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斯林的饮食禁忌

  伊斯兰教对穆斯林规定的饮食戒律。伊斯兰教兴起后,古兰经文将自死动物(包括掐、打、砸、摔、碰致死或猛兽吃剩的动物肉)、动物流出的血液、猪肉和诵非安拉之名而宰的动物列为不洁之物禁止食用。后因酒醉造成穆斯林之间不和并影响宗教功课而又宣布酒为禁品。随着伊斯兰教的发展和非阿拉伯各民族的信教,非阿拉伯各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随之也渗透到伊斯兰教内。伊斯兰教的圣训传述家、教法学家根据《古兰经》的原则审定了外来的生活习俗,对饮食禁忌又作了具体的规定:凡有犬齿且猎食其它动物的猛兽、凡有利爪且捕食其它动物的猛禽以及大象、骡子、鼠类和爬行动物均不可吃。由于这些圣训传述家和教法学家所处的地栏位和出身的民族不同,在共认《古兰经》禁食条令的前提下又有小的不同,如马肉、蛙类肉、兔肉以及鱼类以外的海味,有人主张可吃,有人主张不可吃。同时,依据圣训“凡是醉人之物均为禁品”的原则规定,所有致醉的饮料和致痲痹的毒品如鸦片、大麻、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均为禁品,食用属违法。

  伊斯兰教之所以对肉类食物采取有限的禁忌,是出于“重视人的心灵纯洁和身体保健”,停止人们吃饮不洁和致罪的东西。认为动物自死是因疾病,或为衰老,或为中毒;血液往往残存有害物质;猪形态丑陋,不择饮食,性惰嗜卧,乃动物中最不洁者。此三类出于卫生原因不可吃。至于禁食“诵非安拉之名宰杀”动物,是因当时多神教徒宰杀动物时,必诵自己所崇拜的偶像名子,伊斯兰教为了从思想上清除一切形式的多神崇作法,遂禁止穆斯林食用以诵偶像名字而宰的牲畜之肉。同时,要求穆斯林宰杀牲畜时必须诵安拉之名,并切断牲禽的喉头到胸脯这段部位的食管、气管和两条动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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