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秀:伊斯兰信用经济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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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经济学说对经济活动和积极参与职业生活持基本肯定的态度,其经济学说的核心是将社会公正视为个人和国家行为的目标和衡量尺度。《古兰经》及其教规中包涵着广泛的伦理学体系,由此建构的伊斯兰沙里亚法是一种神圣律法,超然于任何国际法和国家法之上。由于伊斯兰沙里亚法被穆斯林视为完美无缺,因此经济律法作为其内涵之一,其主要使命在于发掘《古兰经》及其教规的内在意义,以便通过阐释这一律法之源和按照公认的法则(尤其是类比法推论的法则)来解答新的经济问题。个人和社会机构经济行为的道德性,需与《古兰经》及其教规基本原理相一致,其信用经济思想亦复如此。

 一、伊斯兰信用经济思想内涵

 信用的一般意义是指借贷行为,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与私有观念的深化,由原始互助演变而成,包括实物借贷和货币借贷两种形式。社会商品生产和货币的发行与发展,使货币借贷日渐流行且多附带利息。伊斯兰教信用思想既具商品市场信用机制的普遍特征,又因受限于伊斯兰教宗教律法的影响而独具特色。

 1.禁止利息

 利息作为财产让渡的报酬,凭藉一种占有经济产品的纯粹符号就能带来收益。因此,西方在整个中世纪里都将收取货币借贷利息视为不公正行为而加以拒绝,教会甚至予以严惩。犹太—基督教的神学权威论点也曾反对收取利息,天主教和个别新教教派也持同样的看法。《圣经》多处

 提及严禁“高利贷”,其所言“高利贷”不仅是指过高的回报要求,且指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但当时只是从贫困者的被迫消费信贷上来看待利息,所以任何借贷利息,包括向亲属收取的利息,都被认为不合法。亚里斯多德亦认为,货币不同于诸如耕地和树木这些能带来收成的物品,它是非生产性的,它在自身的使用过程中被消耗掉。所以,向借贷人索取高于借款的偿还数额有违公正。只有当借款过程发生了成本,才允许提出补偿的要求。

 穆斯林经济生活根植于神圣的宗教律令,安拉允许谋取正当行业,商业交易很受重视,但任何交易若涉及不公正、欺骗或剥削,均为伊斯兰教律法所严禁。在这种原则指导下,形成了伊斯兰教准许借贷,但严厉谴责高利盘剥的信用思想。最初,伊斯兰教只禁止放债取利,攫取不义之财,后经麦迪那和库法等地教法学家的进一步拓宽,利息“泛指一切不劳而获和投机取巧之所得”。伊斯兰教认为,货币不能自动直接地产生货币,只有通过劳动,将其投入创造财富的活动中获取利润才为合法,彩票、债券等带有赌博、投机性质的事物自然在理论上也是非法的。现代伊斯兰金融理论仍然坚持这一观点,并从经济学角度对相关理论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其论述与西方有关理论存有明显分歧,带有强烈的反西方倾向。在金融全球化的冲击下,伊斯兰的利息理论曾一度作出让步,多数伊斯兰国家对该问题采取模糊态度。但随着20 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伊斯兰思潮的一再兴起,利息问题再次成为伊斯兰加强其宗教属性的一项重要内容。里巴(Riba)禁令是伊斯兰信用体系的中心信条。里巴是伊斯兰术语,字面含义是“剩余额”,与本金的偿还期和数额有关的任何正向的、固定的、事先确定的利息都被认为是里巴而被禁止。伊斯兰学者中普遍存在一种共识,即不仅高利贷是里巴,而且利息也被看作是里巴。伊斯兰教认为利息或高利贷的流动使财富集中于少数人,导致人类对其同伴人性化关照的缺失;只有劳动才能使生产要素具有生产性,不允许脱离劳动单靠土地或资本的占有获取报酬;参与者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报酬和风险分配的合约(特别是资本转让合约和私人合约)须符合伊斯兰教的公正性原则;禁止带来不利社会后果的行为方式,在物品市场上提倡竞争,阻止垄断,赌博和投机活动等有利于某一群体而危及他者的交易活动属被禁之列。

