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部长、著名的宪法学家亨金说:“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惟一的政治与道德的观念。”f张晓玲着:《妇女与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一版,第1页。相类似观点还可参考张秉民主编:《伊斯兰法哲学》,宁夏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第328页。]随着世界联系与交往的日趋紧密,社会经济的发展,伊斯兰国家也正经历着一个文化整合和现代化的过程,伊斯兰文化中的妇女权益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学者的关注。

妇女占地球人口的近一半,支撑着人类社会的“半边天”。自人类有史以来,对于妇女问题,各种文化实体和学派都持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是对立的观点。“伊斯兰为女子规定的权利和地位,不论是《古兰经》或者是早期先知穆圣制定的各种制度都是清晰明了的,女人既不属于低级的人类,也不比男人缺少一点人格。问题在于,世界上许多民族接受了伊斯兰后,包括阿拉伯人,都或多或少保留了过去千万年的历史传统,舍不得丢弃,所以,许多现代的人把一些穆斯林社会的地方陋习当作伊斯兰在大力宣扬,归罪于伊斯兰文明和信仰。”[转引自阿立·蒋敬编译:《穆斯林妇女丛谈》第4页。]对于此,伊斯兰学者们,甚至是严肃认真的非穆斯林学者们,都在积极客观纠正着这个认识上的错误。本文亦将从伊斯兰经训的角度出发,对人们所关注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作一个介绍性的的综述。

一、《古兰经》和圣训中关于妇女权利地位的规定

女人,在人类历史上都受着大男子主义的压迫,每个社会都有着许多关于女人卑贱的传说和习惯。“《古兰经》是真主颁降的最后启示,人类一切经典的总结,阐明了人类生活的全部法则,女人在这部经典中获得解放和人的尊严。《古兰经》确认女人的生存权利,以法制保障她们的物质利益,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她们不是男人的财产和奴隶,社会应当尊重她们的尊严、婚姻和感情,在家庭中,她们是高贵的母亲和受尊重的妻子,在社会中,她们有自己学习、工作和活动的权利,是建设和服务社会的一员。”[转引自阿立·蒋敬编译:《穆斯林妇女丛谈》第9页。]

(一)妇女的基本人权

当一千四百多年前,伊斯兰从真主的最后启示中降示时,就已对女人的基本人权和地位做了十分明确的答覆。《古兰经》“妇女章”(第四章)开头第一句经文是:“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造许多男人和女人。你们当敬畏真主一一一你们常假借他的名义,而要求互相的权利的主一一一当尊重血亲。真主确是监视你们的。”(4:1)[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此后引语形式相同。]

从这段经文看来,“真主对人类的造化以一个单独的个体开始,然后像细胞分裂一样变成一双。男人和女人本是同根生,他们都享有同样的人权,不存在男人和女人哪个更高贵的区别。在伊斯兰的全部经典中,不存在任何歧视妇女的观点,而强调不论男人或女人,高贵的准则是对造物主的信仰和敬畏。”[转引自阿立·蒋敬编译:《穆斯林妇女丛谈》第23页]   

(二)自由权利

在伊斯兰的经典和法制中,男人和女人的自由权利没有区别,例如宗教信仰。《古兰经》说:“宗教绝无强迫,正邪确已分明。谁不信恶魔而信真主,谁确已把握住坚实的、绝不断折的把柄。真主是全聪的,是全知的。真主是信道的人的保佑者,使他们从重重黑暗走入光明。”( 2:256-257)真主启示宗教对任何人都无强迫,而真主是信道的人的保护者,这是对全人类的广泛声明,没有把人类中的女性排除在外的意思。有许多圣训记载,先知穆罕默德曾接见妇女信士,听取她们的意见,允许她们参与讨论政事和宗教,参加社会活动和自卫战争。妇女有权在法庭上作证,而且在妇女熟悉的问题上,女子的证词受到最大重视。[周立人着:《思想纬度的重构》,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75页]

