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不同的日子庆祝宰牲节吗?

  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一切赞颂全归真主,祈愿真主赐予他的使者慈悯和平安!

  众多教法学家主张:莱麦丹斋月或者其他月份的新月观测,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可以自行观测,但是伊历十二月的新月除外。穆斯林不应当为观测该月的新月产生分歧,而是应当全球统一;所有伊斯兰国家和人民都应当以沙乌地阿拉伯观测到的新月为准。

  为此,欧洲伊斯兰教法研究及判令理事会副主席,费萨尔·马拉维长老说:

“众多教法学家主张:尽管世界各地的穆斯林最好是统一入斋和开斋,但是,各个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因为观测新月而(就入斋和开斋的日期)产生的差异却是允许的。

  至于宰牲节的日期,则不允许穆斯林间有任何的分歧。宰牲节日期的确定不是依据对伊历十二月新月的天文观测结果,也不是依据某一个国家的肉眼观测结果,而是依据在麦加朝觐哈吉的实际日程。因此,阿拉法特日的确定应当以在麦加朝觐哈吉们立站阿拉法特的那一天为准,除此之外,任何国家和地区通过肉眼或天文观测确定的日期都不能作为依据。

  在我看来,上述主张和判断是更近于正确的判断。只不过由于它源于人类理性的认知,人们可以选择遵守或放弃这种个人的独立判断。也因此,对类似事情的分歧自古以来就存在,以后还将存在,直到世界末日。但是,以履行朝觐典礼之地——沙特——的宰牲节为参照,来确定全球各国宰牲节的日期是所有人都最愿意接受的独立判断。”

  优素福·格尔达威博士在《如何避免分弃》一书中说道:“有几个穆斯林大众应当达成一致的事实:

  第一,关于伊历各个月份的确定,《古兰》和圣训明文,以及教法判律都是灵活、宽大的。伊斯兰学者对此产生的分歧其实是真主给予伊斯兰民族的特慈和宽大。因此,那些主张以一个或两个公正者,甚至更多人的肉眼观测为条件,来确定伊历各个月份新月者,他们的主张其实与伊斯兰民族中资深教法学家的主张大同小异,甚至那些主张以天文推算来确定新月者,他们的观点早在再传弟子时期就有先贤和以后的后学说过。那么,关于新月的观测有这样和那样的分歧其实早已有之,各方都有证据,因此,即使自己不认同对方的观点和主张,也不应当一概否定方,因为,教法原理的一个基本定理是:独立判断的问题可以存在分歧和差异。

  第二,在独立判断中所犯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因此,如果由于举证见到莱麦丹斋月,或者伊历十月新月者的误报,而使穆斯林提前一天,在伊历八月封斋;或者提前一天,在莱麦丹斋月开斋,那么尊大的真主最有资格宽恕穆斯林所犯的这种无心之过。为此,真主早已教导穆斯林向真主祈求说:“我们的主啊!求你不要惩罚我们,如果我们遗忘或错误。”(黄牛章:286)

 

 正如伊斯兰的长老——伊本·泰米叶所主张的那样:即便是我们在判定伊历十二月的新月时失误,并在伊历十二月的第八天,或者在第十天才立站阿拉法特, 那我们的朝觐也是正确的,也是蒙真主接受的。

  第三,寻求穆斯林在入斋、开斋等宗教礼仪和功修中的统一始终是伊斯兰的要求。由此而面临的重重障碍,穆斯林不该悲观失望。但是,应该强调的是,不应当对产生的分歧采取过激手段,即:假如我们不能在全球实现穆斯林的统一,那至少我们应该维护在同一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穆斯林的统一。因此,在同一个国家和地区,同一个城市穆斯林的四分五裂和各行其是的现像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在这些国家和城市中,一派自认为已入莱麦丹斋月而提前一天封斋,另外一派又自认为还在伊历八月而不封斋;待到莱麦丹斋月结束时,一派仍然封斋,一派已经开始欢度开斋节。这样的局面是不可接受的。

  可以确定的是:穆斯林的决策者和负责人的判定可以消除人们对此的分歧。如果一个伊斯兰国家合法的,负有确定新月责任的权利机构,如伊斯兰最高法院、教法判令委员会、伊斯兰事务主席团等机构,颁布了关于入斋和开斋的决议后,那么,这个国家的穆斯林都应该顺从和遵守,因为这是对真主善命的遵从,即使当事者的这一决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新月的决定存有分歧:当事者在判定时所依据的观点是,每个国家可以有不同新月观测结果。

  原文链结:http://www.islamonline.net/servlet/Satellite?pagename=IslamOnline-Arabic-Ask_Scholar/FatwaA/FatwaA&cid=112252861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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