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注释学研究

        摘要:自西元622年以来,历代穆斯林学者秉承经训的创制(Al-’ijtihad)原则与精神,构建了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及其学术体系。《古兰经》注释学(‘ilm al-tafsir)则是该体系中仅次于圣训学而成的最早学科。《古兰经》涵盖的多学科性质,决定了注释学既是独立学科,也是交叉学科。注释学的立论、界定、要求、方法均为注释《古兰经》确立了明确的注释理论和严格的学术规范,使历代注释家据注释学原理解读了《古兰经》基本要义,并彰显其集教义与文化为一体的经典价值和社会作用,从而使亘古不变的《古兰经》始因注释的变化而使阿拉伯—伊斯兰文化生生不息,绵延不绝。
  
        关 键 词:注释学;立论;界定;要求;方法
  
        作者简介:金忠杰,宁夏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上海外国语大学中东研究所07级博士生(上海200083)。
  
        文章编号:1673-5161(2007)06-0070-09 中图分类号:G371 文献标识码:A
  
  
        *本文属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古兰经注释研究”(06CZJ007)的中期成果。


  
  
        在阿拉伯—伊斯兰文化体系中,《古兰经》注释的学术成果卷帙浩繁。《古兰经》注释学伴随着注释工程的发展而形成,其多学科性质又决定了注释学既是独立学科,也是交叉学科;既是宗教学科,也是涉及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学科,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与推动着其他学科的发展。本文将根据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试从学科立论、界定、要求、注释方法等四个层面予以分析,以折射《古兰经》注释学的基本风貌及其丰硕成果。
  
  
        一、注释学立论的形成
  
  
        学科立论是学科的基础,学科以立论为支点,形成系统理论,并成为学科发展的依据和标准。自先知穆罕默德时代至阿拔斯王朝前期注释文本的出现,《古兰经》注释学自成一家,成为“《古兰经》学科体系的首门学科,理解与实践经文、明确与演绎教法都要依赖它。”[1]28
  
        诚然,注释学的形成由诸多因素构成,但其首要因素基于学科立论的形成,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注释学具有的宗教性使其立论基于伊斯兰教法。根据第一法源《古兰经》:“这是我所降示你的一本吉祥的经典,以便他们沉思经中的节文,以便有理智的人们觉悟。”(38:29)(注:本文引的《古兰经》译文均出自马坚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与第二法源圣训对《古兰经》的延伸,学术界主张“注释《古兰经》属于‘副主命’(Farid Al-kifāyah)。”[2]852故历代穆斯林注释家代替全体穆斯林从事的《古兰经》注释工程,已从单纯的学术层面上升到教法的高度,从而决定了注释学形成的必然性及其无与伦比的学术地位与价值。
  
        其次,注释学的形成基于嗣后被注释家和语言学家拉吉布.伊斯法哈尼(?~1108)所概括的三项要素:解读经文内容、揭示注释目的、迫切需要注释。[1]29尽管这三项要素直至阿拔斯王朝时期才被归纳为理论,但其实质自先知穆罕默德注释经文伊始就已存在,且环环相扣,互为依托:1.尽管“经文内容”纷繁庞杂,但其明确的主旨即“《古兰经》是真主之语,是智慧之源、育德之本;表述历史、和谐现实、昭示未来”[2]853,惟有通过系统解读才能彰显其宗教性、社会性、文化性、普世性和时代性;2.在明确经文内容及主旨后,着眼于揭示经中“信仰教义、教律法规、伦理道德、‘乌玛’体制、民族历史、文化教育,以及训诫、警告与喜讯的内涵,《古兰经》的超绝性”[1]64-69等义理的目的;3.之所以注释《古兰经》,是因其对穆斯林“思考和觉悟”的要求,促使穆斯林“迫切需要注释”,并分别体现在:语言层面上,借助阐释词义和句义探究经文大义;教义层面上,借助注释明确经文的终极目标;教法层面上,实践经文中的令善禁恶;社会层面上,明确如何和谐处理经文构建的人与真主、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遵守社会秩序、恪守社会伦理、维护社会正义,并最终通过注释进一步实践经文,始于信、忠于律、终于行。
  
        再次,在注释学形成的基础上,第一代注释家、圣门弟子伊本.阿拔斯(619~687)对注释做了进一步的理论分类,并被冠以“《古兰经》注释学的真正奠基者”称号。哲拉鲁丁.苏尤蒂(1445~1505)在《古兰经学通论》中记叙了伊本.阿拔斯对注释的理论分类:[2]867
  
        1.阿拉伯人知悉的注释。阿拉伯穆斯林因语言优势而易理解经文大义。如经文“你尝试吧!你确是显赫的,确是尊贵的!”(44:49)他们就能根据母语习惯及浅显注释判断此段经文是指考验。[3]123
  
        2.故作不知而被否认的注释。读者通过“词义明确的单词就能获悉真主意图所在的经文无需注释”[2]867。如关于“认一论”、令善禁恶等经文,一旦非专业注释者妄加注释,则不被认可:“妄称不知词义明确的经文并加以注释者得不到宽恕。”[2]867
  
        3.众学者的注释。大体上,“民众需要注释不解的教义与法律经文等”[3]126远胜于无须注释的经文。历代注释家借助创制注释经文,既是注释的主要来源与成果,也是伊斯兰文明与时俱进的具体反映。因此,注释家须持谨慎、严肃的学术态度:“任何单词也许有双重乃至多重意义,故不允许非专业注释者涉足创制性注释领域。专业创制注释家务必据理注释,不得主观臆想。”[1]47
  
        4.惟有真主知晓的注释。注释界无权涉足惟有真主解读的经文,而“但凡妄称知道经文究竟者,就是谎言。”[3]126如关于末日复活、章首字母、灵魂、隐微经文等,“任何人都没有责任注释这类经文,勉强注释就是犯罪,因真主最知这些经文的究竟。”[3]126
  
        总之,历经先知穆罕默德时代的注释实践与伊本.阿拔斯的分类理论、再传弟子在麦加、麦迪那与伊拉克创建的注释中心、阿拔斯王朝前期注释文本的出现与伊斯法哈尼为代表的注释界对注释学立论的归纳阶段,终使注释学脱离圣训学,自成体系,成为规范、指导、发展、制衡、探究注释的专业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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