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一经产生,就快速地跃出了半岛,走向了更广阔的天地,除了我们在前面分析的它所特有的自由与宽容外,更在于它具有平等与公正的特质,获得了亿万穆斯林的真心拥护和追随。
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基础上,伊斯兰教主张民族与民族之间、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古兰经》说:“人类啊!我把你们造成男性与女性,我把你们分成部落与民族,为的是使你们互相了解;真的,据安拉看来,你们顶优秀的,就是畏主守法的人。”穆圣说:“穆斯林是平等的,像梳子的齿儿一般,你们的主是一个,阿拉伯人与波斯人毫无区别,古莱西人与阿比西尼亚人毫无区别,黑种人与红种人谁也不比谁优秀;不同者,只在敬畏安拉。”
在伊斯兰旗帜下,穆罕默德提出“穆斯林皆兄弟”的口号。这一伟大的理念动摇了以血缘关系为维系的阿拉伯氏族社会的根基,从而统一了队伍,鼓舞了士气,推动了伊斯兰教的传播,也推动了阿拉伯帝国的发展。
穆罕默德在传教过程中,对这一口号也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圣门弟子艾奈斯曾说:“我侍候穆圣一辈子,没有听他说过一句厌恶我的话;凡是我做过的事,他从来没有责备过我:‘你为什么要做那件事呢?’凡事我应该做的事而没做,他也不责备我说:‘你为什么不做呀?’”有一个游牧民来见穆圣,看见穆圣威严凛凛,那人不禁直打哆嗦,穆圣和蔼地对那人说:“阁下,不要拘束,我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皇帝,我不过是古莱西氏族里一个吃干肉的女人的儿子罢了。”一次穆圣拄着手杖因事外出,群众看见他,肃然起立,他说:“你们不要像基督教徒过分尊敬玛丽亚的儿子一样对待我,我只是安拉的仆人,你们应当说我是安拉的奴仆与使者。”穆圣有一次出去旅行,想宰一只羊吃,一个信士说:“我来宰。”一个信士说:“我来剥。”还有一个信士说:“我来煮。”穆圣则说:“我来收集柴禾。”信士们齐声说:“安拉的使者呀!请别劳烦,有我们几个人足够用了。”穆圣说:“我知道你们就够用了,但我不愿比你们特殊优越。因为安拉最厌恨看见他的仆民中有唯我独尊的人。”
在对自己严格要求的同时,穆罕默德也对那些出身贵族的穆斯林提出了警告:“我之最坏的教民,就是福里生福里长的纨绔子弟,这些人的人生观,就是食佳肴饮香茗;他们说话时,则萎靡不振;他们行路时,则趾高气昂,这些饱食终日、游手好闲、闲情吟诵的人,多可恨啊!”这些人应有一个“理智的头脑,第一是笃信安拉,其次便是爱人”。
伊斯兰教的平等与公正集中体现于释奴运动上。
在古代世界文明古国中,奴隶制是通行的一种制度。无论是地中海沿岸众多的古代居民,还是遥远东方的中国人、印度人都有这种习惯。奴隶,不但被人拍卖、役使,有的还要给去世的主人作陪葬,作祭品。伊斯兰教产生前的古代阿拉伯也是如此。那些被生活所抛弃的人们,日子过得艰难而辛酸。然而1300多年前,随着伊斯兰教的诞生,在阿拉伯社会,在伊斯兰的旗帜指引下,掀起了蓬蓬勃勃的释奴运动,这是当时世界上最美好的声音。
