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人们的认识是“版权所有”,指的是实体的存在,如书籍、绘画、电影或唱盘。现代的电子科技进步,知识创造的形式增多了种类,除了传统的可见产品,有许多进入了“信息高速公路”,人们可以从电波里捕捉到,失去了原作者或商家的控制,例如艺术作品或最新设计。 这些都是经过辛勤劳动所得,有商业价值,所以称作是“知识产权”。
如果一位工程师创造了一种新设备,他不仅是这个设备的拥有者,而且是这个作品的创作者,人们应当承认他经过许多次辛勤探索所获得的工艺程序,也许是一部书,也许是一个设计蓝图,没有他的同意其他人无权随意抄袭和复制。 传统的版权所有,是现代法律意识,对原创者的劳动给予承认,并且给予法律保护,同样的法律制度也适用与任何形式的创作,这就是现代的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商业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把公共服务事业商品化,鼓励创作,也保护公平竞争。 古代的伊斯兰学者依据《古兰经》和圣训对他们所见到的社会状态实行法制管理,因此建立了伊斯兰的法制体系,但是,从古代的法制中不可能找到对现代生活的管理法规。 伊斯兰法学是延续不断的流水,对于今天的问题,应当思考今天的措施。 伊斯兰对人类的任何活动和生活方式都能提供合理的法学泉源,不顾发展的需要坚守旧制不是伊斯兰的精神,今天的管理法则延伸到电子产品,一千年后管理制度升腾到了宇宙空间站,法律的根据仍旧是《古兰经》和圣训。凡是人所到之处,都有真主的法度。
知识产权,是保护作者和商家的法制,但对使用者只是禁止盗版和剽窃,并没有制止正常使用,不妨碍知识传播,例如阅读书籍和参考数据。 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知识性信息,可以依法得到保护以及商家的“三包”信誉。 高科技是智能经济,是许多人刻苦学习和毕生研究的成果,对这些人保护,或者对商家的服务,都应当付出报酬,这是合理的从业者要求和管理制度。 他们的收入高,生活富裕,是他们的聪明才智和辛勤汗水换取的多劳多得。 伊斯兰不提倡平均主义,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是自然界规律,而人类社会中,许可精明强干的少数人享有更多的劳动成果,而对于那些好逸恶劳者给予鄙视和惩罚,社会因此而进步。
根据上述理由,传统的版权所有以及今日的知识产权,都与《古兰经》和圣训没有抵触,是伊斯兰法学原则对现实存在的运用。 在伊斯兰国家,修正法律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社会合理的进步,是伊斯兰政府的责任,应当参照国际法惯例建立知识产权的伊斯兰法制,同时对某些保守势力加以限制和约束。 伊斯兰发扬民主,本着经训的原则,什么问题都允许争论,伊斯兰社会学中不存在神秘禁区,一切都可以公开讨论,以社会利益为重,严禁背后不负责任的议论,串通一气搞阴谋。
生活在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必须遵守地方法律。 因为是当地的国民一份子,服从国家法律是穆斯林甘愿接受的契约或协议,因此穆斯林都应当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如果当地政府没有强制穆斯林违背信仰和教律,没有理由对抗政府的法制。如果法律限制穆斯林信仰自由,社会流行亥俩目行为,人们不缺乏基本道德,穆斯林是少数民族,无力抵抗和改变现实,唯一的办法是回避、迁移或安贫守道。世界各地伊斯兰法学家对当代知识产权的处理,有以下两点意见:
第一、知识产权同财产性质相同。 知识的经济产品既然受到了法律的保护,那么,非法使用者或获得者,依法论为盗窃,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现代知识产权符合伊斯兰法制思想,因此非法盗取自用是违法行为,如果把盗取的知识信息有价转让或出售,应根据情节轻重受到法律惩罚。 整体窃取是非法行为,部份剽窃、抄袭或改换名称和装饰,也属于盗窃性质,同样违法,罪不容赦。 《古兰经》对偷盗者申明严厉的惩罚,如“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罚。”(5:38)
第二、知识产权与物质财产的区别。 盗窃私人钱财和物质,如掠取金银首饰、现金或有形财产,是一次性夺取拥有权,而知识产权的形式不同,例如剽切一首诗或抄袭一段电脑程序,并没有把作者的全部资产夺走,而是非法占用,侵犯了原主的经济权益。 多数法学家认为,盗窃知识产权,与偷盗物质和钱财不同,应属于欺骗性质,道德败坏,明知故犯,虽然违法,但不必以剁手惩罚。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保护知识产权重在教育和警告,要求社会尊重别人劳动,不可侵犯商业利益,鼓励社会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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