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主对婚姻立法是为了保障家庭和社会共同的利益

艾资哈尔大伊玛目在全球教法判令国际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1、我反对任何与古兰经和圣训相抵触,直接或间接地违背古兰与圣训的律法。

2、当代教法判令的僵化与伊智提哈德的滞后,给伊斯兰稳麦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与灾难。

3、对妻室的不公正对待,以及对妻室的恶意伤害,其实是一件大罪。

4、伊斯兰对婚姻的立法就是要建构起家庭和社会的利益与福祉。

5、街头的流浪儿童是婚姻随意和离婚随意的结果造成的牺牲品。

6、早在上个世纪,我们的伊斯兰学者们,就勇于对许多世人所需的事务和教律积极研究,善于改良,远比我们当下时代的学者更为勇敢。

7、当伊斯兰的法学家远离伊吉提哈德之际,便是将伊斯兰社会交付给他人,让他人随意改造伊斯兰社会之时。

8、“穆斯林少数族裔”这个术语是伊斯兰文化中外来的术语,艾资哈尔在所有的声明和档中,都将其置于边缘地带。

9、我们的伊斯兰文化反对和否定少数族群这种提法,而是以完完全全的公民概念来取而代之。

10、公民法学是阻止敌人和新殖民主义,在穆斯林中制造间隙,从中挑拨的有效屏障。

11、强化在欧洲的穆斯林的公民法学,是穆斯林在保障自身文化身份的前提下“积极融入”欧洲时,必须要迈出的一部。

12、  新殖民主义正在利用少数族裔的问题,作为分裂和瓦解他国而寻衅战争的籍口和理由。

 

下面就是艾资哈尔大伊玛目艾哈迈德·泰伊博长老,在全球教法判令国际会议——培养穆斯林少数族裔的伊玛目在教法判令中的学术与素质上的讲话。

 奉至仁至慈真主之尊名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祈愿真主赐予我们的先知穆罕默德,真主的使者及其后裔,和圣门弟子以平安和慈悯!

尊敬的教法学者、穆夫提和学者们:

欢迎你们来到你们的家,欢迎来到埃及,来到艾资哈尔,以及她所有学术和宣教机构。我希望在你们的这个会议上,能够最终成功实现穆斯林所期盼的一些成果。他们对教法判令学家及其作用寄托了很多的期望,以减轻穆斯林在当代生活和他们的需求中,同无益法学(如果这种表达还算正确的话)之间分裂的鸿沟。这个分裂的鸿沟从过去开始扩大,且仍在日复一日地扩大。

这些无益的法学日日夜夜地敲击着人们的耳膜,,将他们从原本简单易行的律法和古兰圣训中的仁慈,驱逐到了在特定的一些时机下迸发,且不期而至的受突发境况的压力下,同极端思想为伍的境地。这些无益的法学同当下世人的现实和现状之间,没有一丝一毫的联系。

非常遗憾的是,在阿拉伯世界里,这样无益的法学成功地找了那些将自身视为穆夫提的文章写手,他们经常扮演着教法裁决的角色,以至于我几乎可以说,他们的角色甚至压倒了每一个法学研究机构,其中首位便是艾资哈尔的伊斯兰研究院。。

这种角色的成功,或者说这种压倒的优势,并非是因为这种法学的理性主义,或者因其简易性,或者因其能够使生活变得更简便的原因。而是这种凭藉其活动能力,能够以男女召唤人员走到世人中,走进偏远的村庄和小镇。除此之外,这种成功还凭藉能够登上一些宣讲台,在人们急需要教法裁决,而伊斯兰研究院、法学研究委员会却还在以学者个体的能力,颁布滞后于时事的个人教法裁决令之际,这些人能够顺着人们欲求而讲话。

当那些对数百万的穆斯林民众毫无裨益的学术文集汇编成册,或者在各种会议上,我们自言自语的论点,以及那些在会议结束之际,我们以自己所期盼和憧憬的四平八稳的观点相互告慰之际,你找不到能够处理和跟进教法判令的专业人士,并将教法判令落实和贯彻到人们的现实生活中。

我们尊敬的学者们!请允许在我如此坦率地揭示!我希望大家,千万不要在你们的脑海中,先入为主地以为我站在反对你们或批评你们的立场上。我祈求真主让我不要被你们如此认为!也祈求真主不要让我心里有如此先入为主的想法。

因为,我很清楚,我在向阿拉伯-伊斯兰世界的精英学者和贤才讲话,在真主面前,和穆斯林大众的面前,我是你们中最先承担着这份职责的第一个人,但是,我或许是你们中,更多地同广大的民众接触,同那些遭遇困难的男男女女的接触,让我知道他们所面临的各种家庭困难,这些困难之多,达到了将他们摧毁和逼迫他们背井离乡的地步。

而究其原因,则是僵化的法塔瓦和伊智提哈德的滞后,无能打破对革新的害怕,以至于我认为我们——作为学者和颁布教令者——如果我们掌握精细的知识,我们以这些精细的教法知识而颁布教法文本,那我们还是或多或少地远离了问题的核心,远离了对所颁布教法文本所涉及的现实基础,我们对现实缺乏认知和研究,没有深究其中隐含的各种问题,也没有对教法文本颁布之后产生的伤害加以权衡,更没有考量这些教法文本给普通民众带来痛苦的社会与心理折磨的程度。

