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毒品对人体的危害。 在某人吸毒并染上毒瘾后,其身体便会对毒品产生一种强烈的依赖性。当其毒瘾发作时,他会忽冷忽热、肤痒骨痛、大汗淋漓、涕泪交流,犹如万刃割肤、万蚁啮骨、万蛆吮血、万虫断筋、万针刺心。一切正常的生理运动也将因为毒瘾的发作而突然加速——血压、体温上升,呼吸、心跳加快,像胸闷、呕吐、疼痛、大小便失禁、浑身打颤、四肢痉挛、呻吟嚎叫、意识障碍、昏厥等现象就会出现。在失去理智和自控力的情况下,吸毒者会自残或自杀。
1995年8月13日,在云南省昆明市某公园一处僻静的小树林中,人们发现了一对吸毒成瘾的年轻夫妇的尸体,他们注射海洛因而自杀身亡。在他们的遗书上这样写到: 亲爱的妈妈及全家: 永别了,当你们看到这封信的时候,我已经带着你们的爱和恨到另外一个世界去了……我痛恨海洛因,更痛恨那些赚取暴利而贩卖海洛因的人,我承认我是一个意识薄弱者, 贪图享受而吸食海洛因…… 我的死并算不了什么,无非是社会和我家庭里少一匹害群之马……。 不孝儿子江某某 这就是毒品对吸毒者的生理所产生的依赖并导致自杀的结果,而江某某也正是吸毒成瘾导致自杀身亡的众多瘾君子之一。联合国毒品监督机构去年3月公布的一份年度报告指出,目前全球经常性和偶尔性的毒品使用者已达2亿之多,其中每年约有50万人因吸毒致死。 事实上,吸毒就等于是在残害和自杀生命。这种恶劣行径是严重违背伊斯兰信仰的,因安拉在《古兰经》中严厉地指出:“你们不要自杀,的确安拉是慈悯你们的。”(4:29) 随着吸毒者自身对毒品的吸收,其体内会自动产生对毒品的耐药性。在这种情况下,吸毒者只有不断地加大毒品吸食的剂量,或改吸食毒品为注射毒品,才能达到以前吸毒的效果。在这种恶性循环下,吸毒者也就沦为毒品的奴隶,并在生死的煎熬中走向自我的灭亡。这正如《古兰经》所警示的:“你们不要自投于灭亡。”( 2:195) 因此,我们仅就毒品对人体的危害,就足以把它定为非法之物。 毒品不仅会危害人的身体,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众所周知,毒品贵如金。当一个人吸毒成瘾后,随着毒品用量的增加所需毒资越来越多。当他手中的赌资不足以购买毒品时,他就会把一双罪恶的黑手伸向自己的家庭。他一开始是骗家人的钱,而后是偷!是抢!时下,人们把这种吸毒者对家产的骗光、偷光、抢光的罪行称为新“三光”政策。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只有家庭幸福,社会才会安定祥和。然而,毒品就像一颗无声的炸弹,落在谁家,这个家再无宁日可言。解放前曾有一幅对联,很形象地描述了毒品对家庭的危害。它的上联是:竹枪一支,未闻炮声震地,打得妻离子散;下联是:锡纸半张,不见火光冲天,烧尽田地房廊。横联是:家破人亡。这种历史悲剧曾发生在百年前的旧中国,如今它又重新在中国上演。 云南省曲靖市有一吸毒成瘾者,为购买毒品,先将家产卖光。接着又将自己的五个亲生女儿(最小的3岁,最大的17岁),先后以30-76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他还扬言,准备将妻子和唯一的儿子卖掉,以获得赌资。在无可变卖的情况下,最后他把自家房产也给卖掉。一个好端端的八口之家,就这样被毒品“打得妻离子散”、“烧尽田地房廊”。 对毒品的危害,伊斯兰法学家伊本·特伊密是这样评说的:“犯罪者之所以要吸服大麻等麻醉剂,是因为它能使人微醉和狂欢,所以它是综合着一切麻醉剂;至于酒,它会引起人们兴奋和争执,而吸服大麻等麻醉剂又会导致人们萎靡和无耻,败坏了气质和理性,打开淫欲之门。从教理上来看,麻醉剂造成对宗教热忱的丧失,其危害性,要比酒尤甚 。” 的确,毒品对人的麻醉作用早已超出酒,它可使吸毒者的高级神经活动遭到破坏。此时,吸毒者会出现心理异常、智力衰退、冷漠孤僻、人格扭曲。随着毒瘾的增加,吸毒者越是对毒品依赖,越对家庭的责任感和社会的义务感淡漠。为了获得毒品,他们任何丧尽天良的事情都会做得出来。