在婚姻问题上,许多穆斯林社会中实行父母包办,这是绝对违背伊斯兰教义的,属于地方陋习,伊斯兰不许可强迫男女成亲,不许可父母强制儿子娶妻女儿嫁人。伊斯兰教义给女人充分结婚和离婚的自由;结婚后的女子不必放弃个人姓名,不是婆家的私有财产。婚后的女子只是家庭中的一个合作成员,她享有许多特权,例如个人的财产和对家庭的管理权。

(三)社会活动权

先知穆圣说:“学习是穆斯林男女的天职。”学习是接受知识的行为和活动,不仅宗教知识,也包括一切提高能力和认识的知识,男女求知一律平等。求知的目的在于应用和实行,发挥个人的聪明才智为社会做贡献,即劝人行善止人作恶,因此,服务社会也是男女一律平等。作为女人,真主造化她们的生理和性格特征,决定了他们的特殊使命,如治理家政、养育儿女、充当丈夫的贤内助,也属于社会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除了家务,家庭以外的社会工作也需要妇女参与,但是有许多工作更能发挥女性的擅长,如教师、医护、会计、艺术和现代媒体通讯。“伊斯兰不主张凡是有男人的地方都应当有女人,表现男女地位同等,但是伊斯兰教义明确指出,凡是有利于社会的工作,男女获得真主同样的喜悦和赏赐,因为那样的工作都是与人为善,等同于功修。”[转引自阿立·蒋敬编译:《穆斯林妇女丛谈》第24-25页]《古兰经》说:“以造男性和女性的主发誓,你们的功修却是不同的。”(92:3-4)

女人最特殊的工作是做母亲,因为《古兰经》说:“你的主曾下令说:你们应当只崇拜他,应当孝敬父母。如果他们中的一人或两个人在你的堂上到达老迈,那么,你不要对他俩说‘呸!’不要呵斥他俩,你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你应当毕恭毕敬的服侍他俩,你应当说:‘我的主啊!求你怜悯他俩,就像我年幼时他俩养育我那样。’你们的主是最知道你们的心情的。如果你们是善良的,那么,他对于常常悔过者确是至赦的。”(17:23-25)真主借男女生理机能繁衍后代,使人类继续在地球上存在,在人母心髓中设置无私的深爱,对儿女全神倾注。感化人性的大功业是慈母之心,人性始于母爱。母亲怀孕生产,新生命出生后,须经常年抚养和教育。母亲的贴心远比父亲来得亲近。

因此先知穆圣说:“天堂就在母亲的足下。”母亲是每个人的启蒙导师和最精心的保育员,一切教育从孩提开始,影响一生的性格和人品,影响整个社会。伊斯兰坚持必须对妇女加强做母亲的责任教育和提高母亲的高贵意识。

(四)参政的权利

参政就是参加社会管理,例如选举和担任公职。女人有权表白自己对信仰的忠诚和接受社会责任,真主启示他的使者说:“你当与信女们誓约,当为她们向真主告饶。”( 60:12)在奥斯曼被推选为哈里发[哈里发:阿语译音。意为“继承者”。现在在中国很多清真寺里,指学做阿訇的学员。]之前,负责推选委员会的阿卜杜尔·拉赫曼·阿乌夫曾经向许多人征求意见,其中包括妇女。先知穆圣临终时,指示他的弟子们,要用选举的方式推举穆斯林社会的领导人,选举的权利不止局限在男子中,女人也有同样的权利。

伊斯兰的经典和法制中从来没有不许女人参加公职的限定;伊斯兰的历史上和现代社会中,女性担任公职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议员、总理、部长、官员和经理。

(五)拥有财产的权利

西方国家承认女人有权拥有财产是十九世纪从英国和法国开始的,而伊斯兰早在一千多年前就承认女人有同样的权利。《古兰经》说:“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个人应得法定的部分。”(4:7)“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4:32)”前者是指妇女有权获得家庭的遗产,后者是指她们自己劳动所得的报酬,当然劳动报酬不仅是物质的财产的奖励,而且还有真主的精神恩赐,因为正当的劳动都属于善功。

