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埃及教法判令委员会颁布“法塔瓦”(教法决议)指出:在现代国际人权公约出现之前,伊斯兰早已确定了比国际人权公约更为深入,更具约束力的人权法规。因为伊斯兰从不排斥任何对人类有利并给人类带来幸福的事物。
该教法决议说:早在一千四百多年前,伊斯兰便最先推出了比起现有的国际人权公约和人权宣言更为全面和细致,更具约束力,更有保障的人权法规。国际人权法规不过是现代社会的新生儿。
埃及教法判令委员会援引国际社会解放奴隶,废除奴隶制的历史沿革指出:穆斯林最早签署了解放奴隶,废除奴隶制的协定。今天穆斯林的现状并不能反映伊斯兰事实和真相,因为认知伊斯兰的教律并不是通过某些穆斯林的行为达成的,特别是在当下这个穆斯林处于无知、软弱、分裂和受外来敌对势力误导和影响的时代;在这个伊斯兰的敌人甚至为了使穆斯林脱离正教,放弃自身宗教礼仪而不惜一战的时代。
埃及伊斯兰教法判令委员会的此番决议,是针对有人问:假若伊斯兰有人权观念的话,那么其理论依据是什么?其与国际人权宣言有什么关系?有哪些内容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当下穆斯林的现状是否反证了伊斯兰在人权领域的缺失?这些问题而作出的回应。
教法决议强调指出:伊斯兰是唯一一个全面地推出人权观念的人类文明。伊斯兰人权观反映了穆斯林理性思维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源于穆斯林对宇宙的基本认知观念,是对穆斯林所应当享有的人权理论的强调。
教法决议还指出:伊斯兰并非简单地对人权加以规定和维护,而是明确规定个人或集体一旦没有行使和维护自身的权利,那么个人或集体除了将承担自身的罪责外,还将承担由此而导致的,阻碍其他人获取权利的罪责。
教法决议解释说:伊斯兰的立法源泉强调指出了伊斯兰赋予每个人做人的基本权利,而不分肤色、种族、宗教的区别,并视人为宇宙万物之灵,而行使和维护其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以及家庭、妇女和儿童等基本权利。
伊斯兰不仅视这些基本人权是个人和集体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视其为作为个人或集体必须获得的权利,否则,人的生活便将失去其所应享的含义。
教法决议还历数了伊斯兰的各项基本人权,如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并明确阐释了伊斯兰层面的各项人权同联合国宪章层面的人权公约之间的本质区别与差异,彰显了伊斯兰人权法规的优越性。
(侯赛因译伊拉克伊斯兰新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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