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历史上没有一部关于女性尊严和社会权益的法典,在伊斯兰出现之前,也没有一个民族或社会为女子的平等地位做出榜样,值得后人向他们效仿,为他们的先进文明感到骄傲。 女人,在人类历史上都受着大男子主义的压迫,每个社会都有许多关于女人卑贱的传说和习惯;【古兰经】是真主颁降的最后启示,人类一切经典的总结,阐明了人类生活的全部法则,女人在这部经典中获得解放和人的尊严。
【古兰经】确认女人的生存权利,以法制保障她们的物质利益,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她们不是男人的财产和奴隶,社会应当尊重她们的尊严、婚姻和感情,在家庭中她们是高贵的母亲和受尊重的妻子。 这一切都有【古兰经】和先知穆圣的圣谕为实证。
【古兰经】的出现结束了阿拉伯人对女性蔑视和压迫的历史。 许多西方著名的伊斯兰历史学家对此都有客观的描述。 英国历史学家白纳德'路易斯教授在他的《中东历史》(London,1995)中这样叙述:“总而言之,伊斯兰的产生彻底改变了古代阿拉伯妇女的社会地位,宣布她们应当拥有财产和其他权利,并且规定了具体措施帮助她们对抗丈夫和主人的奴役,保护她们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当时的伊斯兰社会以严厉的法律禁止不信道的阿拉伯人虐杀女婴的社会传统。但是不幸的是,伊斯兰关于妇女解放的思想受到许多地方顽固传统的阻扰和修正,穆斯林国家没有按照伊斯兰的精神给予妇女正当权益,因此,我们现在看到的穆斯林妇女仍旧贫苦,没有权利和地位。”
美国著名的伊斯兰历史学家卡伦'阿姆斯特朗教授在《穆罕默德先知生平》(USA,1992)中说:“如上所述,在伊斯兰之前的阿拉伯社会,活埋女婴和虐待妇女是普遍的正常现象,妇女没有任何权利,她们的生活比奴隶更差,简直就像与人生活在一起的低级动物。在那个完全蒙昧的社会中,穆罕默德先知宣告了女子解放的真主启示,令全社会震惊,例如女人可以到法庭作证,女人有权继承祖产。”
【古兰经】的经文对当时的情形给予严厉抨击,“当他们中的一个人听说自己的妻子生女儿的时候,他的脸黯然失色,而且满腹牢骚。 他为这个噩耗而不与宗族会面,他多方考虑:究竟是忍辱保留她呢? 还是把她活埋在土里呢? 真的,他们的判断真恶劣。”(16:58-59) 伊斯兰把活埋和虐待女婴定为不可饶恕的大罪,当事者在死后复活日的审判中必须回答:“当被活埋的女孩被询问的时候:‘你为什么罪过而遭杀害呢?’”(81:8-9)
男孩与女孩没有贵贱之分,都是真主的造化和恩赐,敬畏真主的父母,应当以同样的庆幸接受真主恩赐的儿女后代。 【古兰经】说:“天地的国权,归真主所有。
他欲创造什么,就创造什么;欲给谁女孩,就给谁女孩;欲给谁男孩,就给谁男孩。”(42:49) 根据《布哈里圣训集》和《穆斯林圣训集》,先知穆圣说:“谁家的孩子们都是女孩,而且能够给予女儿们仁慈和疼爱,他将在后世里得到保护,免受火狱之苦。”
男人和女人同样都是真主造化的人,只是性别不同,而不应当有人格尊严的差别。 【古兰经】庄重地宣告:“众人啊! 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4:1)
先知穆圣说:“男人和女人应当是一个整体的各一半。”《阿布'达伍德圣训集》
有趣的是,【圣经】和【古兰经】都讲述了阿丹与哈娃的故事,但是在【圣经】的描述中,只是哈娃(夏娃)违背了上帝的命令,那么,基督教认为女人是造成人类“原罪”的祸根,受到后人的歧视。 而【古兰经】的陈述则不然,阿丹与哈娃两个人都受到了恶魔的引诱,铸成罪过,【古兰经】中从来没有说过女人比男人性格脆弱,更容易受到引诱或欺骗,男人和女人都有可能犯错误,这也是男女同等的表现。 例如【古兰经】说:“(真主说:)‘阿丹啊! 你和你的妻子同住乐园吧,你们可以随意吃园中的食物。 但不要临近这棵树;否则,就要变成不义者。’
