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的律例
伊斯兰教法的渊源是
1、《古兰经》。2、圣训。3、公议。4、类比。
《古兰经》真主降予穆罕默德的言辞,阿拉伯人乃至世人无法模仿出类似其中的一章,它来自于众生应顺从的真主,故它是人类的证据。
圣训:就是先知的语言、行为、默许之事。
公议:教法创制者 : 对教法的某一项律例做出的一致意见和判断,这一方式当今已不应用,只是在伊斯兰初期,当创制者需要做出判断、统一意见时,才能采用此法。
类比:对经、训明文及公议中末提及到的,以及经、训和公议未涵盖的新问题以类比原则做出判断。
教法术语
教法律例分为两种:天启的教法律例、人为的教法律例。
天启的教法律例即真主责成仆人履行或放弃某一件事,或在两者间选择。天启的律例分为五种:
1、主命的---必须要完成某项义务,也就是履行它就会受到回赐,放弃这项义务则受到惩罚。按此类型所应尽的义务称为“瓦吉卜“(主命)。此类例子很多,如:礼拜、孝敬双亲、拯救落水之人。
2、嘉许的---倡导而并非强迫做某件事,也就是说,倘若人们做了,在末日真主以乐园回偿,如果放弃了也不受惩罚。按此类形式所做之事,被称为“曼杜卜“(嘉许的)。如:除天课外,向贫穷者施舍,款待客人等。
3、被禁止的---责成人们必须放弃的事情,做了会受到惩罚,敬畏真主而放弃了,会受到回偿,按此类形式所做之事,被称为“哈拉目“(禁止的、非法的)。如:盗窃、撒谎欺骗等。
4、可憎的---责成人们不要做,但并非是强迫的,即做了不会受到惩罚,放弃了则会有回偿。如:以放肆的眼光打量妇女。
5、准许的---让人们在做与放弃之间选择,这类事情被称为准许的。比如:食用人们在习惯上所不喜欢的,但教法准许食用的食物。
人的每一种行为必须受到五种律例中的一种律例的约束,根据判断或许一种行为受到多种律例的制约,这就像饮食,一般情况下是容许的,如果有害于人则是禁止的。若有害于人就必须放弃食用。
人为的教法律例是事物实质有其原因或条件,或没有原因、条件,我将它分为三种。
1、原因,一件事必须有原因存在而存在,没有因也就没有果。如富裕就是交纳天课的原因,意味着财宝存在就应交纳天课。如果贫穷则无需交纳天课。故意杀人也同样,它的原因是报仇。
2、条件, A 、一件事由于条件不存在而不发生。 B 、条件存在,也并不会导致事情发生或不发生。这就象理智,如无理智就没有责任,而有理智者并不一定就要有责任。
3、障碍, A 、事物由于障碍的存在而事情不能成立。 B 、障碍存在与事物存在与否没有关系。比如,债务妨碍天课的责任,或没有天课的责任。
伊斯兰教法史简述
(一)穆圣时期,穆圣是宗教事务的首要权威也是最终权威。尽管部分直传圣门第子在某些事务中曾有过创制,但他们都能追溯于使者,按照他们这些思想所创制的每一件事就是当时的立法。使者在律例中的权威就是“天启”。(53:4)
(二)使者归真之后,使者的行为与默许之事。凡遇到在使者时期未发生过的事,他们就创制,当他们意见统一,就将此做为证据,称之为公议,如果意见不一,他们就各行其事,相互争辩。穆斯林们还采纳任何一种见解,其创制方法就是以同类的事情进行对比,故称之为类比。在直传圣门第子时期著名的教法学家很多,其中有:艾布·伯克尔、欧默尔、欧斯曼、阿里、阿卜杜拉·本·阿拨斯、阿卜杜拉·本·迈斯欧德、阿卜杜拉·本·阿慕尔·本·阿绥、宰德·本·萨比特、这些都是圣门弟子中最著名的教法学家。
(三)再传弟子时期,出现了一些使者时期和直传弟子时期未发生的事件,对这些新生事物就需要他们进一步了解真主的律例,于是他们就尽力去认识其律例。方式还是直传弟子的方式,首先在《古兰经》中寻找依据,如果经中有依据,则遵守之,否则采用圣训,再则就是创制或以他们的理论观点加以类比。
