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美国《华盛顿邮报》上刊登的一篇文章中说道:伊斯兰从不要求其追随者排斥自身的文化传统,而以阿拉伯文化来取而代之。灵活地对待当下的文化传统是伊斯兰教法的特色之一。
对此,他进一步阐述说,伊斯兰律法建立在一套与时俱进的立法体系之上,穆斯林法学家在过去1400多年中推出了这套完整的法学体系,涌现了不少于90家的伊斯兰教法学派。在当下的二十一世纪,重拾伊斯兰法学这一丰厚文化财富,并从中发掘出与时俱进的教法判律是我们穆斯林的天然义务。
他强调说,教法判令的颁布应当慎之又慎,尤其是教法判令作为一座联系传统法学遗产和当今世界的桥梁,既不能一刀切,也不能和稀泥。法学家除了掌握伊斯兰法学知识外,还应当了解并洞悉我们生活的当今世界,以及社会上所面临的诸般问题。
他还强调指出,我们所看到那些错误的教法判令,正是因为教令的颁布者缺失对上述问题的重视和掌握。他警告说,那些不具备资格的人所妄言的教法判令正在构成对我们的危害。这也说明,我们失去了捍卫伊斯兰教法灵活性的重要工具。
他进一步补充说,现代民主国家所标榜的,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原则,不过是伊斯兰普世价值中的基本内容之一。他指出,在过去二百年间,全世界所见证的划时代的变迁,对伊斯兰法学家来说,就像一个巨大的挑战横亘在他们面前,促使法学家们在使教法判律付诸实践前,必须重新解读现实,考量我们所处时代的诸般变化。
他最后说,在我们认知到伊斯兰教法的灵活性,以及其在伊斯兰教法实践过程中所具有的特色和重要性之后,我相信法学家们一定能够找到当今两个世界——伊斯兰世界和西方世界——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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