但恶魔教唆他俩,以致为他俩显出他俩的被遮盖的阴部。 他说:‘你俩的主禁你们俩吃这棵树的果实,只为不愿你俩变成天神,或永生不灭。’ 他对他俩盟誓说:‘我确是忠于你俩的。’ 他用欺骗的手段使他俩堕落。 …… 他俩说:‘我们的主啊! 我们已自欺了,如果你不赦宥我们,不慈悯我们,我们必定变成亏折者。’”(7:19-23) 在这段典型的经文中,人们看不到男人和女人在真主面前有什么区别,或者有什么高低贵贱之分,一切情况的描述都是用“他俩”、“你俩”和“我们”复数代词表达。
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男人与女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地位,而且伊斯兰特别强调丈夫应当对妻子爱护和尊重,不许可男人对妻子强占、视为遗产、实行压迫。 【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不要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所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作了明显的丑事。 你们当善待她们。 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么,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真主在那件事中安置下许多福利。”(4:19)
先知穆圣对当时的麦地那穆斯林社会中的男人们有许多教诲,指导他们以平等和宽容善待他们的妻子,例如他说:“信道的男人们不应当对有信仰的女子表示怨恨。
如果对女人们某种一种表现不满意,你们会发现她们还有其他表现令你们喜爱。”《穆斯林圣训集》 先知穆圣非常不喜欢在家对妻子实行暴力的男人,他说:“在你们之中,这样做(在家打妻子)的人就不是优秀份子。”《阿布'达伍德圣训集》
而他说:“性格优美并且最能善待妻子的人才称得上具有完美信仰的人。”《提尔密济圣训集》
伊斯兰给予母亲十分崇高的社会荣誉和家庭尊严。 【古兰经】教诲信士们应当崇敬真主,其次就是父母;在父母双亲中,母亲的应当受到比父亲更高的尊重和孝敬。
【古兰经】说:“你的主曾经下令说:你们应当只崇拜他,应当孝敬父母。 如果他们中一人或者两人在你的堂上达到老迈,那么, 你不要对他俩说:‘呸!’ 不要喝斥他俩,你应当对他俩说有礼貌的话。 你应当毕恭毕敬地服侍他俩,你应当说:‘我的主啊! 求你怜悯他俩,就象我年幼时他俩养育我那样。’”(17:23-24)
【古兰经】中有许多经文告诫信士们要对母亲表示尊敬,因为她们为儿女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和精神代价,如生育和培养,例如:真主启示说:“我曾命人孝敬父母 ----- 他母亲弱上加弱地怀着他,他的断乳,是在两年之中 ----- (我说):‘你应当感谢我和你的父母。’”(31:14)
先知穆圣对他的弟子们有许多孝敬父母的教诲,例如当敌人进攻的时候,一位弟子的老母因病在家,穆圣命令他不要跟随部队上前线,而应当回家侍奉老母,并且说,这就是他的圣战。 《布哈里圣训集》和《穆斯林圣训集》中都有这样一段生动的描述:“一名弟子前来向先知穆圣请教,他问道:‘真主的使者啊! 我们应当最尊重什么人呢?’ 穆圣回答说:‘你的母亲。’ 他又问:‘其次应当尊重什么人?’ 穆圣说:‘你的母亲。’ 他第三次再问:‘再其次应当尊重什么人呢?’ 穆圣说:‘还是你的母亲。’ 他第四次发问时,得到的回答是,‘你的父亲。’”
