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译者按语:二战以来,穆斯林从各地涌向欧洲,寻找生活出路,在那里定居,生儿育女,在许多国家创建了穆斯林社会。 他们是为生存和发展而来,因此对欧洲社会奉献了各人的劳力、才华和智慧,但遭遇到一股潜在势力的排斥。 欧洲人自从海外开拓五百年来,养成了世界自我中心主义,把他们传统的基督教文明看成是天下唯一正道,只接纳被基督教融化的外来民族,而所有穆斯林都坚持伊斯兰信仰,保持穆斯林生活习惯,因此在欧洲产生了“Islamophobia”,意思是伊斯兰恐惧症,表现为对伊斯兰和穆斯林的仇恨。 欧洲极右势力对伊斯兰的仇恨情绪愈演愈烈,直到2005年9月发生了丹麦右派主办的《日兰德邮报》发表了十二幅侮辱先知穆圣的漫画,达到高潮。 这个事件激起了全世界穆斯林的愤怒和抗议,但欧洲许多国家的右派集团联手对抗,继续仇视和压迫穆斯林。 本文是,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伊赫桑诺格鲁教授在接受丹麦《日兰德邮报》记者采访时的书面答复。 他认为,穆斯林在欧洲遭受的迫害,不是种族歧视,而是比种族歧视更为恶劣的信仰仇恨。 本文载于2008年10月30日土耳其日报《Todays Zaman》。]
(一) 请你解释一下,为什么你把对宗教的批评认为是种族主义?
首先,我必须阐明一个重要的观点。 我们从来都没有反对过对宗教的批评,也从来没有下令禁止批评宗教。 一部宗教历史,包括伊斯兰在内,就是一部思想批判和辩论的历史,所以才形成了多种信仰的教派和宗教学派。 辩论多发生在学者们之间,属于学术和信仰学的理论层次。 在公众舆论的层次上,我们不怕别人批评,只要是说话的人本着客观、公正的精神和负责任的态度,我们从不计较。
凡是宗教信徒,都属于某种宗教,都有受崇敬的导师,即先知,不论是穆罕默德、耶稣或摩西,当这些宗教的代表形像受到了讽刺和亵渎,成为攻击的目标,目的是煽动仇恨,羞辱他们的信徒,这就挑起了矛盾。 我所感动惊讶的是,你们丹麦的媒体向读者暗示,我和我们的伊斯兰会议组织是言论自由的反对者,号召禁止宗教批评,主张扼杀言论自由。
任何人都有权批评别人,对任何一件事发表意见。 没有人能做到对自己思想和感情上的爱好、信仰和习惯绝对维护,不许可别人说一句闲话。 我们对别人的批评,不存在任何问题。 但是,当批评者的目的是对某个人群蓄意挑起仇恨,借用言论自由的幌子发泄仇恨和散布谣言,那么,情况就不是这样了。 因为,被攻击的一方变成了受害者,性质转变成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问题。 这不仅是我们的组织和我个人的观点,我相信许多西方国家的政要们也同意这个观点,例如联合国秘书长和联合国世界文明联盟的高级官员们,都发表过类似的声明。 此外,这样的观点已在国际事务中被广泛接受和赞同,例如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都曾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决议,表示对这样观点的支持。 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个观点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认识,已成为国际合法化的思想。
(二) 您是否能举例说明,哪种批评是属于种族歧视的性质?