在陕西省西安市,有一青年职工郑某某,因吸毒负债累累。当他得知其父有5000元现款时,即向父亲索要。在遭拒绝后,他恼羞成怒,为抢走现金竟用斧头将其父活活劈死。在吸毒者的眼中,除了毒品外,再无亲情可言。 据统计,在我国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1999年为68. 1万人,而2000年就达到86万之多,同比增长23.6%。如果按这一百分比计算,现在全国吸毒人员以过百万。这也就意味着,全国已有百万个家庭遭受了毒品毁灭性的破坏。 吸毒和犯罪可谓是一对孪生兄弟,它和诈骗、盗窃、抢劫、杀人、卖淫等犯罪问题,以及更为严重的黑社会问题相伴为生。在美国联邦及各州的监狱里,有1/3的犯人是因吸毒犯罪而沦为阶下囚的。在法国,50%犯罪案件和吸毒有关。在我国云南以及西安、兰州等省市,吸毒者中有其它犯罪行为的高达60%-80%。北京市宣武区曾破获一起抢劫杀人的犯罪团伙,他们先后抢劫了4辆计程车,并丧心病狂地残忍杀害了司机和其他人员共计6人。是什么让他们变得如此冷漠残暴、没有人性?!——是毒品!!!该犯罪团伙的九名成员全部都是吸毒人员,他们为了获取毒资,不惜铤而走险、杀人越货。毒品让他们变成了恶魔! 综上所述,单就毒品对家庭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也足以说明毒品的非法性。 圣谕的作用 尽管1400年前的穆圣时代并没有毒品,但是他的训诫早已先觉般地指出: “凡是麻醉人的东西都是非法的。”并警告世人服毒的严重后果:“服毒自杀者将在火狱中,手拿着致死的毒品,永远处于服毒的状态。”这种因服毒而在后世所遭受的令人畏惧的惩罚,足以使穆斯林远离毒品。 穆圣的这种训诫一直在警示着每一个穆斯林,即使是在屈辱的旧中国——那个吸食鸦片成风的年代,每个中国穆斯林都在严格地执行着先知的教诲。原《大公报》记者范长江①先生在其通讯集《中国的西北角》中曾多处写道: 回民之吸食鸦片者,百难得一二,而汉人之不吸鸦片者,绝难有一半人口! 新墩距中卫城五里,……。墩上居民四五十家,其房屋整齐,身体强壮,屋内清洁者,全为回民。汉人多为鸦片所毒害,身体日坏,经济日窘,生活所逼,故妇女之风气,颇有难言之苦衷! 宁夏人口之中,除回教人以外,其不抽鸦片者,实比较占最少部分。妇女之有鸦片嗜好者,更随地有之。常有嗜好而受孕之妇女,其胎儿在腹中即中烟毒,脱离母体之婴儿,往往必须用烟气喷面之后,始知啼哭!如此再放任下去,将来一般民众过半皆成骷髅,则一切问题,将至无从说起!
范先生在其文中,分析了回教人不吸鸦片的缘由: 因为宗教教条的训练,他们养成了几种非常有益于身体的生活习惯,如早起,勤于沐浴,遵守时间,不吃死后的生物等,特别是不吃鸦片,关系于他们的体格方面,非常重大。
误入歧途
然而,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个别穆斯林的钱口袋在不断鼓起的同时,其脑海中的信仰也越来越淡漠。他们没有把财富用于主道,而是选择了一条不归的歧途——吸毒!这条歧途的尽头就是火狱!
记得我在经学院上学时听同学们讲,他们那里的一些有钱的回族人,在无所事事中开始吸毒。后来,他们觉得吸毒不过瘾,就注射毒品。结果,吸毒者被针头打的体无完肤。最后,他们会以注射毒品过量的方式将自己活活打死。
几年前,我曾遇上一个美国阿文书法爱好者。他曾在云南省学习工作过7年。他感叹道,如果中国回族不认真禁毒,那么毒品将把回族毁灭。或许他说的有些过分了,也许我们从来就没见过吸毒者。但是仔细观察一下我们的身边,我们就不难发现吸毒者的身影。难道你没有听说过,某回民饭馆,因老板吸毒而倒闭吗?某回族家庭,因有人吸毒而闹得妻离子散吗?某个回民,因吸毒而被强行戒毒吗?
