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回教小史》(3)

原注云:

  

  胡元入主中国,其种族散处天下者,难以遽绝,故凡蒙古及色目人,听与中国之人相嫁娶,为婚姻。……不许蒙古色目之本类自相嫁娶。如本类中违律自相嫁娶者,两家主婚杖八十,所嫁娶之男女俱入官,男为奴,女为婢……夫本类嫁娶有禁者,恐其种类日滋也。

  

  所谓色目人,实际上是回教人占最大多数。这条限制色目人的法律,也就是限制回教人的法律。事实上,也许回教人因为这条法律的关系,而有娶汉女的许多方便。但就这条文的本身而言,充分地表示它对回教人的猜忌和防闲。这种歧视的程度,较元时是大大地增加了!

  

  明代的私人著作中,间有对于回教人表示好感的,但也很有表示嫌恶的。以两者相衡,好感的程度似远不及嫌恶的程度之深。茅瑞征着《皇明象胥录》,公然摭拾市井谰言,对回教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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