我给大家举个活生生的例子,这是关于一夫多妻的混乱和随意离婚的现象,以及由此现象而导致一个妻子或多个妻子遭受痛苦,给家庭生活带来破坏,让孩子们缺乏管教而走入反叛和犯罪的现象。

我首先说明,我并非在呼吁要立法来取消一夫多妻制,不然,我反对任何同古兰经和圣训立法相抵触、相冲突的立法,或者直接或间接地违背古兰和圣训律法。这样说,就是要堵住那些断章取义,穿凿附会我的讲话,以便传播谬论而从中获利之人的路。但是,我在问:是什么让一个贫困而不能自立的穆斯林去娶第二个妻室,而让第一个妻子所生的孩子们陷于贫穷、无助的境地?!是什么让这个贫困的穆斯林心中找不到丝毫的愧疚,让他不要滥用这项合法权利,而做出背离该项立法的宗旨并带来恶劣后果的呢?!

在我看来,上述问题的答案便是,伊斯兰律法中关于这个问题的教导,从未让这些人真正理解。针对这个问题的法塔瓦,对建立一系列允许多妻的条件避而不谈。这些条件是公正待遇,不给第一任妻子造成伤害。

众所周知的一个法则是:条件的存留决定了受条件限制的事务的存留,并非反之亦然。是的,这样的理解已经根深蒂固,深入人心,甚至连许多普通人也误解多妻制是没有任何限定条件的合法权利,正如他们所说的那样:只要多妻制是合法的话,那便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碍他们满足自己的欲望,也无需承担任何的教法责任。

我们所学过的伊斯兰律法,以及我们仍然在从教法书中所学到律法,在婚姻篇中,开篇便明确表述:婚姻有五项教法判律。其中就有在某些条件是受憎恶的和受禁止的。当丈夫已经确定自身将会不公正对待妻子之后,哈乃斐学派认为这样的婚姻是受禁止的。因为,伊斯兰允许婚姻的哲理,仅仅是为了实现婚姻的利益,比如保护自身免于犯罪,并通过生养崇拜真主的子女而获得真主的赏赐。因此,当婚姻将导致不公正或对他人造成伤害,让丈夫犯下罪恶之际,那么,根据伊斯兰趋善避恶,阻止坏事先于带来利益的法则,这样的婚姻便是受禁止的。

尽管所有的法学家已达成共识——如果因为担心陷于奸淫的话,那结婚便是强制的义务,但是他们同时对这样的混乱规定了造成伤害的条件,以至于哈乃斐学派说:假如他没有结婚的话,而他对陷于奸淫的担忧,同陷于对妻子的不公或伤害到妻子的担忧相互冲突之际,那么,将他应该优先选择不要对妻子造成伤害而被禁止结婚。哈乃斐学派的法学家们主张:“因为不义和不公,是涉及到真主仆民的罪过,而阻止陷于奸淫则是涉及到真主的权利。两项权利相冲突时,仆民的权利优先,以期满足仆民的需求,而清高的真主是无求自足的。”同样的主张,我们发现在马立克学派和沙菲仪学派中都是如是主张。

由此可知——据我的理解看来——对妻子造成的不公和不义,其罪过超过了奸淫之罪。相比较对妻子的不义与不公,而给妻子造成的严重伤害来说,奸淫的伤害要相对较小。这是针对第一次婚姻中,同一个妻子而言,那么,有何至于有在第二,第三次婚姻中,且有着对妻室造成不义和不公的担忧的前提下,甚至在婚姻的动机中,已经有着对第一个妻子故意造成伤害和不义的婚姻呢?

或许有人会说,如果造成对妻子的伤害的话,那妻子有权提出离婚。如果丈夫坚持不离的话,那么女方便可以自我离弃。就这样,让丈夫在他可心之人和他需要之人之间加以选择;让妻子在逆来顺受或者在自我离弃之间加以选择。

我对此的回答是:这种主张让妻子遭到双重伤害。一种伤害是离弃的伤害,另外一种伤害迫不得已要放弃自身所有的权利,这正如自我离弃的婚姻所判决的那样。但是同时呢,丈夫却享有两件好处——让自己这种在教法上被要求务必加以克制的意愿获得了满足,同时,还侵犯了妻子因受到不义和不公待遇而被迫放弃的所有权利。

或者正是这个原因,让你在法学家们的著作中,找不到关于这个问题,有着直接或间接的指示说,在有可能对妻子造成不义和不公的担忧的前提条件下,以及让妻子在遭到不义或不公的伤害后,在选择了逆来顺受或自主离弃这个条件下,仍然允许缔结婚姻。

事实上,我们看到法学家们,他们的表述都是一致的——在缔结婚姻之前,先对共同生活的伴侣承担起道德的责任。这是基于婚姻首先是一种义务,其次才是短暂的期望和欲望。婚姻确是重大的责任,古兰经以坚实的盟约来表述。真主说:“你们怎能把它取回呢?你们既已同床共枕,而且她们与你们缔结过一个坚实的盟约。”的确,真主绝不会在立法中,带来艰辛和困难。真主对婚姻的立法,都是为了实现家庭和社会共同的利益。

 【原标题:精辟!这才伊斯兰大家对多妻制的正解,绝非你想像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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