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的幸福婚姻

一、成人必婚

  真主造化的人类,非男即女,没有其他的类型,男人和女人构成了全人类,因此人类社会的和谐与太平,首先是男女之间的关系融洽,互相宽容和谅解。 男女之间最密切的结合就是通过婚姻关系的夫妻,这是真主造化的人类天性,必须如此。《古兰经》说:“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互相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悯。 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确有许多迹象。”(30:21) “真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并为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 真主还以佳美的食物供给你们。”(16:72) 男人与女人结成夫妻,建立家庭,生儿育女,传种接代,都是人类的正常活动,适应和服从真主造化的人类天性。 在世界的许多其他宗教中,男女之情被看作是不洁净的行为,所以在犹太教、基督教和佛教中都有高级修道士不许可结婚或接触女性的规定,而在伊斯兰的教义之中不存在这种奇异的概念。 先知穆圣肯定地说:“在伊斯兰之中,没有禁欲主义的修道院制度。” 他说:“结婚是我规定的传统。 如果有人拒绝结婚而坚守单身,那不是我确定的传统。” 伊斯兰的婚姻制度对于达官贵人和贩夫走卒都是一样,法律的条件和准则一律平等;丈夫和妻子,不论贫富或社会地位,遵守同样的规范原则。

  伊斯兰社会根据真主在《古兰经》中的启示和先知穆圣的圣训立法,确定男女婚姻关系具有信仰行为(Ibadah)和社会责任(Muamalah)两个方面的性质。 成年的男女应当结婚,成立家庭,这是服从真主命令和顺从人类生理天性的信仰行为,夫妇的互相爱慕和敬重,共同抚养儿女,是取悦于真主的表现。 作为社会的责任,只有建立稳固的家庭,才能承担起社会义务,使人类的文明进步和发展。 先知穆圣说:“一个人结婚成亲,完成了一半信仰;另一半是他敬畏真主的行为。”《布哈里圣训集》 有许多圣训明确阐述了婚姻对成年男女的必要性,例如“使降低视线和行为温和”,防止乱伦、乱交、淫乱、通奸和同性恋的罪过行为,因此,婚姻和夫妻两性关系直接的效果就是个人情绪稳定,有利于社会实行法治。

  二、婚姻的条件

  根据伊斯兰的法制,婚姻是成年健康男女必须的“当然”(Wajib)行为,条件是男人有足够生产能力,创造财富,养育妻子和儿女,并且身体健康,没有精神失常或痴呆症。 婚姻是当然的行为,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真主造化的男女都有生理上的性欲需要,真主只许可通过婚姻一种途径发生两性关系,法律规定,非婚姻的男女关系都是不合法的行为(Zina)。根据马立克大伊玛目的法学主张,婚姻比生产能力更为重要,例如一个男子没有建立事业,没有找到挣钱养家的工作,但许可结婚,暂时依赖别人帮助生活,先成家,后立业。 但是,哈乃菲学派的理论认为,不具备经济条件,匆忙结婚不合适,因为男人为了支撑家庭,他可能沦为盗贼,或者受生活所迫,做不合法的营生,因为养活家庭是丈夫的主要责任。哈乃菲学派还规定了其他一些不适于结婚的条件,例如男子生理有疾病,可能把疾病传染给妻子或后代,或者男子没有性功能,或者对妻子和儿女没有爱心。 即使在西方婚姻自由的社会,这些都是男女双方应当慎重考虑的必要条件,因为婚姻之后的生活很长久,男女双方不能单凭一时感情冲动,应当有对未来的打算和憧憬,保证婚姻生活美满、幸福。

  三、婚姻自主

  A、“婚姻自主”听起来很时髦,而在伊斯兰的经典和法制中,开始于一千四百多年前先知穆圣时期。 不过有一点应当声明,伊斯兰传播到世界许多地方,成为许多民族的共同信仰,但伊斯兰的新思想经历了千年也没有完全被彻底接受,顽固的传统陋习和保守思想,抵制伊斯兰的自由婚姻制度,如许多地方至今仍旧坚持女儿婚姻大事必须服从“父母之命”。 各种民族化的地方风俗和陋习都将不断纠正,随着时代发展,人的思想开发和进步,伊斯兰的婚姻自主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更加容易被广泛理解和接受。先知穆圣说:“如果有人看重女方的权力和地位,同她结婚,真主将使他生活在羞辱之中。 如果有人看重女方家财万贯,同她结婚,真主将使他生活在贫困之中。

