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特瓦是伊斯兰教法用语。系阿拉伯语的音译,意为“教法判例”、“教法新解”。指权威的教法学家就经、训或法典未作规定的问题或法典虽有规定但不全面或在事实上已难于执行或对如何执行有争议的问题,根据经、训的精神和教法原理,经过审慎推理引申出的法律处理意见或补充见解或裁断叙述。履行这一工作的行为,被称为“伊夫塔”。“伊夫塔”是伊斯兰教法立法的一种形式,也是伊斯兰教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为适应新的情况自我调整的一种举措。因为伊斯兰教认为真正的立法者是安拉和他的使者穆罕默德,除此之外,对于纯教规方面增订、补充和必要时放宽限制等,都不能称为立法,而只能通过“伊夫塔”方式来解决,承担此任务者被称为穆夫提,也不可称之为立法者。因为伊斯兰教认为伊夫塔是一桩十分严肃而又对穆斯林不可缺少的事业。对承担此项工作的人有严格的要求,逊尼派一般为有创制能力的教法学家或穆夫提、大穆夫提;什叶派同样要求其为具有创制能力的阿亚图拉或大阿亚图拉。“伊夫塔”这种立法形式,自先知逝世后,即由其主要门弟子包括四大哈里发开始履行。他们根据经、精神和穆斯林大众的利益,对新出现的法律问题颁发“法特瓦”;他们之后每个时代官方委任的穆夫提或有威望的教法学大师,甚至著名的司法官都可对别人提出的教法问题作出“法特瓦”。不同派别的“法特瓦”对一定范围内的穆斯林具有法律作用,作为解决宗教纠纷或法院判处案件的法律依据或参考。“法塔瓦”通常以文告、发表讲演或信函等形式公之于众。历代教法学家将各时代的典型的“法特瓦”。汇编成册,称为《法特瓦集》,被列入成文法的范围。除了《先知门弟子法特瓦集》等早期的汇集本外,教法学派形成后,各学派创始人的“法特瓦”大都收编在本派名目不同的法学著作中。此外,有的著名法学家或穆夫提又编出本人或本派某一时期的“法特瓦”专辑。如哈乃斐法学家艾卜.来斯.撒马尔干迪的《案例书》、罕伯里学派法学家伊本.泰米叶的《法特瓦集》亦称(教法判例)。由埃及伊弗塔委员会编辑出版的《伊斯兰法瓦特集》是汇集了近现代埃及及教法权威对于因社会变化和科学发展、人际关系复杂而引发出的新问题作出的教法判例或补充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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