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关系

  伊斯兰教把自己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 建立在以下两个基本支柱上:

  谨守穆民兄弟关系, 这是彼此之间最坚固的纽带;

  维持每个人应有的权利和不可侵犯性, 例如:生命、 名誉和财产, 这是伊斯兰教对每个人都给予保护的。

  每一种言行, 每个举止, 如果对上述两个基本支柱有所侵犯, 或有所贬损的话, 伊斯兰教都要根据其所产生的精神上 、 物质上的危害, 作出不同程度的禁戒和裁判。

  下面的经文里, 包含着许多示范性的禁律。 其中被禁戒的事物, 都是危害着兄弟关系和人们的许多不可侵犯性。 真主说:

  “信士们皆为教胞, 故你们应当排解教胞间的纷争, 你们应当敬畏真主, 以便你们蒙主的怜恤。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中的男子, 不要互相嘲笑; 被嘲笑者,或许胜于嘲笑者。 你们中的女子, 也不要互相嘲笑; 被嘲笑者, 或许胜于嘲笑者。 你们不要互相诽谤, 不要以诨名相称; 使信道后再以诨名相称, 这称呼真恶劣!未悔罪者, 是不义的。 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应当远离许多猜疑; 有些猜疑确是罪过。 你们不要互相侦探, 不要互相背毁, 难道你们中有人喜欢吃他己经死的教胞的肉吗?你们是厌恶那种行为的。 你们应当敬畏真主, 只有真主确是至赦的, 确是至慈的。”——(【古兰经】四九章一0至一二节)

  真主在这几节经文里, 首先确定所有的信士, 都是教胞, 宗教的情谊和人类的手足之情, 把他们团结起来。 这种感情就意味着, 要互相认识, 不要互相视如路人; 要互相加强联系, 不要互相断绝往来, 要真诚相待, 不要彼此咒骂; 要相亲相爱, 不要互相憎恨; 要团结一致, 不要分门立户。 穆圣说:

  “你们不要互相嫉妒, 不要互相背谈作对, 不要互相憎恨, 你们作为真主的仆民, 都是弟弟兄兄。”——(【布哈里圣训实录】和其他圣训集)

  穆斯林远离穆斯林是不允许的

  伊斯兰教禁止穆斯林疏远自己的教胞, 或者断绝往来, 或者躲避开。 两个穆斯林如果发生吵咀的话, 只允许在三天之内互相暂时回避。 三天以后, 双方的情绪已趋平静, 那末, 双方都应当努力求得和解和以诚相待, 力图控制自持、 愤怒和仇恨的一切诱因。 【古兰经】五章五四节里所说到的:“… …他们对信士是谦恭的… …”就是值得赞扬的品德之一。 先知穆罕默德也教导说:

  “离弃自己的教胞超过三天, 这对于穆斯林来说, 是不合法的。 如果三天过后, 见了面, 应当向对方问安。 如果对方回敬问安, 那末, 双方共享真主的酬赏; 如果对方拒绝回敬问安, 那末, 对方已经带罪而去。 而己方可免疏远之罪。 作为穆斯林, 应当从离弃教胞这种罪恶方面脱出。 ”——(【艾卜·达伍德圣训集】)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 如果穆斯林之间还有亲戚骨肉这种双重关系的话, 那末, 伊斯兰教又规定联系亲戚骨肉为义务, 断绝这种联系是非法的。 下面这节【古兰经】, 就是强调这种义务的明文依据。 真主说:

  “… …你们当敬畏真主,——你们常假借祂的名义, 而要求相互的权利的主——当尊重血亲。 真主确是监视你们的。”——(【古兰经】四章一节)

  穆圣把这种亲戚骨肉的关系作了形象性的描述, 并且把它的价值提高到极限的地位来看待。 他说:

  “血亲是被系在真主的宝座上的, 并且他常常说:“谁与我保持联系, 真主便与谁保持联系:谁与我断绝联系,真主便与谁断绝联系。”——(【布哈里圣训实录】、 【穆斯林圣训实录】)又说:

  “断绝者, 不得进入乐园。”——(【布哈里圣训实录】)一部份圣训家认为“断绝者”, 就是指断绝血亲关系的人; 另一部份学者则认为所谓“断绝者”, 是指拦路抢窃的强盗。 但是两者解释所指的人, 都是同样一个后果。

  联系血亲的必要性, 并非是亲戚对亲戚互相探访、 报答、 为联系而联系, 也不是以德报德。 因为这些做法是很自然的。 必要性是在于亲戚远离自己后, 要主动去联系。 这就是穆圣说的:“联系者, 决不是报酬者。 但是联系者, 是那种断绝了血亲时, 便去联结起来者。”——(【布哈里圣训实录】)

  以上所说的“疏远”和“断绝”不是指为了真主, 为了真主的宗教。 因为信仰方面最坚固的把柄, 是为了真主而爱, 为了真主而恨。

  穆圣及其圣门弟子们曾经有五十天拒绝与三个在特卜克(Tabuk)战役临阵退缩的穆斯林往来, 因为没有任何人愿意探访他们与他们讲话, 向他们问安, 以致使那三个教胞感到无地自容, 坐卧不安, 直到真主降示经文, 准许他们悔过自新。 (见【布哈里圣训实录】、 【穆斯林圣训实录】)

  穆圣也曾经四十天未曾与他的个别妻室接触。

  阿布杜拉·本·欧麦尔疏远了自己的一个儿子直到逝世。 因为他给那个儿子讲了一段传自穆圣的圣训即“丈夫不得阻止自己的妻子到清真寺去礼拜或学习。”(艾罕默德圣训集, 苏郁推写过一篇论文以“用遗弃来斥责”(AL-zajar lei al hajar)为题。 即用断绝关系来教训, 作者在论文中援引了许多圣训的明文和不少圣门弟子的论述), 但是, 他的儿子没有遵循那段圣训, 因而遭到父亲的疏远。

  在穆斯林之间, 互相疏远和憎恨, 决不要为了俗世的问题所引起。 因为在真主和穆斯林看来整个俗世,应该是微不足道, 比起导致穆斯林教胞之间互相疏远, 断绝关系来, 更不足挂齿。 一味仇恨, 便会丧失了真主的宽恕与慈悯。 可不是吗? 在正确的圣训里有这样的一段:

  乐园的各门, 在每周的星期一和星期四都敝开了, 只要没有以物配主的人, 都蒙受真主的赦宥。 惟有在自己和教胞之间存在怨恨的人例外。 于是,真主再三地命令:你们等待他俩言归于好吧!”——(【穆斯林圣训实录】)