“当他们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财产,就有了权利和地位,这些都受到了伊斯兰法律的保护。例如,结婚后的女子私房财产,不论得之于娘家的遗产,还是丈夫的聘仪,或者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任何人无权干涉和支配。只要妻子本人志愿,拿出自己的私房财产帮助丈夫渡过难关和养育家庭,丈夫必须承认是妻子的捐献,等同于施舍,丈夫应当表示感谢和领情。”[转引自阿立·蒋敬编译:《穆斯林妇女丛谈》第25-26页]

(六)家庭中的权利

真主在《古兰经》中启示说:“她们(妻子)是你们(丈夫)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2:187)把妻子比作衣服,可以随心所欲地穿上和脱去,在许多民族文化的成语中都能见到,但是真主的启示把夫妻之间都互比作衣服,强调了在夫妇的小家庭中,男女平等的关系,丈夫和妻子彼此都应当发挥“衣服”的作用,互相保护。

 鉴于女性的生理特征和家庭责任的不同,丈夫须为担养妻子和家庭负更大的责任,伊斯兰的法制根据经训原则规定,不论妻子有多少私房财产,丈夫必须承担向妻子和儿女提供衣食和住房的责任。但是,丈夫对妻子儿女的供养是量力而行,而不是与任何人攀比。因为《古兰经》说:“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财产去供给,教窘迫的人用真主所赏赐他的去供给。真主只依他所赋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65:7)

妻子在家庭中所座享有的不仅是财产的权利和物质供养的权利,而且享有爱悦的权利。《古兰经》说:“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悯。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 30:21)妻子不是养在家中的宠物、奴隶、性发泄的工具、生育的机器,而她们是与丈夫平等的配偶,她们从感情上应当享有人类的待遇,如依恋、爱悦和怜悯,而且是互相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真主的造化,使男女互有“异性相吸引”的天性,也是真主的天启使命,因为这种关系只许在通过结婚手续后的正常夫妻之间存在。先知穆圣说:“你们中最优秀的男人,是在家中善待自己妻子的人。”丈夫对妻子的善待绝不只是给钱花、管吃穿,而且精神的恩爱和人格的尊重更为重要。【阿立·蒋敬编译:《穆斯林妇女丛谈》第26-27页]

不能否认,《古兰经》的出现结束了阿拉伯人对女性蔑视和压迫的历史。许多西方著名的伊斯兰历史学家对此都有客观的描述。美国著名的伊斯兰历史学家卡伦·阿姆斯壮教授在《穆罕默德先知生平》(USA,1992)中说:“如上所述,在伊斯兰之前的阿拉伯社会,活埋女婴和虐待妇女是普遍的正常现象,妇女没有任何权利,她们的生活比奴隶更差,简直就像与人生活在一起的低级动物。在那个完全蒙昧的社会中,穆罕默德先知宣告了女子解放的真主启示,令全社会震惊,例如女人可以到法庭作证,女人有权继承祖产。

二、伊斯兰人权思想中的妇女权益观

 学者巴萨姆·提比( Bassam TiBi)在谈论伊斯兰人权问题时指出“人权被理解为个人对社会和国家的要求,而不是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这是欧洲启蒙运动的中心理想……在伊斯兰中,真主的权利在人权之上。”[按照国际人权的标准以及当代各国对人权的理解,个人的权利是人权理论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个人权利必须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以避免他人,尤其是受政府和社会的侵害。许多穆斯林在这个领域坚持传统的观点,即为了政府和社会的利益,必须舍弃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个人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义务,反对个人主义,突出集体主义的价值和优越性。当代最有影响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思想家阿布·阿拉·毛杜迪(1903-1979)亦认为,个人必须服从政府,否则就不是一个虔诚的穆斯林,就是伊斯兰的敌人。伊斯兰国家中有一部分实行的是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就决定了传统观点对其人权学说的深刻影响。]