这时期著名教法学家有:哈桑·巴士里、伊本·希林、舍尔比、赛义德·本·杰比尔、赛义德·伊本·穆赛义卜、欧默尔·本·阿卜杜·阿齐兹等等,这些教法学家分布在不同的伊斯兰城市。
这一时期一些最著名的教育中心是麦加、麦地那、库法、巴士拉、旧开罗及突尼斯的开汪。
(四)再传弟子时期约从伊历第二世纪初开始,教法学家以令人注目的形式分布在伊斯兰疆域各地,这时才开始编写有关著作,形成了一些独特的学派,该派多依靠传述,领袖是伊玛目马立克。其次是伊拉克学派,它首先采用理智,该派领袖人物伊玛目艾布·哈尼法。旧开罗学派的领袖人物是伊玛目沙菲尔。在伊拉克出现的最后一位伊玛目是艾哈迈德·本·罕百里,他特别注重圣训。这四位伊玛目就是众多穆斯林所遵重的伊斯兰教四大法学派的领导者。
遵循艾布·哈尼法学派的多分布在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中国。遵循伊玛目马立克观点者多分布于北非、苏丹、上埃及。遵循沙菲尔观点者多在埃及北部、叙利亚、约旦东部、库尔德地区。而伊玛目艾哈迈德·本·罕百里的跟随者大多是纳季德人和部分叙利亚人。
此外,还有一些学派,如在伊朗人和部分伊拉克人中有什叶派。在也门人中有栽德派。
传统时期
传统时期约在伊历四世纪中叶开始,由于,此时穆斯林生活中出现了突发事件,有些人跟随先辈的伊玛目,拥护他们的学派观点,用各种方式支援其原则。有些人则认为先辈伊玛目归真创制之门关闭了,因此他们停滞在以前的教法上,他们注重教法枝节问题而放弃了用经训演绎的方式,忽视了新的生活需要以及按照教法原理对新问题的阐述。
伊玛目伊本·泰米叶(伊历六六一年)
在叙利亚出现了一位大学者艾哈迈德·本·泰米叶,他主张创制,推出见解,致力于研究,倡导改良,他著述颇丰,在其著作中提倡创制,号召回归经训。许多学生受到他的影响,著名的伊本·盖义姆被认为是勇敢、强记、博学、创制 方面的楷模,是教法独立意识方面的伟大人物。
循序渐进制定律例
伊斯兰教来临了,宽容的阿拉伯人能够接受限制他们自由的教法 律例,这些教法律例之所以能适合那些具有各种禀性又绝不可能即刻就放弃某些习惯的阿拉伯人,在于天启的教法循序渐进地逐步制定律例,为此《古兰经》是根据不同事件,分别降示的。禁酒的律例就是这种逐步演进的事例之一,这符合阿拉伯人的心理。所以,《古兰经》没有一开始就禁酒,而是在有关酒的答案中,提到酒和赌博。“你说:这两件事都包含着大罪,对于世人都有许多利益,而其罪过比利益还大,“(2:219)此节经文意味着放弃饮酒比饮酒好。
立法的各个阶段
第一阶段:萌芽期,使者在世至伊历十一年使者归真。这一时期,持续了二十二年多。
第二阶段:直传圣门弟子,再传弟子时期,至伊历一世纪之后不久结束。
第三阶段:成熟期,伊历四世纪中叶结束,其间出现专着,出现教法权威的伊玛目。
第四阶段:衰微期,一直持续至今日的传统,然而,这一时期没有出现整体创制。
萌芽期,这时期降示《古兰经》并有解释《古兰经》的圣训,以“今天,我已为你们成全你们的宗教,我已完成我所赐你们的恩惠,我已选择伊斯兰作你们的宗教。“(5:3)的经文结束了降示。
显然,麦加降示的经文未包函大量教法律例,因为首要目的确认真主是独一的,放弃偶像崇拜,而教法经文大多降示在麦地那。这一时期 教法建立在经、训之上,每当使者遇到问题或发生了新事件,使者就等待真主启示,若未接到启示,他就自行解释,他末随私欲而言。阅读《古兰经》者便会发现其中有些经文是回答一些穆斯林向使者提到的问题,也会看到其中有些教法经文,是没有设问而降示的。第一种如:“他们问你他们应该怎样费用,你说“你们所费用的财产,当费用于父母、至亲、孤儿、贫民、旅客,你们无论行什么善功,者确是真主所全知的,“(2:215)第二种事例:真主在白德尔战役中援助穆斯林,使他们俘虏了很多多神教徒。当使者就战俘问题,征求其门弟子的意见时,有些人主张处决战俘,还有些人建议采取赎身的方式处理,于是使者同意按赎身方式处理。这是一项经商议后的决定。然而,真主责备使者采用收纳赎金的方法,于是降经“先知在大地上重惩敌人之前,不该有俘虏。你们欲得尘世的浮利,而真主愿你们得享后世的报酬。真主是万能的,是至睿的。假若没有从真主发出的以往的判决,那以吃自已所获得的合法而佳美的战利品,你们当敬畏真主,真主确是致赦的,确是至慈的。“(8:67--69)
