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伊斯兰中两名女证人等于一位男证人?

为何伊斯兰中两名女证人等于一位男证人?这是对妇女的歧视吗?

        首先,我想说的是,作证并非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情。君不见某些交通事故需要高额悬赏来征求目击者吗?君不见某些案件的审理中证人需要带着面具出庭吗?君不见某些案件的审理中证人中途退缩吗?如果作证意味着风险,伊斯兰让女子走开,让女子尽量回避有什么不对?

        其次,我想告诉你,《古兰经》中几次提及证人,然而并没有特定证人是男性或女性。只有一处经文阐述了两名女性证人等于一位男性证人。

        《古兰经》中指出,在立遗嘱时要求两位公证人:“信道的人们啊!当你们中有人临终作遗嘱的时候,你们之间的作证,是你们(教胞)中两个公证人的作证或别的两个外(教)人的作证,倘若你们是旅行异乡,而病势垂危。”(5:106)。《古兰经》指出,在离婚案件中要求两位公证人:“你们当以你们的两个公证人为见证,你们当为安拉而作证。”(65:2)。上述经文中提及的见证人,并没有明确是男是女,也就说明作证时候,男女都可以。

        《古兰经》中清楚地确定了一位女性证人等于一位男性证人,那就是在没有别人在场,证明妇女清白时:“凡告发自己的妻子,除本人外别无见证,他的证据是指安拉发誓四次,证明他确是说实话的”。(24:6)而“她要避免刑罚,必须指安拉发誓四次,证明他确实是说谎言的”。(24:8)。

        不仅如此,妇女在某些时候还有优先见证的权力,在某些时候只需女人见证,而男子的见证不被接受,例如,在处理有关妇女的一些特殊事务如对亡者的洗浴,见证人必须是妇女。

        在《古兰经》中,两个女证人等于一个男证人的情况主要发生在处理经济事务时。其内容如下:“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之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券,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么,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出错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2:282)此节经文告诫人们在从事经济事务时最好将双方的协议写下来,并且请两个人作证。如果可能,最好只是两位男子。在没有两名男子的情况下,可请认可的一名男子和两位女性作证。这样的规定和伊斯兰社会生活有关,在伊斯兰社会中男子养家糊口,他们也往往比女性更善于处理经济事务。两个妇女可能只能起一个人的作用。让两个妇女等同一个男子作证不一定代表着歧视。如我们生病住院需要会诊,我们本来打算找三个专家,可是其中一位不能出席,我们就改请两个普通的医生代替,难道这意味着对普通医生的歧视吗?

        在判断谋杀案件时,伊斯兰的学者们通常主张两名女证人等于一位男性证人。道理很显然,妇女对谋杀事件的恐惧感往往大于男子,让女子作证,她的情绪化状况很可能对事实产生混淆,再者作证有时候需要冒一定风险和压力,而女性要承受的压力和风险更大。伊斯兰让两名女性证人等于一位男性证人来减轻妇女的压力和风险,这怎么是对妇女的歧视呢?


参考文献

1、扎克礼·阿布独客礼目·纳卡/着  哈默德·穆萨/译《二十个有关伊斯兰之最常见的问题 》 网址http://bbs.norislam.com/dispbbs.asp?boardID=2&ID=2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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