁的年轻人不同意这样的说法,“丈夫的工作是赚钱,妻子的工作是照顾家庭”。在这个年龄段中,只有少于24%的穆斯林认同这个观点。相比之下,50%年龄在55岁及以上的穆斯林同意这一说法。在这个年龄组中,只有低于17%的穆斯林不认同这个说法。这一发现基于38952个受访者的样本量,他们来自随机选择的家庭。这说明英国的穆斯林群体在性别的社会定位方面,越来越接近于主流社会的平均水准。
而最近英国的人口普查分析也表明,已出现一个年轻且受过良好教育的穆斯林群体。英国有近33万全日制穆斯林学生,其中43%是女性。
长期以来,在英国,穆斯林妇女的地位问题是伊斯兰教为外界所诟病的一个重要缘由。许多人把穆斯林妇女的不平等地位归咎于伊斯兰教的经典或教义。然而,从《古兰经》和“圣训”的文本来看,伊斯兰教义宣导男女平等的篇幅和内容要远远多于男性主导的内容。《古兰经》反复强调男女在“类”上的平等性,说“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恤”;“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真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并为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他是天地的创造者,他以你们的同类为你们的妻子”,如此等等。强调男女类权平等,从本体论上奠定了男女平等的哲学基础。这一点与基督教教会曾经一度讨论“女人是否有灵魂”形成鲜明的对比。
《古兰经》还强调男女在宗教功修方面或宗教律法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各人将因自己的营谋而作抵押”。《古兰经》说,“我绝不会使你们中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男女是相生的”;“信士和信女,谁行善谁得入乐园,他们不受丝毫亏枉”;“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们所行的最大善功报酬他们”。
《古兰经》告诫男性,“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这无疑阐发了一种男女互相关联的尊严观,即在社会生活方面,男人和女人、丈夫和妻子有着一种共荣共存的关系。苛待女人也就是在苛待男人自身。男人如果使女人蒙羞,也将使自己蒙羞。
伊斯兰教还注重保障幼女的生存权利。针对7世纪阿拉伯半岛广泛存在歧视和残害妇女的现象,《古兰经》和“圣训”以强有力的道德谴责和明确的宗教立法来阻止和干预。《古兰经》描述道,“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为了劝阻当时刚刚成为穆斯林的部落民众溺杀女婴,先知穆罕默德说:“无论谁有一个女儿,只要他不将她活埋,不侮辱她,不爱子胜于爱女,真主将让他进入天堂”。
伊斯兰教同时主张女性婚姻自主和离婚的权利。针对包办和买卖婚姻盛行的部落社会,《古兰经》说,“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这是用来规劝你们中确信真主和后世的人的。这对于你们是更有益的,是更纯洁的”;先知穆罕默德说:“寡妇最应获婚姻自主权;处女也应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她沉默不语,就是表示同意。”对于离婚,伊斯兰教义规定,如果婚后出现不赡养或欺凌妻子的现象,妻子有权依婚约或通过教法官解除婚约,从而改变了此前数千年来妇女无权提出离婚的习俗或法规。
此外,《古兰经》、“圣训”以及教法学家的解释还就妇女参与社会和政治的权利、拥有和继承财产的权利等做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改善数千年来女性受压迫乃至迫害的处境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毋庸讳言,《古兰经》里也存在着个别过分维护男权的话语,如“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真主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诫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但是,根据教法学家的解释,这些规定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具体的情形。此外,《古兰经》中存在的被后人概括为“多妻制”的有关规定,也具有特定的立法背景和严格的适用条件:立法背景是为了解决战争中因丧夫而无依无靠的大量女性的生存问题;适用条件是多妻者必须绝对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妻子——而这一点按《古兰经》的标准,几乎无人能够做到。因此,教法学家多将它解释为《古兰经》只宣导一夫一妻制。
历史地来看,《古兰经》和伊斯兰教对于当时社会地位低下、深受歧视和压迫的阿拉伯半岛妇女起了极大的解放作用。可以说,如果穆斯林严格遵循《古兰经》解放妇女的基本精神,当今的伊斯兰世界以及伊斯兰教影响下的社会,在妇女地位问题上可能成为世界的楷模或标杆。但遗憾的是,像任何其他宗教和文化一样,伊斯兰教在向世界不同民族和国家传播的过程中,也深深受到地方文化的影响。这些地方文化中,男权多处于支配地位。而性别平等之风甚浓的英伦三岛恰好为《古兰经》所宣导的两性平等价值的回归提供了某种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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