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的经济生活亦同样是植根于坚实的基础与神圣的指令上。一个人经由正当的工作去赚取他生活的所需,不但是一项职责而且也是一种美德。任何一个有能力却不去工作,而依赖旁人为生的人的行为,乃是一种宗教上的罪孽、一件社会的瑕疵、和一项可鄙的耻辱。
真主安拉命令一个穆斯林应当靠自己而不可依赖旁人。伊斯兰教尊重所有各种只要不是下流卑鄙或错妄邪恶的一切谋生的行业。以正念存心并且为社会着想的穆斯林,大可以卷起袖子去从事任何足以供养自己和家眷之生活的工作。据传穆罕默德圣人(愿主赐他平安)曾说,一个用双手砍柴出售以养活自己并且济贫的人,远比那伸手向人乞讨的人好得多。根据伊斯兰的教义,诚实工作的人的地位,不能因为他所从事工作的种类而被贬低。同时,以劳力工作者为了改进自己的命运并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准而作的努力,也没有任何范围的限制。在享受选择职业之自由方面,他们都享有平等的机会。
一个人只要经由合法的手段营生或赚取利润,则不论他所从事的是什么工作,那都属他私人的权利,政府或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对于这样的私权,他只需以对社会尽一些义务以及向政府缴纳一些税金作为回报就可以了。只要做到此点,则他的一切权益都会受到政府的保证,而他经营事业的自由亦会变得有保障。在伊斯兰教的制度之下,贪婪的资本主义的气焰抬不起头来。一个有进取心的个人都有以国家兴亡为己任的志气,反过来,一个国家(政府)亦对它的每一个人的安全保障负有责任。阶级斗争被合作与和谐所取代;而恐惧和疑虑亦被安全感与自信心所消除。
伊斯兰教的经济体制并不仅是用生产数位与生产能力描绘出来的。它同时还需就若干道德上与原则上一种包罗广泛的体系来加以阐述而获得了解。安拉命令一个为旁人或为一家公司或机构工作的人,必须卖力而且诚实地工作。穆圣(*)曾说,你们之中的任何人不论从事任何工作,安拉都喜欢见到他把工作做得好而且有效。工作完成之后,工作者够资格获取他应得的薪资。根据安拉的律法,雇主若是没有付出合理的工资,或是有意扣减员工的薪水,甚或犹豫不定,都是该受惩罚的行为。
从伊斯兰教的观点而言,商业的交易是颇受重视的。诚实的商业行为不但为安拉所允许,而且也受到他的赞赏。这种行为可以个人行之,亦可以公司行号或机构团体行之。不过,所有的商业交易都应以坦白与诚实的方式成交。欺骗、对顾客掩饰货品的瑕疵、囤积居奇、以及独占垄断等行为,在伊斯兰教的律法中都是有罪应受惩罚的。假使一个人要作一种正当的营生,则他必须诚实忠信及努力工作。否则,所谓“来得容易去得快”,而且还不只如此,据穆圣(*)说,任何有违此等戒律的人,到最后的审判日来临时,将成为火狱的一块燃料。伊斯兰教义为了对抗欺骗与剥削行为,乃要求穆斯林做生意要诚实、警告欺骗的人,鼓励从事正当的工作,并且禁止放高利贷或对前来借钱的穷人索取利息的行为。这就是在告诉世人,他该拥有的只是他工作的所得,而且乘人之困而从中获利的行为乃是有违宗教的、残酷无情的、不道德的。在古兰经里,安拉说:
放高利贷的人们将站不起来,除非像受魔鬼接触扑倒而致疯狂的人站起。这是由于他们声称:“贸易如同高利贷。”但是安拉允许贸易而禁止高利贷。凡是那些奉到养主的批示而停止的人,可为他昔日的所行获得宽恕;他们的事情交由安拉(裁判)。但若再犯,那就要永居火狱之中。安拉将剥去因高利贷而获致的一切福泽,但将对那周济布施的善行给予优利;因为他不喜爱忘恩的罪人。(2 章 275~276 节)
他升起了苍穹,他设置了天秤,为的是要你们不逾越公平。因此,要持天称以求得公平,勿使分量不足(55章7~9节)这乃是旨在劝告世人,不论从事任何买卖与交易,都应诉诸公正与诚实。欺骗者的未来前途是残酷的,他们的最终命运是极糟的。古兰经上对于此点有如下的一段指示:
欺骗的人有过了。那种人取之于人时要满足,可是当他们给予旁人时却要减少。他们未想到死后还要复活,在一个重大之日,在这日,全人类都将站在众世界的主的面前吗?(83章1~6节)
此外,还有许多条穆圣(*)的训论中,都将欺骗者、剥削者、垄断者、和不诚实的生意人拒斥于真穆斯林的团体之外。任何一桩交易的行为,只要是涉及不公正、欺骗、或剥削者,均为伊斯兰教的律法所严禁,即令是已经成交,亦可以取消。伊斯兰教有关经济与商业之律法的主要目的,乃是在保障个人的权益与维持社会的团结,在将高尚的道德带给商业界,以及在将安拉的律法施之于企业的领域之中。人们对于伊斯兰教之精神应从这些方面去加以考虑乃是艰苦合理又恰当的,因为这不仅是一种精神上的定规,同时也是所有各行业中一种完善的生活体制。
