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立克'本'艾奈斯(712一795)是马立克教派的创始人,其教法特点是在坚持《古兰经》立法的基础上,还重视将圣训和麦地纳传统习惯作为教法渊源,故也称为“圣训派”。
马立克在四大教法渊源的基础上,或有侧重,或发挥地域之优势,也形成了自己的学术风格:
1.重视圣训立法
马立克教长说:“任保人说的话,既可以采纳也可以舍弃,只有穆圣说的话则应完全接受”。 马立克在广泛采纳圣训的同时,仍不失严格鉴别的原则。
2.注重援引麦地纳传统习惯
马立克立法时,如果在经、训中找不到相应的依据,才同意有条件地使用“公议”和“类比”并特别注重援引麦地纳的传统习惯。 这种传统习惯是指穆圣率穆斯林迁徒麦地纳后,经过移风革俗,已经“逊乃化”的习惯。
3.适用选用公益原则
系马立克创立的一项立法原则,即在经训明文中找不到依据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准,立法断案,以此阐述经训的基本立法思想,求得更为公正的结论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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