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克夫

  伊斯兰教法术语。阿拉伯语的音译,又译作“吾克夫”。原意为“拘住”、“冻结”。教法中指用于宗教或慈善事业的实产或资金。哈乃斐派认为属出借性质,产权归原主,收益归公用。大部分教法学者认为属穆斯林公有。主要用于公益慈善事业,且多着眼于穆斯林大众,如修建清真寺、学校、医院、浴室、陵园及桥梁路面等。教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将“瓦克夫”占为己有,亦不准擅自出借、典押或瓜分。投“瓦克夫”者,一经投入不得反悔和收回,逝世后家人不得继承或转让。至今,“瓦克夫”已成为伊斯兰教的专项经济制度,大部分伊斯兰国家政府专门设立了瓦克夫基金及基管理部门,或颁布瓦克夫条例,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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