  受到委屈而有理可诉的人, 如果其教胞来向他道歉时, 他应当接受对方的道歉, 要防止争吵。 如果拒绝对方的歉意那是不合法的。 穆圣曾经警告这种固执己见的人, 在复生日决不会享受到仙泉之畅饮。——(见泰伯里圣训集)

  排难解纷

  如果争吵的双方都是根据手足之情叙述了彼此所争论的是非的时候, 那末, 作为伊斯兰教社会是一种彼此保证互相合作的社会。 所以任何穆斯林不可以袖手旁观, 让伊斯兰教社会里的部份成员互相争吵, 或者互相撕杀, 让战火蔓延, 裂痕扩大。 有远见, 有能力的人应当为了真理, 抛弃私心杂念, 对教胞之间的争端要进行干预, 给以公正的调解。 正如真主所昭示的:

  “信士们皆为教胞, 故你们应当排解教胞间的纷争, 你们应当敬畏真主, 以便你们蒙主的怜恤。”——(【古兰经】四九章一0节)

  先知罕默德在他的教诲中, 对排解教胞之间的纠纷与纷争的危机和仇视的恩怨曾作过解释。 他说:

  “真的!我推荐你们去做一件比从事礼副功拜, 封副功斋和施济的品位更优越的善功好吗?”大家说:“真主的使者啊!请介绍我们去做吧!”先知说:“那就是排难解纷。 因为煽动教胞之间的关系恶化, 就像一把剃刀。 我这意思不是说, 这把剃刀把你们的头发剃光, 而是说这把剃刀, 削了你们的教门。”——(铁尔密则等人圣训集)

  (3) 不要互相嘲笑

  我们在上述所引证的【古兰经】的几节经文里, 真主曾禁止若干事物, 以便维持教胞的感情,和肯定人们应受到的尊严。

  所被禁止的若干事物中, 首先就是不许可嘲笑他人。 所以凡是信仰真主, 希望后世能进乐园的人, 就不应该嘲笑任何人, 或者把别人用来当作侮弄、 讽刺、 诙谐的对象。 因为这些行为, 包含着潜在的骄傲和自满, 以及轻视别人和无知在真主那里权衡良莠的标准。 故此, 真主告诫:

  “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中的民众, 不要互相嘲笑; 被嘲笑者, 或许胜于嘲笑者。 你们中的女子, 也不要互相嘲笑; 被嘲笑者, 或许胜于嘲笑者。——(【古兰经】四九章一一节)

  的确, 在【古兰经】看来, 真正的优良和善德是建立在正信, 虔诚和与真主保持良好的联系的基础上, 不是以形式、 体态、 名声、 权利、 财产为基础。 因为圣训早有教导:

  真主必定并不重视你们的表现形式和财产的多寡, 然而真主却重视你们这思想和功修。”——(【穆斯林圣训实录】)

  所以, 试问:某某男人或某某女人因其生理上存在缺陷, 或因其肢体受到残疾之害, 或因其处境贫困, 那末, 就可以应受人们的嘲笑讽刺吗?

  据传说, 阿卜杜拉·本·买斯乌德的小腿比较消瘦, 有一次, 无意中露出来被人们看见后, 在场的一些人就加以嘲笑。 穆圣立即批评了嘲笑者。 并说:

  “你们对他的小腿都要嘲笑吗?老实说, 以我的生命在其掌握的真主盟誓,他的这两只小腿, 在真主看来, 要比吴侯德山(Mount Uhud)还重。”——(推雅里斯和艾罕默德圣训集)

  【古兰经】曾经叙述了多神教徒中那些作恶多端的人是怎样嘲笑善良的信士, 特别是嘲笑信士中被认为是软弱可欺的人, 如比拉勒(Bilal)和阿玛尔(Ammar)等。 同时, 叙述了嘲笑者与被嘲笑者的地位,在清算日将被颠倒过来。 真主说:

  “犯罪的人们常常嘲笑信士们, 当信士们从他们的面前走过的时候, 他们以目互相示意; 当他们回家的时候, 洋洋得意地回去, 当他们遇见信士们的时候, 他们说:“这等人确是迷误的。”他们没有被派去监视信士们。 故今日信士们, 嘲笑不信道的人们。”——(【古兰经】八三章二九至三四节)

  上面我们所引证的【古兰经】四九章一一节里提到“民众”一词, 本来就已包含着女子在内, 但是【古兰经】的明文, 紧接着又特别以“女子”这一明确的词儿作禁戒性的强调。 因为对女性来说, 互相嘲笑, 几乎是她们之间普遍存在的一种特性。

  不要互相诽谤

  其次, 真主所禁止的事物就是“勒目子”(Lamz), 其本义是“刺穿”和“中伤”。 这里所指的是“吹毛求疪”的意思。 因为对别人吹毛求疪的人, 恰像是用刀剑之类去刺痛别人一样恶毒。 这确是事实, 甚至,舌头给人的刺激有时更厉害和更持久的痛苦。 所以诗人吟咏:

  刀枪的伤口容易愈合,

  口舌的伤痛难以修补。

  【古兰经】用“你们不要自我诽谤”, (四九章一一节)这样一种措词, 是非常的微妙和幽默。 意思是“你们不要互相诽谤”。 因为【古兰经】在表达信士这一集体的时候,往往是把他们作为一个人, 或一个躯体来看待的。 因为所有信奉伊斯兰教的人们, 都是互相合作。 彼此保证的。 所以, 谁诽谤了任何一位教胞, 谁实际上就是诽谤了自己。 因为他是他们当中的一员, 一个机体上的组成部份之一, 荣辱相共, 生死相关。

  (5) 不要以诨名相称

  以诨名(绰号)互相称呼, 是属于被禁止的一种讽刺。 诨名(绰号), 都是令人反感和不满的称呼; 用诨名来称呼人, 不是出于嘲笑, 就是为了诽谤。 所以对方感到反感和憎恶。 危害其手足之情。 这不仅侵犯了友谊, 而且与伊斯兰教的文化礼仪和崇高的旨趣相抵触。

  (6) 猜疑

  伊斯兰教一向致力于把自己所处的社会建立在人人心地纯洁, 互相信赖的基础上; 不是建立在互相怀疑、 误解和猜测的基础上。 因此在我们引证的【古兰经】四九章一二节里所提到的第四项禁止的事,就是猜测, 以此禁令来保护人们的尊严。 那就是:

  “ 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应当远离许多猜疑; 有些猜疑, 确是罪过… …”这种有罪的猜疑, 就是指带恶意的猜疑。 所以对穆斯林来说, 在毫无充足的理由或明显的证据情况下, 对自己的教胞作不良好的猜疑是不合法的。

