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奠基、发展、完备和变革的历史进程。伊斯兰教传播初期,穆罕默德由麦加迁徙到麦地那(622~632)后,由于建立宗教、政治、经济、圣战制度和处理穆斯林间发生的一些问题的需要,以“安拉”名义陆续颁降了许多“启示”,并以自己的言行指导解决一些问题。这些“启示”和言行对穆斯林具有约束力,是早期意义上的教法,后来分别汇整合《古兰经》和“圣训”,奠定了伊斯兰教法的基础。;四大哈里发时代(632~661),伊斯兰教越出了阿拉伯半岛范围,建立了地跨欧、亚、非的大帝国,随之也出现了大量的新问题。然而按伊斯兰教义,哈里发不具有“安拉使者”的身份,不能接受“启示”,其言行也不是“圣训”,因此只能采取与圣门弟子协商的一致意见和比照《古兰经》、“圣训”有关明文精神进行解决。前者称“公议”,后者称“类比”,与《古兰经》、“圣训”一起成为创制教法的四大依据,为以后教法的逐步完善创造了条件。四大哈里发以后,伊斯兰教历史进入伍麦耶王朝(661~750)和阿巴斯王朝(750~1258)时期。其时,教法领栏位学术研究气氛十分浓厚,出现了代表不同学派。逊尼派方面有哈乃斐、沙斐仪、马立克、罕百里四大教法学派;什叶派各支派也有各自教法学家,著名的有栽德派的哈桑、十二伊玛目派的巴格尔和则阿法尔等。教法名著有《买布苏推》、《穆宛塔》、《雷撒来》、《温姆》等。这些著作被尊称为“教法经”,各自成为奉行地区穆斯林的宗教和世俗生活准则。以后的奥斯曼帝国时期(1299~1922),教法在因循和仿效的状态中停滞了一个时期。至十八世纪,资本主义物质文明进入伊斯兰教社会,它向教法提出了改革问题,以适应现代化生活。土耳其苏丹于1839年颁布了“帝国诏书”,决定改革教法,引进欧洲法典;1850年颁布的《商法典》,突破传统教法关于放债取利的禁令;1858年颁布的《奥斯曼刑法》只保留了《沙里亚》的对叛教者处死刑的律例;1861年颁布的《商业程式法典》和1863年颁布的《海洋商业法典》,是从法国引进的。继土耳其以后,西亚、面亚及北非等地伊斯兰教国家堵孙同程度的进行了法制改革,然而他们都宣布《古兰经》和“圣训”是立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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