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斐尔(767一820)教法学理论奠基人,沙斐尔教法学派创始人。 沙斐尔的主要贡献是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了比较系统和严谨的四大法源理论体系,即《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从而为伊斯兰法的相对统一作出了贡献。
他的主要观点是:
关于《古兰经》作为法律的最高渊源,各学派并没有异议。 但是,关于对《古兰经》经文的解释,各派却有很大争议。
关于圣训,沙斐仪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先知的圣训决不会与《古兰经》冲突,它只是解释和使《古兰经》具体化。 从而突出《古兰经》的最高权威。 他还认为只有穆罕默德的言行和默示才具有圣训的权威,它低于《古兰经》而高于其他法源。
类比是沙斐尔所承认的唯一推理形式。 类比必须以经训为基础,圣训的权威高于类比,在圣训与类比相冲突时,应以圣训为准。
沙斐尔的理论代表了古典伊斯兰法学的高峰。 他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
他借鉴了先前不同的各家法律学说,对它们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认真的分析,然后对各派的观点进行了调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各派之间的分歧。 第二,他正式提出了四大法律渊源学源,使法律渊源方面的理论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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