2.禁绝高利贷

 高利贷系指通过利用他人的服从地位、不知情、缺乏判断能力或意志薄弱之处来谋取与其付出明显不符的财产收益。伊斯兰经济关于赢利的限制不仅表现在限制不公正地获取现金,且衍生出信仰者彼此进行经济交往时要谨慎内心的意图,依据这些限制,反对物质侵害亦或心理的不良企图贯穿于具体的伊斯兰经济中赢利的限制上,尤为禁止高利、赌博、欺骗等。

伊期兰教反对不劳而获收取利息和高利贷,因此有人将“零息”或“低息”视为伊斯兰教金融体系的主要特点,利用囤积所得进行高利贷更被严加禁止。伊斯兰教认为,高利贷利息作为不劳而获的收入,使富裕放贷者钱财无限膨胀,而债务人债台高筑,生活困窘。穆斯林经注学家拉齐谈及高利贷行为的恶果,认为“高利贷行为在经济、社会和道德方面危害非浅。从伦理上讲,借贷一旦有了利息,人们之间的平等互助与善行就不复存在。从社会上讲,高利贷使富人控制了需要帮助的弱者,造成阶级对立与敌视。从经济上讲,有钱人坐吃高利,不再冒险投资经营,将使经济活动停滞,阻碍社会发展。”巴基斯坦思想家毛杜迪进一步揭示了国与国之间高利贷交易的弊端,他分析近代以来伊斯兰国家所遭受的殖民压迫与剥削,就经济因素而言,与西方实行高利贷有关。如荷兰殖民主义对印尼的掠夺达三个世纪之久,使印尼在独立之后依然负债数亿卢比。几乎所有的伊斯兰国家都有同样的命运和遭遇,为贷款和债务失去自由,难以发展。

 二、伊斯兰银行

伊斯兰银行系现代部分阿拉伯—伊斯兰国家依据《古兰经》禁息原则建立的金融信贷机构的统称,亦称“伊斯兰银行运动”。“银行”在阿拉伯语中意为“管道”,“消费的地方”,阿语中“消费”有多种涵义,其中一义为“增值”、“挣钱”。有学者认为,“伊斯兰银行是在伊斯兰公正框架下收集资金,有责任性地为伊斯兰社会服务,实施公平分配,并沿着伊斯兰路线分配资金的银行。”这意味着伊斯兰银行是运用资金的正确经济投资政策,寻求体现伊斯兰经济基础、并将其理论运用于实践,从宏观指导到微观的现实寻求合法所得的实体。

伊斯兰银行出现于20 世纪五十年代末,最早在巴基斯坦和印度北部的穆斯林中出现了一种没有利息的金融往来,客户与银行分摊盈亏的银行机构,很快传到阿拉伯世界。1963 年埃及出现了第一家无息银行,即米特贾姆斯储蓄银行。但当时这类银行资金少,规模小,仅属于实验性质。

 20 世纪七十年代泛伊斯兰主义兴起,欧佩克组织大幅提高油价,石油美元滚滚流入中东伊斯兰世界,成为建立伊斯兰银行体系的催化剂,伊斯兰银行业在各地大规模兴起。伊斯兰银行在一些穆斯林国家运作了相当一段时间,最著名的在沙特和利比亚。中东地区是伊斯兰银行运动的中心,20 世纪七十年代,中东地区相继建立了著名的阿联酋迪拜伊斯兰银行、沙特的伊斯兰开发银行、埃及和苏丹的费萨尔伊斯兰银行、科威特的金融社等一批拥有大量资金的伊斯兰银行,迄今几乎所有的伊斯兰国家都建立了某种形式的伊斯兰银行。此外,欧洲的卢森堡、瑞士、丹麦和英国等也设有伊斯兰金融机构。为加强和促进现有各国伊斯兰银行的合作和协调,1981 年成立了“伊斯兰银行国际联盟”,总部设在埃及开罗市郊的米斯尔·贾底达,1983 年该组织在赛普勒斯开办了一所“国际伊斯兰银行学院”,为各国培养合格的专业人员。

