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民婚恋应遵循的教法

【伟大的真主选择伊斯兰为人类的宗教,  《古兰经》及“圣训”规定了男女两性在婚姻问题上应该遵循的原则。男女两性婚姻生活的和谐与健康发展才能构成社会的和谐与健康发展。伊斯兰主张男人和女人的人格和尊严是平等、不分贵贱的,  但因为男女的生理条件不同,  所以男人和女人各自扮演的社会角色应该有所不同。穆斯林婚恋遵从的教法依据是什么呢,《我们》杂志编辑采访了《伊斯兰妇女常识》一书的作者马兰女士。】

 

问:青年人应该如何选择自己的恋爱对象?

答:“爱”是可以升华的,极致境界的“爱”是对伟大真主的爱,如果男女之间的爱缺失了一个基础——双方对伟大真主的爱,那么,这份恋爱会成为没有结局的爱,或者没有幸福可言,或者会造成苦果,悔恨终生。所以,作为一名穆斯林,当去爱一个人时,首先看对方是否爱真主或被真主所爱,即站在信仰的高度衡量恋爱对象,这是主方向;其次,才从道德品质、性格、文化修养、门第、外貌、财富等方面寻求适合自己的物件。婚姻是人生一大转捩点,不可儿戏,不可怠慢疏忽,敷衍了事,更不能头脑发昏,荒唐解决,要认真慎重严肃对待,多多祈祷伟大安拉,赐给各位穆斯林青年美满幸福的婚姻。

问:穆斯林与非穆斯林能结婚吗?

答:不能。教法规定信仰是一切善功的基石,也是合法婚姻的前提条件。伟大真主说:  “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已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这等人叫你们入火狱,真主却随意地叫你们入乐园,和得到赦宥。他为世人阐明他的迹象,以便他们觉悟。”  ( 2:221)   

问:如何对待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恋爱?

答:我们生活在多民族、多信仰的人群中,年轻的一代每天接触更多的是非穆斯林,所以,在我们身边出现了很多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青年恋爱的现象。

面对这样的特殊事情,我们要冷静,不要采取极端措施而造成痛苦的悲剧。应该首先向身边这位非穆斯林朋友讲解伊斯兰的信仰,耐心、正确、正面的劝谏,为他们祈祷,因为我们不知道真主什么时候、为什么原因而引导他们,使他们倾向伊斯兰,开启他们的心扉,使他们愿意成为穆斯林,甚至会成为优秀的穆斯林。

在他们真正成为穆斯林之后,他俩再谈婚论嫁,这样,这桩婚姻不仅合法,而且有着双倍的回赐。伟大真主说: “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 2:221)在这之后,这个家族中的穆斯林亲友们更应该和善亲切地对待他们,让他们在伊斯兰的氛围中不断成长,千万不要去歧视他们,让他们无助、孤独、自卑,甚至会对伊斯兰产生质疑。

 如果这位非穆斯林在了解了伊斯兰之后,并未得到安拉的引导,不愿意成为穆斯林时,我们不能强迫任何人归信伊斯兰,我们也要对自己纯洁的信仰负责,对自己的下一代的纯洁信仰负责,应该当机立断,不要一错再错,让非法婚姻成为事实,而亏折两世。伟大真主说:  “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已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这等人叫你们入火狱,真主却随意地叫你们入乐园,和得到赦宥。他为世人阐明他的迹象,以便他们觉悟。”  ( 2:221 )

问:伊斯兰在婚配择偶方面有哪些限定条件?

答:伊斯兰非常注重人们的婚配与血亲关系,要求人们在履行繁衍人类使命的同时,必须遵守《古兰经》制定的维护血亲关系的法度:《古兰经》指出:“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  (4:23)在哺乳关系方面,伊斯  兰禁止与乳母、同乳姐妹婚配。穆圣说: “禁止同乳关系,就像禁止血统关系。”在嫡亲关系方面也有法律规定:严禁你们娶你们的岳母,以及你们抚养的继女,即你们曾经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  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  禁你们娶你们的亲生儿子的媳妇。你们不要娶你们父亲娶过的妇女。以上提到的几类妇女是永远禁娶的。