《古兰经》说:“你不冒险山道,你怎会知晓山道是什么,就是解放奴隶,在饿死人的荒年里,给有亲族的孤儿与身卧尘埃的贫民舍饭。”穆罕默德又说:“在现世释放一个奴隶者,在来世,必蒙安拉的释放;他所释放的奴隶,有多少肢体,他的多少肢体也必免于火狱的刑罚。”伊斯兰教迅速传播与它本身的特质密切相关,而阿拉伯帝国的兴起与伊斯兰释奴运动密切相关。
伊斯兰释奴运动无疑体现了穆圣的一种博爱的思想。但它不是以战争或其他暴力方式一下子禁绝奴隶制,而是通过循循善诱的方式进行的。这样做是符合当时客观实际的,也是行之有效的。穆斯林对此解释道:一是因为这种制度已成当时的定型,奴隶主的恶势力又相当雄厚,假设不用缓和手段,他们必群起而攻之,这样,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取缔奴隶制,而且还可能因此而造成更重大的混乱。二则因为奴隶毕生在主子的卵翼之下过惯了奴隶生活,产生了病态的依赖的奴性心理,假设伊斯兰世界不先把经济制度加以改变,把社会上的种种障碍加以清除,而给奴隶们找出稳定的生活轨道,那么,奴隶在完全解放之后,就会感觉无依无靠,走投无路,甚至憎恨解放他们的人多事,而情愿恢复奴籍。
为了达到实际的效果,伊斯兰教采取了各种方法。比如,释奴赎身法:一个人,如果误杀别人;或者将自己的妻比作自己的母亲;或者发妄誓,而不实行;这样,都得释放一个奴隶以赎其罪。获利赎身法:主人许可奴隶自动经商,以所赚之钱来赎回自身,成为自由公民。偿债赎身法:甲乙二人,共有一个奴仆,如果二人之一想释放,必须偿还其友应得之份,而后使奴隶成为完全之公民。死后释奴法:主人一经死亡,奴仆即成公民。许愿释奴法:一个掌有奴仆的人,为安拉许了某种愿,而后无实行,必须释放一个奴隶。生育释奴法:奴婢给主人生了儿子,主人在世时,不能卖她,主人死后,她就成自由人了。骨肉释奴法:主人与奴仆,一有亲戚骨肉关系,奴隶便成公民。补斋释奴法:一个人故意坏斋戒,如有奴隶,当释放一个,以赎其罪。此外,如果非伊斯兰国家的奴隶,逃到伊斯兰国内,他便成为自由公民。再如:主人对奴隶鞭挞重刑,只有释放奴隶,主人的罪始得安拉宽恕。同时,伊斯兰教规定有产阶级,可以拿钱解放奴隶,以抵天课。《古兰经》说:“正义之一,便是以心爱的财物,去释放奴隶。”穆罕默德也说:“谁有一个婢女,能养育她,栽培她,进而解放她,而与她结婚,谁必得双重报酬。”
与释奴运动相适应,伊斯兰教要求把奴隶的地位提到相当高的程度来认识,奴隶应在各方面与公民一律平等,不受歧视,穆罕默德说:“我嘱咐你们!要敬畏安拉,要服从领袖,就是黑奴做领袖也当服从!”伊斯兰教给统治者规定了许多义务,给被统治者规定了许多权利,并且规定了虐待奴隶者应得的处分。《古兰经》说:“你们当善待父母、骨肉、孤儿、贫民、近邻、远邻、伴侣、旅客、奴隶。”又说:“打奴隶者,其罚赎便是释放那个奴隶。”一个游牧人,来见穆圣,问道:“安拉的使者呀,请你指教我一件事功,以便我藉它进乐园。”穆圣答道:“解放奴隶!解放奴隶!”