我们认为,故意煽动宗教仇恨,就是种族歧视的新形式。 西方国家的社会团体已经形成了一致的认识,现行的伊斯兰恐惧症所表现的形式,比种族歧视更为恶劣。 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区分,哪个是煽动宗教仇恨,哪个是种族压迫,往往是二者兼而有之,都是违背国际人权精神的错误行为。 举例说,某个穆斯林移民来到一个新国家,他受到了极端份子的排斥和歧视,发生在他身上的案例,既有宗教迫害,也有种族歧视。 在整个西方世界,穆斯林受到精神的和身体的歧视和压迫,每天都在发生,这就是仇恨宣传运动的恶果,而且证据确凿,构成了犯罪,因为这些受害的穆斯林人权受到侵犯。
上个世纪发生在欧洲的反犹主义人们还记忆犹新,导致了犹太人遭到种族大屠杀。 这个事实,无法从法律程序上或语言修辞上说明,这只是一个种族问题。 生活在欧洲的犹太人来自世界五大洲,也因为他们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他们在欧洲各国都受到了迫害。 这个问题让我们联想到今天的巴勒斯坦人民,他们已经遭受了六十年的迫害,他们与犹太人在民族学上属于同一种族,但他们遭遇没有归为反犹主义。 我想表达的意思是,迫害就是迫害,不论是什么宗教,或什么种族,都可能成为受迫害的对象。 我深信,我们面临着的局势是,西方社会中有少数极端份子散布误导的信息,歪曲事实真相,而某些西方国家的领导人,不顾真假,将错就错,却愿利用思想上的混乱,转移国内矛盾的视线,对“其他”人的仇恨宣传加以利用,制造恐惧。
(三) 为什么宗教是批评不得的?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我想这个问题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如果再要我做进一步的解释,那么,可以告诉你,数百年来,人们一直在批评宗教。 某些人热衷于对别人的宗教信仰给予羞辱、亵渎和贬低,特别是对伊斯兰。 世界上信仰伊斯兰的人口有十五亿,对信仰伊斯兰的穆斯林进行羞辱,性质很恶劣,超出了文明批评和信仰对话的范畴。
把我们的讨论缩小到言论自由的范围之内,难道你们所要的言论自由,就是要对一个伟大的宗教全面否认它的信仰精神和价值观吗! 这样的做法,既不文明,也不理智。 这个问题,不属于外交事务的谈判。 我们所说的煽动宗教仇恨行为,绝对不许可,因为按照国际法的准则,这是国际人权原则的犯罪行为。 根据1966年通过的民事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协议书第20条规定,所有的政府都有责任采取具体措施,制止在全国范围发生煽动宗教仇恨运动。
我要强调的观点是,我们都应当遵循法制的原则。 如果有国内的法制,如民事法律、宗教禁忌、道德准则或尊重信仰的习俗,都可成为正当行为的依据,也可以遵守全世界共同共同商定的国际法规。
(四) 根据美国《华盛顿邮报》报道,你在最近说,我们共同遵循一条“红线”,不要越过。 请你解释,这是什么意思? 如果越过了这条“红线”,将会发生什么后果?
我认为,过去和现在,对于那些不负责任的人,都应当设置一条不可超越的红线,限制个人或团体的行为。 我们在履行言论自由的同时,也必须伴随着社会责任,这是无人能否定的原则。 我们也许在具体问题上,自由与责任,难以划清界限。 我想提醒大家,所有法律文件中都设定了自由与责任的某种界线。 言论自由与社会责任,互相关联,当出现了国际法判定的煽动仇恨行为时,对言论的自由就是限度。 我们可以回忆,保护人权的言论自由,是有法可依的,我们行使社会的责任也有法可依,二者紧密相连,这个观念很重要。
说到“红线”的问题,我们可以用国旗来举例说明,一个国家的国旗代表了那个国家的民族尊严和神圣主权。 一个国家的国民是不许可随意焚烧国旗的,即使在许多西方国家,也是犯罪行为。 在两个国家保持正常外交关系时,其他国家也应当尊重那个国家规定的不可超越的“红线”。 如果有人问起我,在发生了丹麦辱圣漫画之后,在一些伊斯兰会议组织国家爆发了抗议活动,他们焚烧了丹麦国旗,袭击丹麦使领馆,我是什么态度? 我的回答是,我首先反对这些事件,反对超越和平方式抗议的暴力行为。
我们所反对的不是针对宗教本身的批评和挑剔,而是反对批评者的目标不是宗教,而是煽动对一部分人的仇恨,他们策划制造充满仇恨的环境让那里的穆斯林生活没有安全感,散布谣言,传播有敌意的成见。 这些是国际法所反对的恶劣行为,违背国际大家庭共同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当前,人类最需要的是,各种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之间直接开展文化交流、互相了解和文明对话,实现和平共处和互相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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