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生意穆斯林不能经营

  根据古代伊斯兰学者依据《古兰经》和圣训制定的法制,有六种商业行为定为哈俩目(非法)。 虽然物质生产、生活方式和社会管理制度古今有天壤之别,但依据经训原则制定的伊斯兰法制却有其永恒性,性质不变,因此对今日生活仍有指导意义。

  以下列强这六种生意的原则性解释,并附以译者的浅见按语。

  第一、不经营无形商品

  举例:看着怀孕的母牛,不得出售未出世之牛仔;果树上虽然可望丰收,但在果实未成熟之前,不得论价出售;羊身上毛已丰厚,未剪下来之前,不得定交易。 这些属于没有成形的商品,成败风险未定,无法交货,因此不可定价出售成交。 先知穆圣说:“未熟的果实、尚未脱离羊身的毛、没有从母牛乳房中挤出的奶、还没有从奶液提炼出来的奶油,都不许可当作正式商品出售。”《Daraqutni圣训集》

  原因很明确,未成熟或未制成之前的物质尚不能确定其质量和数量,没有构成正式的商品,属于无形商品,收款成交在法律上不成立。 这个定论获得伊斯兰四大法学家的一致承认。 (译者按语:在现今的市场中,工厂正在生产而没有经过合格检查的物品以及股票市场上只见广告而不见实物的买空卖空也类似这种无形商品。)

  第二、不经营不可得商品

  举例:散失的家畜、未捕获的野物、仍在海中的鱼类,不得经营出售。 先知穆圣说:“不要购买未被捕捞上岸的海中鱼,因为这个生意不可靠。”《艾哈迈德圣训集》 (译者按语:在现今社会,有许多商品虽然穆斯林合法买卖和使用,而且国外有货,但国家法律禁止进口,非经走私冒险不可得,穆斯林不应参与这种交易。)

  第三、不经营质地不明的商品

  举例:坚果的果肉、羽绒被服中的羽绒或毛绒、大宗的粮食或干果,不能只看外表或表面样品成交,对内在的实质不明,属于赌博性质的侥幸交易。 这些物质虽然不能每个都打开检查,但必须有商家的质量保证,内外质量一致,有充足的证据和保证没有掩盖和欺骗行为,才可成交,以防商业欺诈。 (译者按语:在现今市场上要防止各种商品的假冒伪劣,例如粮油参假、商标造假、以劣充优,以及假药、假钱、假证件。)

  第四、不接受三角债户经营

  先知穆圣说:“经营中不可转移债户。”《Daraqutni圣训集》 例如双方交易时,一方不直接付款,而引入欠他钱的债户用此人的债款额低帐,或者更加复杂的债户转移关系,为穆斯林经营者所不容,应当避免交易。 (译者按语:在现代社会中的三角债务便是这类商业欺诈行为,用无法收回的死债低帐,最后出现逃帐、破产、消帐,使许多经营者吃亏上当,民工不得工资,法律诉讼无结果。)

  第五、不经营不洁商品

  先知穆圣说:“真主和他的使者不许可你们销售酒、自死的动物、猪和神像。”弟子们向先知穆圣请教,问:“真主的使者啊! 请你告诉我们,如果使用自死动物的脂肪涂船防漏、处理皮革、或点灯,也是禁止的吗?” 穆圣回答说:“对这些不禁止。” 先知穆圣补充说:“那些遭到真主诅咒的犹太人,他们将真主禁止他们食用的脂肪化成油膏到市场上出售,然后享用收益。”《布哈里圣训集》《穆斯林圣训集》

  当有圣门弟子询问对待酒精饮料的经营原则,先知穆圣说:“真主确实禁止你们饮用,也禁止你们销售。 ”《穆斯林圣训集》 先知穆圣说:“(真主禁止你们饮用和销售酒精饮料),也禁止你们买卖狗,禁止你们接受与卖淫业有关的钱财,不许可接受求神占卜者挣来的钱。”《布哈里圣训集》《穆斯林圣训集》

  关于不合法物质经营的间接钱财与这些物质的间接使用问题,历史上教法大伊玛目们有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的不同解释,例如哈乃斐教法学派认为,买卖穆斯林禁止食用的动物,如狗、狮子、老虎、狼或者猫,他们断定是许可的。 他们说:“禁止食用的物质允许当作商品交易,例如一些不洁物质不是让人食用,而用作防水涂料、处理皮革、用作灯油,但不许可用在清真寺里的照明。” 他们说:“根据《古兰经》的启示:‘他已为你们创造了大地上的一切事物。’(2:29) 凡是一物,都有其实用价值,教法上都许可利用这种物质的实用性,也包括买卖的合法性。”

  (译者按语:在现代社会,穆斯林禁止经营非清真屠宰的牛肉、使用料酒佐料的加工饮食、使用猪皮胶配料制成的糖果、毒品、麻醉品、淫秽录像带和色情光盘。 这类不法产品的收益也是不合法的,穆斯林不得接受。)

  第六、禁止将公共福利当作商品经营

  先知穆圣提到过许多公共福利的物质禁止当作商品出售,例如大海或江湖中的水、自然的泉水、公共草原上生长的草、引火的火种。 《艾布'达伍德圣训集》 水的经营可以私有化,收取劳动报酬,但见到因缺水可能造成生命危险的情况,经营者有责任向需求者免费提供。奥斯曼从一位犹太人那里收买了一口井,这口井成为他家经营的手段,汲水人向他付费。 有弟子向穆圣请教,先知穆圣回答说:“谁收买了(犹太人)鲁姆家的井,并且向穆斯林居民提供了用水的方便,他将来是会进天堂的。”《布哈里圣训集》

  有一个农民把自己用剩下多余的水,当作商品出售,大伊玛目艾哈迈德说:“这个行为不好,因为先知穆圣不许可把多余的水当作商品出售给别人,因为多余的水属于公共福利,应当免费让别人使用。”(译者按语:现在有些游览区,当地人把风景优美的空地栏起来,对照相者收取站立费。

  伊斯兰法制和生活规范代表了人类社会的理性、明智和文明,证明过去人们不懂得或不理解是蒙昧的时代,例如从历史小说中,常能看到“买路钱”、“过桥费”、“呼吸空气捐”。 伊斯兰传播了一千多年,世界上蒙昧社会的残余部份仍很顽固,例如在那空地远处的山水或建筑物本应属于公共福利的景观,也可以蛮横无理地收费。 还有乘人之危,横抬物价,发国难之财的人,经常可见,都属于蒙昧无知的行为。)

  (以上原文摘自《穆斯林经营教法原理》,作者:阿卜杜拉'海密希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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