然而穆圣很清楚,解放奴隶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在许多时候,他更以其博爱之心引导信徒善待奴隶。他说:“你们的奴隶,是你们的同胞,他们受你们的管辖;你们吃什么,应给他们吃什么;你们穿什么,应给他们穿什么,你们切勿折磨安拉的奴仆。”穆圣临死的时候还口口声声地说:“你们要谨守拜功,优待奴隶。”
穆罕默德的继承者哈里发,基本上遵循了穆圣的教诲。欧麦尔哈里发时代,有一个埃及人,向他告发埃及总督埃米尔,欧麦尔致函埃米尔说:“人民生来是公民,曾几何时,你们使他们变为奴隶呢?”欧麦尔每遇礼拜六总要到老百姓家里访问,他一见奴隶干繁重的活,就帮着他们干,或者不让他们再干。
阿拔斯王朝杰出的哈里发马蒙一天晚上有客,丫环忙着送饭,举着满盘子的热饯,一不小心,把盘子掉在主人的头上。马蒙说:“嗨!烫着我了啊!”丫环说:“最好的导师啊!请你遵天经吧!安拉说:‘咽怒者真好。’”马蒙说:“我息怒。”“安拉说:‘饶人者真好!’”马蒙说:“我饶人。”“安拉说:‘他喜爱一切好人。’”马蒙说:“为安拉的面子你已成公民了。”
伊斯兰教许可在战争时,以俘虏当奴隶,除此之外,不得随便拿人做奴隶,尤其禁止穆斯林把穆斯林当奴隶。为什么允许把俘虏作为奴隶,穆斯林对此有三种解释:一是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因为当时与他们交战的国家,把被俘的穆斯林当做奴隶;二是增加谈判筹码,以奴隶交换被俘的穆斯林;三是让反信派受到教育和改造,穆斯林认为反信派是毫无理性的,用自己的好百姓做战争的牺牲品,穆斯林俘虏住他们,收为奴仆;这样他们不至于死在火线上,撇下许多孤儿寡母,无人照料,而且,他们在伊斯兰教社会里作奴仆,实际上比在故国更自由和幸福。伊斯兰教的目的并不在于使他们永远作奴隶,而是让他们学习与改造,有机会就叫他们返回去,或让他们留在伊斯兰教区域里做事。如果他们是独立担负家庭生计的,穆斯林便无条件地火速释放他们回去。穆圣曾教训信徒们,看安拉的面子,释放这类俘虏。在穆圣所领导的战役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古兰经》告诉穆斯林,这些奴隶,只要信教,履行教规,一切都与自己平等,“如果他们悔改,立行拜功,缴纳天课,他们便是你们宗教上的弟兄。”
伊斯兰教的平等与公正还体现在它对待妇女的态度上。这在中世纪是最有特点的,也可以说是最先进的文化体现。
《古兰经》说:“妇女依法享权利、尽义务,男子高女子一级,安拉是万能的、全知的。”男人所以高女人一级者,是因为女人在生理上较男人稍差一点,《古兰经》说,“因为安拉使他们互相优越,因为他们捐输了财产”。因此,伊斯兰教制定男女都有权利与义务,男子应该保障女子的幸福与安康,帮助女子实践她们应干的工作,妇女应该好好管理家政,教育下一代,办一切适合自身的事情,以建立社会基础。《古兰经》还说:“男人们,是支撑女人的。”伊斯兰教认为男女宗教权利平等,妇女有权参与宗教生活及社会生活,她们来世同样得奖偿。《古兰经》说:“有信仰的男人与女人,彼此都是朋友,他(她)们奖善惩恶、举行拜祷、献纳天课、服从安拉、服从使者,这些人,将获安拉的眷顾。”
穆圣谆谆嘱告穆斯林大众,要体贴并尊重妇女。他说:“安拉命我们优待妇女,因为她们是我们的母亲,是我们的女儿,是我们的姑妈。”“乐园,就在母亲脚下。”有一位圣门弟子请教穆圣说:“安拉的使者啊!谁最有资格受我的优待?”穆圣说:“你的母亲。”他又问:“其次呢?”穆圣说:“你的母亲。”他又问:“再其次呢?”穆圣说:“你的父亲。”伊斯兰教甚至还主张妇女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男子平等的法律上的权利。穆圣说:“求学,是每个男女穆斯林的天职。”《古兰经》说:“她们依法享权利,尽义务。”阿里是穆圣的门婿,是其仆从者中的佼佼者,他的声望非常高,但是,他与一个平凡的女人打官司,他得与她一样平等地到法庭上辩诉,听候审判官的处决;伊斯兰是讲真理与正义的宗教,它主张人民思想自由,人人有发言权,只论是非,不分男女。哈里发欧麦尔一次正向大众讲演,他的话有一点错误,一个妇女提醒他,反驳他,欧麦尔很坦白地向大众说:“这女人说对了,我说错了。”在这样的认识之下,阿拉伯社会的制度得到了改革。