常言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尽管吸毒的回族只是极少数、极个别,但是若不加以民族自醒,其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在那些耄耋回族老人的记忆中,幼年时有几个回族人会抽烟、会喝酒?而今,又有几个回族青年不会抽烟、不会喝酒!难怪一些收购酒瓶的商贩说,这种生意在汉族村子不好做,但在回民村子的生意不错,因为他们能挣钱,而且几乎家家都喝酒。现在阿訇出去料事,甚至还会遇上回族群众给阿訇让烟让酒的笑话来,他们还会煞有礼貌地问:您是抽什么牌子的烟?您是喝白(酒)的还是啤(酒)的等等。
信仰的淡漠使得我们这个民族越来越倾向于罪恶,不仅吸毒者有,而且贩毒者也呈增多的趋势。以至于在北京媒体有关禁毒的新闻中,时常会看到一些很经名化的名字,这使我们深感焦虑不安。因为安拉说的再明白不过了:“的确安拉不改变一个民族,除非他们自己改变自己。”(13:11)
曾几何时,有一种错误观念在某些地方的穆斯林中流传——只要自己不吸毒,只要不把毒品卖给穆斯林,贩卖毒品是完全可行的。其实,这种观念十分荒谬。
众所周知,伊斯兰是严厉禁酒的。当年的禁酒禁止的不仅仅是饮酒,穆圣还严厉地谴责了与酒有关的十种人,即酿酒者、聘请酿酒者、饮酒者、运酒者、请人运酒者、斟酒者、卖酒者、分享酒价者、买酒者以及让人买酒者。如果以此类推,那么制毒者、聘请制毒者、吸毒者、贩毒者、请人贩毒者、让毒者、卖毒者、分享毒资者、买毒者以及让人买毒者,也应当受到严厉的谴责与惩处。
时至今日,这种把毒品贩卖给非穆斯林无罪的观点还在某些地方流传,并毒害着一些无知的穆斯林,他们在贩毒暴利的驱使下铤而走险。更有甚者,有些毒贩还喊着“牺牲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口号,疯狂贩毒。孰不知,毒贩家中的物质享受是建立在吸毒者家庭的痛苦之上的。
1992年6月8日晚,云南省昆明市螺蛳湾发生一出人间悲剧。一邻居听到隔壁年仅4岁的小女孩在不停地叫妈妈:“妈妈你醒醒!妈妈你醒醒!”当员警赶到时,这才发现小女孩的妈妈已经死了至少两天了。小女孩的父亲曾做生意赚过6万多元,但1988年染上毒瘾后,家境变得一品如洗。后来,他为筹毒资扒窃而判刑。小女孩的妈妈原有心脏病,因长期吸毒而卧床不起,既无钱,也无力为女儿做饭。好心的邻居常给小女孩端饭吃,但她总把饭端给妈妈吃。妈妈死了,小女孩就睡在妈妈身边。见到浑身脏臭、身上长疮的小女孩,民警给她买了两个包子。已有两天没有吃东西的她却舍不得吃,她说:“我妈妈睡着了,我要等她醒来给她吃!”当民警想把她抱走时,她却紧紧地抱着妈妈的尸体不放,哭着说:“妈妈没死!我妈妈睡着了,我要和妈妈一起睡,我不离开妈妈!”
这个血与泪的故事再次向我们诉说着毒品的非法与危害,而制造这种人间悲剧的不法者中,竟有人声称自己是穆斯林。
要知道!伊斯兰是铸造和平安宁的宗教,而贩卖毒品的行为却与之背道而驰,他们早已忘却了穆圣的谆谆教诲:“不要自我损害,也不要损害别人。”他们对穆圣的教诲置若罔闻,这不仅害己,也在害人,他们又却厚颜无耻地自称是穆斯林呢?实在荒唐!
影响更坏的是,一些人却将这些极个别的罪人与整个回族联系,甚至与伊斯兰联系起来,好像吸毒、贩毒的罪行和回族、伊斯兰有关。这是极其危险和恶劣的肆意想像!他们不懂经典,更不知历史。
劝善戒恶
安拉在《古兰经》中赋予了整个人类治理世界的神圣职责——“在他们灭亡之后,我以你们成为大地上的代治者,以便我看你们怎样工作。”(10:14)如何来行使这一职责是对整个人类,特别是对每一个穆斯林的严峻考验。那我们穆斯林到底何去何从?