 正统的伊斯兰律法表明,利息即为非法,如此,从理论上讲,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银行系统在坚持伊斯兰律法的国家都成为不可能。建立在平等所有权而非利息基础之上的伊斯兰银行系统会运用一些不同的运作手法,如较之西方资本主义银行,可能在贷款额方面略显“保守”并拥有较高的储蓄。但伊斯兰银行扮演着与西方社会银行类似的基本角色与功用——存储投入或投资的资源。伊斯兰银行信贷不计利息,即贷款不收利息,存款不付利息,大多为国家所办的金融机构,少量为私人金融机构。伊斯兰银行主要和客户实行PLS(盈亏共担)模式,在此种模式下,银行与客户建立融资伙伴关系,双方必须关心相应的投资专案。其金融信贷活动一般采取成本加费用销售、股本参与、利润分成、租赁、公司债券、远期协定、组合债券等方式。

伊斯兰教认为,参与者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报酬和风险分配的合约(特别是资本转让合约和私人合约)须符合伊斯兰教的公正性原则;只有劳动才能使生产要素具有生产性,不允许脱离劳动单靠土地或资本的占有获取报酬;货币作为一种潜在资本不能自动直接地生产自身,只有运用到实际经济活动中,通过劳动和其他要素例如土地、人力和生产资源相结合,形成实际资本且产生利润。因之,伊斯兰银行的资金信贷要符合沙里亚法,根本点是不能预先设定固定的资金回报而无视专案经营实况。伊斯兰银行采取的借贷投资和合作融资,不仅解决了这一问题,且带来了丰厚利润。但借贷投资的不利之处是投资方(银行)承担了主要风险,不能参与项目的直接管理,银行投资不仅可能遭受亏损,且有可能分文无收,如此,银行经营资本的首要原则——“安全性”受到损害。合伙融资是一种更为积极的投资方式,银行作为投资方积极投入项目的经营管理,其投资可以是永久性的,但永久性参股投资易使银行资金失去流动性,而资金的流动性是银行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银行也可逐步收回投资,其投资人地位可渐渐被其他合伙人替代,作为回报,银行可分得部分专案收益。合伙融资在交通业和建筑业中得到较广泛的应用。

部分穆斯林学者认为,伊斯兰银行资源配置除了借贷投资、合伙融资外,还应包括天课的利用和征集。为穷人牟利的这部分资金其原初功能是让穷人富裕起来,使其有稳定收入,不需要进一步帮扶。如果帮扶穷人的资源很充裕,则可利用这些资金建立工厂亦或其他的职业中心。伊斯兰银行在实际的运作中亦包涵了对包括天课在内的宗教基金的筹管,兼有慈善机关的职能,如开罗纳赛尔社会银行在全国建有700 多个宗教基金委员会,筹集和监督宗教基金的分配和使用。伊斯兰发展银行(IDB)亦如此,其金融信贷除依靠固定资本外,还包括由偿还贷款的现金及投资项目股份收入所构成的现金储存、各成员国征收的天课等。

伊斯兰银行在1975~1985 年发展迅猛,其后发展势头有所减缓,客户和存款减少,利润降低。主要问题是:伊斯兰银行的客户多为中小企业,遇及经济发展的多事之秋,难以承受经济危机的压力,在经济衰退中遭受的打击更为严重;伊斯兰银行更直接参与生产和贸易活动,不似传统商业银行在资金的利用方面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伊斯兰银行在许多国家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比重很小,往往是有数以百计的世俗商业银行,而只有数家伊斯兰银行。在欧洲市场中伊斯兰银行所占比重更是微乎其微。伊斯兰银行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同世俗化的经济、律法、思想意识形态等冲突愈加凸显,其结果是伊斯兰银行往往不得不作出妥协和让步。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伊斯兰银行面临的最主要问题是,由于不能参加有息业务往来,如不能收取和买卖西方国家的政府债券作为自己的流动资产,因此,在有些西方国家不能作为全职能银行登记注册,因而被排除于某些金融活动之外,使大量本来可以在流通中获利的储备资金闲置,在许多方面也无法与普通商业银行竞争。

