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政治观

  伊斯兰教关于政治与宗教关系问题的理论和观点。由8世纪中期阿拔斯王朝以来的伊斯兰学者所阐释,不同时代各有侧重,不同教派、学派各有差异,其内容包括国家体制、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统治者与臣民的关系、生活方式等。伊斯兰政治观以《古兰经》、圣训、伊斯兰教法为思想渊源,以早期阿拉伯哈里发国家为先例,经后世学者的解释、扩展不断充实,形成包罗万象的理论体系和观点,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和现实的影响。伊斯兰教从认主独一的宇宙观出发,认为宇宙万物皆为安拉所创,人类社会秩序为安拉所定制,以主命为转移,相信精神与物质、政治与宗教、国家体制与宗教法制无从分割,它们皆以独一的安拉“启示”为据,系安拉意志之体现,如同信仰者必须听从主命一样,国家与人类社会只有遵循源自安拉启示的、神圣的伊斯兰教法,才能不偏离正道,建立一个公正、理想的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保障穆斯林大众今生和后世的福利,国家与社会才能兴旺发达、长治久安。

  伊斯兰政治观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曲折的历史过程。按不同时期的内容,可分为中世纪政治观和近现代政治观。中世纪政治观始自伍麦叶王朝末期至阿拔斯王朝初期,系由马沃尔迪、巴格达迪、安萨里、伊本·泰米叶等学者所系统阐述,以王权与教权的结合为主要内容,它的核心是哈里发学说。主要有5种不同观点。

  (1)正统哈里发学说。由后世学者在总结四大哈里发时期(632~661)的国家体制的基础上而提出。认为,1.政教合一的哈里发制是唯一公正、合法的政治制度,国家主权仅属安拉,教法为最高指导原则。2.国家即以穆斯林大众联合而成的共同体“乌玛”,尊重民意、维护民众的利益为国家的根本宗旨。3.以穆斯林大众推举方式产生哈里发,为安拉使者在世间的代理人,凡德高望重、主持正义、信仰虔诚的穆斯林可任此职。

  (2)阿拔斯时代的哈里发学说。马沃尔迪、巴格达迪等为驳斥哈瓦利吉派、莫尔太齐赖学派和什叶派政治观点而提出,既坚持正统哈里发学说某些原则,又据新的时代条件作了某些新的解释,以王权与教制相结合为特色;其修改包括:以君主与臣民间的契约制来代替哈里发的推举制,可以废黜不义暴君方式取得哈里发位元,哈里发需精通教法,民众必须绝对服从,不得犯上作乱等。这一时期的哈里发学说最为系统、完整。

  (3)象征哈里发学说。安萨里为协调有名无实的阿拔斯哈里发与握有实权的地方素丹政权的关系而提出。认为:1.哈里发仅为权威的象征,但为了穆斯林大众的最高利益,仍须坚持义务性的哈里发制。2.教法“命人行善,止人作恶”的宗旨须以强权为保障,这一强权制度即素丹制。但素丹为哈里发的臣属,素丹只要在名义上宣誓效忠哈里发,即为合法。3.哈里发不一定精通律法,在教法事务上应尊重教法学家的意见。

  (4)没有哈里发的哈里发学说。伊本·泰米叶在阿拔斯哈里发国家灭亡后所提出,对这一学说加以全面修正:1.哈里发制不复为义务性制度。代行安拉权力的职责,自先知去世后,便转移至教法学家,他们有权重释教法,以适应新情况。2.握有实权的素丹虽非哈里发,但据圣训,有权实施教法、维持社会治安。3.一个时代可同时有几个各自为政的哈里发。哈里发不一定出身于古莱什族,无须有高尚的品德、渊博的知识,这些严格要求有悖伊斯兰精神。以契约制代替哈里发的推举制。

  (5)素丹即哈里发学说。奥斯曼帝国时期的政治学说。以君权神授论为基础。认为素丹制与哈里发制实为一个,只是称谓不同。素丹是安拉在大地上的“影子”,为世间的“绝对主宰”、“世界的统治者”。奥斯曼末期一度以泛伊斯兰主义为理论依据,宜称素丹为“信仰者的统帅”、“全世界穆斯林的哈里发”,号召以圣战抗击西方殖民者。

   近现代伊斯兰政治观约产生于18世纪末,到20世纪有所发展,形成民族主义、现代主义、原教旨主义三大流派。民族主义者以现代民族主义国家观、社会观、民族观为政治观的基石,视伊斯兰教为思想信仰,以政教事实上的分离为基本国策,反对宗教干预政治,但仍把伊斯兰教视为穆斯林民族历史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时仍以伊斯兰教为号召来推行内外政策。现代主义者对中世纪伊斯兰政治观持批判态度,反对因循守旧,主张实行改革,并接受某些外来政治观念,但他们多主张托古改制,以早年伊斯兰的政治传统为楷模,提倡民主、自由、平等等政治原则,但大多反对西方化、世俗化。原教旨主义者亦对中世纪政治观持否定态度,认为统治者的昏庸腐败、欧莱玛的因循守旧、西方列强的侵略扩张是近代以来穆斯林民族政治衰落的根源,只有复兴伊斯兰文化传统,包括其政治原则、思想观念、伦理准则、生活方式等,穆斯林国家才能国泰民安、兴旺发达。其政治观仅以《古兰经》和正统哈里发时期的社会实践为根据,并据当代条件加以新的解释,形成更广泛的政治学说。主要原则是:

  (1)重申安拉的绝对主权、法权。国家须以安拉之法(即教法)为根本大法,并据此制定各项具体法律制度。

  (2)重申先知穆罕默德的权威。认为先知的言、行为国家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

  (3)承认国家的有限主权。国家作为“安拉的代理人”有权代行安拉的司法权、行政权,但无立法权,为“有限主权国家”。

  (4)承认政治协商原则。鉴于教法未就协商(舒拉)方式作过明确规定,可采取全体穆斯林直接协商制或间接代表协商制两种形式,决定国家大事,称为“伊斯兰民主制”。认为世界上尚未有真正体现伊斯兰精神的国体、政体,号召创造条件,建立“名副其实”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社会、伊斯兰秩序。此外,什叶派根据该派的伊玛目制度和该派教法传统,也提出该派以教权为核心的政治学说,在伊朗影响尤为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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