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伊斯兰教法的规定,穆斯林禁止从事与高利贷或利息相关的活动,因而大部分穆斯林对银行总是采取回避的态度。但是,广大穆斯林和其他人一样需要银行业提供的各种服务,如商业投资、贷款买房子以及必要的存款等等。而且伊斯兰也鼓励人们进行投资而不是将钱闲置,从投资中获益也是允许的。
因而,人们不仅思索:在当今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中,穆斯林是否可以对 1400 多年前始于先知时代的教法原则有所发展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伊斯兰的银行网路已遍布全球,各种金融机构正在《古兰经》和圣训所规定的伊斯兰经济原则基础上初具规模。基于《古兰经》中规定的禁止收取利息原则的伊斯兰银行业,已不在是一个理论上的概念,而是发展成为一个由上百个银行组成的遍布全球 40 多个国家、总资产达数百亿美元的产业。在中东,伊斯兰银行是金融领域中的佼佼者。
伊斯兰银行业的特色是不收利息。按照教法中的规定,任何穆斯林在借贷时均不得收取“里巴”。在“里巴”的内涵上,穆斯林经济学家已达成一致:“里巴”不仅包含高利贷,也包含利息,即任何固定的或预先商定的存款利息或借贷利息支付。
伊斯兰银行业所应遵循的原则归纳如下:
一、禁止任何超出本金实际数目的预定付款
伊斯兰只允许一种借贷,即不收取任何利息或附加金额的借贷。传统的穆斯林教法学家严格诠释这一原则。我们可以从下面的这段文字中略见一斑:“禁止贷方从借贷中获取任何益处,如借用一下借方的骡子,或到借方家中吃顿晚饭,甚至连站在借方屋檐下乘凉也被视为受益之列。”我们不难从中得出结论:任何与借贷相关的或不直接相关的受益都是禁止的。
二、贷方必须与借方在其借款所从事的事业中共同分担事业的成败。
伊斯兰鼓励穆斯林投资,在商业运作中成为共用利润和共担风险的合作者而不是成为债主。按照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不管是在工业、农业、服务行业还是在简单的贸易中,资金的提供者和资金的使用者都必须平等分担事业的风险;这与基于利息的非伊斯兰商业银行系统完全不同。在非伊斯兰银行系统中,借方负担全部的经营压力,无论事业成功与否,他都必须偿还贷款,并支付事先规定的利息。
由此可以推出伊斯兰的根本观念是:伊斯兰鼓励投资的目的是使整个社会受益。伊斯兰不提倡银行存款这种无风险的资产增长方式,因而在伊斯兰社会里,人们要么投资经历风险,要么就将钱闲置,直至通货膨胀带来贬值。伊斯兰鼓励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这种高风险投资可以刺激经济发展,使投资者背水一战,也使企业家全力以赴。
三、从钱中生钱是不可接受的。
钱是商品交换的仲介,是衡量商品价值的尺度;它本身没有价值,因而不允许通过存入银行或借贷获得固定利息付款的方式来生钱。在商业活动中,人的努力程度、创造性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远比赚钱重要得多。穆斯林教法学家认为钱本身只是一种潜在的资本,而不是资金本身,钱只有投资于商业才能成为资金。因而,借贷活动中的钱只能看作商业中的债务,而不能看作是资金,从而也就无回报(即利润)可言。另外,伊斯兰鼓励人们用钱消费,而不是一味地存钱。钱在伊斯兰中代表购买能力,这是钱的唯一用途,因而钱的这种购买能力不能在没有任何商业活动或消费活动的情况下用于生成更多的购买能力。
四、不确定性、冒险或投机也是被禁止的。
在此原则下,任何贸易都不得介入到不确定性、冒险和投机中去。签定贸易协作合同的团体应对贸易中的价格标准作充分的了解;而且,这种团体不可以预先确定一个既定利润,因为这也属于“不确定性营利”的范畴。另外,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允许由于通货膨胀而使顾客多付另外的款项,这项禁令是为了保护弱小者不受剥削。因而,土地买卖和期货是非伊斯兰的,对外贸易因为存在利率的变动也被认为是非伊斯兰的。
一些伊斯兰学者不赞成根据通货膨胀率来计算负债的多少,认为这也应归属到合理借贷的范畴中去,即不应收取任何附加款或利息。因为贷方借出钱物的目的是为了取悦于安拉,他只能期望从安拉那里获得回报。以下一些商业活动应排除在不确定性原则之外:预先付款的买卖;与制造商签定的合同;以及雇佣合同。但是在这些情况下也应当作好管理工作以使冒险程度降至最小。
五、投资只能用于支援不为伊斯兰所禁止的产业。
例如,伊斯兰银行不能资助酒类贸易;其固定资产投资不可用于建造赌博娱乐场;银行不可借钱给其他银行而从中牟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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