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保护劳动者权益

[编译者按语:一年一度的五一国际劳动节,1886年起源于美国。  今年世界各地在5月1日那天,照样有数以千计的劳工走上街头,要求他们的合法权利。  西方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开始于对亿万劳工血汗的压榨和剥削,资本主义国家城市里一座座摩天大楼,纸醉金迷,灯红酒绿,都是劳工血汗和白骨开放的花朵。  今天,资本主义发达到了顶峰,物极必反,走向衰落,劳工大众受剥削的本质丝毫未变。  每年的这个时候,劳工们没有忘记这一天,团结起来,向世界发出最强音,要求基本人权和尊严。  本文是北美洲伊斯兰法学理事会会长穆扎密尔.西迪奇在2009年五一劳动节前夕在《伊斯兰线上》网站上发表的文章。)

 

劳工大众,是一个社会阶级,他们没有做自资本,没有生产工具,只依靠自身的劳动技术和力气换钱,养家糊口。 穆斯林学者对劳工的权利曾有许多讨论,展现伊斯兰对待劳工阶级的关怀和怜悯,并且呼吁各国政府为改善劳工的生活条件和社会待遇确立法制,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据我所知,许多伊斯兰国家都有以《古兰经》圣训为依据的劳动保护法,如巴基斯坦和伊朗,也有许多国家模仿西方,政府代表权势集团利益,无视劳工基本权利,成为社会动乱的祸根。  我希望借此机会阐述伊斯兰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理念和法则,向社会大众说明伊斯兰对待劳工的人道主义精神。

伊斯兰对待人类社会的管理法则,归根结底,就是公正。  公正是实现人权平等与社会和谐的基本保证。  凡是有人群的地方,没有公正,绝无安宁;国际与国内,社会与家庭,都是一样。 《古兰经》有两个常用的词,表达公正:“艾德尔”(al-adl)和“基斯特”(al-qist)。  艾德尔的意思是,中正、平衡、公道;基斯特的意思是,每个人的生活需要和基本权利,人人一律平等。

《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当维护公道,当为真主而作证,即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至亲。  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真主是最宜关切富翁和贫民的。  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  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那么真主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4:135)

秉公作证或维护公道,是指对所有的人,不论贫富或男女,不论种族或信仰,也不论职业或社会地位。   黑人、白人、富人、穷人、外国人、本国人、官员、学者、达官贵人、贩夫走卒,都是真主的仆民,人人平等,彼此都是人,没有两样。  《古兰经》说:“众人啊! 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互相认识。  在真主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  真主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49:13)

先知穆圣说:“人们啊!  你们的主独一无二;你们的祖先独一无二。  注意啊! 阿拉伯人对非阿拉伯人,非阿拉伯人对阿拉伯人;白人对黑人,黑人对白人,谁也不比谁超越。  只有敬畏者最高贵。”《穆斯纳德.艾哈迈德圣训集》

劳工者是穆斯林社会中平等的一员,他们对社会的功能是以自己的技术和劳苦获得生活的需求。 他们从事合法的劳动或职业,诚实为东家效力,服务他人。 他们理应得到公正的对待,换取社会诚实与回报。  在同一个地方的协议合作中,劳工者是东家的雇工,但他们必须受到公正的待遇。  对待劳工的一切欺诈、蒙骗、作假、欺凌、羞辱,都违背伊斯兰精神,是不人道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阐明伊斯兰保护劳工这权益的精神。

 

第一,明确的劳工协议

雇主需要劳工说明,劳工需要工作,所以双方的结合是供需与合作关系,因此伊斯兰提倡双方确定合法与公正的协议,或劳动契约。  在协议中,写明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一切公开和明了,无圈套,无陷阱,双方一致同意。  《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啊!  你们当履行各种约言。”(5:1)    先知穆圣说:“凡是穆斯林,都应当遵守他们的协定,除非这个协定中有是非不分的错误,例如把合法定为非法,或把非法定为合法。”《提尔密济圣训集》