有时有些人向使者请教某一问题的律例,使者在没有经文降示时就做了答复。如有人询问海水,使者 说:“海水是洁净的,其中死去的海生物是合法的。“
直传、再传弟子时期
在伊历一世纪后不久结束的这一阶段中,伊斯兰教扩展到东西南北,穆斯林征服了伊拉克、大叙利亚、埃及、北非及其它地区。阿拉伯人与这些国家当地人杂居,必然要受到不同形式的影响,一些剌手的问题 需要解决,因为萌芽时期 的教法不包括这些事件及新的社会关系。至此,伊斯兰教法开始形成,它的原理才被挖掘、采择,这就是(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
一些显著例子可以说明这一时期直传第子的创制方式。艾布·伯克尔如果遇到问题或敌方向他提出质问时,他首先查阅(古兰经)若其中有所需求的律例,就以此判决,否则,他就在所知道的圣训中寻找。若有之则以此而判,若经、训中均末找到律例,就向直传第子请教,若有结果则已,末果就召集一些知识渊博的人共商此事,之后,才根据他们的决议做出判断。同样,欧麦尔及其后的哈里发也依此而行,我们有必要知道,直传弟子曾在圣训传述方面因恐其失实、失误而特别谨慎。
一位老妪来找艾布·伯克尔请教有关她的遗产问题,他说:据我所知你的这种情况,经训中都没有,不过我会询问人们,此时,穆吉拉站起来说:“我听到使者说过,可分给她六分之一。” 于是艾布·伯克尔需要找位元证人,后来穆罕默德·本·穆斯林对此予以证实,艾布·伯克尔就以此做了判决。到欧麦尔执政时,敞开了创制之门,由此,欧麦尔处理一些问题与艾布·伯克尔不同。他在处理曾与使者交战过放弃了平均原则,他说:“对于财产我们和你们 任何人一样,不过我们得到了安拉经典中的品级,我们从使者那得到了分配的份额。”所以他让一部分人优越一部分人。伊斯兰征服的疆域扩大是直传弟子与再传弟子分布在不同地方的原因,所以这些学者,诵经者、懂得经训的人及一些有建树的圣门弟子对教法问题看法不一,也就不足为奇。同样,在一些人认为是正确的圣训,而另一些人则否定,这对创制影响很大,但分岐只是教法的枝节问题,而原理只有一个,并没有分岐。综述了这一时期之后,还需指出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很多教法学家、圣训学家,他们的观点各异,有的非常接近经、训,有的则远离了经、训,还有些没有意义的奇异观点。
成熟期
这是最重要的阶段,因为这是记录和成熟时期。从伊历二世纪初起,持续到四世纪中叶,长达 250 年左右,这一时期教法观点成熟,并开始编辑圣训。其间出现了一些旱期较大的圣训派,直至今日它仍在伊斯兰世界流行;同时,还出现了另一些独立的派别,但随着时间推移也就消声匿迹了,再也见不到人们像圣训派遵循其观点那样去保护这些独立派别了。这一时期主要特征有:
一、倭玛亚王朝衰败后,于伊历 123 年建立了阿拨斯王朝,阿拨斯王朝所制定的律例是这个国家公共生活中教法活跃的重要因素,也是针对那些必须以教法律例处理的重大事件而制定的。
二、由于诸多因素,这一时期学术运动达到了顶峰,主要是将各学科知识及希腊哲学译为阿拉伯文。此外,还翻译了一些波斯、罗马人的著作,
三、为使穆斯林了解自己的宗教与教法,象查《古兰经》那样,查阅圣训,一些伟大的圣训学家开始将圣训 编辑成册。这些圣训中最重要的几大部的编者是:
(1)艾布·阿卜杜拉·穆罕默德·本·伊斯玛仪·布哈里,卒于伊历 257 年。