以上从四个方面归纳了伊斯兰对待女子的基本教义。 第一,一个女孩的降生,应当同男孩一样都是真主的造化和恩赐,从婴儿开始应当享有人间和家庭中的同等待遇;第二,成年后的女子应当享有社会的法律地位和财政权利;第三,结婚应当是自己自愿的选择,婚后作为妻子应当受到丈夫的平等和宽容的善待;第四,作为母亲,她在儿女面前的的地位比孩子们的父亲高出三倍。 这四个方面概括了一个女人的一生经历,从婴儿到年迈的老母亲,她们都应当享有社会和家庭的尊严,这些原则不因时代变迁而又所改变,例如孝敬父母,难道中世纪与现代电子时代会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西方新闻媒体攻击伊斯兰对待女性的态度是“中世纪”落后的意识,攻击的焦点之一是伊斯兰许可多妻的法律。 本文的最后部份着重分析这个最使伊斯兰的敌人激动的挑战。 事实上,宣传对伊斯兰仇恨的那些人最不喜欢伊斯兰学者们或者其他有理智的人们解释这个问题,他们希望永远让西方人对伊斯兰保持错误的理解和敌对情绪,阻碍任何说明和解释的渠道,因此西方人仍旧死抱对伊斯兰的千年成见。 当他们谈起伊斯兰,张口便说:“他们一个男人可以娶四个老婆,女人受压迫,没有自由。” 因为西方有一部分人不希望人们头脑冷静地听人讲解,改变一点顽固不化的传统观念,这是西方对伊斯兰仇恨的历史沉淀,至今都难以消除。
一个男人同时与许多女人有两性关系,不论是法制的规定,还是社会的默许而客观存在的现实,这是由来已久的事实。 这里有许多社会、经济、心理和生理的原因,男女是有差别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合理的现象,如果反过来,允许一个女人同时有几个丈夫就不合理。 伊斯兰贵在用法律的形式保证了这种男女性关系的合理性,并且赋予他们社会责任,比起法律上不承认多妻而只是默许“婚外情”而且不追究任何社会责任的制度,伊斯兰是最先进的文明。 伊斯兰的制度应当向全世界推广,成为各国普遍的法律和世界性的基本人权。
世界上许多宗教的古老经典,例如【圣经】,对多妻的现象不加以谴责和限制,因此,人类历史上多妻是社会生活的正常现象,这证明是社会的需要。 古印度的国王和中国的皇帝在内宫中都养着数百名属于他个人享受性生活的女人,她们被称为后妃嫔嫱婢等都许多表示不同等级的名称。 【旧约圣经】章节中有许多多妻的事例,经文都给予合法的承认,例如所罗门国王有后妃七百人,小婢三百名(见“列王纪”); 大卫王的妻妾成群(见“撒母耳记”);一个富翁把他的财产分给许多妻子的儿子们(见“申命记”);“利末记”中经文规定不要同时娶妻子的姐妹为妻;犹太圣法经传规定最多娶四个女子为妻。
在【新约圣经】的经文许可信徒多妻。 根据神父尤金'希尔曼的解释,耶稣从来没有反对过弟子们多妻的行为,最初的基督教社会多妻是正常现象。 但是,当罗马帝国的皇帝决定采用基督教为国教时,他们把基督教进行了一次大改革,吸取了许多古希腊的法制和礼节,例如罗马帝国的法律只承认一个合法妻子,其他的女人只能作为旁妾或妓女收养在家中,没有法律权利的地位。 现代的西方婚姻制度就是从古罗马法律演变而来,是希腊多神教文化的继续,而不是依据造物主经典基督教文明。 非洲基督教会曾经向欧洲和美洲的基督教会发表过声明,坚持认为,西方社会禁止多妻是欧美社会的习俗,在基督教经典中没有根据。
伊斯兰承认【圣经】是真主下降的经典,【古兰经】在允许多妻的教义上与【圣经】没有矛盾的地方,而且更加明确地阐述:“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 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
实行多妻的伊斯兰社会都有严格的法律制度,规定必须给几位妻子公正和平等的待遇,如果不能执行这些法制原则,多妻是非法的行为,被禁止。 伊斯兰的婚姻法制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自愿才构成合法的婚姻,多妻制也是如此,男人在必要时娶第二或第三位妻子,是以女方的自愿为前提,而且必须获得原有妻子的同意接纳法律才予许可。 绝不象西方历来所捏造的谎言:穆斯林男子最理想的生活方式是娶四个妻子,可以不择手段,以玩弄女性为目的;他们把伊斯兰社会的女子描绘成男人们的性奴隶,这是可耻的政治诽谤和攻击。