 

第二,对劳工者的尊重

 伊斯兰法学规定,每个穆斯林都有权从事任何合法的职业、专业、贸易或经营。  合法的职业和经营,是适应社会的需要,都是高贵的,体面的。  先知穆圣在视察劳动工地时,他亲吻劳工者的手,表示感谢和尊敬。  他赞扬劳工者,胜过好吃懒做的人或向别人乞讨的人,他们应当受到穆斯林的尊敬和礼遇。  《古兰经》说:“你们当崇拜真主,不要以任何物配他,当孝敬父母,当优待亲戚,当怜悯孤儿,当救济贫民,当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当款待旅客,当宽待奴仆。  真主确不喜爱傲慢的人、矜夸的人。”(4:36)

 

第三,善待劳工

世上所有的人都是真主造化的生物,来自同一祖先,因此彼此都是兄弟姐妹,劳工者与雇主也是兄弟关系,只是劳动所处岗位和承担的功能不同而已。  因为人间有许多种类的工作,俗称“三百六十行”,大家必须分工,又必须合作,一个完美的社会或一个工程,互相依赖,谁也少不了谁,任何人的工作都是必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雇主应当根据协定,不对劳工者的任务随意加码,增加额外负担,而且对他们的工作场所和环境,保证安全、健康、卫生。  雇佣劳工,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有合法的证书,做合法的事业,不能雇佣未成年的少年儿童。  人非机器,他们需要休息,需要照顾家庭,需要吃喝穿戴,需要知识进修,需要文化活动。  雇主不能唯利是图,不顾工人死活,应当满足这些人性的需要。 

先知穆圣说:“照顾好你的兄弟,是你的责任。 真主使他们在你的手下工作,因此必须让他们有饭吃,有衣穿。  不能给他们超量的工作任务;假如工作分量重,必须给他们配备助手。”《布哈里圣训集》

 

第四,按时发薪

 工人以技术或劳力换取工资,工资是他们的报酬代价,等价交换,合情合理,否则就是经济剥削或亏待。  伊斯兰出现的时代,人类已经进入了商品经济历史阶段,因此承认货币的代价功能,如盈亏、报酬、利润、社会服务的价值、金钱为商品贸易媒介。  劳工奉献的技术或劳动力时间,可以用工资形式换算,有市场公议的标准。  合理的劳工报酬是公平待遇,而不合理的工资就是剥削,非法占有了劳工者创造的价值。

《古兰经》说:“从你们主发出的明证,确已来临你们了,你们当使用充足的斗和秤,不要克扣别人所应得的货物。  在改善地方之后,你们不要在地方上作恶,这对于你们是更好的,如果你们是信道者。”(7:85)

《古兰经》说:“伤哉!  称量不公的人们。  当他们从别人称量进来的时候,他们称量很充足;当他们量给别人或称给别人的时候,他们不称足不量足。 难道他们不信自己将复活,在一个重大的日子吗?  在那日,人们将为全世界的主而起立。”(83:1-6)

劳工者的工资,不但应公正、合理,而且须及时发放,因为他们家中老小等米下锅,或其他需求。 先知穆圣说:“在劳工者身上的汗水吹干之前,就应当把工资发给他们。”《伊本.马哲圣训集》

 

第五,允许工人成立工会

工会是维护工人集体利益的社会组织,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宪法中都给予成立独立工会的权益保证。  工人们团结起来,遵守国家法律,维护他们的自身的利益,他们代表工人大多数同雇主谈判,寻求公正,签订劳资双方的合作协定。  这些完全符合伊斯兰原则,虽然伊斯兰经典中没有工会组织形式构,但工会的职能与性质,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合作,应当视为社会进步的合法行为。  通过工会的社会活动或劳资双方代表协商,共同敬畏真主,遵循真主的法度,体现了对待劳工的人道主义精神。

(阿里编译自Rights of Workers in Islam by Muzammil H Siddi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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