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资哈尔长老谈当代教法判令中的误区

【译者按语:在当下的伊斯兰世界,形形色色的教法判令可谓“满天飞”,有的是可靠和可取的,是解决伊斯兰民族社会生活难题,更好地让普通民众遵循伊斯兰道路的有力助手,但是,有着则通过卫视等新媒体,在穆斯林大众中引发颇多争议,因为这个民族,对于正邪早已能够正确判断,正如穆圣所预言的那样,他们是不会全体一致陷于迷误中的。

在这些有争议的所谓教法判令中,有的从传统教法典籍中,选取一些在伊斯兰历史上,早为大众学者所抛弃的怪异的法学观点和主张而在现代传媒上故作惊人之语,反伊媒体更是利用这些所谓的教法判令加以炒作,抹黑伊斯兰的现象,给伊斯兰和穆斯林世界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此,艾资哈尔严加督查,给出正确的指导,纠偏矫正,让穆斯林大众回归伊斯兰的真精神,正确看待伊斯兰法学主张,还原伊斯兰教法判令的正确主张和观点。

本文是艾资哈尔长老自上任后,首次有的放矢地谈及伊斯兰教法判令不可忽视误区。值得细细品读。】

日前,艾资哈尔长老在长老院接见了艾大比较法学系主任,萨阿德丁·黑拉勒,双方就教法判令的地位,以及教法判令在穆斯林生活中的重要性,进行了长时间的会谈。

首先,艾资哈尔长老艾哈迈德·泰伊博讲述了教法判令在当下的现状,说明了不当的教法判令可能对伊斯兰教造成的危害,并深入阐明了伊斯兰“稳麦”中的众学者们,他们针对教法判令的颁布而制定的相关规定、准则和礼仪,并把这些规定、准则和礼仪视为任何一位穆夫提在面对新问题和新事物之际,务必严加遵循的规定、准则和礼仪。

他还补充说:伊斯兰教法,这个建构在简单易行,便宜行事基础上,且根据理性思辨和经训明文的规定而严格实施的简便法学,它同那种过度强调简易,过分偏于简便,紧随于教法特许,追逐怪异观点的做法有着本质区别,二者有着天壤之别。

因此,作为一个颁布教法判令的穆夫提,绝不应当屈从于当下现状的压力,而牺牲掉伊斯兰法学的固有原则和基本前提;抑或是置伊斯兰教法原理,以及经训中那些确凿的证据而不顾,以在伊斯兰教法原理和立法宗旨中无法印证的方式为一己之见辩解和诠释。

艾资哈尔长老还指出:在古兰经和圣训中确定的教法上的特许,是可以加以遵循的,这是因为穆圣先知在一段健全的圣训中说:“正如真主的确喜爱他的特许被人接受一样,他也喜爱他的严令被人遵守。”

但是,追逐并紧随各大教法学派中的教法特许,依赖那些违背大众法学家观点的怪异判令则是一条错误的道路。对于那些散布在传统法学书籍中,软弱而缺乏说服力,且违背大众法学主张而被抛弃的怪异的法学主张和观点,宣传和向普通大众传播这些主张和观点都是不对的,因为这些观点和主张将给逊尼大众的道路带来不容忽视的灾难。对此,逊尼大众派一致公议:抛弃这些怪异的法学主张和观点,不在社会生活中加以实践。

针对哈乃菲学派在关于哪些饮品是令人醉酒的法学问题上,艾资哈尔长老说:历代以来,伊斯兰民族中的法学精英们——哈乃菲学派中的主流学者们——他们一致公议,务必贯彻和执行传述自穆圣的健全的圣训——“凡是多饮便能够令人酒醉之物,少量饮用也属非法。”——这是哈乃菲学派中的主流学者们一致公议和取舍后的主张。这个主张与伊斯兰民族的学者大众的观点是相吻合的。

这正如在伊斯兰学界的人士最后确定的那样:哈乃菲学派中的主流学者们,他们在关于醉酒的饮品上的主张是:不允许在教法判令,或司法判定,以及社会实践中采用那些违背伊斯兰学者大众一致公议的,已经在教法演绎中被抛弃的法学主张和观点。

(侯赛因译自艾资哈尔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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