  如果有人只看到女方俊美漂亮,同她结婚,真主将使他变得丑陋。 如果结婚是为了克制视线,行为更加谨慎,专心善待妻子,真主的恩典将使妻子爱丈夫,将使丈夫爱妻子。” 这一段圣训是为婚姻自主澄清了一个明确的定义,首先是确定了自由的选择,但自由之中必须有局限和规则。 如果贪图对方的家族显赫的社会地位,贪图对方家产和钱财,贪图女子表面的美色,都不是真正的“自主”,因为别有所图。 真正的自主,是决心共同生活,相依为命,排除私心杂念,在社会上更加谦虚谨慎,对待妻子真心爱慕和善待,可保婚姻幸福长久,同甘共苦。

  B、婚姻自主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自己做决定,不受外来的压迫和干扰,别人的意见只是参考,父母和亲属的希望和要求应当给予尊重,全面衡量和思考。 因为结婚的男女,必定是成年的健康人,并且结婚的目的是考虑今后独立生活,因此应当相信有独立思考的能力,也有为父母和亲属考虑的社会责任感。 一旦男女双方有了决策,等于宣布今后成败的责任也由自己承担,伊斯兰规定任何人干涉或阻止,都属于非法行为。 《古兰经》说:“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232)

  大伊玛目马立克等数位法学家对这段经文有他们的解释,他们膂b为年轻的姑娘缺乏生活经验,而偏重感情,难免有热恋的激情,对男方了解不足。 他们坚持主张女方应当尊重父亲或监护人的意见,他们应当为姑娘的婚姻和前途负责任,做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深入了解。 如果发现不合适,不是强制性阻止,而是规劝,对于有理智的女子,应当明白父亲或监护人的善意。 他们举例说,先知穆圣曾经对追求法蒂玛'加斯的两个男人提出了否定的意见。 先知穆圣对她说,这两个男子对她都不合适,穆阿维耶因为懒惰而贫穷,而阿布'朱哈姆性格狂暴。 最后她拒绝了这两个人,而选择了另一位乌萨玛成为自己的如意郎君。

  C、穆斯林对婚姻的严肃性,是对婚姻自主的慎重态度。 现代的西方人,每一对婚姻都包涵着60%以上的生存危险性,因为热恋的激情,使男女双方对婚姻失去了严肃性,当作性交易或游戏,互相临时满足和玩弄,离婚比结婚更容易。 每一次离婚所造成的精神、健康、经济损失和对年幼子女的伤害无法用物质多数来衡量,因此,婚姻自主与严肃认真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方面。 《古兰经》说:“你们既同床共枕,而且她们与你们缔结过一个坚实的盟约。”(4:21) 男女婚姻的“盟约”在社会环境中是法制,但在敬畏真主的精神领域中是信仰,向真主的表白,两人真心相爱,天长地久。 只有严肃认真的深思和考虑过,才是真正的独立自主,心甘情愿,如同结盟,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共同承担责任,也共同享受爱情的甜蜜。 离婚是许可的,但在伊斯兰法制中,离婚是最不受鼓励的合法行为,意思是,尽量避免离婚。 如果从一开始有真心的爱情,真正的自主,导致离婚的可能性就很小。

  D、伊斯兰的婚姻制度禁止妻子为丈夫殉葬,或守寡立贞洁牌坊,不论是离婚或丈夫去世,伊斯兰鼓励寡妇再嫁,重新组成新家庭。 离婚的女子只须守候四个月零十天的“待婚期”,便可再次举行婚礼当新娘(古兰经,2:234)。 婚姻自主和监护人的制度对于再嫁的寡妇也同样适用,因为要保证她们再婚的安全和幸福。

  E、伊斯兰禁止情敌竞争。 求婚者应当遵守社会道德规则,在得知先有人向一个女子提议求婚时,应当尊重对方的认真考虑,不应当同时加入竞争,成为情敌对手。先知穆圣说:“信士与信士互为弟兄,弟兄之间不参与讨价还价的竞争,互相排挤。 他的一个弟兄向一个女子提亲的时候,不应当参加求婚,应当等待那个弟兄收回提议,才能提出自己的婚姻要求。” 根据阿布'哈尼法、沙斐仪和马立克三位大伊玛目的判断,在得知有人提亲在前而后追求同一个女子,是有罪的行为。假如不知情,无意中求婚而得,最后同这位女子成婚,那么,后来得知此事时,应当立即向前一位求婚者要求恕罪,并且向真主做忏悔。 不参加求婚者的竞争,这也是保证婚姻自主的规则之一。

  伊斯兰的婚姻制度,是保证成婚者的幸福,社会和谐与安定。 虽然婚姻自主,但对社会上复杂情况和多层关系,应当有全面的考虑,穆斯林男女之间要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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