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伊斯兰看来,公正就意味着允许不同的事物都能够各司其职,意味着可以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在伊斯兰看来,公正亦是一种美德,是人类的本性,这一点,与西方文明所宣扬的公正与正义如出一辙。在划分责任与义务时,“公正”可以带来平均主义,就这一点而言,它和“公平”似乎很相近。然而,这二者又有着本质的不同。有时,纵然没有做到平均,我们依旧可以拥有公正,正如财富的不平均分配。伊斯兰的先知穆罕默德(愿主福安之)说:
“在那没有任何遮荫物、只有真主的绿荫的那一日,有七种人在绿荫下享有特殊慈恩:公正的领袖……”(穆斯林圣训集)
真主对他的使者(愿主福安之)说:
“我的仆民啊,我禁止你们对我不义,也禁止你们对你们自己不义,因此,请不要以不义互相对待。”(穆斯林圣训集)
公正的意义
神圣的古兰经指出,公正是一种至高无上的美德,它是伊斯兰想要达到的基本目标之一,伊斯兰甚至把它列在认主独一与相信使者之后。真主在古兰经中说:
“真主的确命人公平、行善……”(16:90)
又说: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尽忠报主,当秉公作证……”(5:8)
因此,我们可以推定,在伊斯兰信仰中,公正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不义则是真主所禁止的。古兰经用以下经文明确表述了“公正”的重要性:
“我确已派遣我的众使者,去传达我的许多明证,并降示天经和公平,以便众人谨守公道……”(57:25)
此节经文中所提到的“我的众使者”表明,“公正”一直都是所有天启信仰与经典想要达成的目标。此节经文同时指出,“公正”必须由天启经典中所确定的标准与规范来衡量、来实施。伊斯兰追求公正的手段广泛且包容,任何通往公正的道路都注定能够与伊斯兰和谐相处。真主要求我们做到公正,虽然真主并未限定某个特定途径,但是,他却给我们指出了整体方向。因此,不论使用何种手段,不论经历何种过程,不论是何种方法,只要它能够改善、提高并促进公正的事业,只要它不违反伊斯兰教法,它就是合理的。
公正中的平等观
古兰经中对于的“公正”定义超越了种族、宗教、肤色与教条,因为,古兰经命令穆斯林要公正地对待他人,不论是自己的朋友或敌人,也要求穆斯林必须在各个层面都做到公正,正如古兰经所言: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4:135)
另外一节经文如是说:
“你们绝不要因为怨恨一伙人而不公道,你们当公道,公道是最近于敬畏的……”(5:8)
在谈到与非穆斯林的关系时,古兰经进一步指出:
“未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也未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者,真主并不禁止你们怜悯他们,公平待遇他们……”(60:8)
研习古兰经的学者们指出,古兰经中提到的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民族,适用于不同信仰的所有信众,也适用于全人类。在古兰经看来,公正是一项主命,正如真主对穆圣(愿主福安之)所言:
“如果你给他们判决,你当秉公判决……”(5:42)
“我确已降示你包含真理的经典,以便你据真主所昭示你的(律例),而替众人判决……”(4:105)
此外,真主还派遣穆圣(愿主福安之)作为世人的裁决者,真主说:
“你说:“我确信真主所降示的经典,我奉命公平待遇你们……”(42:15)
古兰经本身就是一部旨在制定信仰准则与公正观的经典,古兰经要求每个人都应得到公义,它指出,“公正”是伊斯兰教法赋予全人类的基本权力。下面这节经文道出了古兰经对于基本公正观的永恒要求:
“你的主的言辞,诚实极了,公平极了。绝没有人能变更他的言辞……”(6:115)
将“公正”赋予人类,是造物主对我们的信任。正如其他不同性质的信任,“公正”能否实现,更多需要人的责任感,而不仅仅是依据既定的准则。正因如此,古兰经如此说道:
“真主的确命令你们把一切受信托的事物交给应受的人,真主又命令你们替众人判决的时候要秉公判决。”(4:58)
经文中关于“公正”的论述之后,紧跟着就是有关履行信托的经文,这表明,“公正”是真主托付给我们最最重要的信任。
公正与自我
古兰经中的“公正”也延伸到了个人道德的境界,“公正”,也是衡量敬畏安拉的信士所拥有美德的标准之一。真主说:
“你们当公道,公道是最近于敬畏的……”(5:8)
真主在古兰经中告诫信士:
“当你们说话的时候,你们应当公平,即使你们所代证的是你们的亲戚……”(6:152)
古兰经中有关公正的实例
古兰经也提到了不少有关“公正”的实例,其中就包括如何对待孤儿。真主说:
“你们不要临近孤儿的财产,除非依照最优良的方式,直到他成年;你们当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6:152)
上述经文中提到的公平交易、不缺斤少两同样也出现在其他强调商业买卖的经文中,由此我们可以将“公正”引申至整个商业交易。古兰经中用整整一章(称量不公“太颓斐弗章”)强调了秤量不公者将如何引致安拉的怒火。
古兰经在谈到婚姻制时,也提到了公正。真主在古兰经中命令男子要公正地对待自己的妻室。古兰经中提到“一夫多妻制”时,优先提到了有可能陷入堕落与不义的女孤儿,当女孤儿达到婚嫁年龄时,她就应当出嫁,纵然她的婚姻属于多妻制关系,尤其是当男女比例不均等时,正如乌乎德战役之后的情景一样。该战役也是上述经文下降的背景。然而,古兰经中还说:
“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末,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3)
著名伊斯兰教法官萨尔杂凑(Sarkhasi)指出,“把一切受信托的事物交给应受的人”,是与崇拜安拉近乎相同等级的高贵行为,是众先知所肩负的最重大任务,也是人类作为大地代治者的最有力明证。
叶哈雅译自《伊斯兰信仰网》
1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