  从原则上来说, 所有大多数的人都是清白无辜的。 因此恶意猜疑, 往往把清白无辜的人置于嫌疑和诬陷的地位, 这是不应该的。穆圣曾经告诫说:

  “你们要力避猜疑, 因为猜疑确是根源于最大的谎言。”——(【布哈里圣训实录】和其他圣训实录)

  人们由于天生的弱点, 在人际关系上难免会存在着许多猜测的念头, 尤其是对自己关系不好的人, 经常会对对方存在这样那样的猜疑。 但是, 不应当屈从或去追求猜疑。 这就是下面这段圣训的意思。 穆圣说:

  “每当你存在猜疑的时候,你不要去追查证实那猜疑。”——(泰伯里圣训集)

  侦查

  对别人缺乏信任, 就不仅会促使人在思想上产生恶意猜疑这种心理活动, 而且还会导致行动上去侦查对方行为的实际表现。

  伊斯兰教要求自己的社会内清外洁, 就是说, 要穆斯林们既要外表干净清洁, 也要内心纯正, 无邪。 因此, 伊斯兰教把禁止侦查他人隐私与禁止恶意猜疑连在一块相提并论, 那是因为恶意猜疑常常构成侦探别人隐私的一种因素。

  的确, 每个人都有自己神圣不可被侵犯的尊荣, 所以用暗暗侦查人们的稳私来撕破这种尊荣是不可以的, 即使有些人, 自身方面犯了某种罪恶, 只要他们不是在公开的场合下, 仍然还被隐蔽着的话, 也不要去加以揭露。

  据艾卜·赫伊泽目传述:阿格伯·本·欧麦尔的书记员——圣门弟子之一, 对阿格伯·本·欧麦尔说:“我们有几个邻居, 常常饮酒, 我要去警察局告发他们, 以便他们受到惩罚。”阿格伯·本·欧麦尔说:“你不要告发他们, 你应当去劝化他们或警告他们。”他说:“我己经阻止过他们了, 但是他们仍然继续饮酒, 不肯听我的劝告。所以我才去警察局告发, 好让他们惩治一下这些酒徒。”阿格伯·本·欧麦尔说“愿你受难啊!你不该如此。 我曾经听穆圣说:

  ‘谁遮掩别人的缺陷, 谁就如同把被活埋了的女婴从坟墓里救活一样。’”——(艾卜·达伍德、 铁尔密则圣训集、 哈巴尼所考证的圣训、 哈康圣训集、 文字出自伊本·哈巴尼)

  先知穆罕默德曾经把探索别人缺陷的行为列为伪信士的特征之一, 伪信士是口头上信仰, 而内心里郤不相信, 先知对伪信士, 当众作了猛烈的评击。 据伊本·欧麦尔传述:真主的使者走上讲坛, 然后高声说道:

  “口头上信奉了伊斯兰教, 而信仰并未深入其内心的人们啊!你们不要危害穆斯林, 不要探索穆斯林的缺陷。 因为谁探索其教胞的缺陷, 真主便要揭露其隐私, 使其出丑, 即使是在他自己家里的内室中, 也要丢脸。”——(铁尔密则、 伊本·马哲所传圣训)

  为了维护人们的私生活不致受到侵犯, 先知穆罕默德严厉禁止任何人不经许可, 去窥视别人家里的事情, 从而使屋主的权利, 遭到了侵犯。 先知说:

  “谁进入别人屋里, 未得主人的允许而东张西望, 那末, 人们有权利可以将其眼睛挖掉。”——(【布哈里圣训实录】、 【穆斯林圣训实录】)

  同样地, 穆圣也严厉禁止人们去倾听别人私下的谈话。 穆圣说:

  “谁被人们所讨厌, 而偏偏要侧耳细听人们的谈话, 在复活日, 这种人的耳朵里, 将被灌入铝水。”——(【布哈里圣训实录】和其他圣训集)

  对于要去拜访别人的人,真主责成他在未进入被拜访者的家门时, 应先请求允许后, 才可以进家。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进他人的家去, 直到你们请求许可, 并向主人祝安。 这对于你们是更高尚的, (真主这样指导你们), 以便你们能记起教诲。 如果你们发现别人家里没有人, 你们就不要进去, 直到你们获得许可。 如果有人对你们说:‘请转回去!’ 你们就应当立即转回去, 这对于你们是更纯洁的。 真主是全知你们的行为。”——(【古兰经】二四章二七、 二八节)

  圣训也有所教导:

  任何人, 未经屋主的许可, 就贸然开其门窗而向人家屋内观察, 那末, 他确已越过了他不应该越过的界线。”——(艾罕默德和铁尔密则圣训集)

  禁止侦查别人私生活和禁止探索别人缺陷的明文, 是具有普遍性的, 既包括政府官员, 又同时包括平民百姓在内, 都应当遵守。 穆阿维叶传自先知穆罕默德说:

  “你如果要去探索人们的各种缺陷和毛病的话, 那末, 你已败坏了这些人民, 或者几近乎败坏了他们。”——(艾卜·达伍德、 伊本·哈巴乃所考证的圣训)

  艾卜·艾玛麦也传自先知穆罕默德说:

  “一位领袖, 如果要去寻求人民大众中的嫌疑, 那末, 他已败坏了他们了。”——(艾卜·达伍德圣训集)

  (8) 背后说人坏话(暗地骂人)

  我们上面所引证【古兰经】中, 谈到禁止的许多事物里, 第六种就是“偶白”(Gheeba) 意思是“背后说人的坏话”(暗地骂人), 即“你们不要互相背毁”。——(【古兰经】四九章一二节)

  先知穆罕默德为了要向他的门弟子们对“偶白”下个定义, 便采取问答式的教育方法, 问他们:“你们知不知道什么叫“偶白”? 大家都说:“真主及其使者至知啊!”先知说:“那就是说一些有关你的教胞所不满意的话。”有人就问:“如果我说的, 都是对方的真实情况, 那算不算“偶白”请给指示!”先知说:“你说的即使是对方的真实情况, 那末, 你确已背毁他了; 如果你说的, 与对方的实际情况不符合, 那末, 你确已诬蔑对方了。”——(【穆斯林圣训实录】、 艾卜·达伍德、 铁尔密则、 尼萨仪等人圣训集)

  人们所讨厌别人背后说自己的坏话, 包括性格方面, 体态方面以及凡属自己不足之处和缺陷。 据阿伊舍传述:她曾对穆圣说了苏菲亚(Safiyyah——穆圣的另一位妻子)本人如何如何。 意思是说苏菲亚的身体矮小, 穆圣说:

  “你确已说了这样的一句话——如果它与海水混合的话, 海水都要被它污染得混浊不清。”——(艾卜·达伍德、 铁尔密则、 伯伊赫格等人圣训集)

  背后说别人的坏话, 这是毁坏别人、 破坏别人的名誉、 尊严和人格的一种不良嗜好, 它说明带有这种嗜好者的卑劣和胆怯, 因为他只敢在背后诽谤别人。 背后议论别人的是非, 是一种消极的表现。 这种行径可说是没有能力者的能力, 是一种毁誉器械。 因为爱好背毁的人, 任何人都难免不会受到他们口头上的伤害。

  所以, 当【古兰经】以令人感到恶心和厌弃的形象来描写“偶白”的时候, 就不足为奇了。 【古兰经】说:

  “你们不要互相背毁, 难道你们中有人喜欢吃他的已死的教胞的肉吗? 你们是厌恶那种行为的… …”——(【古兰经】四九章一二节), 人是不会愿意吃任何人的肉的, 何况是吃兄弟之肉更何况是吃其死肉?!

  先知穆罕默德每逢碰到这种机会的时候, 就强调【古兰经】的这种形象性的刻画。 据伊本·买斯乌传述:我们正在穆圣那里坐着的时候, 其中有一人突然起来, 离开了会埸。 接着有个在埸的人就在他走后, 对他说了些坏话, 穆圣对此人说:

  “你快去剔剔你的牙齿, 嗽嗽口吧!”他说:“我为何要剔牙嗽口?我并没有吃过什么肉食呀!”穆圣说:“你确实已经吃过你的兄弟的肉了。”——(泰伯里圣训集, 圣训传述者是可靠的)

  又据查比尔传述:我们有一次在穆圣那里的时候, 忽然吹来一阵臭气。 穆圣问大家:“你们知道不知道这是什么恶味? 这就是那些背毁信士们的人所发出的恶味呀!”——(艾罕默德圣训集, 圣训的传述者是可信赖的)

  所有这些经训, 都充份地说明了在伊斯兰教内, 个人的人格的神圣不可侵犯。 但是, 也有另外一些形式, 伊斯兰教的学者们, 把它们从被禁止的“偶白”方面排除。 当然, 这种例外的“偶白”, 也应当根据需要加以限制。

  比如:被迫害的人, 可以抱怨迫害者, 发他的牢骚, 叙述他所受的苦难。 这是受害者有控诉的权利以示公正。 教律特许受害者这样做。 因为真主说:

  “真主不喜欢(任何人)宣扬恶事, 除非他是被人亏枉的。 真主是全聪的, 是全知的。”——(【古兰经】四章一四八节)

  有时, 会有人要了解某一人的情况, 以便放心与他合伙贸易, 或者把自己的女儿许配他, 或者要委托他做一件重要的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 宗教方面要求人们应该尽忠和维护不在场者的名誉, 这两方面必须履行的义务发生冲突。 如何处理呢? 学者们认为履行前一种义务, 即对了解情况者尽忠, 向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情况, 这是较为重要和较为神圣。 因此, 应该优先于后一种义务。 盖伊斯的女儿法图默告诉先知穆罕默德, 曾经有两个青年小伙来向她求婚, 请先知给她提供这两个求婚者的情况。 穆圣告诉她说:“某某是一位贫民, 没有钱。”又说:“某某是时常把手杖挂在肩上不除下的。”意思是最喜欢打女人的人。

  向别人请教, 征求意见, 以及请求别人帮助改变非法的言行时所需要提供有关当事人的情况等, 不在所禁止的“偶白”范围之内。

  此外, 类似这种例外的还有, 比如某某人另有别称, 或诨名, 或特征性的外号, 反而比其真正的原名为大家所熟悉, 例如:张跛子、 李烂眼, 胖大妈之子… …等等。 用这些名称, 虽然对方不乐意, 但只有用这种称法, 大家才知道。 这也不能与背毁而论。

  诘问证人、 目击者和圣训以及各种消息的传述人的具体情况, 也不在背毁之例(原著者注:请参考伊玛目安萨里的【圣教学术之再生】、 【舌头之危害】篇, 以及奈维威【穆斯林圣训实录】和邵卡尼有关“偶白”论文集)

  关于允许背后议论他人的是非, 不是无条件的, 应有一个总原则; 而这个总原则就是要出于需要和不存恶意这两个要素。

  如果没有特别需要在背后讲别人的坏处, 那末, 就不去冒犯破坏别人的人格; 如果情况需要, 并且用暗示就可以达到目的, 那末, 也就不应该明说; 或者用概括的措辞就可以达到要求, 那末, 就不必以特别的形式详述。 比如: 一个向人请教者, 如果他能够这样问:“如果有人做了某件事你有什么看法?”就足够的话, 那末, 他就不应该这样问:“此人做了某件事, 你觉得他怎样呢?”

  所有这些就是要以谈对方的事实为条件,否则, 就成为对别人的诬蔑。 这是被禁止的。

  至于“不存在恶意”者,无论如何, 就是有一决定性的因素。 任何人, 对自己的各种动机的实质, 是比别人最清楚。 动机(或意图),就是能够在申诉与报复、 领教与责难、 背毁与批评、 忠告与诽谤等等这些相对的情况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分与判断。 作为虔诚的信士, 对于自己的裁判, 要比任何暴君和吝啬的同事严格得多。 这是有口碑的。

  听背毁者与背毁者同罪, 这是伊斯兰教所确定的。 伊斯兰教还确定:穆斯林听到有人背毁自己的教胞时, 应该为被背毁的教胞申辩和驳斥。 穆圣说:

  “谁为自己的不在埸的教胞维护其名誉, 真主必定将保护谁, 不致陷入火狱。”——(艾罕默德根据正确的传述线索所收集的圣训)

  谁如果没有这种勇气, 或者没有能力为维护其教胞之名誉而与那些凶恶的舌枪唇剑作战斗的话, 那末, 谁至少应该离开那种搬弄是非的场所, 远避那些散布流言蜚语的人群; 直到他们转入到别的话题。 否则, 谁便成为真主所判定的那种名符其实的人——“… …你们不要与他们同座, 直到他们谈论别的话; 否则, 你们必与他们同罪。”——(【古兰经】四章一四0节)

