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的协商制优于西方的民主制

埃及各大高校的伊斯兰法学教授和伊斯兰学者强调指出:伊斯兰的协商原则优于现代民主制,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互为冲突,而是说明伊斯兰协商制对现代民主制所具有的主导性和包容性。

这些法学教授和学者们指出:伊斯兰协商制和现代民主制在追求的目标上是一致的,都追求让最优秀精英担任社会公职;让最好的观点成为社会人群应当遵守的准则。

他们还指出:现代政治学视民主制为历史上宗教权威观念的当代表现。

艾大伊斯兰法学教授艾哈迈德·马哈茂德·卡里姆说:伊斯兰协商制是伊斯兰最根本的原则之一;是一项宗教功修;也是一项真主所制定的最重要的强制性主命。伊斯兰协商制是伊斯兰的重要原则;是衡量伊斯兰正道的准则。这是因为协商制在《古兰经·协商章》为真主中所明确命令,且得到穆圣在现实生活中的亲身实践和躬行。

伊斯兰协商制是伊斯兰特有的机制,它团结穆斯林队伍,统一穆斯林阵营,加强穆斯林的纽带和联系;是通向最为成熟的解决方案和最接近正确的意见与观点的工具。

他进一步阐述说:伊斯兰的协商制所适用的范围是经训明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事务。凡是至尊的真主已经作出明确判定的事务,则是不容有一己私见和协商介入的。

穆圣先知说:只要是协商的民众,他们的事务必被引导于正确与英明之上。

伊玛目穆罕默德·阿布笃在他对“(你)当与他们商议公事”(仪姆兰的家属:159)这段经文时说:“所谓公事,即一个民族在战争与和平、安全与稳定等涉及世俗利益的公共事务。真主要求穆圣就这些事务坚持协商,正如在武侯德战争前,穆圣同圣门弟子加以协商那样。假若他们的认识有错,那么同他们加以协商也仍然是件好事,因为假若他们建立起协商这项机制,那么这对于他们的未来而言是很有裨益的。”

对此,团塔大学法学院伊斯兰法学教授扎克·宰丹强调指出:正如穆斯林知道选举和组党建政一样,穆斯林早就知道民主制的核心内容。在真主命令穆圣同圣门弟子加以协商的同时,真主还命令他的仆民之间也相互协商。真主说:“他们的事务是由协商而决定的”(协商章:38)这即是以最完美的方式实践民主制,不仅如此,伊斯兰的协商制还优于现代民主制,让其在明确规定合法与非法的范畴内加以推行;让其在伊斯兰法理学的框架内加以实践。

因此,伊斯兰协商制成为四大哈里发时代,穆斯林社会最基本的底线和基本的要素。

亚历山大法学院伊斯兰法学教授穆罕默德·卡曼勒认为:假若穆斯林在社会生活中实施协商制,那将实现以下几个方面:

——伊斯兰协商制将让穆斯林遵守伊斯兰的权力与义务,实现对个体和集体生活按照伊斯兰的指导方针加以治理的目标。

——伊斯兰的协商制将教育全体伊斯兰民族,培育能够正确治理人类社会并承担其社会职责的人才。

——伊斯兰协商制将避免权力的中心化和决策的单边主义。

——伊斯兰协商制将成为了解他人正确意见和观点渠道。

——伊斯兰的协商制将让穆斯林吸取他人经验、发挥他人才干和能力,真正实现人尽其能、物尽其用。

——伊斯兰的协商制将提醒伊斯兰民族,他们才是权力的主人;提醒国家元首,他不过是人民实施自身权力的代理人,从而避免暴政和对权力的独裁。

——伊斯兰的协商制实施的主体有时是民族大众,有时是关心穆斯林大众事务并参与协商的所有穆斯林,有时则是民众选出或认可的穆斯林专家学者们。

 

(侯赛因译自伊斯兰灯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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