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劳教制度

《每期一谈》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个自上世纪50年代从苏联引进的怪物,在肆虐残害无数民众近60年之后,终于在一片诅咒声中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

这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人权保障事业上一个非常重大的进步。如同十年前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一样,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国家智库对民意的一种回应。废除这个臭名昭著的制度,使中国司法少了一大黑洞!

作为一名受害者,我曾因为民族宗教信仰问题而被收审和劳教过,而且三进三出,蹲过六个看守所和劳教所,对劳教之恶有着痛彻心腑的亲身经历。

劳教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的简称,劳动教养制度并非依据国家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根据政府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劳教实际上等同于刑罚,而劳教制度却将其界定为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其行政程式又极为简略,公安部门在没有法院和检察院监督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带有刑事性质的处罚决定,从而使得公安机关集侦查、审查和裁决的权力于一身,成为公安局和主政官员为维护地方或个人利益而打击异己、迫害异议人士的重要工具,对公民的自由构成了巨大威胁。

劳教制度是法外授权,混淆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不同性质的惩罚措施。如果行政处罚可任意剥夺公民的几年自由,那就意味着法院以外员警有权长时间关押人,这显然不合法理。中国刑法主刑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其中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而且刑罚中还有适用于缓刑的情况。而劳教制度使公安机关不经正当的司法审判程式,不许当事人申请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即可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将当事人关押到劳教所,实行一到四年甚至更长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强制措施。从限制人身自由的角度而言,劳教的处罚强度显然超过了刑罚中的管制、拘役和一些刑期较短的有期徒期。为此很多人宁愿被判刑而不愿被劳教。

社会上把劳改、劳教统称为“两劳”,劳教释放者和刑满释放者被称为“两劳人员”,在上学、就业等方面均受歧视和限制,这使那些受过劳教的青少年从此失去生活信心。劳教所是一个坏人进去更坏、好人进去变坏的染缸式环境,在劳教所里染有坏习气的青少年聚在一起,只能互相感染加重恶习,而不可能受到好的教育。所以劳教制度使那些青少年破罐子破摔,反而大大加重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及社会治安问题。

劳教是特定环境下的非法治产物,它违背《宪法》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之规定,在反右、“文革”、严打、维稳等历史阶段,对公民的自由和尊严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劳教制度在历史上曾造成被劳教的“右派”大批饿死累死的惨剧,在现实中也致使许多公民蒙冤受辱,成为当权者压制人们正当利益表达和言论自由、维护既得利益的工具,使权力不受监督而恣意妄为,随意限制、剥夺公民权利,甚至连批评所在地区领导人、因冤情上访都可能导致被劳教,有的握权者甚至看谁不顺眼,就可以对其进行劳教……,从而使这种恶政成为制造冤假错案的温床,最终造成权力自身腐败、官民对立互不信任、社会生态恶化的严重后果。

此次废除劳教制度,是新政勇于纠错、造福人民的表现。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司法改革方面,再提“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最高法院最近也通告法院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明确要求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而违法裁判造成冤假错案。

希望新政再接再厉,全面取缔法律之外运行的各种非法拘禁手段,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那些曾经被非法劳教的人理应得到国家赔偿。同时也应废除建立在劳教制度之上的强制隔离戒毒政策,代之以在社区中实行自愿戒毒、以实证和权益为基础的健康和社会服务。对于社区矫正制度,则应严格按照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执行操作。

终结劳教制度,既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是中国走向宪政文明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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