  (9) 谗言

  在伊斯兰教内, 每逢谈到背毁的时候,就要同时谈到与背毁十分密切的另一种癖性——伊斯兰教作了极其严厉的禁止, 那就是谗言, 即某某人把从甲方面所听到的一切是是非非, 搬弄给乙去听, 从而使甲乙双方的关系变化, 或者进一步恶化。

  当伊斯兰教还在麦加兴起的初期, 真主就降示了谴责这种不道德的行为, 说道:

  “你不要顺从每个妄誓的、 卑贱的、 说谎的、 进谗言的。”——(【古兰经】六八章一0至一一节)

  穆圣也说过:

  “传播谗言者将来不得进入乐园。”——(【布哈里圣训实录】、 【穆斯林圣训实录】)这里所说的“传播谗言者”, 就是指搬弄是非, 挑拨离间的人。

  穆圣说:

  “真主的仆民中, 最恶劣的人, 就是那些在朋友之间搬弄是非, 吹毛求疪, 毁誉无辜者, 离间友情的人。”——(艾罕默德圣训集)

  伊斯兰教为了消除教胞之间的争端, 排难解纷, 允许调解人不但可以把自己听到争吵的双方所攻击对方的一些伤感情的坏话加以隐藏, 而且允许他假借双方的名义, 增加一些双方未说过的同归于好的愿望和美好的言谈, 便不算说谎, 因为穆圣说过:

  “谁为在两个对立者之间进行排难解纷, 而说了一些好话, 或者增加一些好话, 谁并不算是说谎者。”——(【布哈里圣训实录】)

  伊斯兰教十分愤怒这种人:每当他们听到一些流言蜚语的时候, 他们为了向被背毁的人谄媚, 或者为了搞阴谋诡计, 或者为了喜欢破坏别人感情和制造事端就急急忙忙把所听到的那些流言蜚语传给对方。 像这类搬弄是非, 挑拨离间的人, 他们还不满足于所听到的传闻破坏别人感情的欲望, 往往还促使他们把所听到的流言加盐加醋, 甚至会凭空捏造虚构一些坏话, 归罪别人。 正如诗人所说的:

  获悉真理而隐匿,

  听了邪恶郤宣扬,

  不听不闻就扯谎。

  有一个去探访欧麦尔·本·阿布杜·阿基子, 此人就向他谈了另一个人的一些闲言碎语。 欧麦尔听了后, 告诉此人说:“如果你愿意的话, 我们来考虑一下你的实际情况吧!如果你是说谎者, 那末, 你便是属于这节天经所指的这样人物——‘信道的人们啊!如果一个恶人报告你们一个消息, 你们应当弄清楚’(【古兰经】四九章六节); 如果你是诚实的, 那未,你便是属于这节天经所指的这类人物——‘说谎的、 进谗言的’(【古兰经】六八章一一节); 如果你愿意的话, 我们就原谅、 宽恕你。”此人说:“信士们的首领啊! 请原谅、 宽恕吧! 我今后再也不敢背后说别人的是非了。”

  名誉是神圣不可侵犯

  我们已经知道伊斯兰教是怎样以自己的崇高教诲来维护人们的名誉和尊严, 而且知道伊斯兰教是怎样把人们的尊贵提高到神圣不可侵犯的地步。 阿布杜拉·本·欧麦尔有一天见到“卡尔白”天房的时候, 说道:“你是多么伟大! 多么神圣啊! 但是, 信士又比你更神圣啊!——(铁尔密则圣训集), 信士的神圣是体现在信士的名誉及其生命、 财产和神圣不可侵犯方面。

  先知穆罕默德在辞朝期间, 发表了最后的一次演说; 其中有这样的一段:

  你们的财产, 你们的名誉和你们的生命, 对你们来说, 是神圣不可被侵犯的, 如同在此地, 此月, 此日一样的神圣不可侵犯一样。”

  伊斯兰教为了维护个人的名誉, 反对任何人背毁任何人, 即使听说的是真有其事。 那末, 讲了一些毫无根据, 无中生有的谎言, 那就不言而喻, 是一种大罪。 先知穆罕默德说:

  “任何人讲说一些不符合事实的事情, 以背毁他人, 那末, 真主必定将他拘留在火狱里, 直到他拿出事实来验证他所说的。”——(泰伯里圣训集)

  据阿伊舍传述:先佑穆罕默德曾经问他的圣门弟子们说:

  “你们知不知道, 在真主看来, 高利贷中最恶劣的形式是什么?”大家都说:“真主及其使者最知道。”先知说:

  “亵渎穆斯林个人的名节, 在真主看来, 恰如最恶劣的高利贷形式之罪。”——(伊本·艾比·哈泰, 伊本·穆尔德威, 伯伊赫格等圣训集)接着先知穆罕默德诵读了这节经文:

  “以信士们和信女们所未犯的罪恶, 诽谤他们者, 确已担负诬蔑和明显的罪恶。”——(【古兰经】三三章五八节)

  这种侵害他人名誉罪中, 特别严重的是以丑事诬蔑贞洁的信女, 因为这种做法, 不仅破坏她的名誉和家庭且对她的前途造成严重的威胁。 何况喜欢在穆斯林的社会中散布恶事这种嗜好, 是难以令人容忍的。 因此, 先知穆罕默德把这种行径列为七种严重的大罪之一。 【古兰经】对此, 也作出了严厉的警告:

  “凡爱告发贞节的而且天真烂漫的信女的人, 在今世和后世, 必遭诅咒, 他们将受重大的刑罚。 在那日他们的舌头和手足都要反证他们之所为。 在那日, 真主要使他们享受他们所应得的完全的报应,他们要知道真主才是真实的, 才是显著的。——(【古兰经】二四章二三、 二四、 二五节)

  “凡爱在信士之间传播丑事的人, 在今世和后世, 必受痛苦的刑罚。 真主知道, 你们却不知道。”——(【古兰经】二四章一九节)

  (11) 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伊斯兰教把人类的生存奉为神圣, 竭力维护人的生命的不可侵犯。 把侵犯人的生命列为真主御前, 仅仅次于不信教的一种大逆不道的罪行。 【古兰经】宣告:

  “除因复仇或平乱外, 凡枉杀一人的, 如杀众人。 ”——(【古兰经】五章三二节)

  因为全人类都是一个家族。 所以侵犯其中任何一人的生命, 实际上就是侵犯全人类。 如果被杀害者, 是信仰真主的人, 那末, 法律认为这是极其严重的罪恶。

  “谁故意杀害一个信士, 谁要受火狱的报酬, 而永居其中, 且受真主的谴怒和弃绝, 真主已为他预备重大的刑罚。”——(【古兰经】四章九三节)

  先知穆罕默德说:

  “世界的消失, 在真主看来, 没有比一个穆斯林的男子被杀害严重。”——(【穆斯林圣训实录】、 尼萨仪、 铁尔密则圣训集)又说:

  “信士只要没有犯下非法的杀人罪, 那末他始终在自己的宗教里有充份发挥个人抱负的余地。”——(【布哈里圣训实录】)又说:

  “所有的罪恶, 也许会蒙真主的恕宥, 惟有死而以物配主者, 或故意杀害信士者例外。”——(艾卜·达伍德、 伊本·哈巴尼, 哈康等人圣训集)

  伊本·阿巴斯根据以上这些【古兰经】和【圣训】的精神认为:杀人犯的悔罪是不被真主所接受的。 他好像是主张:悔罪的条件之一, 必须把应享权利者的权利给其本人, 或者取得其本人的同意, 否则, 悔罪是不可能被真主所接受的。 那末, 被杀害者应享的权利, 凶手怎能有办法使他复生向他交还其权利, 或者向他取得同意呢?

  其他学者认为:诚心的悔罪。 是会蒙受真主宽恕的。 因为“实尔克”(Shirk)罪, 即以物配主的罪, 是一种大罪, 尚且可以通过诚心诚意的忏悔, 而获得真主的勾销, 那末, 次于“实尔克”的其他罪恶, 难道不也可望真主的宽恕?真主说:

  “他们只祈祷真主, 不祈祷别的神灵; 他们不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 除非由于偿命; 他们也不通奸; 谁犯此类(罪恶), 谁遭惩罚; 复活日要受加倍的刑罚, 而受辱地永居其中。 惟悔过而且信道并行善功者, 真主将勾销其罪行, 而录取其善功。 真主是至赦的, 是至慈的。”——(【古兰经】二五章六八至七0节)

  (12) 凶手和被杀的必定将进火狱

  先知穆罕默德曾经把穆斯林之间互相战斗、 撕杀, 列为无信仰的项目来论处, 认为这种行为是蒙昧时期的愚民的一种通病, 当时他们往往为了一头骆驼, 或者为了一匹马, 或者为了更细小的事情, 就挑起战争, 造成流血的事情。 所以先知穆罕默德说:

  “穆斯林互相辱咒, 是一种缺德行为; 他们互相战斗则是缺乏正信的表现。”又说:“当我死后, 你们不可互相杀害而成为背信者。”——(【布哈里圣训实录】、 【穆斯林圣训实录】)

  “两个穆斯林一旦以兵戎相见的时候, 那末, 两者都已站在火狱的边缘; 如果其中无论谁, 一旦杀死了对方, 那末, 他们两人都必定一道将进入火狱。”有人问:“真主的使者啊!杀人者将进入火狱, 那是必然的, 合理的。 但是被杀的也同凶手一道进入火狱, 那是为什么?”先知解释说:“因为他本来也想杀死对方呀!”——(【布哈里圣训实录】、 【穆斯林圣训实录】)

  因此, 凡是足以导致凶杀或战争的一切行为, 和诱因, 即使是以武器指向对方, 都被先知穆罕默德加以禁止。 先知说:

  “你们任何人, 都不要用武器指向自己的教胞。 或许恶魔教唆他, 使其失手, 从而堕入火炕。”——(【布哈里圣训实录】)

  “谁以金属利器指向自己的穆斯林兄弟——即使他是自己的同胞兄弟——那末, 天使必定要诅咒谁, 直到他停止其威胁行为。”——(【穆斯林圣训实录】)先知甚致还说:

   “穆斯林恐吓自己的教胞, 都是不合法的。”——(艾卜·达伍德、 泰伯里圣训集)。 圣训的传述者是可靠的)

  杀人的罪恶, 不仅仅由凶手承担, 凡是以言行参与了凶杀案的人, 都负有罪责, 而且依据其参与的程度不同, 将受到真主的公正惩罚。 甚至于对凶杀案袖手旁观的也应负一份罪责。

  因为圣训里有这样的告诫:

  “他们任何人不要停留在无理杀人的现场。 因为真主的谴怒会降临那些在杀人现场而不保护被害者的人们。”——(【泰伯里、 伯伊赫格依优美的传述线索所传之圣训】)

  非穆斯林中与穆斯林缔结条约的人, 和在穆斯林保护下的人, 其生命是不可被侵犯的。

  经典的明文之所以重视教导人们, 不要妄杀穆斯林, 和穆斯林不要互相战斗, 那是因为经典的明文, 是作为伊斯兰教社会的立法和穆斯林的指南而降示的。 但是, 并不意味着对非穆斯林的生命。 就可以玩忽的, 随便加以杀戮。 因为全人类的生命, 都应受到保护, 真主宣告杀人为非法, 其制定法令给以保护。 非穆斯林只要不与穆斯林交战。 就不得妄杀对方。 如果非穆斯林要与穆斯林斗争, 挑起战端, 那末, 为了自卫, 教法允许杀死来犯之敌人。 至于那些与穆斯林有条约关系, 或者在穆斯林的国度里, 受到伊斯兰教教法保护的非穆斯林, 他们的生命是不可被侵犯的, 穆斯林不可无理地杀害他们。 对此, 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会有教训:

  “谁杀害一个与穆斯林缔结条约的非穆斯林, 谁将闻不到乐园的芳香。 而乐园的方香远在四十年的途程就可闻到的。”——(【布哈里圣训实录】和其他圣训集)

  另一个传述是这样说的:“谁杀害一个在穆斯林保护下的非穆斯林, 谁将闻不到乐园的芳香。”——(尼萨仪圣训集)

  “闻不到乐园的芳香,” 是暗示不得进入乐园。

  (14) 什么情况下可以处死刑?

