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禁止安乐死

“安乐死”虽然不属于新科技,但是现代西方社会提倡的时髦时尚,许多工业发达的国家都通过了新立法,允许个人或家庭意愿结束一个病人的生命。 伊斯兰法制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精神,基本原则永恒不变,在任何时代都不可能向“时尚”迁就和让步,伊斯兰禁止安乐死的任何措施,因为违背伊斯兰的基本信仰。从现代世界各国对安乐死执行的办法看,安乐死有两种类型:积极型和被动型。积极型是指采取某种手术使患者提前死亡,例如注射致命的药剂、堵塞呼吸道或使用电击;被动型安乐死,是对患者中断维持生命所需要的条件,如饮食、药物、氧气、复苏设备,停止救护,让患者“自亡”。 这两种类型的促死方式都违背伊斯兰对生命的基本认识,与伊斯兰保护生命的原则抵触,都是不合法的行为。

  第一、伊斯兰法制保护生命的原则

  一、保护人的生命是伊斯兰法制的第一原则,其中包括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 穆斯林的家庭、社会和保健部门有责任向在艰难中的人提高饮食、营养、药物、氧气,用于维持生命、保健和预防疾病。 维持生命不应当误解为延长寿命,或拖延死亡,因为只有真主有权掌管每个人的生死。

  二、伊斯兰对于疾病坚持积极治疗的原则,坚信人类的任何疾病真主都恩赐了治疗的方法,而且通过科学研究,对过去没有见到的疾病,也必然能找到新的医术。

  三、安乐死违背了保护生命的原则,侵犯了真主对生命独有的特权。 同时,在安乐死的名义下,有可能被误用为致人于死地的犯罪行为,如自杀、谋杀或消灭政敌。

  第二、安乐死可能掩盖三种恶劣的动机

  一、一旦安乐死成为合法的行为,就无法分清安乐死致死的积极型或被动型,因为这两种方式都合法。 执行安乐死的医生,不论是他的提议或者是患者或家属的要求,他都是在错误的法律掩护下执行错误的使命,把治病救人天使般的职务变成协助杀人。 他设法使病人提前死亡的行为,虽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无法摆脱良心的谴责。

  二、确定对一个患者的安乐死,从法律上须提出理由和说明,也许来自医生,或者来自家属或社会。 理由的背后隐藏着不可告人的诡秘,譬如病情复杂医生治疗无术、医疗费用太高家属不堪承受、还可能有社会的政治因素希望某人早死。

  三、最普遍的恶劣动机是夺取财产。 人生贪婪一世,必有许多积蓄,亲属和后人希望不劳而获,继承他的遗产,或在某些人占据有利地位的时机多分家产,都可以成为提出安乐死的动机。 为了减轻对患者的医疗费、或者为了尽早获得死人的遗产、或者提前消灭竞争对手,都是自私自利,违背伊斯兰的人道主义原则。伊斯兰法制的潜在精神是防止邪恶的意念,因此,禁止安乐死成为合法行为,其中就有这个原因。

  第三、安乐死的定义法律依据不足

  一、从生理与医学的角度,对死亡须有明确的定义,例如完全停止了心跳和呼吸,这是最传统的认识。 在确定死亡之后,停止维持生命的物质和条件,是合法的。 但是,在没有完全死亡的状态下,例如半脑死,停止供应饮食和氧气,就是安乐死的行为。 如果医学技术和生物科学有新的发现,那么死亡的定义也要随之改变。 总的原则是,不能在有希望抢救的情况下停止医疗,促进病人提前死亡。

  二、对遗嘱的认同。 伊斯兰法制不把遗嘱当作重要的法律依据,这是与西方法制很不同的地方,对遗产的分配也是一样。 如果死亡在患病严重的时候,留下了安乐死的遗嘱,但人们也可以认为,他当时的处境是神志不清,或者病痛难熬意志暂时不坚定,或者有外来的诱骗或逼迫。 他本人要求提前死亡,这是违背伊斯兰的基本精神,因为生命属于真主,本人无权要求提前结束。 在没有实行安乐死之前,就不存在“遗嘱”的事实,只是个人意愿,穆斯林的医生和家属都没有权利执行违背伊斯兰法制的病人意愿。