《古兰经》中明文规定: “严禁你们同时娶两姐妹”。即姐妹两人不能同时被娶,除非其中一人去世或离婚后才能娶妹妹。也不能娶有夫之妇和待婚期的妇女。以上提到的是暂时不能聘娶的。   

另外,也不能聘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被休了的妻子,丈夫不能再娶她,除  非她改嫁后又离了婚或丈夫去世了,前夫才可以娶她。伊斯兰允许与接受了《古兰经》的任何民  族的妇女结婚。

在择偶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伊斯兰还指导人们选择配偶的标准。穆圣教导我们:  “人们选择婚姻是有四种原因:门第、美貌、财富和信仰。你们应当选择信仰,那么你们就不会两手空空”。《布  哈里圣训实录》

问:穆斯林妇女的婚姻可以自主吗?

答:和谐、安定、健康的社会,家庭是构成和谐社会的基础细胞。组建家庭,必须通过男女婚姻。婚姻问题不是个人问题,而是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伊斯兰的婚姻法更是非常明确、严肃、细微的,  坚决反对包办婚姻、强迫婚姻、买卖婚姻、契约婚姻等违法婚姻。   

构成伊斯兰合法婚姻的条件男女均已达到成年;男女本人必须愿意,不得强迫;有共同的信仰;男方必须向女方赠送聘礼;清廉的人作证婚人。

注:待婚的男子与女子应该做的祈祷: “主啊,求您赐给我端庄而清廉的配偶。”

问:伊斯兰如何看待穆斯林妇女的“守寡”与“再婚”?

答:伊斯兰反对“独身主义”思想。

《古兰经》说: “我将每种物创造成配偶,以便你们觉悟。”( 51:49)伊斯兰认为:造物主使人们成为配偶形式,以便互相依从、互相爱恋,并肩负着繁衍人类的义务。穆圣*说: “青年人啊!如果你们中谁有能力结婚,就让他们结婚。结婚最能洁身自爱并防止淫乱,最能维护人们的贞操。没能力结婚者,让他们封斋。这最能维护贞操。”《穆斯林圣训实录》。伊斯兰甚至将结婚列入信仰的内涵,穆圣指出:没有结婚的人信仰是不完美的。

对于寡妇,伊斯兰允许再嫁。穆圣为提高寡妇的地位,亲自给穆斯林大众树立了榜样。男子向寡妇求婚是正当的。离异或丧偶的妇女有再婚的权利。

伊斯兰主张三件事是不能怠慢的:一、具备结婚能力的人尽快完婚;二、负债者尽快还债;三、对亡故者尽快送殡。

问:伊斯兰如何保证妇女的经济地位?

答:伊斯兰确保了妇女的经济地位,并在三个方面以立法的形式保证了妇女的经济权:

1,结婚时的聘礼。

2,离婚时的离仪。

3,继承权。

首先在成婚时,要求男方赠给女方一定的聘金(数目根据男方条件确定)作为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同时这笔聘金女方的父母无权占有,婚后丈夫不得索回,是妻子的私有财产,支配权只属于女子本人。

而婚后生活期间,供给妻子生活资料是丈夫的义务,妻子如有自己的合法劳动所得,  丈夫无权逼迫妻子拿出她的私有财产来养家,除非是妻子自愿拿出,这又是妻子的施舍和善功,丈夫应该感谢妻子。假若遇到夫妻离婚,  男方也不能分享女方的私有财产。当夫妻因感情不和或某一方不能生育或其他原因导致离婚时,伊斯兰又给男方规定了赠送钱物的离仪制度以确保妇女不受委屈,不至于生活陷入困境。

妇女的第三个经济来源:伊斯兰赋予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古兰经》规定:男子的一份等于女子的两份。虽然妇女在继承遗产时只能得到他兄弟所得遗产的一半,但却是妇女的个人财产,而男子所得的份额是家庭的公共财产,男子有义务为家人花费这些财产。

问:伊斯兰如何看待离婚?   