  “… …你们不要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 除非因为正义。”——(【古兰经】六章一五一节)

  这里所说的“正义”是指对以下三种罪行所进行的惩罚:

  不义而杀人。 凡被肯定为犯有杀人罪的凶手, 他必须以命抵命。 恶有恶报, 这是必然的。 而且启衅肇事者最不义。 所以对凶手处以死刑, 不仅是罪有应得, 而且是以儆效尤。 真主说:

  “有理智的人们啊!你们在抵罪律中获得生命, (以此为制, 以便你们敬畏。) ——(【古兰经】二章一七九节)

  已婚者公开犯有通奸罪, 并且在干此勾当时, 有四个正直人亲眼看到, 提出证据, 通奸者事先己经认识结婚。 才是合法的途径, 事后在法官面前四次供认自己犯了通奸罪。 据此, 可以处其死刑;

  信奉伊斯兰教以后又背叛伊斯兰教, 并以此公开向伊斯兰教的团体挑衅。 伊斯兰教本来不强迫任何人加入本教, 授受本教的信条。 但是, 伊斯兰教拒绝嘲弄宗教的卑鄙行为, 像犹太教徒那样。 他们曾这样说:

  “你们可以在早晨表示确信信士们所受的敨示, 而在晚夕表示不信, (你们这样做), 他们或许叛教。”——(【古兰经】三章七二节)。犯有这种叛教罪者, 可处以死刑;

  先知穆罕默德也曾把死刑只限于以上这三种情况下执行。 他说:

  “穆斯林的血流出, (意思是杀死穆斯林)是不合法的, 除非是出于三种原因之一, 即以命抵命, 通奸的已婚者, 于弃自己的宗教与集体脱离关系者。”——(【布哈里圣训实录】、 【穆斯林圣训实录】)

  但是, 由于以上三种原因中任何一种原因, 而必须依法流血(处以死刑)时, 也只能由执法者来执行, 任何人不得擅自执行, 否则, 治安就要紊乱, 出现无政府状态。 只有在极不公正的故意杀人罪, 而必须实施偿命抵罪时, 法官可以允许被杀者家属在执法者监督下, 自己亲手执行对凶手的死刑, 以医治他们心理上所蒙受的创痛, 并和缓他们渴求动乱的情绪, 同时也是为了遵循真主的启示:

  “… …无辜而被杀者, 我已把权柄授予他的亲戚, 但他们不可滥杀, 他们确是受援助的。”——(【古兰经】一七章三三节)

  (15) 自杀罪

  凡在杀人罪方面所提到的, 既包括杀别人, 也包括自杀两种罪恶。 谁无论采取什么方法自杀, 谁确已杀了真主所禁止无理杀的人。

  人的生命, 并不是自己主宰, 人既不能创造自己的生命, 也不能创造自身上的任何一个肢体,就连身上的一个细胞, 人也无能创造。 人的生命, 只是真主委托给人的一个存物, 所以人不应该怠慢或浪费生命, 何况是侵犯生命, 摆脱生命? 真主说:

  “… …你们不要自杀, 真主确是怜恤你们的。”——(【古兰经】四章二九节)

  伊斯兰教育穆斯林在面对灾难时, 要坚强、 刚毅和果敢。 在任何情况下, 都不允许穆斯林逃避生存, 或者为了遭遇不幸, 或者某种希望受到挫折, 就对人生失去信心。 信士生来是为了奋斗, 不是为了坐享其成; 要为生存而斗争, 不要逃避现实。 穆斯林的信仰和道德不允许自己从生活的战场上退缩下来, 因为穆斯林自己有不可挫其锋芒的利器, 和用之不竭的储备, 即潜在的坚固信仰利器和坚定不移的道德储备。

  先知穆罕默德警告那些胆敢于犯这种自杀的卑劣罪行的人们, 他们将被剥夺享受乐园里真主的慈惠, 而堕入火狱, 遭主的谴怒。

  先知说:“在你们以前有一个人负了伤。 他因不能忍受创伤, 便拿起刀来砍了自己的手。 由于流血过多而致死亡。 于是真主昭示:我的这个仆民先于我的判决而自行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所以我禁止他进入乐园。”——(【布哈里圣训实录】、 【穆斯林圣训实录】)

  一个人为了创伤不能忍痛而自杀, 便被剥夺了进入乐园的权利, 那末, 那些为了一宗买卖多少受到点损失, 就居然自杀, 或者为考试而名落孙山, 或者为了求婚而遭到对方拒绝… …等等, 也就自寻短见的人们, 其后果之恶劣, 更不堪设想啊!

  不是吗? 请那些意志薄弱的人们听听先知穆罕默德下面这段光辉灿烂令人震颤的圣训所包含的警告吧!——

  “谁从高山跌下而自寻死亡者, 谁将在火狱里永久地跌个不停; 谁吸饮毒剂而自杀者, 谁将在火狱里永永远远地手捧毒剂而吸饮; 谁以金属利器而自杀者, 谁将在火狱里, 永永远远地手执金属利器而自我乱刺。”——(【布哈里圣训实录】、 【穆斯林圣训实录】)

  (16) 财产的不可侵犯性

  穆斯林要发财致富, 只要收集的钱财合法, 其且以合法的手段去发展, 那是无妨的。

  在其他的宗教里有这样的一种说法:“富人要想进入天国, 他必须使骆驼从针眼穿过。” 谈何容易!但是伊斯兰教的说法则是:

  “以合法途径挣得的钱财, 掌握在善良者的手里, 是多么的好啊!”—— (艾罕默德圣训集)

  伊斯兰教始终承认个人财产的合法所有权。 并且通过立法和道德来加以保护这种所有权, 以免受到仇敌用强取、 偷窃, 或欺骗等手段而进行侵犯。

  先知穆罕默德曾经把财产、 生命和名誉三者的神圣不可侵犯性集中在一起, 相提并论。 把偷窃行为, 列为是与信仰的要素相抵触的一种恶德论述。 他说:

  “一个小偷, 在行窃时, 是不会作为信士而偷窃的。”——(【布哈里圣训实录】、 【穆斯林圣训实录】)真主昭示:

  “偷盗的男女, 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 以报他们俩的罪行, 以示真主的惩戒。 真主是万能的, 是至睿的。”——(【古兰经】五章三八节)

  先知穆罕默德说:

  “取用别人的手杖, 未经其主人的同意, 对于穆斯林来说都是不合法的。”——(伊本·哈巴尼在其考证的圣训实录里所记载的圣训。)穆圣这样严格要求穆斯林, 是因为真主严厉禁止穆斯林不得侵害其他穆斯林的任何财物。 真主说: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要藉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 惟藉双方同意的交易而获得的除外… …。”——(【古兰经】四章二九节)

  贿赂是非法的

  受贿, 是藉诈术而侵蚀别人财产的罪行之一。 把钱财交付给有权有势的当权者或官员, 以便让他为自己作出有利的判决, 而使对手情况失利, 或者为自己完成某种工作, 或为竞争者缓办某件事务等等, 这种称之为行贿。

  伊斯兰教确已禁止穆斯林向官吏及其僚佐们行贿, 正如禁止官吏及其同僚们接受任何贿赂一样, 不管自己为人民群众办了多少好事。 同时伊斯兰教也禁止其他人在行贿者与受贿者之间充当媒介。 真主曾告诫说:

  “你们不要藉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 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 以便你们明知故犯地藉罪行而侵蚀别人的一部份财产。”——(【古兰经】二章一八八节)