阿拉伯人彻底摒弃了活埋女婴的陋习。阿拉伯人曾把生女孩称为“弄瓦”,等待女婴的往往是遗弃、溺水或活埋等悲惨命运。《古兰经》曾描绘阿拉伯人“弄瓦”时那种毒狠卑鄙的面貌与心态:“他们的任何人,每当得到女孩子的喜讯时,就大怒而特怒,脸色都变得铁青了,因着这倒楣的喜讯,他们销声匿迹,不敢见人,是忍辱地留住她呢?还是把她们活埋到地下呢?瞧!他们武断得多残忍啊!”伊斯兰教诞生以后,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的变化,穆圣说:“在家庭里,妇女便是惟一的领袖,她对自己的子女,是要负责的。”“有了女儿,而不活埋,而不贱虐,而不偏待者,安拉必令他进乐园。”从此,信奉安拉的穆斯林彻底摒弃了这种骨肉相残的陋习。
与伊斯兰文明同期的世界各地,妇女的社会地位都很低下,她们处于附属地位,没有人格,自然也就没有继承权,相反,她们自己倒像物件一样,被人随便继承着。这种社会现象却在伊斯兰世界遭到了谴责,《古兰经》说:“有信仰的人们啊!你们强迫继承一般妇女,或留难她们,你们想把给予她们的一部分东西索回,这实在是不合法的啊。”伊斯兰教承认妇女的经济独立、自由经营、继承遗产。《古兰经》说:“男人可获得他父母与一切亲戚们的一份遗产,妇女们也可获得父母及一切亲戚们的一份遗产。”又说:“男人享用自己所营干的一份利润,女人也有享用自己所营干的一份利润,你们都向安拉寻讨恩惠吧。”不过,《古兰经》中规定女人的继承份额应是男人的二分之一。穆斯林认为这并不是少给女人,对女人不公平,而是因为男人用钱的地方要比女人多,订婚的聘金、结婚时的礼金、婚后的生活费及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教育费等,都由男人负担;而女人,则毫无负担,又可自由贸易,她们已比男人富裕了,假设她们的继承份额和男人一样多,那反过来男人吃亏,女人得便宜,便也失去了公平。事实上,当时的人们能有这样的认识,已经是非常不易了。
在婚姻制度方面,伊斯兰教主张妇女有自由结婚的权利。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次要的。穆圣说:“监护人,强迫成年的处女与人结婚,是非法举动;凡是成年而理智健全的女子,无论是否处女,任何人,不得她的同意,不能依法订婚,虽是父母与元首,也不能干涉其自由。”一位平民哈则木要替自己的女儿订婚,女儿不同意,便向穆圣请诉,穆圣传她父亲来,立刻解除了婚约。伊斯兰教义告诉穆斯林要善待妇女,互爱互助,男人与女人,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古兰经》说:“安拉从你们的同族中,创造你们的配偶,为的是你们互相依恋,并在你们之间,造了爱情与体贴,这确是安拉的一种神迹。”穆圣说:“你们中顶高贵的人,是最能优待其妻室者。……你们的妻,对你们有应尽的义务,你们对她们也有应尽的义务,你们恩爱地待遇她们,你们确是以安拉的保证而娶她们的。”
伊斯兰教制定出了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婚姻制度。《古兰经》说:“安拉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姊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姊妹、岳母,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没有同她们的母亲同房,你们无妨娶她们。他又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个姊妹,但以往的不受惩罚。安拉确是多恕的、特慈的。”在当时多妻的气氛下,伊斯兰主张实行有条件、有限制的多妻。《古兰经》说:“倘若你们怕不能公平待遇孤儿,那么,可选择你们所喜爱的对象,两个,或三个,或四个;如果你们怕不能公平待遇她们,那么,只可娶一个。”由这段经训,我们知道: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原则上主张一夫一妻,如遇特殊情形,便可以变通而多妻。所以,穆斯林认为,伊斯兰教的婚姻,是相对的一夫一妻制,不是绝对的一夫一妻制,也不是绝对的一夫多妻制。