伊斯兰教义和法制都不许可为了满足男人的贪色和性欲的要求而多妻,法制规定的多妻原因是保护孤立无助的女人们,譬如在战后的混乱社会中单身女性没有生活保障和安全感,以妻子的待遇收养被赎身的奴隶女子等。 如果个人的经济条件和能力不能平等对待几个妻子的男人,他在法律上没有多妻的权利。 伊斯兰把婚姻归为信仰的行为,那么,选择配偶就不应当只看重色相或财产,而是以信仰为重。
先知穆圣说:“男人们向女子求婚的原因可能有四种:家世、美貌、财产和信仰。 应当以信仰为选择的目标,那么,你们就拥有了真正的财富。”《布哈里圣训集》
西方社会坚持一夫一妻的法制,但是夫妇关系很不坚固,离婚率很高,就美国而言,每一对结婚的新婚夫妇,他们将来离婚的机率是60%。 而且,凡是实行一夫一妻制的西方社会,婚外情都是普遍现象,连讲究体面的政府高级官员也不例外。 假如一个男子名义上与一个妻子相厮守,而在外面任意招花惹草,而被他招惹的女子不是为了钱财出卖青春肉体,就是被男人骗奸,根本不负责任。 这同古罗马时代法律允许一个合法的家庭主妇,而男人们可以蓄妾和招妓女如出一辙,吃亏的是女人。
最后要说明的一个问题是,伊斯兰的原则与社会中现实的存在是有距离的,因为,自从真主的最后使者承领真主的命令传播伊斯兰以来,只是开始了一个改造社会、改造世界的长期过程。 譬如一个人,不能说自从他归信了伊斯兰,一切都能遵照穆斯林的要求做到十分完美无确,而是一个人格和秉性长期改进和升华的过程,也许直到老死,他未必是一位最有代表性的优秀穆斯林。 我们所看到的各类穆斯林社会,不论是人们说的保守社会,还是西方化的世俗社会,或者是被共产主义改造过的穆斯林社会,他们都不能完美地代表伊斯兰体制的典型,伊斯兰在那里代表了真理,是完美的理想,奋斗的目标。 例如,那些表现十分保守型的社会,保留了许多古老的封建制度和陋习,虽然那里的人民都是穆斯林,但是确实有些地方把女子的地位降得很低,她们得不到受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的均等机会,婚姻被包办。
千年的地方保守势力抵制伊斯兰正道的光亮,伊斯兰将是那样社会的前进灯塔。
还有那些受西方殖民主义长期统治,西方的宗主国为了长期霸占那个国家的资源和市场,他们教育和培养了一大批崇洋媚外的代理人。 那些国家的领导人受西方毒化太深,对伊斯兰无知,也没有感情,对他们的社会实行全盘西化,给社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那样的社会里,西方世界的各种社会弊病丛生,腐朽文化泛滥。 伊斯兰绝不会对任何社会罪恶做原则性的让步,而且深信他们最终将回归到伊斯兰的光明大道上来。
现代的世界,伊斯兰所面临的最严峻的考验是西方的自由化和唯利是图的价值观念。传统的基督教已经在现代资本主义的物欲衡流中被腐蚀和垂死挣扎,许多人也同样希望这样来改造伊斯兰,使宗教为实用主义社会服务的一种手段,成为麻醉人民的精神压迫,统治集团的有效工具。 伊斯兰与西方文明在女性问题上存在着根本的分歧。 伊斯兰的女子以敬畏真主为高贵,以完成社会的职责为生活的目标和使命,而西方鼓吹的女性价值是容貌、性感、个人自由。 一个完美的穆斯林妇女应当以学习【古兰经】和按时礼拜为精神支柱,劝人行善,止人作恶,个人尽职教育子女,维护家庭,勤俭持家,服务社会为生活原则。 而西方妇女则以有一技之专长,找到一份安稳的工作,过独立自主的生活,自由恋爱,独身主义,享受人生为生活的理想。 真主下降的伊斯兰意义是对人类的怜悯和仁慈,伊斯兰的原则有利于使社会更加完美,在妇女问题上,对于遭受精神和肉体压迫的妇女是一次革命和解放,而对于放荡不羁的西方女性,则是挽救她们的身体和灵魂,把她们引向人类的正道。 伊斯兰的真理就在于具有高度的人性,对男人和女人,都是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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