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与现代民主制

什么是民主制? 许多人把民主制等同于西方社会或排斥宗教的世俗制度。 这个错误的理念,导致许多人对穆斯林国家实行民主信心不足,因为伊斯兰同西方社会有明显的文化区别,因为伊斯兰不可能实行无神论制度。 西方人的现代思想假定“上帝已经死亡”,所以,人获得绝对自由,根据人的意志决定社会事务,建立无神的世俗社会,人可以为所欲为。 有人争论说,穆斯林不放弃认主独一,就是没有思想解放,没有个人自由,不能为所欲为,所以就没有希望建立西方式民主。

  西方式社会被认为是易动型(Fluid System)制度,可以根据“民意”随意改变政策,而伊斯兰受信仰和经典约束,而属于不易动、意识形态极其稳定的社会,二者有性质的区别。 民主的政治学概念是:“建立人民拥护的政府,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制定政策”,所以,选举就能代表人民的意志、愿望和利益。 人民享有政治自由,思想自由,行为自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西方世界曾经有过政府与教会严重矛盾和冲突的历史,因为基督教许可少数教士享有神权,是人间的上帝代表,成为少数人组成的神权统治集团。 伊斯兰没有这样的历史,因为伊斯兰不承认任何人有神权,没有至高无上代表上帝的“教皇”或“天子”,也没有一个享有神权的特殊阶级。 《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 有许多博士和僧侣,的确借诈术而侵吞别人的财产,并且阻止别人走真主的大道。”(9:34) 伊斯兰服从和理解真主的命令,在先知穆罕默德之后再也没有真主选派的使者,谁都没有特权直接受命于真主。

  伊斯兰的政治理念是,根据真主启示的经典每个人都应当是真主在大地上的“代治者”,人人都是真主的奴仆。 《古兰经》说:“你的主对众天神说:‘我必定在大地上设置一个代理人。’”(2:30) 管理社会的政府,不是代表民意的权力机关,而是遵循真主启示的原则,替主行道的服务机构。 伊斯兰的制度,一切法规和原则,都必须根据真主启示的经典《古兰经》和圣训,这就是现代意义的国家根本法典或宪法,保证社会和制度的稳定性。 伊斯兰社会不能接受违背根本法典的行为和制度,从这个意义上,穆斯林承认真主是唯一的法源。

  伊斯兰承认人的认识区别和差异,对同样的经文和历史经验,人民许可表达不同的领悟和感受,因此,执行真主的法度成为集体的责任,为维护民众的利益制定法律规则。 真主造化了人类,并且赋予人类许多特质,例如自由、智慧、求知欲和理性思维,因此使人有能力担当起代治大地的重任。 在遵循真主启示的基础上,人必须发挥自己的智慧和想象力,不断调正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新事务和伦理变化。

  人与造物主的关系不是否定、摆脱或者对抗,而是顺从、统一与和谐,以保护人类的利益为目标不断改善社会。 从这个意义上,“建立人民拥护的政府”与伊斯兰没有矛盾,各级政府官员以真主代治者的功能效忠于真主,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因而得到人民的拥戴和支持。 从本质上说,“民主”只不过是一种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并非都一律是西方化社会模式。 他们以“宪法”为准,而伊斯兰社会以真主的经典为法源,都可以成为完全民主化的社会,例如选举和代议制。

(一) 选举与民意

  如果被“人民拥护的政府”必须是投票选举产生的政府,那么,这个原则与伊斯兰没有任何冲突。 《古兰经》有许多章节包涵“协商”的启示,例如(3:159)和(42:38),协商的广泛意义是集思广益,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允许大家发表意见,共同管理政府。 协商是原则,可以有许多方式,现代西方式的民主选举可以接受为一种模式,真主许可人类的智慧寻求各种途径表达民意,达到“协商”的目的。

  总结人类的历史经验,可以发现许多种实行“协商”的民主方式,例如在古代的伊斯兰社会中,哈里法制度都努力实行某种协商的方式推举管理社会的领导人,保护民众利益。 例如,在先知穆罕默德即将归真时,弟子们要求真主的使者指定继承人,领导新建立的穆斯林社会,但是先知穆圣没有同意,他表示继承人应当由众人自由选择。 在先知穆圣归真后,最亲近的弟子们商讨真主使者的遗训,充份理解他留给大家共同协商的精神,因此,一连四位哈里法都是由各方代表选举产生,阿布'伯克尔是第一位成功选举产生的哈里法。

  以后历代的伊斯兰政府,都力图采取某种方式体现“协商”方式,避免了君主独裁或家族专政。 以各种方式表现的“协商”合理性,保证了伊斯兰制度绵延一千多年代代相传。 今天我们看到了西方社会民众选举的方式,我们理解为一种适合于当代社会的管理机制,不违背伊斯兰的协商原则,可以吸收成为穆斯林社会的管理程序,何乐而不为呢?