首先,伊斯兰反对把人权的概念世俗化和功利主义化。人权在伊斯兰看来应体现出信仰的价值实体而具有神圣性。由于“人类是天生软弱的”(《古兰经》4:28)人权的道德标准只能由至上至睿的真主来制定。这就克服了其他人权模式只从人本出发谈论人权的弊端。因此,伊斯兰妇女权利与地位的标准亦即体现在《古兰经》与圣训之中。不管时代如何变迁,经训精神亦在。

其次,伊斯兰不把人权仅仅看作是个人的权利,而是将个人的权利投放在集体权利中去对照审度,视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定位。伊斯兰认为只维护个人权利而不维护集体权利,个人人权亦得不到维护。正是出于这一考虑,伊斯兰明确规定了男人和女人基于自身生理机能的不同,而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分工不同的具体行为规范。

最后,伊斯兰人权还强调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例如众所周知的穆斯林有享受天课的权利,但同时又有交纳天课的义务。丈夫有比妻子多得一分遗产的权利,但同时又必须承担养家糊口,救济亲属的义务;妻子有受丈夫保护和赡养的权利,同时又有做贤妻良母的义务。只有将权利和义务高度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社会运转的均衡状态,实现公正与和平的目标。[周立人着:《思想纬度的重构》,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77-79页]

三、伊斯兰社会现象中的妇女权益

(一)穆斯林女子的装束原则

《古兰经》是穆斯林生活方式的最根本依据,例如礼拜、斋戒、饮食、家庭关系等,男女服装的原则只是其中的一例。关于女子的衣着原则在《古兰经》中再明确不过,例如:“你对信士们说,叫他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这对于他们是更纯洁的。真主确是彻知他们的行为的。你对信女们说,叫他们降低视线,遮蔽下身,莫露出首饰,除非对她们的丈夫……”( 24:30-31)伊朗女孩索菲亚说:“我喜欢穿长衣、戴头巾,因为我不喜欢男孩们用不友善的眼光上下打量我,我希望他们注意我的是智慧和人品,而不只是身材和脸蛋。我并不认为我的装束是一种负担,相反,这样的装束保护我,让我更勇敢更高贵的生活。”这样的女孩不胜其数,她们首先服从真主的命令,然后深刻体会着对社会和个人的好处,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上理解真主对女性的怜悯和爱护。[林红:《她们是怎样戴上头巾的》,载《高原》2006年第5期]

伊斯兰对女子只提出了装束的规范原则,而没有具体指出必须穿哪个民族的服装为标准的典型,不要求世界各地的穆斯林妇女都穿成阿拉伯古莱什民族的样子。只要遵照这个原则,不但各地穆斯林有自己民族的特色,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服装的设计也在不断更新,表现着一个民族的精神面貌。

当很多社会对女子的头巾问题视为可有可无,只是民族问题时,穆斯林妇女们却为真主的这份慈悯而深深感恩,这不只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自己丈夫的忠诚表现,更是对社会稳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伊斯兰的“一夫多妻”制

 当提到伊斯兰的婚姻制度,很多人都对伊斯兰妇女的地位与权益打抱不平。因为很多人都认为穆斯林男子必须娶四个妻子。由婚姻关系建立家庭是穆斯林社会建设的基础,因此,伊斯兰的婚姻法是来自真主的启示,并且通过严格的法律给予确认和限制。成年男人和女人必须正当结婚成为合法的夫妻,并且施以人生目的的教育和指导,又建立了许多道德和法律的条件和限制,例如,准备成婚男子的经济条件、健康状况和感情基础。结婚之后丈夫是家庭的主管,他必须为妻子承担一切责任。婚姻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法制,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根本保障,因此,在伊斯兰社会中,不应当存在同居、通奸、强奸、同性恋、婚外情和性骚扰等这类肮脏的丑闻。真主命令穆斯林男人要尊重女子的人格,在她们同意的情况下娶为妻子,保护她们的经济独立的权利,享受家庭主妇和儿女母亲的尊严和地位。

“伊斯兰的婚姻法制是恒定不变的,过去现在和将来都不会因为任何理由而改变和废止,因为这是符合人类基本天性的天启法度,只可能在特殊的社会条件下做某些必要的调节和适应。”[【美】汤玛斯·李普曼:《伊斯兰教与穆斯林世界》,新华出版社1985年版,第243页。]