事实上,中国穆斯林的先辈们就是按照安拉的这一命令去做的。当中国深受鸦片之害时,中国各阶层的仁人志士,以及广大民众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戒除鸦片的运动。在这场戒烟运动中,中国穆斯林走在了最前列。在清政府颁布禁烟令(1906年)的前五年——1901年,我国著名的回族医生、社会活动家丁竹园②先生就从医学角度,向世人揭示了鸦片对人体之危害。他写道:
鸦片的毒,比烟酒大几倍,故此为害最烈。最容易见的有六样:一、坏脑髓;二、坏五脏;三、坏胃中津液,故(人)喜食水果和糖类;四、血质变坏,故面目青黑,口中臭味熏人;五、大便闭结,肠内吸液管、吸粪的流质,故周身含有烟臭;六、食物减少,故此体瘦如柴,皮燥筋松,全无人形。吸鸦片成瘾的人,性情颠倒,志气消磨。
他呼吁当局,特别是担负培养国家未来人才重任的学界,严禁……吸食鸦片”,并严正指出:倘有胆敢违规者,是官员“不准管理学务”;是学生,则“立即逐出学堂”!
1910年10月8日,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恢复禁烟主权会”和“ 国民求废烟约会”的社团组织成立,发起人是丁竹园、刘孟扬③等回族和其他社会名流。
1913年成立了全国性的统一的禁烟组织“全国禁烟总联合会”。该总联合会的本部就设在北京西单牌楼清真寺,主持该会日常工作的干事就是牛街教子胡同清真寺的老伊玛目安常青之子安镜泉④。后来他还担任过该会的总干事、副会长、代理会长、会长等职,为中国近代禁烟运动做出了巨大贡献。
1914年11月14日,安镜泉在北京西单牌楼清真寺,主持召开了“全国禁烟总联合会”的本部会议。当时的内务部、交通部、步军统领、员警总监各有代表出席会议并发表演说,安镜泉也在会议中痛斥鸦片之害。他说:
其绵延甚于洪水猛兽,其残害甚于鸠毒砒霜,垂七八十年来,国家之权利,人民之生命,与夫财产之损失,几如顺河沙之不可悉数。
演说的最后,他号召全国人们:
我国人民不乏热心爱国之人,尚希全国一致,与此毒物鸦片战!
从历史角度看,中国穆斯林在那场关系国家存亡、民族兴衰的禁烟运动中,他们走在了最前列。无论是中国近代史第一个禁烟社团组织的发起人——回族人丁竹园、刘孟洋等,还是全国性禁烟组织的所在地——西单清真寺,以及该组织的负责人——教子胡同清真寺的老伊玛目之子,都详实地说明了中国穆斯林本身具有的社会职责和禁毒态度,这也正是伊斯兰赋予穆斯林应尽的历史使命。诚如安拉所说:“你们是为世人而被产生的最优秀的民族,你们劝善戒恶,确信安拉。”(3:110)
宣传禁毒
日前,2006年禁毒万里行西南线车队已于从北京正式出发。他们将行程8000余公里,开展禁毒宣传,参与禁毒斗争。
我想,我们穆斯林也不能落后。既然安拉赋予我们“成为大地上的代治者”的职责,也称赞我们穆斯林群体“是为世人而被产生的最优秀的民族”,那么我们就应该认真履行“劝善戒恶,确信安拉”的历史使命,这样才不妄称“大地上的代治者”和“最优秀的民族”的光荣称号。因此,一个真正的穆斯林不仅要做到珍惜安拉赐予他的生命,远离罪恶的毒品——不吸毒、不贩毒,更要大力宣传毒品的危害,使我们的家人、亲友、同事、邻居都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尽管灿若云锦,妖艳绚烂的罂粟花非常美丽,但这美丽的下面却隐藏着丧魂的恶魔和无穷的罪恶。希望我们每个穆斯林都能认识到毒品的危害,为了社会稳定、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教门兴旺,一定积极参加禁毒斗争,构建和谐社会。
注:
①原名范希天,四川内江人。26岁只身到我国西北采访,在《大公报》上介绍川、甘、青、陕等地区的情况,并因此成为著名记者。后成为我国新闻事业的优秀领导人。
②名国瑞,字子良,别号竹园,北京德胜门人,回族。清末、民国时期著名社会活动家、评论家、爱国报人、医生。
③字伯年,天津人,回族。清末秀才,曾任《大公报》第二任主笔政,《商报》主笔政,并创办《白话晨报》、《白话晚报》。我国妇女运动杰出代表刘清扬之兄。
④名铭,字镜泉,回族。清末、民国时期著名回族教育家、社会活动家。
参考书目:
《识毒与禁毒——中小学生毒品预防教育读本》中国档案出版社
《毒品预防读本》云南科技出版社
《论伊斯兰教律中的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优素甫·格尔达威博士着/艾敏·马恩信译
《范长江新闻文集》新华出版社
《绿苑钩沉——张巨龄回族史论选》民族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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