答:伊斯兰视婚姻为契约,是在真主跟前的约言,主张夫妻恩爱、宽容、互相怜悯、关心、爱恋,共建幸福家庭。但如果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时,是允许离婚的。但是穆圣说:  “离婚是真主所允许的合法事物中最厌恶的一件事”。《穆斯林圣训实录》   

伊斯兰鼓励男女对家庭负责,尤其责成丈夫的责任更大,应该保护妇女、善待妇女。伊斯兰确定离婚是三次,三次以后婚姻关系破裂,丈夫不准再娶她,除非她改嫁之后再次真正离婚或丈夫去世,才能在待婚期满后再嫁给前夫。

妇女也有权提出离婚。离婚后,为确保妇女的权益,伊斯兰有“待婚期”制度:四个月零十天。这是为了考证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妇女是否有孕在身。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在待婚期内随时可以重归于好;若是有孕,丈夫不得在此期间离弃她,必须善待她,待婚期妇女的生活仍旧由丈夫负责。

问:伊斯兰的“离仪”制度是怎样的?

答:伊斯兰的“离仪”制度既制约着家庭的破裂,又保障了妇女离婚后的生活。离婚的妇女有获取离仪的权利。《古兰经》说:“凡被休的女子,都应得到一份照例的离仪,这是敬畏的人应尽的义务”。  ( 2:241)伊斯兰同时也要求妇女贤淑、重德、稳重、不刁难人,所以也不能毫无限制的向男方索要“离仪”。

问:伊斯兰如何看待家庭暴力?

答:“家庭暴力”是指在组成社会细胞的单位(家庭)中,家庭成员的一种施暴行为,受害者往往是妇女。现在“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问题,因而社会上也有很多“反对家庭暴力”的机构,帮助受害妇女取得法律援助,可见,当今社会,还有很多妇女姐妹处在被压迫中。

伊斯兰主张建立健康、和谐、幸福的家庭,要求夫妻平等、互爱、互助,命令男子要善待妇女,坚决反对和禁止家庭暴力。《古兰经》指出:“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  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他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悯。对于能思维的民众,此中却有许  多迹象。” ( 30:21)穆圣最讨厌在家对妻子施行暴力的男子。穆圣说:“你们不要打他们的脸,不要说伤感情的话,不要把他们 孤苦伶仃的丢弃在一旁。”又说:“你们中优秀的人是性格优美并且最能善待妻子的人。”

伊斯兰将善待妻室作为信  士的一项功修,将家庭暴力描  述为愚昧、粗俗、落后、低级  的行为!

问:伊斯兰宣导“一夫多妻”吗?

答:伊斯兰反对乱婚、群婚、掠夺婚、买卖婚、契约婚、临时婚、通奸、同性恋、卖淫、多夫多妻、一妻多夫和无限制的一夫多妻制。《古兰经》明确指出: “你们把孤儿的财产交还给他们自己,不要以廉洁的去将污秽的换取,不要侵吞他们的财产,并入你们的财物里,这确实罪大恶极。如果你们担心不能公平对待孤儿,那么,你们可以聘娶你们  爱幕的妇女,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的待遇她们,你们只各娶一妻”。( 4:  2-3 )

我们首先来了解这段经文下  降的历史背景:西元625年,《吴候德战役》之后,很多穆斯林将士牺牲,大量的寡妇和孤儿寡母  的生活问题无法妥善解决,成了整个伊斯兰社会面临的问题,于是,真主下降了这一法规,杜绝了通奸、同性恋、卖淫、姘靠、女子受骗或无家可归的混乱局面,这是在特定环境条件下的应变举措和权宜之计,使寡妇和孤儿、寡母在稳定的家庭中得以生存。可以看出,这段经文既指出了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又明确了妻子的数目不能超过四位元,而且为多妻限定了条件,最重要的是:公平的对待每位妻子(包括寡妇以及寡妇带来的孤儿)。这里所指的公平比如说:住房、财产、衣食、礼品、同房时间、以及每位妻子的孩子(包括寡妇妻子和她带来的孤儿)的平均分配,如果达不到条件时,伊斯兰只主张一夫一妻制。经文说:“你们只可各娶一妻”。

而且,女人有权向男人提出条件:订婚时女人或其监护人有权对男人提出“不娶小妾”的条件,男人必须履行,如果男人未履行妻子的条件,那么,女人有权解除婚约;但如果妻子同意丈夫再娶,则不然!

所以伊斯兰的“一夫多妻”制是有前提条件的,是根据具体情况中的特殊的许可,决不提倡多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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