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人权与西方人权比较

 

       “伊斯兰人权与西方人权比较”,这个标题,已经是不言自明的了。  人权是现代世界新意识,表明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是西方有了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欧洲人从工业革命时代提出的这个新问题,制造了一个新术语,并且讨论数百年,结果发现伊斯兰文明早为此立下了基本原则,证明伊斯兰人权,比西方人权思想更早,更完备。  这就是我们比较的内容,并且应当指出当代西方人权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欧洲的工业革命和以后延续发展的文艺复兴运动,他们重大改革内容之一是把宗教打入冷宫,排除对社会发展的干扰,因此确定了西方人“政教分离”的新思想。  这个新思想的结果造成现代人对一切宗教的歧视,被定为反科学的“唯心主义”,包括对伊斯兰文明概念的歪曲。   因此我们必须解释,伊斯兰不是单纯的“宗教”,不是脱离现实生活和社会的个人隐私或精神寄托,而是生活的全部,包容一切社会活动。

       伊斯兰是最后出现的宗教,从本质上就不是单独一个民族的精神崇拜,因为真主的最后使者为怜悯全人类而受到造物主的派遣。   因此,伊斯兰的人权精神,是针对全人类,不分种族、肤色、语言、男女、居住区域、宗教信仰,凡是真主造化的人,都应享有的同等权利。  西方人发现和研究人权数百年,但没有真正解决人权的问题,侵犯人权的行为时刻都在发生,例如军事侵略、霸权主义、掠夺资源、经济剥削、贩卖人口、法律欺诈、贪污腐败…,人权只是留在纸面上冠冕堂皇的政治口号,而在实际运用中十分脆弱,随时都有遭到破坏的可能性。

       西方的人权思想形成了人权国际法,其基本原则是“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恐怕这在伊斯兰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古兰经》中的真主启示已把人人平等思想说得再彻底不过了。  西方人的人权思想来自于工业革命之后不同时期社会冲突的结果,他们留下了许多有代表性的文献,如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3年的《王位继承法》和1776年的美国《权利法案》。   伊斯兰的人权思想基于《古兰经》。  作为一个人,不论财产、出生、家世、地位、资历、学问,每个人的生命都有同样的价值,在真主面前,最高贵者是最敬畏者。

       西方的人权思想随着工业化的成功和武力强大转化为“国际”法则,在当代西方文明为主流的世界上,人权思想也必须以西方人传统的思想为依据。  这代表了西方政治家的愿望,把西方文明和政治理念确定为全人类的唯一标准,其他一切文明都必须逐渐消亡,例如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1948年在联合国通过了《人权宣言》、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的人权法

       联合国的人权法基本分为政治和公民两大部份,例如在《人权宣言》中声明的国家关系与对个人的言行自由保障,反对任何形式的迫害和酷刑、非人道的虐待和处罚,以及不同国家在共同原则下的合作。   联合国的各种人权文件,从理论上承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到法律同等保护,在有犯罪证据之前的无罪假设和公正审判。  人权法还包括,对个人隐私、家庭、通讯、尊严和人生安全的保护,例如居住权、避难权、迁居权,以及拥有财产、婚姻自由选择、自由结社、宗教信仰和言论自由、享有公共设施服务等等权利。

       在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中,明确声明了个人的工作、报酬、休假、假期、参加工会、社会保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   联合国的各种人权文件,意味着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执行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的各种人权条例,转变为本国法律和制度,予以落实。 联合国的人权文件代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但事实上,真正如实执行的国家并不普遍,所有的国家都有不可告人的“隐私”,违背这些最基本的国际法,例如美国以反恐的名义窃听公民电话、虐待被侵略国家的战俘。

伊斯兰的人权法

       伊斯兰人权起始于母亲怀孕,生命在萌芽状态就享有生的权利。   《古兰经》中有许多经文,也有许多圣训,对未出生生命的承认和保护。  在人生开始之后,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是综合性的,不分政治与公民,而且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也包容在一起,融为一体。  联合国的人权法,只有半个世纪的历史,而伊斯兰的人权法制比现代西方社会的人权思想提前一千年,而且所包含的内容比西方今天更加丰富,更加超越。  伊斯兰人权原则不但记载于《古兰经》和圣训,而在第一个伊斯兰社会在麦地那建成之后,公元623年宣布了《麦地那宪章》,形成了表述伊斯兰全面人权思想的正式文件。  考察世界各国历史,在政府文件中系统阐述人民生存权利的法律,其完备性与明确性,不存在并驾齐驱者。

       伊斯兰的人权,思想根源来自万能真主颁降的《古兰经》,与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人权保护法不可相提并论。  伊斯兰的法制原则被确定为天启的真理,有普世性,适应于地球上所有人群,没有区域差别,放之四海皆准,也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代都是真理,是指导人类社会的永恒原则。   根据《古兰经》和圣训所确定的伊斯兰人权,包括以下重要内容:

       (1) 每个人都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利;

       (2) 人人生而自由,不受压迫,不受屈辱;

       (3) 个人隐私受到保护,思想自由不受侵犯;

       (4) 享有基本生存条件的权利,如饮食、住房、保健和受教育;

       (5) 说真话无罪,言论自由;

       (6) 男女受教育是天职,是人生存的权利;

       (7) 在法庭上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

       (8) 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9) 无确凿证据证明犯罪,就是无罪;

       (10) 在遭受约束时有受释放和解脱的权利;

       (11) 有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

       (12) 女子有维护贞节和尊严的权利;

       (13) 有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

       (14) 受压迫者有被解救和避难的权利;

       (15) 有在无犯罪或无污染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伊斯兰的人权与法制,同信仰密切结合,心口如一,言行一致,是敬畏真主的表现。  穆斯林的一切言行和社会表现不容半点虚假,深信真主公道,赏罚分明,以求两世吉庆。

世界人权现状

       半个世纪以来,人权思想广泛传播,全世界的民众增长了自我维权和保护意识。  然而,侵犯人权的事件比比皆是,是对那些声称“民主”国家的讽刺和嘲笑。  在国际关系中,西方当权者难以舍弃残酷的殖民主义陋习,自恃物质实力和武力强大,在世界上到处横行霸道,欺凌弱小国家,如侵略巴勒斯坦、克什米尔、阿富汗、伊拉克和索马里。  当美国以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向某些贫穷国家狂轰滥炸和宣泄导弹造成成百万贫民死伤或流离失所时,这哪里还有一丝“人权”的影子?  这个当今世界第一超级大国哪里还有一丝人性的气味?   他们在控制着联合国,请问他们尊重和执行了联合国通过的《人权宣言》了吗?   联合国曾经通过和颁布的各种保护人权文件是人类的呼求和进步,但是有许多强国把人权只当作一块遮羞布,掩盖他们的杀人不眨眼的罪恶,这确是当代文明的悲哀和耻辱。  在民主的幌子下,西方的野蛮霸权势力在威胁着全世界爱好和平的人民。

        西方的法制与信仰隔绝,与道德脱节,使法律失去精神实质和灵魂。   任何不道德的行为都可以大行其道,造假、做伪证、钻法律空子这些恶劣的行为层出不穷,西方的法律永远不可能公正,更不可能公平。   在当前这个以西方霸权文明为主流的世界上,不可能实现完全的人权自由,当然也不可能确切落实伊斯兰的人权精神。  假如,我们生存在一个都愿意诚实实现联合国人权文件精神的世界上,伊斯兰国家绝无含糊和犹豫,因为联合国的人权原则基本符合伊斯兰精神,我们何乐而不为呢?    只须人们守法与真诚,对我们最为有利,但是现今是一个虚伪的世界,大多数人不守法,只热衷于玩弄政治手腕,经济不平等,到处是谲诈和欺骗,防不胜防。  伊斯兰精神的存在,是一种对抗邪恶的制衡力量,是是非界线的对照,让人们知道世上还有真理,是真主颁降的启示。  世上凡有正义感和有决d知的人,必然要为之奋斗,争取人类最大权益和享受真正的平等,证明伊斯兰是真主对全人类的怜悯。

       创始于一千四百年前的伊斯兰人权思想,从古到今都是人类的旗手、灯塔和路标,告诉人们正确的人道主义方向和目标。  当代世界的交通和通讯发达,彼此了解更简便和快速,这对于坚守真理的伊斯兰,是形势大好。   随着真理的广泛传播,世界局势会逐渐好起来,这些是真主对全人类的恩典。   西方社会有句流行的话:欺骗只能对部份人有效,不会对所有人有效;欺骗只能在部份时间内有效,不会永远有效。  我们不为谁提出人权的先后而发生无谓的争论,只要人类走向真理,就是正义的胜利。  民主,自由、平等、解放、尊严等这些人权的概念和理想都是人类美好的憧憬和望想,是真主恩赐人类理性和良知,凡是正常的人都有能力分辨是非和真假。 

       人们多么渴望生活在一个不分种族、肤色、语言、男女、居住区域差别而宗教信仰自由的世界上!   凡是真主造化的人,都应享有的同等权利,这是多么美好的理想!    既然联合国为顺从民意提出了伟大的《人权宣言》,那么离开实现真正人权的时代不远了,因为人类在觉醒。  全世界人民团结起来,为真理而奋斗,人类是有希望的。  万赞全归真主!

       (阿里编译自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slamic Law by Md Mesbahul Is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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