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伊斯兰婚姻法的合理性

一、婚姻的原理

  人类有男有女,就这两类,所以各国的哲学家都以男女为宇宙“阴阳”学的典型,代表万物生长的基本原理,天地和谐的根本要素。 《古兰经》说:“他把每种果实造成两性的,他以黑夜覆盖白昼。”(13:3) “他创造一切配偶,地面所生产的,他们自己,以及他们所不知道的,都有配偶。”(36:36) 阴阳学是天地物质存在的规律,蕴藏着深邃的智慧和秘密,如同阴与阳、男与女、白天与黑夜,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对称的配偶,双体在和谐中运动,实现了天地平衡和生生不息。人类是有理智的生物,真主赋予了喜怒哀乐和七情六欲,因此必须以婚姻的形式结为连理,《古兰经》说:“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使你们互相爱悦,互相怜悯。”(30:21)

  世界上许多宗教都把男女两性关系看成身心不洁的行为,对高层次的“修道”者都加以限制,要求他们绝对克制性欲,以便考验对天神的忠诚和信仰的纯洁。 但是,伊斯兰没有这个规定,因为没有这样的理解,而是认为两性的情欲是真主造化的“天性”,只有合理的结合,才是正常的人性,社会也因此受益。 真主在《古兰经》启示中谴责以前的宗教“他们自创出家制----我未曾以出家为他们的定制----他们创设此制,以求真主的喜悦,……。 他们中有许多悖逆的。”(57:27) 在伊斯兰的各级信士或教士中,不存在出家或者独身的禁欲制度,在婚姻问题上,人人一律平等。 先知穆圣说:“年轻的人们啊! 你们只要有能力(养家),就应当结婚娶妻,因为结婚可以降低你们的视线,使你们的情绪稳定。”《布哈里圣训集》

  男女通过婚姻结成夫妻,组成家庭,承担起社会的责任。 这是来源于人性的需要,也是文明社会的行为规则和制度,因此,伊斯兰对婚姻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成为穆斯林社会的行为规范。 男女的爱情是感情问题,但是婚姻是法律的范畴,其中有男女双方的契约和法律责任,是人性忠诚的品格,而且受到社会的瞩目和监督。穆斯林是敬畏真主的社会人群,所以在男女的感情和婚姻制度上也同信仰结合,男女结成夫妻之后,一切正常的行为,是坚守正道的信仰和敬主行为“伊巴代”,可以取悦于真主。 夫妇双方互相依恋,互相爱悦和怜悯,这正是真主造化人类的正常感情,以此使家庭生活稳定,传种接代,后继有人,并且人们通过家庭的关系维护社会的繁荣昌盛。 这样的解释有助于帮助我们理解以下圣训的深刻涵义,先知穆圣说:“当一个人结婚成家,他完成了信仰的一半使命,另一半表现在对真主的敬畏。”

  一个结过婚的人,在生理上他的需要得到满足,在家庭和社会上,他背负着重大责任,从健康和精神两个方面约制了许多邪恶的念头和行动,例如乱交、奸淫、心里骚动和暴躁、个人生活没有规律、绝对自私、感情孤僻、缺乏责任心。现代城市中,有许多独身主义的“单身贵族”,就有这样的倾向,这些人,不论男女,都性格怪癖,与众不同,因为不是过着正常人的生活。 根据以上圣训的思想,结婚的人完成了人性稳定的一半,另一半在敬畏真主中,表现出优秀的品质和人性。

  二、婚姻的过程

  从《古兰经》中的许多启示和圣训的告诫,可以清楚地看到,对于有生存能力的男人,婚姻是生命中必须执行的使命(瓦智布),他的生存能力就是身体健康没有疾病,在结婚的时候有能力向妻子赠送聘仪,结婚之后能保障妻子和子女的生活。 结婚之后的男子,从生理和心理上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可以约束他在外面的行为,躲避丑恶的行为。 俗话说:家有贤妻,男人不做横事,这个说法不仅是根据生活经验,而且符合人性的生理机能和道德责任。 结婚对于成年女子,也是同样的必须使命,但要求的条件不同,例如没有生存的手段,物质上需要得到了依赖,而且感情上需要找到了寄托,避免伤风败俗的下流行为。 那些女性“单身贵族”们说出的大话都不大可信,例如“本小姐这一辈子不嫁人,不服侍丈夫,也不要孩子。” 这些话说起来容易,一般的女子不容易做到,因为真主赋予她们的天性,使她们感到生理危机,身不由己,所以多数单身女子心口不一,暗中寻找发泄的方式。 女人普遍的心理,希望有一位体贴的丈夫、天真活泼的子女和温暖的家庭,尽到女儿、妻子和母亲的责任。