拥有财富的人们始终都被一项事实所提醒,那就是他们实际上只不过是经由安拉指定来暂时管理手头所拥有之财货的代理者而已。在伊斯兰教义中,并没有任何规定要制止穆斯林藉合法之手段与正当的途径去赚取财富,以及去努力于物质生活的改善。但事实仍然是,人都是空着双手来到这个世界,然后也空着双手离开这个世界。万物的真正而实际的拥有者只有一个,就是独一的安拉,而其他任何一个拥有财货的人,不过是一名被指派的代理者,一个受托付者而已。这不仅是一项事实,而且对于人类的行为亦具有重大意义。它使得拥有财富的人始终都准备着将自己的财富花费在安拉的道路上,以及贡献在正当而有价值的事情上。这种作法可使他对自己身处之社会的需要有所交代,同时也等于是给予他一个重要的角色去扮演,一项神圣的任务要他去履行。它亦可拯救他不致堕落于自私、贪婪与不公正的坑穴之中。这是伊斯兰教义中对财富的真正观念,那拥有财富者的实际情况就是如此而已。古兰经上的看法,认为财富的拥有乃是一项试验,而并不是代表品德卓越或地位崇高的一个象征,亦不是作为剥削他人的一项工具。安拉的经典上说:他教你们的一部分在阶级上高于另一部分;为的是他可用他所赐给的来试验你们。你的养主确是惩罚迅速的;他实是多恕的,特慈的。(6章165节)
此外,古兰经上还报导了古代圣人母撒(MOSES 摩西,愿主赐他平安)和他的族人之间一段有趣的谈话。其内容如下:
母撒向他的族人说:“你们求安拉相助,你们忍耐吧!因为地面是属于安拉的。他愿意教那些仆人继承它,就教那些敬畏的人,可获善果。” 他们说:“我们在你未到以前,并在你来到以后,受迫害了。”母撒说:“主或将减绝你们的仇敌,而教你们在地上继位;以观你们是怎样的作为。”(7章128~129节)
母撒(*)和他的族人之间的这段谈话,并未带有承认人类当中由于种族或出身之不同而有任何特权者存在的意味。同时这段谈话也并未意味着古兰经完全赞同母撒(*)的徒众在以后的若干世纪中的行为举止和思想观念。这段话的口气毋宁说是在谴责与批语那些心怀疑虑的人;并且在重新肯定世间的万物全属安拉所有的这项事实,安拉将世间的万物,分别以信托继承与考验试炼的方式分配给他的仆人。有关此点,在古兰经文中一再出现,兹举一例:
天地的权柄惟属于他,诸事皆归到安拉……你们当信安拉和他的使者,当就他教你们所继承的使用。因为,你们之中归信并且使用的人,可获大赏……天地产业都归安拉执掌,你们为什么不使用在安拉的道上?(57章5,7,10节)
伊斯兰教以有益的安拉至上的真理,断然地反对那贪婪的资本主义以及富人对穷人的剥削。伊斯兰教的经济制度完全承认个人“独立的”存在,以及他对工作与财富的自然需求和渴望。然而这并不表示他是绝对地独立于安拉或整个世界以外。这项制度并不将人或他的资本崇拜如神,也不将无产阶级者崇拜如神,更不主张废弃自由企业。它接受人的被创造的过程,因而亦接纳人的本性,谅解人的与生俱来的欲念以及他能力的限度。人就是人,因此他自应被当作人来看待。他既不是一个神也不是个半神,自不会使自己拥有绝对的权利,亦不会使自己绝无过错。他也不是一种微不足道毫无意义的存在。他乃是就该以他实际的情况,不被夸大亦不被贬小地受到承认的一种东西。他并不高于或超然于世间万物之上或之外,而乃是属于这整个体系中的一部分,是这整个宇宙之构成基础的一项要素。
虽然人是被鼓励去工作,是不受拘束去经营事业的,是有资格去赚取并拥有财富的;但是他只不过是一名被信托者的这项事实,使得他必须对他所拥有的财货——交托与他的东西——作适当的处理。他是有权去赚取、去投资、去花用,但是在这样做的时候,有一些崇高的戒律来指引他,以免让他步入歧途。有一个例子或许足以说明此点。拥有财富的人并没有任意花费他的金钱和随心所欲地支配他的财产的百分之百的自由。有一些有关应如何花用金钱的律法需要遵循。在古兰经文中,安拉命令有财富的人必须对他自己的同胞履行一些义务,同时他自己私人的花用亦应当适度。始终都有着一件提醒他注意的事实就是,安拉才是实际的养主,真正的拥有者。兹恭录几节古兰经文如下:
你要给亲属、贫人和旅客其所应得的,并且不要挥霍浪费。浪费的人们确是魔鬼的弟兄,魔鬼是对主忘恩的。(17章26~27节)
你不要吝啬,也不要十分铺张,而致遭受责备,感觉懊丧。你的主确为其意欲的人伸缩给养。他实是尽知而且能看见他的众仆的。(17章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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