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麦丹月斋戒的立法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选择阶段,即有能力斋戒的义务承担者在斋戒更好和缴纳罚赎而开斋之间进行选择。其罚恕为施济一个贫民一餐饭,如有增加则为更好,更多善报。
所以,真主说:“信道的人们啊!斋戒已成为你们的定制,犹如它曾为前人的定制一样,以便你们敬畏。故你们当斋戒有数的若干日。你们中有害病或旅行的人,当依所缺的日数补斋。难以斋戒者,当纳罚赎,即以一餐饭,施给一个贫民。自愿行善者,必获更多的善报。斋戒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知道。”(2:183~184)
因此,谁愿意斋戒就封斋,谁愿意开斋就开斋并缴纳罚赎。
第二阶段:强制阶段,即必须斋戒,并废止上节经文中的特许开斋的选择。
在《布哈里圣训实录》和《穆斯林圣训实录》中,据赛勒曼·本·艾科瓦尔传述说:当“难以斋戒者,当纳罚赎,即以一餐饭,施给一个贫民”这段经文下降时,当时,谁想开斋,便缴纳罚赎而开斋,直到后来废止这节经文降示。(由布哈里和穆斯林共同传述,以及《圣训珠玑702段圣训》)在穆斯林的传述中说道是:“直到降示了‘故在此月中,你们应当斋戒斋月。’这段经文的降示。”
据阿依莎传述:以前人们在阿舒拉日斋戒,当莱麦丹月的斋戒成为主命后,谁愿意封阿舒拉日的斋就封斋,不愿意者就开斋。
同样,布哈里也通过阿卜杜拉·本·欧麦尔和阿卜杜拉·本·麦斯欧德等人传述了该段圣训。
因此,真主责成健康和定居者,必须封莱麦丹月的斋,而对病人和旅行者则给予开斋的特许。
这正是伊斯兰在立法中采取的明智的方针,无论是对主命事项的规定还是非法事物的禁止,伊斯兰在立法时都是基于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针。
同样,在这个强制阶段又另含两个过程,第一是对义务承担者严格限定,第二是给予宽松和慈爱。
当时,只要穆斯林没有睡觉或者礼完宵礼拜,他们就可以吃喝,可以同他们的女人交接。但是,一旦他们睡觉起来和礼完宵礼拜后,他们就不得再有上述活动,直到第二天夜晚的来临。
曾经有一名辅士,他干了一天的活,当开斋时间到了之际,他的女人才去给他准备食物,等到食物做好,发现他已经因为疲劳而合上双眼睡着了,一点东西也没有吃上,等到第二天白天中午时分,该辅士因过度疲劳而昏迷不醒。
同样,据传述说,有一些圣门弟子,其中有欧麦尔、卡尔拜·本·马立克,曾经在睡觉后与他们的女人交接,或者是他们的女人与他们同床共枕,令他们难以把持,于是他们便向穆圣诉苦。接着,真主便降示了作为斋戒最后定制的第三阶段的《古兰》经文。真主说:“斋戒的夜间,准你们和妻室交接。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真主已知道你们自欺,而恕饶你们,赦免你们;现在,你们可以和她们交接,可以求真主为你们注定的(子女),可以吃,可以饮,至黎明时天边的黑线和白线对你们截然划分。然后整日斋戒,至于夜间。你们在清真寺幽居的时候,不要和她们交接。这是真主的法度,你们不要临近它。真主这样为世人阐明他的迹象,以便他们敬畏。” (2:187)
当这节《古兰》经文下降后,穆斯林兴高采烈。由于真主的慈爱和特许,允许他们在斋月的所有夜晚和自己的妻室交接;允许他们吃饮直到黎明。并且还赦宥了他们此前的一些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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