(二) 民选、民治、民享

  西方人最引以为自豪的政治制度是“民选、民治、民享的政府”,伊斯兰理念的政府是替真主代治社会和大地,一切都是为了维护民众的利益,并且保护大自然生态平衡。 西方的选举也好,伊斯兰的协商也罢,都不是目的,政府产生之后能为保护民众的利益而正常运行才是最终目标,即“民治和民享”。

  今天的许多国家,选举的时候宣传声势轰轰烈烈,候选人好话说尽,参选的党派和社会势力都使尽全身解数,推举自己一派代理人上台掌管政府大权。 选举的结果产生了新总统或新总理,设想他如何能代表全体人民实行“民治与民享”? 他不过是少数权势集团的代言人或政府代理,这是西方选举制普遍存在的根本弊病。 社会势力集团、既得利益群体或有钱有势的帮派,最有机会控制选举制度,实行愚昧政策,选择集团利益的精英上台维护少数人的私利。 西方宣传民主,好像民主选举,必然有民主政府,老百姓人人可以当家作主。 实际情况:未必!

  协商的实质应当体现在实际管理中,体现民主政府的施政功能,而不是轰轰烈烈的选举形式。 伊斯兰的政府官员必须是真主的奴仆,他们承受着真主的重托,尽力为民众的利益服务,是民众的服务员。 《古兰经》中有许多启示,都是对政府官员的指令,如他们必须“秉公判决”(4:58)。 《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当服从真主,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主事人,如果你们为一件事而争执,你们使那件归真主和使者(判断),如果你们确信真主和末日的话。 这对于你们是裨益更多的,是结果更美的。”(4:59) 伊斯兰最早的几位哈里法,都高度重视他自己的规范言行,唯以经训为准,他们都曾表示过:“如果我遵循正道,你们就服从我。 如果我偏离,你们有权向我指出问题,帮助我立即改正。” 选举是行施民主的一种方式,而政府的管理是体现真主仁慈和宽容的实质,伊斯兰更注重后者,真正做到建立“民治与民享”的好政府。

(三) 平等与自由

  分析当代西方政治学的观念,有两个理想中的民主要素:平等与自由。 在当代西方制度之下,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一个口号或理想,没有真正的成功典型。 以金钱和权势为核心动力的社会,永远不可能实现这个理想,西方的美好社会梦想再次落入了乌托邦,成为可求而不可得的海市蜃楼和画饼充饥。

  人人平等是伊斯兰的基本原则。 《古兰经》说:“众人啊! 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 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 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49:13)

  《古兰经》说:“他的一种迹象是:天地的创造,以及你们的语言和肤色的差异,对于有学问的人,此中确有许多迹象。”(30:22) 这些经文是伊斯兰人人平等理念的最强有力的依据,而且是万古不变的真理。 不论种族、肤色、阶级、地位和财富,唯有敬畏真主者才最尊贵,以遵循正道为人类的行为准则。

  自由是真主赋予所有人的天份和特权,每个人的命运是他自己的选择。 《古兰经》说:“宗教绝无强迫,正邪确已分明。 谁不信恶魔而信真主,谁确已把握住坚实的、绝不断折的把柄。”(2:256)

  《古兰经》说:“你们当中有一部分人,导人于至善,并劝善戒恶;这等人,确是成功的。”(3:104) 这是自由的性质和涵义,自由伴随着个人的重大责任,建造每个人的命运和最后结局,例如成功或不成功。

  平等和自由是人性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和成份,但是平等和自由不是等待别人的恩赐和许可,而是对自我人性的理解和行为的选择。 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不是贸然可以执行的,从西方政治学理论上,需要每个公民的自觉、理智和觉悟为思想基础。 伊斯兰引导信士首先正确理解自己,认识自己在真主面前的责任和使命感,就是社会民主成功的保证。 人人有了自觉性,社会实现民主,顺其自然。

  以《古兰经》精神训导的民众,是实行真正民主的最佳社会基础,所以,伊斯兰的民主是真实的,因为民主的思想基础平等与自由是真实的。 平等就是没有歧视和压迫,承认人人在真主面前的同等地位;自由就是理解真主对每个人赋予的特权和责任,在享受的同时,要有责任感。 如果说伊斯兰社会是不易动类型的制度,那么,伊斯兰的认主独一和穆斯林遵从经训是稳定社会基础的基石。 一艘漂浮在海面上的大船,如果夜间航行没有北斗星确定方向,停航时没有船锚为它固定位置,不知将被漂流到哪里去?

  (阿里译自How to Form an Islam Democracy?by Sohaib N Sultan;www﹒dailystaregypt﹒com/article aspx?ArticleID=5440,伊光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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