  对于男人,生活能力很重要,因为从男性的心理,他们喜欢表现强盛,战胜苦难,有能力养活妻子儿女。 社会上许多犯罪的种类,如盗窃、抢劫、暴力和自杀,最容易发生在经济萧条,失业率高的时候,犯罪者多数是男性。 伊斯兰法制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男人,必须向管理人员说明自己生存的能力,因为结婚之后,丈夫的主要责任是担养家庭,保证家人的基本温饱和儿童的教育。

  人是感情的动物,尤其在婚姻问题上,最愚蠢的制度是强迫一男一女结合,例如许多文明落后国家流行包办婚姻、指腹为婚、童养媳、听信媒妁之言、服从父母之命,结婚前双方没有感情基础。 当然是,在许多伊斯兰国家都存在诸如此类的社会陋习,但绝不是伊斯兰法制的规定,而是受到社会的精神污染。 根据圣训,男女双方在婚前表达了意向之后,可以会面“相亲”,然后再深入考量和最后选择。伊斯兰法制规定的“相亲”,是在可靠亲友陪同下的双方见面和自然交谈,而不是西方流行的男女幽会,也不是长期密切相处“搞对象”或者同居“试婚”。 相亲也没有规定只见面一次,可以多次见面交谈,双方也可以委托亲信代表到对方那里去谈判,寻求满意的结果,或者成亲,或者拒绝,双方都有自主权。 婚姻是人生一件大事,不可草率,应当如此认真。

  伊斯兰不许可对任何一方实行强制性的婚姻,男女双方必须各自表示同意。 在公开结婚的仪式上,必须公开立下书面的字据,因为结婚是十分严肃的“坚实的盟约”(古兰经,4:21)。 现代人嘲笑婚姻,是“只凭一张合法上床的证明书”,因为社会文明的败坏,不论过去的包办婚姻,或者是现代城市的随意婚姻,都没有把结婚当作信仰的一部分,使婚姻失去了严肃性和神圣性,把婚姻当作儿戏。 报载一名美国老影星,在结了十五次婚之后,对记者说:“我每次到在牧师面前发誓:永远忠于我的丈夫,不论疾病或困窘,求上帝护佑我们白头谐老。” 同样的誓言,她在牧师作证时向上帝宣布过十五次,一次又一次哄骗了丈夫,也欺骗了上帝,从来不想认真执行,这就是社会倒退和蒙昧的最好例证。

  伊斯兰法制很重要的一条,必须首先保护女子,如果不同意,婚姻不能成立。 在《布哈里圣训集》中,关于征求女子婚前表示愿意这个内容,集中了整个一章的圣训专题。 这一章的题目是:“当一个男人要他的女儿出嫁,女儿不喜欢,这个婚约必须废除” ,列举了许多段圣训。 例如,一名年轻的姑娘前来向先知穆圣询问,她的父亲逼她嫁给一个她不喜欢的男人,她应该怎么办。 先知穆圣立即对她说,“转告你的父亲,这门亲事不能成立。”

  失去丈夫的寡妇可以再婚,并且受到鼓励,伊斯兰不许可逼迫女子守寡,为她立“贞节排坊”。 寡妇的婚姻在双方志愿的条件之外,还有一个法定的“待婚期”,目的是避免可能因为前夫的遗腹子,将来成为官司。 《古兰经》说:“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的待婚期满,那么,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232)

  在大部份伊斯兰国家的婚姻法中,都保留女子“监护人”的制度,据说这是根据马立克伊玛目学派的主张,因为女子多数在社会上是弱者,需要保护。 监护人的责任就是在婚姻谈判的过程中,对双方起到监督作用,维护女方的利益,保证男方提供的信息准确,没有欺诈。 在许多传统的、以男性公民为主体的社会中,男人们为了获得某个女子为妻可能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因此提出对女子保护的必要性。马立克学派对经训中女子有权选择丈夫做的解释,提出了辅助措施,以补社会现实的不足。 女子的婚姻大事,应当尊重监护人的意见,不可擅自主张,个人不能完全自由。 监护人一般是父亲、兄长,或者家族中可靠的男性,他们肯定要比传统社会的“媒妁之言”和西方社会“婚姻介绍所”的资料信息更为可靠。

