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按语:斋月将至,围绕望月而产生的分歧也纷遝而至,以天文观测为准,还是以“眼见为实”?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者。意见分歧本身不是件坏事,而是真主给予伊斯兰这个民族的慈悯和恩惠,关键问题是处理好这些分歧,团结好穆斯林兄弟,不要为了消除“分歧”而制造出更多的“分歧”。对此,格尔达威长老提出了关于望月问题的三点期望。译者节译了该部内容,以飨读者。
关于天文观测新月的问题,我个人倾向认为:天文观测至少可以用来确定新月的不可见性,而不是用来确定新月的可见性。在这种前提下,我要强调如下三个问题,对于这三个问题,我们不该再有任何的分歧。
第一:对于涉及是否入斋和确定新月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宽广的胸怀和灵活的策略来看待经训明文及其教法判律。伊斯兰学者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其实是真主给予伊斯兰民族的慈悯和宽容。因此,有法学家以一个或两个公正的穆斯林,甚至以群体所见新月的证词为条件,来确定入斋,但是这些法学家并未排斥其他为伊斯兰民族所认可的法学家的主张。事实上,主张以天文观测来确定新月的人会发现,先贤中早有人主张此说,从再传弟子时代开始,以及他们之后的人,有人认可,有人不加认可。这些都是早已有之,且有证据的,因此,不允许否定采取和遵循这些教法主张和教法创制之人,即便是这些教法创制在你看来是错误的也罢,因为教法原理的基本规则明确规定:“在允许独立判断和创制的教法问题上,不得否认其他独立判断和创制者的意见。”
第二:在类似这样的问题上所出现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即便是见证者自身把莱麦丹新月或伊历十月的新月者弄错了,并因此而导致人们在舍尔巴月(伊历八月)的最后一天误作为莱麦丹月而封斋,或者在莱麦丹月的最后一天,误作为开斋节而开斋,那真主也会宽恕他的过错。真主的确已教导人们向他祈求说:“我们的主啊!求你不要惩罚我们,如果我们遗忘或错误。”(黄牛章:286)
即便是在确定伊历十二月新月的问题上出错,误以该月的第八天或第十天(伊斯兰规定入驻阿拉法特日当在该月的第九天——译者注)入驻了阿拉法特山,造成既成事实。对此,证据本身并没错,是可以接受的。这一点也为伊斯兰的长老伊本·泰米叶等人所认可。
第三,力图在穆斯林的入斋和开斋,以及其他宗教功修的问题上加以统一这件事,一直以来就为世人所呼吁,所期盼,所以不应当因为没有达成而失望,也不应当因为不能消除阻碍统一的障碍而沮丧。而是应当强调:不要走极端!我们假如未能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穆斯林国家的入斋和开斋,那至少我们应当关注在一个国家内部某地区的穆斯林的统一入斋和开斋。
因此,不允许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穆斯林内部自身分裂,造成有的人认为入斋了而开始封斋,而有的人认为还尚在伊历八月而又吃又喝。最后到了月末,一群人还在封斋,而其他人则在欢度开斋节。这种现象是不能接受的。
因此,伊斯兰法学家们一致的意见是:由裁决者的裁定,或当事人的决议来消除在这些问题上的分歧。当负责观测新月的法学机构,或最高法院,或教法判令委员会,或宗教事务主管机构确定某个穆斯林地区见到新月,并决议该地区入斋或开斋时,那在该地区的所有穆斯林都当遵守并执行。因为,这是对习惯法的遵从,即便是这样做与其他地方所见之月有所出入也罢,因为裁决者的裁定比那种宣称每个地方都以自身所见月来确定入斋和开斋的主张更有说服力。
有确定传述自穆圣的圣训说:“你们当在你们封斋之日封斋,你们当在你们开斋之日开斋。”还有圣训中说:“你们当在你们开斋之日开斋;你们当在你们的宰牲之日献牲”“开斋日就是你们开斋之际,献牲日就是你们宰牲之时。”这段圣训由艾布·达伍德所传述,题目是:“假若民众在确定新月上失误”
伊玛目·哈塔比说:“这段圣训的意思就是说,在独立判断和创制的问题上,人类难免犯错。假若某一民众虽竭尽全力,直到第三十天都未看到新月,于是封满了三十天斋后才开斋,随后,他们又证实,斋月其实只是二十九天,他们在本该开斋那天还在封斋,那么他们也没有任何的罪过。同样,在朝觐时。假如提前一天或推后一天错误地入驻了阿拉法特山,那么他们也没有必要重新入驻,而是可以用宰牲来弥补这一过失。这就是来自真主的减免,是真主对他的仆民的宽待。”
最后,让我们诵念:一切赞颂全归真主!
真主至知!,
(侯赛因节译自格尔达威个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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