三、伊斯兰信用经济思想的二元悖论

古典政治经济学产生以来,西方经济学界长期盛行“经济人”理论,认为天性惟我、唯利是图、尔虞我诈、不择手段为人性的自然流露。霍布斯的“人对人是豺狼”理论、孟德威尔的“私恶即公利”命题均基于人性本恶之前提。杰瑞米•边沁亦认为:“社会完全屈从于个人并溶解于个人之中。社会只是一个由个人组成的‘虚构机体’,个人利益是人类行为的准则,人人都在自己的活动中遵循功利主义,即寻求私欲的无限满足。”此种理论成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道德原则的典型,凸显经济价值与伦理道德价值的冲突。伊斯兰信用经济理论彰显“社会人”、“道德人”特质,认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首先是道德主体,其次才是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从事经济活动时社会责任、道德价值应置于首位,逐利是走向圣道和道德至善的途径而非目的,宣导道德价值对经济发展的引领和价值导向。伊斯兰教信用经济思想与伦理的交互作用,对于伊斯兰世界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时至今日仍发挥着巨大的集束效应和聚集效应。伊斯兰教因其信用经济思想的正面教化而彰显了其对“真、善、美”普世价值的追求,进一步促成了其发展与传扬,但同时亦彰显出对现代金融发展的弱化特质。

在没有创新的静态经济中,视收取利息为不利于社会的行为是完全可能的,因为没有生产率的提高,利息并不能增加生产。在一种静态经济中,愿意付出利息的借贷者是那些身陷困境之人,借贷者多有不能到期偿还本息者。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偿还的负担愈加沉重。伊斯兰教产生伊始,能带来盈余的投资尤其是远距离贸易并非靠借贷,而是靠经商者的自有资本来筹集,利息事实上被等同于高利贷,被当作不利于社会的行为而遭拒绝。时至今日,为集资而进行有偿借贷已是普遍现象,伊斯兰教的禁息律令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成功对接问题日益彰显。

金融全球化缘于西方深刻的文化背景。西方经济文化深受早期的商品拜物教及资产阶级社会政治思想和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属利益至上型文化,这种主导文化决定了金融全球化的基本理念和特征。金融领域是经济全球化的支柱,也是资本全球化的枢纽和杠杆,“金融全球化创造了一个竞技场,它向以机构投资者,还有大银行为代表的集中货币资本,提供了在高度流动下实现增殖的一切乐趣。”现代西方经济理论的核心是利润最大化,自由竞争则是达到这一目标的强有力机制。伊斯兰文明则属伦理型文化,其文化特质决定了伊斯兰金融在全球化过程中始终无法游离于自身文化和价值观之藩篱,“当《古兰经》要求人们共同努力的时候,伊斯兰急切地呼唤在实实在在的竞争和利他主义之间有一个完美的和谐。”正是因为在伊斯兰金融向全球化发展的背后有着这样的文化积淀,决定了其金融活动中蕴含着深厚的福利内涵。然而,这种福利精神在以西方价值观为主导的全球化浪潮中却显得力不从心,其金融理念及文化体系不断遭受异质文明的冲击。此外,伊斯兰银行和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阻滞其顺利发展的不利因素,如始终未能形成类似巴塞尔协议的统一监管和法律框架;缺乏一个权威性的伊斯兰金融中心;创新步伐较为缓慢;缺乏健全的会计方法和标准。如果不采取得力措施,伊斯兰金融业不仅在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中有被边缘化的危险,就是在伊斯兰世界甚至本国内也同样存在着被边缘化的可能。要想做到理论上的创新并建立一个开放的文化体系,就必须运用理性、科学和务实的精神作为指导性的原则。