  先知穆罕默德说:“愿真主谴怒向官吏行贿者, 和使官吏受贿者。”——(艾罕默德、 铁尔密则圣训集、 伊本·哈巴尼所考证的圣训实录)

  据撒巴尼传述:先知穆罕默德谴责行贿者, 受贿者和充当行贿者与受贿赂之间的媒介。”——(艾罕默德和哈克目圣训集)

  受贿者贿赂后, 其目的为行不义, 所以他的罪恶多么不义。 如果他欲秉公行事, 那是他的义务, 那末, 他就不应该收取任何代价。

  先知穆罕默德曾派阿布杜拉·本·勒瓦哈到犹太人地区, 以便估定一下他们的棕榄树所应缴纳的田赋。 犹太人获悉后, 就把一些财物拿给他看, 那是他们准备送给他的礼品。 阿布杜拉告诉他们说:“你们所拿来的这些财物, 都属贿赂, 那是非法所得, 我们可不能接受。”——(马立克圣训集)

  伊斯兰教禁止贿赂, 以及对于凡参与行贿受贿的人提出严厉谴责, 是不足为奇的。 因为允许贿赂在社会上蔓延, 就是允许腐败成风, 和无理的苛政盛行, 或者至少阻碍着正义的法制推行, 是非颠倒, 缓急不分, 功利主义猖獗, 而克尽其职的精神消失。

  人民向公务人员赠送礼品

  任何形式和任何名目的贿赂, 都被伊斯兰教所严加禁止。 有的贿赂, 被称为“礼品”或“赠品”, 但是, 无论如何, 不会因巧立名目, 而使其性质由非法的范围而转到合法的范围。

  先知穆罕默德说:“我们所聘用的工作人员, 我们都已发给其薪俸, 除此以外, 再取任何的收入, 都是不义之财。”──(艾卜'达伍德圣训集)

  哈里发欧麦尔'本'阿布杜拉'阿基子执政时期, 有人送给他一件礼物。 他拒绝接受, 将其退回送主。 有人告诉他说:穆圣对于人家送来的礼物是接受的。欧麦尔说:“对穆圣来说, 那是礼物, 可是对执政的我来说; 却是贿赂。”

  据艾卜'侯默德的传述:先知穆罕默德派伊本'鲁特白去到艾罕默族那里征收天课。 回来后, 带来一部份东西。 他说:“这是公家的国税, 那是人家送给我的礼物。”穆圣登上讲台, 赞颂真主完毕后说道:“这算什么公务员! 他居然说:这是公家的, 这是私人的。 假若他坐在他父母家里, 试问人家会给他送礼物来吗? 以我的生命在其掌握的真主盟誓, 谁取了一点非义之财物, 到了后世, 他的脖子上必拴着他收取来的骆驼、牛、羊、咩咩地喊叫着啊!”穆圣高举两手以致我们可以看到他腋下的白肉, 然后继续说道:“主啊!我尽了传教之责任了吗?”──(【布哈里圣训实录】、【穆斯林圣训实录】)

  伊玛目安萨里说:“根据这些警告, 法官和执政者以及从事政法的其他公务人员, 应该把自己设想是坐在自己父母亲的家里。 如果是在离开职位后, 被送到来家里的礼物是可以接受的, 反之, 他在职期间被送来的, 那就不可以接受。 如果明知礼物是因为自己在职有权才被送来, 那末, 接受这种礼物就是非法的; 如果自己离职后, 朋友送来了礼物, 可是不清楚他们送来的原因, 也许是友情, 也许他们出于不明白自己已离职, 还是为了职权而送, 那末, 这是一种暧昧的可疑的财物, 应当避开为好。”──(【圣教学术之再生】、【合法与非法】一三七页)

  为消除不义而行贿

  有的人应享受到的权利而被玩忽, 除了用贿赂作手段以外, 再无其他办法可以取得应享的权利; 或者遭受迫害, 自己无能为力抗拒和自卫, 只有用贿赂来消除。 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下, 最好还是忍辱负重, 等待真主给自己获得一条易于消除迫害, 而求得真理的最好途径。

  万一为了消除不义不得不采取行贿的办法, 而且经过其他不冒犯他人的权利的办法的实验, 都没有带来任何有益效果。 只有贿赂才能给自己消除危害, 或者取得自己应享的合法权益。 那末, 贿赂的罪恶, 应由受贿赂者担负, 行贿者没有什么罪责。

  有一部份学者, 引证有关强求者的圣训来证明在上述情况下的行贿是可以的。 因为曾经有一些纠缠的行乞者, 强求穆圣给他们施济品, 他们本来是不该分享的, 在纠缠不清的情况下, 穆圣给了他们。 据欧麦尔传述穆圣说:

  “你们当中有的人, 必定从我这里把施济品掩护在腋下出走了。 这种强求来的施济品, 对他来说实际是火狱里之火呀!”欧麦尔问道:“真主的使者啊! 你既然知道它对他是火狱之火, 那你为什么还要给他呢?”穆圣说:“我怎么不给他呢? 他们再三再四地向我要求, 而真主又不愿我有吝啬之表示。”(艾卜'雅尔拉以优美的传述线索所收集的圣训)。 艾罕默德也传述类似的圣训, 传述者是正确可靠的。

  强求的压力迫使穆圣不得不把明知是对接受者将成为火狱之火的东西给了求者, 那末, 迫切需求消除不义, 或取得失掉的权利的人, 采取行贿又何不可呢?

  (20) 个人对自己财产的挥霍和浪费

  别人的财产神圣不可被侵犯──无论隐蔽的或公开的侵犯; 同样人们对他们自己的财产, 也是神圣不可挥霍或浪费的。 那是因为穆斯林全民族对于穆斯林个人的财产, 也享有一定权利。 因此, 伊斯兰教赋予穆斯林团体对挥霍自己财产的愚人施以监管。 【古兰经】说:

  “你们的财产, 本是给你们用来维持生计的, 你们不要把它交给愚人, 你们当以财产的利润供给他们的衣食。 你们当对他们说温和的语言。”──(【古兰经】四章五节)

  在这节经训里, 真主以“你们的财产”来称呼愚者的财产。 尽管表面上财产是愚者个人的, 但是每个私人的财产, 实质上是其全民族的。

  伊斯兰教是公平、中庸的宗教; 穆斯林民族也是公平的民族。 穆斯林对于一切事务, 也必须是以公平的态度来对待和处理。 因此, 真主禁止穆斯林的挥霍和浪费, 正如禁止他们吝啬和贪婪一样。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1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