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耀武:近代的法学权威(Ejtihad)和它的重要性

【作者:Sheikh Ali Bin Abdul Rahman Hashim】

【译者:台中清真寺闪耀武教长】

                                                                                                                       

具有法学权威地位者称权威法学家(Mujtaheed)。

在穆斯林世界,如果我们探讨法学权威的历史背景,我们可明确的知道,它的兴衰与教徒的进步息息相关。

有鉴于此,它对伊斯兰教的进展,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教律上的普通性的意义,不仅仅是推断一些教法,它还包括生活中不同的领域。

具有权威性的法学家,知道其任务并非局限于推断一些基本教法而已,同时还跨越到日常生活领域中。例如近代才发明的毒品,即使古兰经中没有记载,但可以从古兰经中所记载的酒来类推,均属非法。因其危害性远超过酒,故权威法学家对教法的判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一 权威法学家须具备的资格

无疑法学权威是一件很神圣的任务,具有高尚的使命。因此具备相关资格者,方能胜任。因此法学家为了它的重要性,制定了胜任此任务者的一些条件。有些意见,学者们的看法一致,有些是有争议性的。至于学者们意见一致的条件有:

(一)精通古兰经
必须精通古兰经学(Ulummul Quran),下降的背景因由(Asbabul nuzul)。
废止(Naskh)与被废止的(Mansukh)。下降在麦加(Makki)或麦地那(Madani)。
是普遍性(A`am)或是特殊性的(Kha`s)。是泛指的(Mutlaq)或狭指的(Muqanyad)。
是明文规定的(Mufanser)或是模糊的(Mushanbah)。

古兰经第十六章八十九节:“我曾降给你经典,以便分明万事。同时给穆斯林正道、慈悯和报喜。”但并不限制一定要懂全部古兰经,仅懂古兰经中有关教法部分即可。

(二) 精通圣训

法学权威概括穆圣(祈求 真主赐他平安)的言行,默认它是解释分析古兰经中的概要。如每天礼的五番拜数,古兰经中仅提到,你们应礼拜,但并没有说明其拜数及仪式。其拜数暨仪式就靠圣训的解释而知道。并清晰它的模糊点,是狭指它的,或是泛指的。是特指的,或是普遍性的等等。但法源学家要求精通的程度,并非全部圣训,仅有关教法部分而已。进一步精通圣训,务必了解圣训的传述过程中的传述者的人品。并应了解何者为废止的,或是被废止的等等。

(三) 精通阿拉伯语

权威法学家应该精通阿拉伯语,务必了解阿拉伯人相互交谈表达模式。因为古兰经、圣训均是用阿拉伯语写的。穆圣(祈求 真主赐他平安)亦是阿拉伯人。故权威法学家应了解言行中默认的圣行。传递圣训的圣门弟子亦是阿拉伯人,他们都是文豪、修辞学家。故权威法学家务必了解阿拉伯语,方能理解其中的含义与目的,方能了解古兰、圣训的真谛。如透过另一种语言来表达,可能会流失其真义。但精通程度,并非一定要达到像大文豪一般,如卡里勒.宾.阿哈默德或语法家昔白外。

(四) 精通法源学(Usul ul Fiqh)

权威法学家务必要精通断法及立法的真义。依据条件与依据的理由与不同学说与证据相互抵触时,偏重两者其一(Tarjeeh),或两者综合一并遵行,认识不同教派的学说、理论、证据称法学对比(Fiqh Muqaranah) 。知晓如何推类出一个断法与法源学的术语等。

精通法学家已一致议决的问题(Ejma'a)。若重复去探讨,反而会造成画蛇添足。

精通教律的原则(Qewaeed Al Fiqh)

了解习俗、人文风情。务必知道时代的演进,社会千变万化的思潮,政经文化的进展。


二 权威法学家议决的资格

依布努甘育姆教长(Imam Ibn Qanyum)认为权威法学家需具备以下六点,方有议决的资格

(一) 举意为主道阐扬教法,纯粹为主道服务。
(二)知识、涵养、稳重
(三)  博学多闻
(四)才能
(五)了解风土民情
(六)公正、敬畏

法源学家一致认为权威法学家应是公正而敬畏主的人。


三  权威法学家探讨的范畴

伊玛目安札里(Imam Ghazali)(祈 主慈悯他)说,权威法学家探讨的范围涵盖所有古兰经明文没有提及的问题。

权威法学家的探讨可分为三部分。

(一)古兰经中有些字是同字异义(Mushtarak),须要圣训来认定选择其中之一义。

(二)当两个依据相互抵触时,一并遵行两个证据为最佳。

(三)只要因由同一,可把不指定的问题,推类明文所指定的问题。这称为类推(Qiyas)。

随着时代的演进,瞬息万变的新社会里,相对的就会发生一些日新月异的新鲜事物,因应这些新问题,故权威法学家的诞生是迫切需要的。因为伊斯兰的教律是弹性的能适应不同时代、环境。

真主是至知者!

 

注:本文译自阿资哈尔月刊vol.71 XII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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