伊斯兰银行在各伊斯兰国家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在海湾等国占国内存款的比例相当高,但与国际世俗金融机构相比发展仍然滞后,不能完全融入全球化之中。伊斯兰力倡公正、平等、福利等无疑有其积极性,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凸显了其负面功能,在此,彰显了宗教的慈善本意与其客观功效的二元悖论,伊斯兰银行业尤为如此:

首先,按照对《古兰经》的保守的、也是主流的解释,货币借贷不管其用途如何,对一般的利息亦加以禁绝,并非仅仅针对高利贷,但商贸或租赁交易中获取利润则是允许的。因此,伊斯兰银行往往不为其客户办理用于购买必要商品和机械设备的货币借贷业务,而是乐于为其直接提供实物,以后一次或分期加价偿还,借贷合约一般用购买或租赁合约来替代。实物交易只是一种形式,其根本是促使借贷者最终能够具备以“规定价格”偿还借贷的能力。为使借贷者具备偿还能力,银行会与客户签订一个伙伴合作协定,双方约定按各自的资本份额分担借贷者赢利和亏损的比例。这种无息银行的技术运作,其分配与资金的使用和配置联系在一起,这种筹资方式对银行来说是相当有风险的;其次,《古兰经》时代与今天的社会经济形态不可同日而语。《古兰经》中所禁止的里巴(Riba)实际上是禁止通过借出钱币或实物获取的高额利息,是中世纪早期阿拉伯半岛上原始的高利贷,这种高利贷反映着赤裸裸的剥削。现代银行业中的利息已超出了一种纯粹的剥削,还起着刺激和调节社会化生产的作用。尽管当代的伊斯兰教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们绞尽脑汁,提出了一些适应现代社会的变通办法,但是他们不可能、也不敢突破伊斯兰教的基本原则,这样就使伊斯兰银行运动只能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且在一些问题上还是很难自圆其说的;再次,伊斯兰银行运动带有非常浓厚的理想色彩和感情因素,它反映了穆斯林群众的平等、团结、互助的良好愿望,“伊斯兰银行是在经济领域中执行真主旨意的宗教机构。”然而,经济活动有其自身规律,这种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利息是现代银行制度的核心,“随着银行制度的发展,特别是自从银行对存款支付利息以来,一切阶级的货币和暂时不用的货币,都会存入银行。”虽然伊斯兰银行采取了盈亏分担、加价、手续费等办法,实际上只是将利息变换了一下形式而已。这些做法比起直接采用利息来,只会给银行带来许多麻烦和不便。马克思说过,“银行制度,就其形式的组织和集中来说……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最精巧和最发达的产物。”伊斯兰银行企图以理想的、人为的办法去取代经过长期发展演变才形成的这种“最精巧”、“最发达”的银行制度,看来是不大可能的。

四、结语

金融全球化便利了金融往来和全球融资,促使全球资本大量而迅速流动,将世界各国经济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为伊斯兰国家引进外资和发展经济提供了机遇。但伊斯兰各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金融全球化的实质和自身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就伊斯兰教而言,无论对利息的解释越来越宽容也好,还是以“天课”制度的“正论”来抵消利息禁令的“反论”也好,都没有能够从理论上有根本性的突破。当前的时代要求文化必须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并且主动和异质文化进行切磋、交流,而不仅仅是被动应战,只有如此才能获得自身的发展。当这种理论上的创新和具有开放机制的文化外化在金融活动中时,在维持其伦理、和平与福利精神、保证金融稳定并强化国内总体经济实力和金融体系竞争力的前提下,伊斯兰银行和金融机构必须开放资本项目,拓展业务种类,引进先进的业务经营方式,扩大投资人群,这是参与全球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当然同时还应保持高度的警惕。因为金融全球化对于伊斯兰而言不仅是经济、技术上的较量,更是理论、文化和政治上的较量。

 

【作者:马玉秀: 回族,青海民和人,博士。现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宗教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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