伊斯兰的法制规定,成年的男女都必须结婚,男人和女人都不应当守单身。穆圣说:“结婚是信仰的一半。”男人应当有妻子,女人必须有丈夫,这才是正常的人类生活,是建立文明的基础。伊斯兰的教义和法制积极鼓励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只有因为特殊的理由男子才允许多妻,限度是最多娶四个妻子,这些特殊的情况如战争和灾难之后男子死亡太多,孤女和寡妇人数超过了男人,她们需要有人担养和保护,或者第一位妻子因疾病、性无能、不孕等原因,这个法规可以杜绝卖淫、姘靠、女子受骗或无家可归等社会混乱现象。多妻问题在任何时代都事实地存在着,无法制止,因为属于人性中不可克服的生理和社会需要的存在。[张秉民在其主编的《伊斯兰法哲学》中指出多妻制并非始于伊斯兰教,在伊斯兰教产生前的阿拉伯半岛,甚至世界上许多民族的人们和其他宗教信徒,在婚姻问题上就已经实行过多妻制。多妻制产生于奴隶社会,奴隶主及封建帝王无不妻妾成群。中国封建帝王就后宫佳丽三千,在欧洲,只是从查斯丁尼一世(Justianl 483-565年)起才强调一夫一妻制。]

真主在先知穆圣经历了“伍候德战役”(西元625年)之后下降了这个启示。战后穆斯林将士死亡人数很多,穆斯林社会面临大量孤儿和寡妇的问题,无法妥善解决,这样的情况在人类历史上不断发生。真主在《古兰经》中说:“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包括孤独的单身女子),那么,你们可以择娶你们所爱悦的女子,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他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

这段经文就是伊斯兰婚姻法允许穆斯林男子最多娶四个妻子的经典根据和历史背景,娶多妻者首先应是愿意帮助一些有困难的女子,尽到道义的责任,也要考虑个人对女子爱悦的感情问题,然后保证他们公平待遇,否则只可各娶一妻,穆斯林社会的法制是以信仰为基础,敬畏和服从造物主的命令,遵从这个法律规定就必须同时遵守与此法律伴随而来的限制性条件,如果不执行这些条件就是违背真主的命令,构成罪过。[张秉民主编:《伊斯兰法哲学》,宁夏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第287-288页。]

法律允许有限制的多妻,这是宽容的一面,同时法律绝对禁止卖淫、通奸和姘靠,这是伊斯兰法律严厉的另一面。伊斯兰法制限制最多四个妻子,任何有权势的人莫能例外,因此,婚姻不是少数富翁放荡不羁的游戏,伊斯兰的婚姻法制必以爱悦为条件,本人和家长必须当场表示同意。伊斯兰的婚姻法制给予男女双方同等的权利提出离婚的诉求,因此婚姻不是生活的枷锁。伊斯兰法制坚决禁止婚外情欲,因此婚姻不是虚假的幌子。伊斯兰婚姻制度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公正、稳定、和平的社会,永恒的合理法制是人类追求美好生活的理想和希望。[阿立·蒋敬编译:《穆斯林妇女丛谈》第26-27页]

(三)鼓励寡妇再嫁

东方女性文化中最残忍的现象,莫过于寡妇殉夫和守节。这些残酷的制度在中国、埃及、印度和波斯均实行过。伊斯兰教产生以前,妇女地位低下,寡妇更处处遭到歧视,再嫁更被认为是不安分之举。伊斯兰教兴起后,寡妇摆脱了不幸的命运,让她们进入了一个完美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时代。《古兰经》指出:“你们用含蓄的言词,向待婚的女子求婚,或将你们的意思隐藏在心里,对于你们都是毫无罪过的。真主已知道你们不久要向她们提及婚约,【故准你们对她们有所表示】,但不要与她们订密约,只可说合理的话;不要缔结婚约,直到守制满期。”(2:235)穆圣也曾说过:“支持寡妇和穷人生活的人,如同一位走向安拉之路上的馈赠人和一位通宵达旦颂赞主词的祈祷者。”他还提出要“照顾那些孀居的妇女们”。在伊斯兰国家,妇女再婚是正当的行为,是不受任何歧视的,同时,还保护和尊重寡妇的权利。伊斯兰教早在1400年前就废除了守寡,这是合乎人道的,也是那个时代反传统习俗的一场革命。[张秉民主编:《伊斯兰法哲学》,宁夏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第281-282页。]