  三、患者在病情沉重的时候,必然思想斗争激烈,或因病痛,或因经济困窘,或因家属和社会压力。 种种原因都可能形成错误的决策,不能代表患者的真心实意,因此,患者本人的提前死亡要求在法律上的合法性不能成立。

  第四、伊斯兰无伤害的原则

  一、伊斯兰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不对任何一方造成伤害,或者把伤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安乐死必然产生对患者和家属的伤害,虽然未必都能充份表达,但内心理存在不可言喻的精神痛苦。 真主造化的人类,都有维持生命的基本天性,而要求早死,绝不可能是任何人的自然天性,患者有难言之隐,心理必有伤害和痛苦。家属中,不可能全体一致意见都让亲人早死,安乐死使某些人得利,而必然有许多亲人不喜欢,心理忍受伤害,感情上难舍难分;即使得利者,也将陷于精神的责备中。 在衡量利弊关系上,伊斯兰法制有以小痛取代大痛的原则,但是提前致人于死地,造成的精神损失必然过份巨大。 虽然免除了一些人的时间和经济负担,但是形成的精神伤害无法弥补,这是得不偿失,因此伊斯兰法制不许可。

  二、“两害择一,取其轻”是伊斯兰的法制原则,也是日常的战略思想。 那么,使用一切方法维持患者生命,既服从真主的命令,也是保护人性和社会关系,表现人道的怜悯和仁慈,重要性超过安乐死。 患者忍受肉体的痛苦,但他是在服从真主的命令,保持生命意识的最后机会敬畏真主,而且,减少亲属的感情伤害和精神痛苦,这是他的信仰和人道责任,因此,肉体痛苦在比较之下成为次要的伤害。前文分析过,安乐死给社会带来许多负面作用,与图财害命或政治谋杀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患者和家属应当考虑到社会利益大于个人利益,这也伊斯兰治世原则。

  三、“为减少患者肉体痛苦”而需要安乐死,从伊斯兰的道德上和法律上都不能成立。 世界上有许多人,遭受各种不幸,如天灾人祸,作为穆斯林应当在灾难中坚忍,保持精神愉快,接受真主的考验,例如残疾人、遭受精神挫伤者、遭受酷刑和折磨的囚犯。 虽然伊斯兰的法制许可一些人在特殊的情况下奉献生命,只局限于五种合法的目的:为了捍卫信仰、生命、真理、子孙和财富,这是为了人类的正义,与邪恶作殊死的斗争。(对以上论述的观点,可以查询伊斯兰网站:http://www﹒iiu ﹒edu﹒my)

  第五、伊斯兰学者对安乐死的论述

  尤素夫'盖拉达维博士说:

  现代的安乐死,就是在疾病恶化的后期,对患者采取某种措施提前结束他的生命,例如注视致死的针剂,或终止维持生命的治疗。 这个行动一般是主治医生最后决定提前使病人致死,他采取了某种加速病人死亡的措施,如注视有毒的针剂、电击、锐利的武器或其他的方法。 在伊斯兰的法制中,这是违法行为,这以上行为等同于谋杀,违背了以仁慈和善良为本的伊斯兰精神。

  在治疗过程中,对于病入膏肓的患者,各种药物和治疗确实已经无效,医生决定停止治疗是许可的。 因为病人的疾病确实已无法挽救,让他平静地停止呼吸,对家属也是宽慰。 在对重病患者的治疗原则,伊斯兰历代的法学家们有不同的主张,大部份学者认为,药物治疗只是尽力而为,而不是绝对的当然。 多数学者说,应当提倡药物治疗,这是受应鼓励的最佳行为,而有少数学者认为,在任何条件下,都应当尝试使用药物和治疗措施,这是必须,如沙斐仪学派。

  我个人的观点是,如果疾病使病人很痛苦,而这个疾病有治愈的希望,应当坚持使用药物和治疗措施,因为这是先知穆圣的行为。 先知穆圣鼓励他的弟子们,得病后尽量设法治疗,而且他本人在病床上同意家属和弟子们去寻求良医。 这是根据伊本'卡伊姆和扎德'麦阿德的传述。当各种方法医治无效,除非出现起死回生的奇迹,医生决定停止治疗,是许可的行为,这同促死的动机不同,因此,与现代西方国家实行的“安乐死”,不是同一性质。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1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