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法学研讨会宣导与时俱进

2012年4月7日星期六,围绕伊斯兰法学的演进与发展,在阿曼苏丹国首都马斯喀特召开了主题为“法学理论与法学体制”的伊斯兰法学研讨会。大批法学专家和研究人员,以及来自15个伊斯兰国家的法学研究院成员参加了此次法学论坛。

在此次为期三天的论坛中,与会学者将讨论内容多达60页的工作议题,这些议题共涉及9个方面,其中“伊斯兰法学的产生与教法理论和政权体制的出现”成为此次论坛最为突出的议题。该议题将探讨并从历史的角度梳理伊斯兰法学及其在不同阶段的发展,以及教法理论的产生和作为法学术语的“体制”在历朝历代,包括在当下的具体体现。

此次由阿曼宗教基金事务部组织的论坛,还将通过展示各种教法理论的方式,讨论在私人和公共领域的教法理论和观点,如维系专制政权的法学理论、紧急状态下的法学理论、必要情势下的法学理论、伊巴德法学派别主张的谨小慎微的法学理论、优选事务和平衡法学、合同与契约法学、判律结果法学理论、防微杜渐法学理论、预防伤害法学理论。

论坛议题还将围绕“历史与法学”之间的关系、东方学家眼中的伊斯兰法学思想史,尤其是洪德·扎西尔的法学演进观,以及库勒森和安德鲁生的法学历史阶段论加以讨论。此外,论坛还将讨论艾大著名学者穆罕默德·艾布·宰赫拉和哲玛伦丁·阿推亚的法学理论。

同样,论坛还将展示有关法学理论的传统典籍和教法学派。如拜熙尔·本·穆罕默德所著的《穆哈拉白》、伊玛目马立克的《穆宛塔》、艾布·优素福法官的《地税》、努尔·丁所著的《旭日东升》、伊玛目安萨里的《教法原理精选》、伊玛目伊本·哈兹姆的《教法原理判律》、谢里夫·莫尔塔达的《法学概要》、伊本·阿基勒的《法学》和伊玛目罕百里的《法学原理》。

参加论坛开幕式的学者有阿曼素丹大穆夫提艾哈迈德·哈利勒长老、埃及大穆夫提阿里·朱玛、伊朗学者阿亚图拉艾哈迈德·姆比拉赫、沙姆学者瓦哈卜·祖海勒博士。

在祖海勒长老的讲话中,他强调指出:世俗法律在穆斯林的生活中对伊斯兰教法的取代,导致了伊斯兰教法在各伊斯兰国家遭到不同程度的排斥和边缘化。他呼吁加强对经训明文的法学剖析,并与现实相呼应,重振法学在伊斯兰历史上所展示的勃勃生机与活力。因为在他看来,这样做就是在彰显《古兰经》的普世性。

瓦哈卜·祖海勒博士还呼吁:务必加强全球穆斯林的团结和统一,从而实现穆斯林的共同目标和期望。

针对伊斯兰法学需要与时俱进的必要性,埃及大穆夫提阿里·朱玛博士在发言中阐述说:不断变化的现实说明,实践和推行真主的教法判律,需要根据现实情况作出能够实现符合伊斯兰立法宗旨的法学创制。

对此,阿曼穆夫提助理,卡赫拉尼博士也强调指出:伊斯兰世界不断变化的现实要求我们重新审视诸多法学问题。不管这些问题是传统法学问题还是新近才出现的问题,我们都应当重新加以审视,以期找到符合真主教法判律,满足世人需求的解决方案。

阿曼穆夫提还呼吁对一些法学理论、法学规则和法学实践加以重新检视。他指出:有很多法学理论和法学规则需要进一步的修订,特别是有些法学理论和法学规则对当下现状的发展趋势存在着影响与被影响的互动关系。

他要求伊斯兰的法学家们,积极进取,努力创制,以回应穆斯林大众的需要,特别是穆斯林青年的需要。他还强调指出:伊斯兰的法学家们应当承担起他们的使命,在新时代,以新方式为穆斯林青年先驱和伊斯兰教育机构排忧解难。

对此,利比亚宗教基金事务部副部长,穆斯塔法·马赞尼博士也强调指出:尽管坚信伊斯兰教法学是一个适用于任何地方和任何时代的真理,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与时俱进;不需要符合学科发展的法学创制,以及能够根据每一项新生事务而推出的解决方案。

阿曼穆夫提助理,卡赫拉尼博士

埃及大穆夫提阿里·朱玛博士

哈桑·沙斐仪博士

沙姆学者瓦哈卜·祖海勒博士

 

(侯赛因译自阿拉伯半岛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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