四、伊斯兰妇女权益的发展

不可否认,穆罕默德及四大哈里发时代是伊斯兰的鼎盛时期,也是妇女地位最高的时期。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纯正的伊斯兰文化所赋予的妇女地位却因为地方原因而没有很好的体现。英国历史学家白纳德·路易士教授在他的《中东历史》( London,1995)中这样描述:“总而言之,伊斯兰的产生彻底改变了古代阿拉伯妇女的社会地位,宣布她们应当拥有财产和其他权利,并且规定了具体措施帮助她们对抗丈夫和主人的奴役,保护她们的人身自由和尊严。当时的伊斯兰社会以严厉的法令禁止不信道的阿拉伯人虐杀女婴的社会传统。但是不幸的是,伊斯兰关于妇女解放的思想受到许多地方顽固传统的阻挠和修正,穆斯林国家没有按照伊斯兰的精神给予妇女正当的地位,因此,我们现在看到的穆斯林妇女仍旧贫苦,没有权利和地位。”

在穆罕默德复兴伊斯兰教期间,就通过教义,禁止溺女婴,第一次允许妇女有继承权,限制一夫多妻,约束丈夫任意休妻,给予妇女陪嫁物的所有权等,体现出人人平等的精神,然而在穆罕默德之后,妇女地位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对于这个问题的原因,许多学者都给予了分析。海菲·加瓦德你( Kaiff-A. Jawad)在《伊斯兰妇女的权利》一书中,分析妇女地位降低的原因时指出:第一,一定的阿拉伯半岛早期旧传统习俗的恢复,特别是阿巴斯王朝时期更是如此;第二,被征服民族对妇女的各种社会态度渗入伊斯兰传统,这些社会态度被当作原则而被赋予伊斯兰的名称。因此,妇女的身份开始变质,而这种情况又被后来诸如蒙古人和土耳其的入侵等历史性的大灾难以及伊斯兰文明的衰落所加剧。总之,伊斯兰妇女在经历了四大哈里发时期,进入阿拉伯帝国后,在具有强烈赋权制的伊斯兰社会里,昔日伊斯兰教赋予妇女的自主权和自由平等的观念随着农耕社会的发展和对外的军事扩展而逐渐消失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被忽略,被迫戴着严实的面纱被限制在女家属的圈子里,她们服从于丈夫,而丈夫则可以任意地休妻。阿拉伯中世纪哲学家伊本·路西德指出:“我们的社会制度不允许妇女表现自己的才能。人们觉得,妇女生来就是为生育和抚养孩子的。正是这种奴隶地位,消灭了妇女做某些更崇高的工作的才能……她们像植物一样地生长着……但不能以自己的劳动为自己取得生活资料。”[任厚奎、罗中枢主编:《东方哲学概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1年8月第一版,第29页。】在伊斯兰国家中,妇女的地位大大降低,这种情况直到二战后才有所改善。

【◇大理 黄浩曦(云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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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书目:

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布哈里圣训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张秉民主编:《伊斯兰法哲学》,宁夏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一版。

 阿立·蒋敬编译:《穆斯林妇女丛谈》

周立人着:《思想纬度的重构》,香港天马图书有限公司,2002年版。

金宜久着:《当代伊斯兰教》,东方出版社1995年版。

张晓玲着:《妇女与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一版。

【美】汤玛斯·李普曼着:《伊斯兰教与穆斯林世界》,新华出版社1985年版。

【英】诺·库尔森着:《伊斯兰教法律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

查利斯·韦蒂着:《穆斯林历史上的妇女》,1980年伦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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