(2)穆斯林·本·哈贾吉·尼萨布里,卒于伊历 261 年。
(3)艾布·达乌德·苏莱曼·锡吉斯塔尼,卒于伊历 275 年。
(4)艾布·尔萨·穆罕默德·本·尔萨·提尔密济,卒于伊历 279 年。
(5)艾布·阿卜杜拉·穆罕默德·本·耶济德·盖兹维尼,以伊本·马哲而著称 , 卒于伊历 303 年。
也有些学者只认可五大部圣训集,删去了伊本·马哲圣训集。这些人认为马立克·本·艾奈斯的《穆宛塔圣训集》取代了《伊本·马哲圣训集》。类似这些圣训集,其中有些体例是按教法的重要基础,一些教法学家从中采取了接近《古兰经》精神的教法律例。因此,它对教法的发展、完善产生了很大影响。
四、由于时期之长,伪圣训之多,教法 学家面临着许多难题。他们要去伪存真,以真实的圣训阐释律例,这就不免使他们对许多圣训产生分岐,这也是学派层见叠出的因素。
衰微期
这是延续到今日的传统时期,这一时期伊斯兰国家分裂了,成为许多国家,法学家踊跃研究的那种大国盛事也衰落了,出现了停滞不前的局面。当衰败至极时,成吉斯汗之孙旭烈尢控制了巴格达,阿拨斯王朝最后一位哈里发于伊历 656 年被杀。由此,巴格达变成了一片瓦砾灰尽的废墟。文化生活陷入低谷,在教法原理、细则的理论与实践方面,四大学派中各派遵循者将精力集中在支援自己学派的伊玛目观点上,他们开始歌颂他们的伊玛目,似乎真主只恩赐该派。为此,他们 关闭了创制之门,故穆斯林被制约在前人的蹈常袭故之中。尽管如此,学术与政治在一些伊斯兰国家持续发展。如:埃及、大叙利亚、摩洛哥、安德鲁西。
这一时期出现了一些伟大的学者,他们在教法及其它学科中取得了伟大成就,丰富了时至今日我们仍受益的伊斯兰文化遗产。但这些教法学家和其他学科的学者,没有独立的创造,而是效法前贤人,创制不足,效仿极强。有些人盲从一些伊玛目,似乎伊玛目言论,如同《古兰经》或圣训一样重要。最终出现了一场神圣运动,倡导并致力于放弃传统观念,对于专业学者敞开创制大门,这次运动的发起者是两位伟大的学者伊斯兰长老艾布·阿拨斯·太基丁·本·泰米叶,卒于伊历 768 年。其学说宣传者和他的门生艾布·阿卜杜拉·谢目斯丁·本·盖义迈·焦孜,卒于伊历 751 年。他两向因袭盲从挑战,倡导回归经训,复兴前辈伊玛目的方针,在这俩位伊玛目之后才出现了瓦哈比思想的创始人,他的观点学说实际就是伊本·泰米叶的思想学说。他全名为穆罕默德·本·阿卜杜·瓦哈卜·奈吉迪,卒于伊历 1206 年。他与伊本·泰米叶同出一辙,这一学派盛行于沙特内志地区。由此,瓦哈比学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直到现在它仍是沙乌地阿拉伯王国的官方学说,同时,在沙特以外也有一些支持者竭力宣传这一思想。这四个时期的教法律例,犹如一个人经过童年、青年、中年、老年四个时期,此外,对教法时期 还有其他划分法,称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先知时期 的教法 。
第二阶段,四大哈里发时期 的教法。
第三阶段,四大哈里发之后至伊历二世纪初期间的教法。
第四阶段,第二世纪初至第四世纪中叶期间的教法。
第五阶段 ,第四世纪中叶至伊历 656 年巴格达沦陷时期的教法。
第六阶段,巴格达沦陷至今日的教法。
这一划分依赖于教法中有明显迹象的一些特征,大学者穆罕默德·本·哈桑·哈吉维教授主张第一种划分法,他着有《伊斯兰法学史的崇高思想》一书伊历 1345 年出版。阿卜杜·瓦哈卜教授与《伊斯兰教法原理与法学史》的作者观点不同。谢赫穆罕默德·胡德里·贝克教授则主张第二种划分法,他于 1953 年出版了专着《伊斯兰法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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