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阿訇朋友与我座谈,希望能领取政府津贴,每月大概150元,他说这些钱可以用来打电话、给摩托车加油。
此前,某人大代表建议政府,让阿訇们享受低保户的待遇。
一般而言,阿訇的经济来源主要靠群众平时的施散和清真寺年终的补助。按理说,大部分尤其是人户较多的清真寺的阿訇,收入还可以,至少不应列入低保户。
坦言,一些边缘山区的阿訇确实比较清苦,平日收入极少,特别是那些不主张在穆斯林家庭念经与施钱的清真寺,阿訇等待的只是秋收后的学粮——即一年的全部报酬。
依我看,我们的阿訇至少不是低保户,若果真成了低保户,那也是我们穆斯林的不光彩。
不是吗?今天,大多数穆斯林群众的生活比较好了,其中不少人可以修建华堂,可以买楼装房,可以享受豪车。可是,我们的阿訇要当低保户,这合适吗?
其实,穆斯林群众应该有能力关照阿訇,至少使他们的收入可以相对满足家人的生活与周围的应酬。
同时,阿訇应优先做好本坊的宣教工作:想方设法办好普通群众的伊斯兰基础教育,开办夜校和业余学习班;利用到群众家吃饭或念经的机会,开办短时家庭学习班,向平日不去清真寺的妇女儿童宣讲伊斯兰常识,劝谏他们逐渐落实信仰。阿訇更要启动穆斯林慷慨的特性,在保证完成天课的前提下,鼓励穆斯林多出散副功的善款,以此增加人们的特格瓦(虔诚),解决清真寺的开支,提高阿訇的待遇;因为,穆斯林能够自觉力行副功,则是彰显他们特格瓦的另一尺规。比如,封副功斋,出副功捐。大家知道,主命功是强制的,副功是自觉的;主命功的拖延必受责罚,副功的履行必受嘉奖。
再说,阿訇领取政府津贴虽然不会增加政府负担,但是否会影响阿訇这一职位的正常运作呢?常言道,“吃人的嘴软,拿人的手软。”
在西北地方,凡领取政府津贴的阿訇被群众称作“公家阿訇”。所谓公家阿訇,似乎成为政府的“收编人员”,群众对此比较担忧,担忧阿訇会因此在宣教工作中缩手缩脚,该讲的不敢讲,唯恐“得罪”了谁,进而失去一些利益。
在遵纪守法,在遵守《宪法》第36条的前提下,阿訇的职责就是旗帜鲜明地宣传伊斯兰,就是理直气壮地指导穆斯林。这一神圣的使命需要阿訇独立自主的宣传意识,需要不受外界影响或干扰的宣传环境。
那些领取政府津贴的“公家阿訇”、“委员阿訇”及“代表阿訇”,在得到一些经济补充时,是否也会失去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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