  三、婚姻的局限

  在现代报章上经常看到,西方社会为婚姻法制问题争吵,例如在许多国家的婚姻法规定,只要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感情相爱,就可以合法结婚。 曾经有过这样的报道,亲父女两个人,或者同胞兄妹二人,他们提出要结婚,法官无理拒绝,因为不违背本国婚姻法的条例。 现在的市场经济,儿子有了钱,娶父亲遗弃的“二奶”为妻,已经不算新闻。 在许多国家的宫廷秘史中,都曾经有过儿子做了皇帝把已故父皇的美貌妃子娶为妻妾。 有一般基本人性常识的人都认为这是“乱伦”,禽兽行为,但是对血缘亲属的婚姻限制世界上文明国家很少有法律条文规定,多数是以地方民俗传统出现,他们经常受到攻击,被谴责为“封建迷信”或“落后意识”,因为西方“先进”世界以尊重“爱情至上”,不认为乱伦有罪。

  伊斯兰婚姻法对这样的畸形婚姻严加制止,婚姻的伦理原则在《古兰经》中有明显的启示经文,例如:“你们不要娶你们父亲娶过的妇女,但以往的不受惩罚。 这确是一件丑事,确是一种可恨的行为,这种习俗真恶劣! 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养的继女,即你们曾经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 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的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以往的不受惩罚。 真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4:22-23) 这个经文的内容在所有的穆斯林地区都成为婚姻法中的重要依据,穆斯林世界一律遵照执行,因为这些是真主降示的法度。

  人类的社会组成必遵法制,以区别于禽兽,因为人类有思维和理智,并且要建立圆满的家庭和稳定的社会,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 穆斯林地区的具体婚姻法还有更为详尽的内容,都是根据经训的原则和当地的社会民意确立的婚姻和家庭制度。例如,穆斯林男子许可有条件的多妻,但绝不许可同时娶两姐妹,也不许可娶进有血缘关系的两代人女子。 婚姻是一种神圣的契约,或“坚实的盟约”,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人格的担保,因此在解除已有的婚姻关系之前,不许可“重婚”。 因为死亡或离婚而成为寡妇的女子,必须守完“待婚期”,才允许举行新的婚礼。 伊斯兰鼓励一夫一妻的家庭,多妻是特殊情形下的特例,在各国的伊斯兰婚姻法中都有严格的多妻规定,而且以四个妻子为限度。 处于待婚阶段的女子,法律上仍旧保持着与前夫的关系,不论前夫死亡或活着,都不许可接受另一个男人的求婚。 穆斯林世界的婚约制度很统一,古往今来没有本质的变动,因为这些法制都是根据真主的启示和圣训,例如《古兰经》说:“……,但不要与她们订密约,只可说合理的话;不要缔结婚约,直到守制期满。”(2:235)

  婚姻的预备阶段,现在的俗话说“介绍对象”,在穆斯林文明中也有许多法制规定,不许可“遍地撒网”,或者脚踏两条船,同时保持许多头绪。 先知穆圣禁止两个男人向同一个女子展开求婚竞争,因为这是对女子人格不尊重,也可能成为两个男人互相嫉妒和仇恨的根源。 先知穆圣说:“一个信士是另一个穆斯林的弟兄,因此逼人太盛是不合法的行为,也不许可去争夺有人正在求婚的女子,直到对方志愿解除向她求婚。” 根据这些圣训,各派法学家都一致认为,争夺有人正在求婚的女子是一种罪过。 假如后来者求婚得手,双方成婚,他必须请求先行者向真主发誓的宽恕,他的罪过才能赦免。

  伊斯兰是一个有完整法制的社会,从先知穆圣时代开始,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生活中的一切,都有法可依,既加强了对真主的敬畏和服从,也保障了民众生活的公正和平等。 在先知穆圣归真之后,他的弟子们经历了数代学者的刻苦钻研和辩论,历时数百年的过程,最后形成了四大学派法学家,固定了穆斯林世界的法学原则。 婚姻和家庭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因此伊斯兰法制的完备,超过任何世界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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