伊斯兰教还规定,隔教不通婚。《古兰经》说:“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教。已信教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哪怕她令你们爱慕呢。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教。已信教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哪怕他令你们爱慕呢。这等人叫你们入火窟,安拉却随意地叫你们入乐园和赦宥。”穆斯林认为不让思想相反的人结婚,并不是狭隘主义,而是为妇女着想,以免后患的利人主义。
伊斯兰教为了避免夫妻间的痛苦与人生的悲剧,许可在法律范围内,男女双方离婚。结婚是为血统的延续,如果男女任何一个,发现对方有生理上妨碍生育的病象,则男女都可依法提出离异的要求。不过,伊斯兰教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许可离婚,绝不是鼓励离婚。《古兰经》说:“或依法结合,或依法离异。”穆圣说:“离异是合法的,但,安拉最厌恶离异。”伊斯兰教一般的法学书上,禁止夫妻间随便说伤感情的话,又命令在订婚时,男方向女方交定额的聘金,其用意,都在防微杜渐,不让穆斯林随便离异。
伊斯兰教在世界范围内宣导女子有离婚权,并鼓励女子再嫁,反对守寡,首开历史之先河。《古兰经》说:“倘若你们害怕他们两个不能遵守安拉的法度,那么她以财产赎身,对于他们两个是毫无罪过的。”这说明夫妇不能继续生活时,女方可以首先要求离婚,归还丈夫的东西,以解救自己脱离苦难的生活。穆圣时代有一个叫颉米丽的女人,嫌丈夫长得丑,后来她见到穆圣,要求离婚,穆圣说:“你愿把他的园子退还他吗?”她说:“我愿意。”穆圣就对她的丈夫撒比台说:“你收回园子,和她离婚吧!”
在那个时代文明发展的普遍水准下,丈夫死了或者被人休了的妇女,地位十分低贱。社会的一般看法是寡妇再嫁便是不贞洁,不嫁才是守节,才是无上光荣。这样的观念不知害了多少妇女。但伊斯兰教却允许寡妇再嫁,并宣扬寡妇不嫁论的害处和寡妇再嫁的好处,同时鼓励穆斯林帮助她们,和她们结婚,以提高她们的地位。《古兰经》说:“倘若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当她们与人依礼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这是用来规劝你们中确信安拉和后世的人的。这对你们是最有益的,最纯洁的。”《古兰经》规定寡妇待守四个月零十日后,可以自由婚嫁,而毫无罪过。
在中世纪那个时代,社会上基本没有妇女的生活门路,逼着她们中一些人脱离生产,走到妓院里去,让她们卖淫度生,过着人间地狱般的痛苦生活。伊斯兰教坚决取缔娼妓,惩办开设妓院的人,同时给妇女指出正当的生活出路。《古兰经》说:“你们应给你们那里那些孤身的人与贞节的仆婢缔结婚姻,你们的使女,如果愿意守节,你们就不要为了寻求眼前的些许利益而强迫她们卖淫。”
穆罕默德一生娶过九个妻子,但伊斯兰世界并不把他看作是贪恋女色之徒。穆斯林们认为穆圣的目的,是为了打破旧社会的丢弃女婴、鄙视寡妇与婢妾等等恶习。穆圣以身作则和寡妇与婢妾们结婚,他的几个妻子中除阿伊莎一人是处女和贵族外,那八个都是寡妇或女奴。穆圣的原配夫人赫蒂彻更是比穆圣大15岁的寡妇。由此,在穆斯林看来穆圣并非为了享乐而多妻;只是为打破寡妇不嫁,打破义子制,提高寡妇地位,解放妇女而多妻。他的多妻则是一种值得赞美的斗争啊!穆斯林们认为穆圣情愿受委屈地照顾并体贴那些被社会遗弃的弱者,是在为人类伟大的母亲们服务。穆圣曾说:“你们最优秀的,是善待妻子的人,我是最善待妻子的,所以我是你们最优秀的人。”
伊斯兰教优待妇女,解放妇女,使之摆脱厄运等种种努力十分难能可贵。这使得人们有理由相信,人类不分男女,协力工作,将来必得幸福的酬报。《古兰经》说:“我并不埋没你们任何人的善行,不论男性与女性,你们是彼此相生的。”
伊斯兰教的平等与公正,还体现在伊斯兰社会的法律、贸易以及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这种传统的人道观念,至今仍在伊斯兰社会延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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